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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在哪裡成立

發布時間:2022-07-27 14:05:54

❶ 計量局的計量局分類

英文名稱:Bureau National de Metrologie—BNM
地 址:101,rue de Grcnelle,75700 PARIS
研究領域:
該局成立於1969年,其宗旨是促進計量領域國家計劃的實施。協調有關試驗和服務工作的開展,對計量領域年度預算和長期計劃提出意見,與法國計量組織的專家合作開展科研、收集和傳播計量文獻及信息。 國際計量局(BIPM)是國際計量大會和國際計量委員會的執行機構,是一個常設的世界計量科學研究中心。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證世界范圍內計量的統一。
具體負責:建立主要計量單位的基準;保存國際原器;組織國家基準與國際基準的比對;協調有關基本物理常數的計量工作;協調有關的計量技術。
國際計量局內設有長度、質量、壓力、重力、速度、光學、電學、溫度、時間和電離輻射等實驗室,進行有關計量專業的科學研究和檢定工作。
國際計量局是一個中立而自治的機構,它不依附於任何現有政府間的組織,沒有參加任何國際聯盟或協會,只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國際法制計量局等有互通情報和相互聯系的協議。
它的局址設在巴黎附近的桑特-克魯德公園里,佔地面積43517平方米。根據國際計量委員會和法國政府簽訂的協議,它在法國領土享有冶外法權和豁免權,法國政府承認它是公益機構。

❷ 國際計量日是哪一天

國際計量日是5月20日。
1875年5月20日,17個國家在法國巴黎簽署了「公制公約」,這是一項在全球范圍內採用國際單位制並確保測量結果一致性的政府間協議。100多年來,國際公制公約組織在確保國際計量標準的統一、促進國際貿易和加速科技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1999年,第21屆國際計量大會將每年的5月20日定為「世界計量日」。
從2000年5月20日起,世界各國開始了宣傳世界計量日一系列活動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在2001年OIML主席理事會上宣布,鼓勵各國的國家計量機構利用5月20日世界計量日開展活動。「世界計量日」的確定,使人類對計量的認識躍上一個新的高度,也使計量對社會的影響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❸ ilac最早於哪年會議形式開始

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 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
1977年,由熱心於實驗室認可的專家和開展實驗室認可工作的國家在丹麥的哥本哈根成立了有關實驗室認可工作的國際論壇--國際實驗室認可會議(簡稱 ILAC),其宗旨是實現實驗室檢測和校準結果的國際互認,提供
有關實驗室認可方面的基本信息並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ILAC定期召開會議,1977~1984年間每年舉行一次,1984年以後改為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會議參加者主要是那些已開展實驗室認可活動的國家和對實驗室認可感興趣的國家,此外還有ISO、
IEC、 BIPM(國際計量局)。 OILM(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等國際組織代表與會。

