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知識 > 國際私法中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國際私法中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發布時間:2022-07-27 02:05:13

A. 國際私法的名詞解釋:外國法的適用

國際法學會在1975年威斯巴登會議上就外國公法的適用問題,作出決議,其主要兩點如下:①抵觸規則所指定適用的一個外國法律規定,如果具有公法的性質,並不妨害該規定的適用,但應附以關於公共秩序的重要保留(見保留條款);②不適用外國公法的這個所謂原則是先驗的,並無令人信服的理論上或實際上的理由作為基礎,它時常同公共秩序原則重復,並且可能發生不便和同當代國際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結果。

B. 國際私法立法的公共秩序保留規定的方式有哪幾種

在立法中規定
在適用法律時保留
本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為准據法,而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C. 國際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在國際私法關於外國法的適用與排除中,反致是一個很重要的一個制度,但是多少年來,對於這個制度的爭論也一直沒有停止過,也一直沒有得到答案。
反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反致包括狹義的反致、轉致、間接反致和外國法院地說四種。
狹義的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沖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沖突規范卻指定應適用法院地法。
轉致是指甲國(法院地國)沖突規范將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據法指向乙國,而根據乙國的沖突規范,又指向了丙國,最後適用丙國法律審理案件。
間接反致是指甲國(法院地國)沖突規范將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據法指向乙國,而根據乙國的沖突規范,又指向了丙國,最後丙國的沖突規范又指向甲國,最後仍用甲國法來審理案件。
外國法院地說我認為不應該納入反致制度之中,因為在我看來,這種學說相當幼稚,並且在實踐中很難操作,所以在此不做解釋。
轉致、間接反致和外國法院地說等都是和狹義的反致一樣,通過不同的沖突規范指引,最後適用了別國或者本國法。但是在大多數的國際私法案例中,最終都是適用了外國的法律。
歷來爭論的焦點就是反致制度是否需要,對此,已經有很多學者提出了支持和反對的意見,今天,我也談談我對此制度的看法。
我認為,反致制度是不必要的。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從國家主權的角度而言,各國沖突規范是本國立法者行使立法權的體現,同時也是一國主權的最直接體現,如果適用反致制度,等於立法者自己主動否定所立之法,是對立法的一種否定,是對國家主權的一種踐踏,因此是極不應該的。
第二,從人民的角度而言,一個當事人不管是外國還是本國人,都是出於對一國法律的信任才選擇在當地打法院起訴的,在起訴時,他們堅信法律將會保護他們的權益。但是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這個國家的法院卻決定要適用外國法來審理此案件,在他們看來,這無疑與「出賣」大同小異。這樣必將導致當事人對本國法律的不信任,並由此擴展到別的法律,使國家的法律被人民懷疑。人民從此不敢再相信法律可以保護自己,因為自己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國家竟然不能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他們必將陷入失望之中,由於這種失望,他們也將不再信任政府,不再信任國家,這樣的國家試問還能久存嗎??
第三,從一國國情的角度而言,每個國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據本國實際立法的,而這些法律也是最適合處理本國事務的,反致卻將本該適用的法律指向他國,由別國的法律來判定發生在本國的案件的是非曲直,這樣必將導致現實國情與外國法律之間的巨大鴻溝,如果非要用這樣的方法來處理案件,就難以保證結果的公正,因為法院適用的是與本國國情相差甚遠的別國的法律。
第四,從法官的角度而言,如果適用反致制度,就會平白無故增加法官的壓力。因為法官除了要對本國的法律熟悉之外,由於反致制度的介入,他有必要對浩如煙海的所有別國法律加以學習,這是法官的義務,法官作為法律帝國的執行者,必須保證案件結果的公平與公正,而只有法官對別國法律有相當了解的前提下,他才有可能在適用反致的時候不至於判斷錯誤。但是問題也正是出於此處,試問,有哪一位法官能淵博到熟知各外國法的地步啊?這樣給法官加了這么重而且不必要的義務是否符合常理呢?我想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無疑了。
第五,從訴訟成本的角度而言,由於反致的需要,法官將需要花大量的時間來學習和研究外國法律,以保證結果的公正。這也必將導致訴訟時間的延長,並且即使這樣,也未必能保證最後判決的准確無誤,因為法官憑據的並不是自己所熟知的本國法。這樣就必然導致訴訟成本的無限制和不確定的增加,這對於一個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是不必要的。

D. 國際私法處理涉外法律沖突的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間接調整方法:指在有關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中規定某類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受何種法律調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規定如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種方法;直接調整方法:指用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實體規范來調整涉外發事法律關系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 國際私法中外國法的適用

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既具有排除外國法適用的否定或防範作用,又具有直接適用內國法中強制性規范的肯定作用。它一般適用下列三種情況:

(1)按內國沖突規范原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與內國關於道德、社會、經濟、文化或意識形態的基本准則相抵觸,或與內國的公平、正義觀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觸,公共秩序對法律適用起著一種安全閥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極的,即不適用原應適用的外國法。

