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國際法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是為了維持國際社會的秩序,維持世界的和平穩定,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彌補國家與國家之家法律的差異,對接國家法律關系,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
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徵:
1、對象主要是國家,主要功能是調整國與國之間法律的不對等,達到統一,形成共識。
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採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
『貳』 求問國際法是什麼法律
太深奧的我也不太會說。都是書本上學的。沒有真正接觸過國際法的真正案例。我只知道這些。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叄』 國際法和國際公法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國際法也稱國際公法。
國際法分為普通國際法(或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兩類。國際法是法律裡面的特殊體系,主要用於區別國內法。國際法與國內法差異如下:
一、 主體主要是國家,也包括國際組織等,而非國內法中主要體現為法人或自然人。
二、 立法者是主體本身,而非主體之上的權威。即調整國家的法律是由國家本身來制定的,不是像國內法那樣是有一個主體之上的特定立法機構立法。其立法的程序亦有嚴格要求,作為主要法律淵源的條約和國際習慣均有產生效力的條件。
三、國際法的強制性主要體現為自立救濟,而國內法的強制性則主要體現為公力救濟。一個國家受到侵略的時候,除了傾全國之力或結交友邦奮起反抗外,亦可能出現國際社會通過取得聯合國授權的公力救濟。國內法中,即使在公力救濟制度日漸發達、自力救濟逐步式微的趨勢下,也保留了自力救濟。
(3)國際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互相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原則;
2、互不侵犯原則;
3、互不幹涉內政原則;
4、平等互利原則;
5、和平共處原則;
6、民族自決原則;
7、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8、忠誠履行國際義務。
『肆』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為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又具有它的特殊性。(1)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伍』 國際法是干什麼的
『陸』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際法基本原則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包括各國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使用武力,不幹涉內政,互不侵犯,忠實履行國際義務等。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柒』 國際法的定義
國際法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一般說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而對非締約國並無拘束力,這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數國家締結的對他們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
(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各國不斷重復類似的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為了便於尋找,在現代產生了以公約的形式將國際習慣編纂起來的需要和實踐。
除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外,國際司法判例、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和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
(3)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
『捌』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
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徵: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
(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
(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採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玖』 國際法 是什麼
關於《國際法》的幾個問題
1.積極的國籍沖突和消極的國籍沖突有什麼實質性區別?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么?
2.政治避難的主體是不是包括難民?
3.罪行待定原則是什麼?再引渡的限制有哪些?
4.國際法中關於領土取得方式之一的時效有無具體時間限定?
5.海洋法中港口國對外商船在其港口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當然的刑事管轄權。請問當然的刑事管轄權具體指什麼?
6.歷史性海灣是什麼實質來劃分的?
7.領館和使館的區別是什麼?二者如何區分?
麻煩懂的人幫忙回答一下。呵呵。這些都是我是我現在弄不太明白的地方。謝謝了。
『拾』 國際法的作用是什麼
國際法當然有用,非常有用。從小了說,國際法不聲不響,卻切切實實的提高著著我們每天的生活。從大了說,國際法塑造了國與國之間和平和戰爭的行為模式。各個國家當然在乎。但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得到了完美的遵守。國際法的力量有所局限,美國能夠繞過安理會授權來發動第二次伊拉克戰爭,就算是扇了聯合國憲章一個大大的耳光。畢竟,國際法的基石是「同意」,並沒有特別有效的強制力。國家之上沒有更高的實體。United Nations翻譯成聯合國並不準確,畢竟不是United Nation,可惜國聯這個好名字已經被用過了。所以國家基本上想干什麼就干什麼,除非這個國家以某種形式同意了遵守一些規則,或者當大部分其他國家都同意的時候,沒有明確反對,從而暗示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