❹ 誰有DECT的資料

一、前言
1.1 計量的意義和作用
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認識自然、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而自然界的一切現象或物質,是通過一定的「量」來描述和體現的。也就是說:「量是現象、物體或物質可定性區別和定量確定的一種屬性。」因此,要認識大千世界和造福人類,就必須對各種「量」進行分析確認,既要區分量的性質,又要確定其量值。計量正是達到這種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計量是關於測量的科學,是實現單位統一、量值准確可靠和與國際一致的科學和管理活動。實際上,人類在科學研究、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每時每刻都離不開計量。眾所周知,尺子、秤、電表、秒錶、煤氣表都是用於計量的,計量已經滲透到了人類工作、學習、生活的各個方面,人們在不知不覺當中,應用和享用了計量知識和技術。計量與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各個領域息息相關,無論是人類的衣食住行、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研究,還是國內外貿易,處處都離不開計量。現代計量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技術基礎。此外,大量的事實證明,物理學上的許多重要發展,都是在精密計量測試的基礎上取得的。而許多國防尖端技術的突破,也和計量測試分不開。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將科學技術和計量的關系概括為一句話:「科技要發展,計量須先行」。
俄國科學家門捷列夫說過:「沒有測量,就沒有科學。」我國著名的兩院院士王大珩說:「計量學是提高物理量量化精確度的科學,是物理的基礎和前沿」。因此說,計量屬於基礎科學,沒有計量,科學技術就無從談起。歷史的進程充分證明,計量技術發展緩慢,就會嚴重阻礙科學技術的發展,從而阻礙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1.2計量的對象及發展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計量的對象主要是物理量,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逐漸擴展到工程量、化學量、生理量,甚至心理量。在生物工程、醫學工程、環保、信息、航天和軟體等方面一些高新技術領域的專業計量測試,也正在逐漸形成和不斷加強。例如,在生物工程方面,人們希望從蛋白質的控制中了解生命的本質及其生理、生物化學、分子遺傳等知識,並且正在對構成蛋白質生產的核糖核酸的15萬個標志進行測試和編排。同時,以DNA計算機為首的生物計算機,將為解決當前硅晶元集成器件的計算機處理能力接近極限的難題,提供理想的方案。這時的計量已進入微觀領域。
歷史上三次大的技術革命,充分依靠了計量,也推動了計量本身的發展。蒸汽機的誕生,給工業帶來了第一次技術革命,力學計量、熱工計量和幾何量計量在這一期間有了迅速的發展。以電的產生和應用為基本標志的第二次技術革命,更加推動了社會生產的發展。電磁計量、無線電計量、溫度計量、幾何量計量、熱輻射計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同時,也把計量從宏觀世界帶入微觀世界。隨著量子力學、核物理學的創立和發展,電離輻射計量逐漸形成。核能及化工等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導致了第三次技術革命。在這個時期,科學技術和社會生產的發展更加迅速.原子能、化工、半導體、電子計算機、超導、激光、遙感、宇航等新技術的廣泛應用,使計量日趨現代化,由經典計量進入量子計量的新階段,計量由宏觀實物基準逐步向自然(量子)基準過渡。新的米定義和原子頻標的建立,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長度和頻率的精密測定,促進了現代科技的發展。因為光速的測定、原子光譜的超精細結構的探測、航海、航天、遙感、激光等許多科技領域,都是以頻率和長度的精密計量為重要基礎的。 現在人們所謂的第四次技術革命,是信息技術和能源技術的革命,是以微電子學和計算機為先導的。許多高科技產業,都必須以精密計量為基礎。目前的計量,早已不再停留在以往度量衡的基礎上,而是形成了一門獨立的學科——計量學,涉及長度、溫度、力學、電磁學、無線電、時間頻率、光學、電離輻射、聲學和化學等各種專業,即所謂的十大計量。
1.3 《計量法》的實施
我國是具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是世界上計量發展最早、最有成效的國家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就形成了比較完整、先進的計量制度。計量,過去在我國稱為「度量衡」,其含義是關於長度、容積和質量的計量,所用的主要測量器具為尺、斗、秤。從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的時代至大約200年前,我國的計量技術一直處於先進行列。但是,從鴉片戰爭到新中國成立前的約一百年間,由於內憂外患、戰爭連年不斷,整個社會處於動盪不定的狀態,導致了科技水平包括計量水平的停滯不前甚至倒退。到1949年,僅長度測量,就有英制、日制、俄制、米制、營造尺等多種單位制並存,全國量值處於混亂之中。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非常關注計量事業的發展。為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計量制度,1959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以當時的公制即後來的國際單位制,為國家基本計量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與此同時,在1985年我國還加入了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這標志著中國的計量工作納入了法制管理的軌道,計量法律、法規體系已基本完備,並已經與國際法制計量接軌。
1.4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的建立、職責及其任務