(2)一國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規則,由於其屬公共秩序法的范疇,在該國有絕對效力,從而不適用與之相抵觸的外國法。

(3)按照內國沖突規則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違反國際法的強行規則,內國所負擔的條約義務或國際社會一般承認的正義要求時,也可根據適用該外國法將違反國際公共秩序為由,而不予適用。

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形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下列情況下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1)如果適用外國法違反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有損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就應排除;

(2)如果適用外國法有損於我國主權和安全;

(3)如果適用外國法違背有關部門法的基本准則;

(4)如果適用外國法違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或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5)如果某一外國法院對我國有關的案件,無理拒絕承認我國法的效力,則根據對等原則,我國也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以作為報復措施。

其實選擇法律的適用,最重要的出發點是圍繞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以國家利益為主,適當的限制適用外國法,能有效的保護本國的利益,使本國擁有主動權

F. 國際私法的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國際私法最古老的原則之一,它是排除和限制外國法律適用的一種制度。但由於該制度缺乏統一規則的控制、引導,直接導致了各內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損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大大降低國際私法在協調各國法律沖突中的價值。故再次探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當適用的機制,大有必要。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又稱為「保留條款」。當一國法院根據其內國沖突規范木應該適用外國法時,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內國法院可以依據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這種對外國法適用加以直接限制或排除的制度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的結果是使以法院地國沖突規范指引而應適用的外國實體法沒有得到適用,其作用在於依據「公共秩序」而直接限制或排除外國法的適用。「公共 秩 序 概念雖然隨著時間和地點的移轉而變化,但可稱其為一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基本道德規范和善良風俗的總稱。」[1]「公共秩序」這個詞有動態、靜態兩種含義。從靜態考察,它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准則;從動態來考察,它專指國際私法中一項可以排除被指定適用的外國法的基本制度,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簡單的講就是用靜態意義上的公共秩序來排除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
1、立法用詞簡單、模糊並且內涵不清。我國立法用「社會公共利益」來表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 條規定: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與世界其他各國的實踐比較來看,這種規定對於簡單和含糊,並且內國也無統一司法解釋對「公共秩序」的確切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此外,我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常常表述不一致。這種立法勢必會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司法實踐的運用。
2、立法規定不協調,未體現當今國際社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趨勢。一是隨著經濟交往的加深,各國制定的法律得到了仿效,從而縮小公共秩序效力的領域。同時,當今的一些國際條約和國內的國際私法立法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范圍:「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而我國所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中都沒有有關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措辭。二是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包括了國際慣例。綜觀世界其他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公共秩序保留所排除的內容都不包括國際慣例。這種立法上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一致,而且在實踐中這種規定會影響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
3、立法未對法律適用結果做出規定,在內容上存在「盲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國法的規定違反我國的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一可以排除適用外國法,但是,我國的有關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均未對外國法被排除後 的法律適用做出規定,亦無相關司法解釋。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此做出了規定,常見的立法有:一是規定直接適用法院地法:另一種是可以適用法院地法。由於立法存在「盲點」,因而不利於司法實踐的操作。
4、我國尚未建立完備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並未制訂相關適用的程序法,導致各地、各級法院在適用條件、標准、程序上很不統一。在司法實踐方面,由於公共秩序保留是一個彈性條款並且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因而在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法官的素質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適用標准等大相徑庭,其中矛盾窮出,有的法官可能會濫用自由裁量權,做出不公正的判決,從而損害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三、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完善
1.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向的排除對象上,取消我國獨有的對國際慣例的排除適用。我國 鼓 勵 對外經濟合作,提倡「與國際慣例接軌」。在涉外經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則」選擇交易所適用的法律或國際慣例。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允許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手段借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國際慣例的效力,勢必會造成國際社會中某些商人悸於與我國的民事主體進行涉外交易,進而影響我國的對外民商事交流。如果我國將國際慣例從公共秩序保留的對象中排除,盡管在個案中可能對我國民商事主體不利,但卻能維護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秩序,從長遠或整體利益來看仍是可取的,符合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只要我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自己熟悉的且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避免選擇適用那些內容不熟悉的國際慣例,就可減少國際欺詐的發生。
2.在國內立法及國際條約中嚴格措詞,限制公共秩序的適用。1982年《土耳其國際私法》第5條明確規定:「應當適用於各別案件之外國法律條款明顯違背土耳其之公共秩序時,不適用之。」1986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第16條規定:「凡依本公約規定所適用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只有其適用明顯違背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時,方可予以拒絕適用。」在此,兩法均用了「明顯違背'一詞,不言自明,這是為嚴格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條件,盡管」明顯違背'仍然是一個彈性措詞,但我們已可以感受到了國際社會希望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用的普遍意向。因此,我國在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規定上也應符合世界潮流,做到與時俱進。
3.採取一定的程序來對法官實施有效監督。「公共秩序保留在行使的程序方面本身具有較大靈活性和伸縮性,該制度適用的得當與否直接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而作為行使該權利主體的法官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1]由於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因此有必要對法官適用公共秩序保留進行有效的監督。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並且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審判監督程序,因而對於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如果法官採用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當事人可以採取必要的司法程序救濟;而在涉及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了一些規定,而對公共秩序保留未作規定,如果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而不予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與仲裁機構的裁決時,將會使當事人缺少必要的程序救濟。
4.在民法典中設立專門一章來規定有關國際私法的規則。在國際私法規則這一章中,我們可以專門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在其他單行的民商事立法中不再規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這樣在需要運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時,可以直接援引基本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從而避免立法的重復。但是在制訂該制度時,我們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首先,我們必須保證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統一協調;其次,避免立法語言的簡單、模糊和內涵不一致:再次,保證立法內容的完整性,避免立法上的「真空」;最後,我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當與世界其他各國逐步縮小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圍相一致。

