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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7-27 03:44:16

A. 國際上有名的仲裁機構有哪些啊

聯合國仲裁委員會.海牙國際仲裁委員會.
紐約證券仲裁委員會.
倫敦仲裁會計所.
慕尼黑金融事務所.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國際仲裁公司.

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一個國家級的仲裁機構,只是說到出名只有政治交集和經濟熱點地區的才有可能出名.

B. 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在世界范圍內有幾個分別都在哪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都設有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常設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

C. 廣東省有多少個國際仲裁院

2個。
深圳國際仲裁院和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一直積極推廣仲裁法律制度,擁有一支一千多人的仲裁員隊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英文簡稱「SCIA」,下稱「華南國仲」)於1983年設立在中國深圳經濟特區,是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機構。
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是國際性民間組織,具有很大的獨立性,該仲裁院總部設在巴黎,理事會由來自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具有國際法專長和解決國際爭端經驗的成員組成,其成員首先由國際商會各國委員會根據一國1名的原則提名,然後由國際商會大會決定,任期3年。

D. 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

法律分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E.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有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F.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屬下的一個全國性的民間常設仲裁機構。

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的決定,於1959年1月22日設立的專門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其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時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現行的仲裁規則是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仲裁規則。按照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物流的發展。

3、中國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該仲裁機構至1996年9月1日終止。

新的仲裁機構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關於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對涉外案件的管轄問題,《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

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同時未排除地方設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的可能性。

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由此,各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情況下,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這有利於仲裁機構之間形成競爭的局面,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6)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有哪些擴展閱讀:

仲裁機構類型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仲裁機構

G.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適用什麼仲裁規則

【源自網路】


一、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但是自從我國《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又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對這些仲裁機構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並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貫徹實施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據此,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涉外仲裁機構適用哪些仲裁規則

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於2000年9月5日修訂並通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海事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於2000年11月22日修訂並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H. 中國有幾個國際仲裁院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I. 涉外仲裁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等等。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一條 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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