國際單位制的7個基本量是長度、質量、時間、電流、熱力學溫度、物質的量、發光強度,它們的單位分別是米、千克、秒、安培、開爾文、摩爾、坎德拉。主要導出量是由基本量的關系函數得出,基本量和導出量就像共生於一棵大樹上的枝幹,共同構成計量科學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計量工作有了迅速發展。1955年成立了國家計量局和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計量院)。作為國家級的計量科學研究中心和法定計量技術機構,計量院自始至終是全國量值溯源的源頭,是國家級法定計量機構,是中國計量技術工作的核心。
計量院承擔的主要任務:
· 研究、建立、維護國家計量基準、標准,復現單位值;進行國際比對,保證基準量值和國際一致。
· 進行計量基、標準的後續研究,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不斷擴展計量基、標準的量程、頻段,提高准確度和自動化程度。
· 開展測量理論、量值傳遞方法的研究,以及共性、基礎性、關鍵性測量技術的研究。
· 實施量值傳遞工作,組織進行國內重要實驗室的量值比對,保證全國量值的統一。
· 根據科學技術、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新領域計量技術的研究。
· 承擔國家計量認證、技術考核、各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等技術管理;國產及進口計量器具的定型鑒定和型式批準的技術工作;進出口貿易中計量仲裁的技術保證;質量認證、實驗室評審的技術工作。
培養具備高素質和較強科研能力的計量隊伍,建立並不斷完善計量院質量體系,嚴格把好計量證書質量,提高為廣大客戶服務的能力,是計量院從建立到發展至今一貫堅持和努力的目標。
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掌握計量基礎知識;鼓勵具備一定科研能力的人員進行繼續深造,去國內大學或國外的計量機構進行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在本院不定期、多形式舉辦英語、網路編程、技術法規編寫等各種培訓班。目前計量院現有技術人員中,碩士以上學歷的占近20%。
1999年計量院依據ISO/IEC 17025:1999徵求意見稿的要求和國家計量院計量基標准及證書互認協議(MRA)的要求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質量體系並啟動運行。計量院的質量體系的結構如圖2所示,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它符合ISO/IEC 17025:1999的要求,並包含其全部質量要素。
1999年計量院通過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組織的校準和檢測實驗室現場評審,通過校準項目127項目,檢測項目23項,共150項。2000年通過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對計量院校準和檢測實驗室增項現場評審。2003年5月計量院完成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組織的從導則25到ISO/IEC 17025:1999的轉換,並順利完成了監督評審和擴項工作。2004年9月,通過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復評審。到目前為止,計量院能夠對外開展校準407項,檢測208項。實驗室認可項目數隨時間變化如圖3所示,實驗室認可項目覆蓋長度、熱工、力學、電學、無線電、光學、電離輻射與醫學、工程光學、工程技術等各個領域,為社會各界提供校準檢測服務,保證了全國量值的准確統一。
隨著校準市場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全面地服務客戶,1998年計量院在原有的檢定、測試基礎上,增加了校準項目。同時根據ISO/IEC 17025:1999的要求,對所有的證書從格式、內容、安全等方面進行充分考慮,經歷了1999、2001、2002、2004不同版本的修改。目前,基本形成了檢定、檢定結果通知書、校準(中、英、中英文)、測試(中、英)、檢測報告等8種格式新版證書。該版本證書具有信息量全、防偽功能強、對檢定周期描述嚴謹、敬告客戶內容和方式獨特、證書風格新穎等特點。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不僅為廣大客戶所認可,而且作為許多省級技術機構參照的樣板證書樣式。
2003年6月1日,計量院的儀器收發大廳正式啟用,與之相配套的儀器收發軟體也開始運行。新軟體從「方便客戶、簡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盡量減少檢定員的工作量」的角度出發。客戶只需將儀器送到收發大廳,其送檢信息一經錄入,相關人員可多次調用。軟體充分利用資料庫和網路技術,對錄入信息進行分析、組合,自動生成證書第一頁的內容,對送檢的計量儀器/器具的檢測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全院公布。該軟體具有強大的統計、查詢、圖表等功能,為加強計量院過程管理與提高服務質量提供了必要的第一手基本材料。
二、法制計量
計量的內容和含義十分廣泛,而法制計量是計量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對於工農業生產、國防科技和人民生活都是必不可少且至關重要的。計量院作為國家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在《計量法》實施20年的時間里,建立並不斷改進計量基標准;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增強國際地位;開展強制檢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受國家質檢總局委託,承擔計量標准考核和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試驗任務。
2.1 計量基標准
