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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背書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23 08:05:50

㈠ 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在財務中指的是票據權利轉移方式,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

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 非轉讓背書是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國際貿易術語背書是什麼擴展閱讀

背書的三種方式

1、限定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

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

2、 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後,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後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註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3.、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

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㈡ 外貿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背書

在支票轉賬過程中,轉賬人必須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錄相關事項並簽名,以便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

背書人民將在某種程度上負責償還這張支票,類似於擔保,這種擔保將在以後擴大到擔保和保證,為你的東西或你所說的保證。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並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2)國際貿易術語背書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㈢ 外貿詞彙 背書 什麼意思

背書一般指提單背書
海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外貿各單據中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性,提單的種類及背書事宜也就尤需理解了。
出口業務中:
提單的背書是僅對於指示提單ORDER B/L來說的,其它提單,像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都不用背書。
記名提單在收貨人CONSIGNEE一欄內列明收貨人名稱,貨物只能交與列明的收貨人,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又稱來人抬頭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容易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惡意的第三著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要了解提單背書,就必須了解指示提單。指示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憑背書進行轉讓,有利於資金的周轉,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普遍。指示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而分為以下三種:
1.托運人指示提單: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TO ORDER」字樣,由托運人背書後轉讓,又稱空白抬頭提單。這種提單在托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與記名指示提單(見2)不同,這種提單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轉讓時只憑托運人的空白背書即可,所以其流通性更大;
2.記名指示人提單: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TO ORDER OF ...」,根據指示方不同分為憑托運人SHIPPER的指示、憑收貨人指示或憑進口方銀行指示等,分別需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背書後方可轉讓或提貨,又稱指示抬頭提單;
3.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中「某某」相當於記名指示提單,「或指示」相當於托運人指示提單。
指示提單一經背書即可轉讓,意味著背書人確認該提單的所有權轉讓。指示提單背書有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和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兩種:空白背書是由提單轉讓人在提單背面簽上背書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簽章,但不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此種流通性強,採用較普遍。記名背書除同空白背書需由背書人簽章外,還要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如被背書人再進行轉讓,必須再加背書(如信用證出口業務中,出口商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綜合以上分析得出背書提單分為以下三種:
1.空白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不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書的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不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3.記名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特定的其他人;
補充:在進口業務中,記名提單應有與提單收貨人一致的公章真跡背書方可提貨,指示提單應有提單持有人的公章真跡背書方可提貨。

㈣ 國際經濟與貿易,會計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會計上的背書一般指支票的背書。新的會計制度規定現行的支票只能背書一次,背書就說明所有權已經轉讓。背書單位可以憑單位印鑒到銀行提取現金或轉帳。

㈤ 常見國際貿易專業術語有哪些

1、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此外,賣方還應辦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裝運港的船邊或駁船內交貨,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承擔自裝運港船邊(或駁船)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該術語規定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訂艙,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6、CPT(Carriage Paid to):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7、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

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8、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9、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交給買方,但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指定卸貨港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擔貨物從船上開始卸貨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0、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負擔將貨物運抵卸貨港並卸至碼頭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則負擔隨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11、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

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12、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㈥ 請問貿易術語「背書」的中英文解釋是什麼

背書
back endorsement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的背書和有條件背書 5種方式。

㈦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背書和抬頭指的是什麼

一、發票
商業發票:抬頭是買方,就是收貨人
海運提單:抬頭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空白抬頭的,還有來人抬頭的(to bearer)
匯票:三種: 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人抬頭(來人抬頭) 抬頭人都是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頭是收款人
信用證:不講抬頭,只講受益人和開證人
二、背書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你看看能不能解決你的問題!

㈧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的各種背書有什麼區別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沒有背書之說。

所謂背書是指國際貿易實務中的票據(包括提單)在轉讓時的行為之一,即當票據需要轉讓時,轉讓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並做批註的行為。

空白背書是指轉讓人只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而不做任何文字批註的行為。
限制性背書則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加限制性文字的批註的行為。
指示性背書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的背面寫上:TO ORDER OF THE XXX的批註的行為。
如果還有什麼附條件背書的話,那麼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背面附加相關的條件批註的行為。

㈨ 請問貿易術語中的背書的英文解釋是什麼 急需!!謝謝

endorsement 背書

explanation:

When you endorse a cheque,you write your name on the back of it so that it can be paid into someone`s bank account.

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㈩ 國際貿易術語FOB,CFR,CIF,FCA,CPT,CIP各個的涵義是什麼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貨交承運人(指定裝運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 保險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運費
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 (指定目的港)
CIP:CARRIAGE,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至

一、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是船公司;而FCA、CPT、CIP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海洋、內河、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等,也適用多式聯運,其承運人是船公司、鐵路和公路部門和航空公司或海運船公司及多式聯運經營人。

二、貨物運輸區間不同。FOB、CFR、CIF等貿易術語只適用海運和內河運輸,所以貨物運輸區間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屬於「港口交貨」。而FCA、CPT、CIP貿易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區間是賣方內陸任何地點至買方內陸任何地點,擴大了運輸區間,可以實行「門到門交貨」。

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FOB、CFR、CIF交貨地點是裝運港,將貨物裝到指定的船上。風險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在賣方所在地點,也可以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或其他收貨地點。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即風險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四、運輸單據不同。在FOB、CFR、CIF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它是物權憑證,可以質押和背書轉讓。而在FCA、CPT、CIP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運輸方式而定。除使用海運外,其他運輸方式,如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等都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和用以提貨。

五、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OB、CFR和CIF貿易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於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相同,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和CIP的條件下,如涉及海洋運輸,並使用程租船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對所支付的運費,或FCA術語由買方支付的運費,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船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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