G. 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本是國際私法中排除適用外國法的一項制度。它的基本含義是;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直接作用就是排除本應適用的外國法在內國的適用,而其實質在於維護本國國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這種觀念早在13、14世紀的義大利法則區別說中已有萌芽。到17世紀,荷蘭的法學家胡伯,作為法則區別說的繼承者,提出了禮讓說,從理論上完善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並將其引進到國際法律沖突的解決之中。1804年《法國民法典》首先以法律形式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確定下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統一國際私法公約都載有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公共秩序是一國在特定時間內、特定條件下和特定問題上的重大或根本利益所在。公共秩序保留作為國際私法上的一項制度,已被各國立法或司法實踐所肯定。

H. 《國際私法》法條分析題求解,試比較分析下述兩規定《民法通則》150條 與《法律適用法》第5條

說明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有相互抵觸時優先試用國內法。

I. 辨析公共秩序保留和強制性規范的異同

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

而「公共秩序」在國際上是不確定的,在不同國家(主要是西方國家)的不同情況下,對它可能有不同解釋。對違反公共秩序的作品的一般解釋是:有意欺騙公眾的作品,低級下流的作品,誹謗他人的作品,蔑視法律的作品等等。

在有些國家,也包括蔑視某種宗教的作品。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整個作品仍享有版權,但作者如果行使版權中的某一項專有權,就會違反公共秩序,法院也可能對他的這項特有權利予以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我國法律上的稱謂,在法國習慣稱為「公共秩序」(order public),在德國稱為「保留條款」(vorbehaltsklausel), 而英美法國家則慣用「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公共秩序保留」作為排除外國法適用的一種手段或制度,其產生可以追溯到義大利法則區別說時代, 經胡伯、孟西尼等國際私法學者的發展漸趨完善。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該項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已成為國際私法中一個公認的普遍原則。

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貫持肯定的態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利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公共秩序,籠統得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根本利益問題,是指關繫到一國的國內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國內沖突規范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國法是否違反國內公共秩序時,如適用外國法會損害國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適用。

(9)國際私法中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擴展閱讀:

我國公共秩序保留的適用及立法概況。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下列情況下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1、如果適用外國法違反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有損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就應排除;

2、如果適用外國法有損於我國主權和安全,就應排除;

3、如果適用外國法違反有關部門法的基本准則,就應排除;

4、如果適用外國法違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或違反國際法上公認的公平正義原則,應予排除;

5、如果某一外國法院對同我國有關的案件,無理拒絕承認我國法的效力,則根據對等原則,我國也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 150 條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對公共秩序保留予以了規定,該條指出:「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我國於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於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也分別作出了與《民法通則》第 150 條完全一樣的規定。

《海商法》第 276 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航空法》第 190 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盡管我國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較全面的,甚至在個別問題上採納了先進的作法,但對照國際上的普遍做法,它也存在若幹缺陷和不足。具體表現為內涵不一致、適用標准相矛盾、內容存在「盲點」以及規定不協調等缺陷。

閱讀全文

與國際私法中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華義烏國際商貿城雨傘在哪個區 瀏覽:795
俄羅斯如何打通飛地立陶宛 瀏覽:1168
韓國如何應對流感 瀏覽:945
在德國愛他美白金版賣多少錢 瀏覽:986
澳大利亞養羊業為什麼發達 瀏覽:1436
如何進入法國高等學府 瀏覽:1500
巴西龜喂火腿吃什麼 瀏覽:1442
巴西土地面積多少萬平方千米 瀏覽:1298
巴西龜中耳炎初期要用什麼葯 瀏覽:1270
國際為什麼鋅片如此短缺 瀏覽:1662
巴西是用什麼規格的電源 瀏覽:1493
在中國賣的法國名牌有什麼 瀏覽:1384
在菲律賓投資可用什麼樣的居留條件 瀏覽:1300
德國被分裂為哪些國家 瀏覽:918
澳大利亞跟團簽證要什麼材料 瀏覽:1246
德國大鵝節多少錢 瀏覽:905
去菲律賓過關時會盤問什麼 瀏覽:1227
澳大利亞女王為什麼是元首 瀏覽:1064
有什麼免費的韓國小說軟體 瀏覽:784
申請德國學校如何找中介 瀏覽: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