⑴ 什麼是反致國際法意義上的。
反致(renvoi,remission)是指法院地國在根據本國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的過程中,接受了該外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定,適用本國實體法或第三國實體法的制度。
第一次有記載的採用反致制度的是英格蘭法院1841年作出裁判的科里爾訴里瓦茨案(Collier v. Rivaz, 2 curteis 855,863(Ecc.Ct.1841)) ;促進反致問題在國際私法立法中開始採用的是法國的福果案。
⑵ 國際法的定義
國際法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一般說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而對非締約國並無拘束力,這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數國家締結的對他們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
(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各國不斷重復類似的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為了便於尋找,在現代產生了以公約的形式將國際習慣編纂起來的需要和實踐。
除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外,國際司法判例、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和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3)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⑶ 來來來 誰科普一下什麼是國際法
摘自網路詞條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
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
國際法
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
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
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信實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
國際法
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國際責任
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像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
國際法
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特徵包括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
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徵: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范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⑷ 國際法有什麼用大國真的在乎國際法么
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並經各國協議公認,主要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包括由國際習慣組成的習慣國際法和由各國協議承認的國際約章組成的協定國際法兩方面的內容.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隻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誇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後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並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准。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准,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准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准。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並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 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從而確立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形式。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文化關系。要維持國家間彼此的正常關系、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就要求國家遵循一定的規則。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是確立國家間在國際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形式。在國際法中,特別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國際條約中,直接為國家設定了權利與義務,國家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國家內政原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同時又是國家的義務。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是國家的重要屬性,國際法將國家間的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賦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國予以遵守,有利於防止戰爭與沖突,保障和平與發展,有利於建立正常的國際秩序,促進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
我認為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與人與人的關系是一樣的,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利合為利分, 最後一節課聽老師說起我國和日本的關系,感觸挺深,,作為一名黨員,作為一名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確實該想想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可以那麼多年不道歉,還大放厥詞「即使我們對中國人再差,他們也會買我們的產品」 崇洋媚外似乎成了所有中國人的通病,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無論是東西還是人,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生存不下去了,來中國卻成了「香餑餑」;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跟同學朋友炫耀「這是XX國的!」這似乎是惡性循環,我們的經濟實力科學技術比不上發達國家,我們的國民不願用自己國家的產品,致使我們沒有進步的動力。國際法是大國
制定來給沒有實力的小國遵守的,經濟實力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決定其說話的力度,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獲得長足進步,但是還遠遠不夠,中國經濟的發展靠我們這年輕的一代,但是現在讓我們擔憂的是看看我們這些年輕人現在在干什麼呢?選秀?追求潮流?但是我相信主流還是好的,我們大部分年輕的一代還是很有民族自尊心和責任感的。但是我們的某些位居高堂的人就不敢恭維了,貪污腐敗,濫用職權……我覺得解決這樣的問題首先需要從我們的領導者入手,制定領導幹部規范,加強執行力度,中國的通病式問題是計劃決策制定的很完美,但在執行時總會大大打折,要保證政策規劃得到切實的完整的落實。要大力發展經濟,重視發展的質量和發展的速度統一起來,實現科學發展,同時要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監管,最重要的是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家之言,有感而發,不知所雲……
⑸ 國際法編纂的意義是什麼
國際法編纂,狹義上是指把現有的國際法規則特別是習慣法規則,加以准確表述和條文化、系統化,廣義上則一般還包括修訂、補充原有規則或提出新的規則,將它們編成條款草案,由一個有權確定的機關,通常是外交會議予以認可,並通過一定程序形成國際公約。
國際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國際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系統地用類似法典條文的形式制定出來。
國際法的編纂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把整個國際法編纂為一個法典,稱為全面的國際法的編纂。另一種是把國際法的部分分別編纂為法典,稱為個別的國際法的編纂。從編纂者的不同來區分,可以分為私家國際法編纂和官方/政府間國際法的編纂。後者是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國際法的編纂。
一 、單選題
1、國際法編纂的意義在於( )。
A國際法的法典化 B使國際法匯編成冊
C國際立法 D編輯成冊以利查詢
2、在國際法上,互不侵犯原則是指( )。
A禁止一切戰爭 B禁止侵略戰爭
C禁止不宣而戰 D在任何情況下禁止使用武力
3、下列行為中,屬於國際罪行的是( )。
A侵害他國僑民的合法權益 B侮辱他國的外交代表
辱他國的國旗 D販賣奴隸 C侮
4、依國際實踐,免除國家責任的情況有( )。
A同意 B國際組織授權
C不可抗力 D自衛行為
5、國家為防止和懲治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事項的法規,可設立( )。
A專屬經濟區 B漁區
C毗連區 D領海
⑹ 違反國際法會怎樣
國際法的締約主體是國家, 國際慣例是個人可以違反國際法(否則失去法律的意義) 但責任的承擔是國家 國家再向個人追究責任 當然,作為約束國家的國際法,個人要違反也是不容易比如官奧利宣讀了對卡拉季奇的11項指控。起訴書稱,卡拉季奇在1992年至1995年的波黑戰爭期間犯下了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罪行。由此看來 個人是可以成為國際法主體卡拉季奇在一些塞爾維亞人眼中,毫無疑問是一個英雄;但在西方國家眼中,他卻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殺人狂魔。
⑺ 國際法核心制度
識別、反致、外國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規避制度
⑻ 作為普通大學生,研究國際法的意義何在
我認為作為普通大學生,研究國際法有助於你形成一種好的國際觀念,了解各國之間的關系。
雖然說,國際法遭到破壞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也確實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
因此,研究國際法之後,你能夠更好的理解國家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他們的行為模式。例如,對南極洲的地位的研究,讓你可以知道,任何國家都是無法對南極洲宣布領土主權的,因此,各國對於南極洲的科考都是受到允許的。通過這個,你便能夠了解到,現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夠建立在南極洲上。
另外,研究國際法有助於你了解國際關系。例如現在國外非常流行的中國*脅論,其實是可以從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的。以中國加入WTO為例:WTO規則是一套西方規則,完全是以西方的價值以及法律體系進行構建的。當初中國為了加入WTO,放棄了很多權利,這也直接導致了現在中國的稀土案件,以及反傾銷等等問題的出現。而現在中國加入WTO的協定的部分限制條款就快要屆滿了。屆時中國在WTO中得到的利益也會不同。而中國作為一個東方社會主義國家,在一個西方的體制下,由最初的削減了腦袋進來,變成了一個「圈內人」,將會擁有更多的主動性,因此,西方國家就非常擔心中國會隨著自己在全球化中越來越有自己的一席之地而開始與西方的體系進行抗衡。這便是從法律上解釋為何西方會覺得自己受到中國的威脅。
而且研究國際法,有利於你理解中國現在在國際社會所受到的各種待遇,以及一些國家的行為受到接受,或者受到詬病的原因,從而幫助你形成一個更加全面的關於國際社會的觀點。
⑼ 國際法中關於反致和轉致意思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異同,首先必須完全理解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認為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依乙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卻應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結果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這就是反致。
2、轉致。轉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或關系,依甲國(法院國)的沖突規範本應適用乙國法,但它認為指定的乙國法應包括乙國的沖突規范,而乙國的沖突規范又規定此種民事關系應適用丙國實體法,最後甲國適用丙國實體法作出了判決,這就是轉致。
3、間接反致。間接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沖突規范指定適用乙國法,但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丙國法,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甲國實體法作準據法,最後甲國法院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來判決。這就是間接反致。
二、因此,我們可以歸納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異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處:
1、反致、轉致、間接反致都是一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所產生的法律適用現象。
2、三者的適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據本國(甲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一國家(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法律
3、三者適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據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外一國,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國(丙國)或法院國(甲國),
4、三者在最後都沒有適用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而只是適用第一被指向國的沖突規范。
5、三者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他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都承認包括該國的沖突法在內。(如果不承認所指向的法律包括沖突規范,則就不會有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出現。)
(二)、三者的不同之處:
1、轉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是他國法,而反致及間接反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都是本國法。
2、間接反致經過了三層的指引,而反致及轉致只經過了兩層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間接反致在最後都是適用本國的法律進行判決,但是,反致在中間只是經過了一個他國法的法律指引,而間接反致則是經過了兩個別的國家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