國家計量基準,是為定義、復現單位的量的測量系統,是國家統一單位量值的依據,是國中之寶。雖然從秦始皇開始就統一了度量衡,但是1949年前,尚未有一件實物基準原器—基準器用於統一量值。我國的現代基準研製工作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1961年在國家科委的領導下,計量院研製成功了第一項表面粗糙度國家計量基準。至1998年,國家正式批准了11個國家級的計量研究機構研製的191項高精密測量系統作為計量基準。這些基準為我國實施計量法制管理,統一全國計量單位量值,開展現代科學技術研究和發展現代國防建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計量院作為全國最高的計量科學研究中心,經過幾代計量科技工作者的艱苦奮斗和刻苦鑽研,完成了大批有水平的科研項目,研究建立了最初的國家基準、標准。此後,面對社會發展提出的新需求,不停息地追趕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的步伐,追趕世界高新技術發展的潮流,研究水平不斷提高,計量基準、標準的數量和覆蓋面不斷擴大,在國際上的地位也不斷上升。我國絕大部分的基準、副基準和國家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都誕生和保存在這里。配合國家《計量法》的實施,在20年裡,計量院利用這些基準、標准進行量值傳遞工作,保證了國內量值的統一可靠和與國際量值的一致。
從1991年至今,計量基準、標准中參與技術改造的約109項,其中部分計量基標准經改造後取得了非常好的結果,測量范圍、測量精度等均有了很大的提高。
(1) 水三相點瓶
水三相點是熱力學溫度的唯一基準點,也是ITS-90國際溫標重要的定義固定點。它在熱力學溫度測量、國際溫標復現以及實際溫度測量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加強對水三相點的深入研究,近幾年來,計量院建立了一套新的高質量水三相點容器製作系統,研製出一系列不同結構、尺寸的高質量水三相點容器。在此基礎上,研究了冰橋、環境、水源、凍制方法、水的純化等因素對水三相點溫度的影響。這些理論、實驗研究提高了水三相點的復現水平,填補了國內研究的空白。新研製的水三相點容器參加了國際計量局組織的水三相點容器國際關鍵比對(CCT-K7)。技術指標中復現性優於0.03mK, 擴展不確定度為0.16mK(k=2.69,p=0.99)。
(2) 耦合腔互易法聲學基準
計量院的耦合腔互易法聲壓基準建立於1965年, 1990年之前對基準進行了技術改造,使1英寸實驗室標准電容傳聲器在50Hz-2000Hz的校準精度提高到0.05dB(K=3)。2000年對基準再次進行技術改造後,使基準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際標準的要求,同時使復雜的互易校準實現了操作自動化。2002年7月該基準參加了超聲功率國際關鍵量比對(CCAUV.U-k1),比對結果十分理想。2003年3月參加了空氣聲壓(31.5Hz~31.5kHz)國際關鍵量的比對(CCAUV.A-K3)。
(3) 20MN基準測力機
力學處測力室是計量院建立最早的實驗室之一。該實驗室研製並保存的20MN基準測力機是目前國內最大的超重型精密力值計量裝置。它首次把靜壓潤滑技術應用於單缸結構的工作缸塞系統中,製造技術難度大,全部零件實現國產化。1990年通過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水平。1992年被批准為大力值國家基準,1996年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它的應用為大型工程項目科研與技術開發提供了精密的測試手段,提高了對工程結構和高層建築安全受力狀態的檢測水平,也為航空航天技術總體精度的提高創造了必要條件。其力值准確度優於1×10-4 ,力值變動度優於1×10-4 ,靈敏限優於2×10-5 。
1990年10月,計量院與日本NRLM進行大力值比對。中日兩台20MN基準機力值比對的結果一致性約在1×10-4,我國的20MN基準機力值波動度處於10-5 量級,優於日本20MN機一個數量級,充分顯示了靜壓潤滑工作缸塞系統的優良性能和先進水平。
(4) 單相工頻電能
單相工頻電能基準由計量院自行研製,於1990年12月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組織的鑒定。1996年7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為國家基準,承擔對全國0.01級及以上的電能表的校準、檢測和量值傳遞工作。
它採用獨創的雙橋功率比較儀技術,主要設備包括一台雙橋功率比較儀和一套電流電壓互感器。具有準確度高、量程寬和穩定性好等優點。該基準總不確定度為15×10-6(k=3),處於國際領先水平。1992年獲院科技進步一等獎,技術監督局科技進步二等獎,1993年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
1996年計量院對該基準實驗室進行了恆溫改造,使實驗室全年溫度基本滿足要求,同時,還購進15對裝置中需要的熱電偶,以保證今後相當一段時間內正常運行。
1998年至2000年參加了CCEM組織、NIST為主導實驗室的國際比對,取得了很好的測量結果,與美國、德國和加拿大處於同一水平。
(5) 脈沖波形參數基準
脈沖波形參數包括:脈沖幅度、上升時間、過沖、預沖、頂部不平度、阻尼振盪、下垂、脈沖寬度、周期、三角波線性等。傳統的方法是通過操作人員目測屏幕上的波形,不僅受眼睛分辨力、示波器線性、屏幕聚焦、雜訊的影響,更受波形本身失真程度影響,測量精度低。計量院1986年自行研製成功的脈沖波形參數基準,該基準主要由高質量寬頻帶取樣示波器和高速脈沖源及帶有數據採集的計算機系統組成。承擔全國脈沖儀器的量值傳遞工作。該系統具有功能強、測試軟體豐富、性能穩定可靠、自動化程度高、設計思想先進、有高的性能投資比等特點,在脈沖參數自動測試領域中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在我國脈沖計量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1989年7月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
1996年~1998年對本系統進行了技術改造,重新研製了數據採集箱,更換計算機系統,重新編寫測試軟體,改進了示波器校準系統,大大提高了檢測能力和數據處理的效率。目前基準的技術指標為:脈沖幅度:10mV~200V;測量不確定度0.05%;脈沖上升時間:25ps~1ns;測量不確定度:1%+5ps 。
隨著數字電子技術的發展,需要對更高速的脈沖信號進行計量,脈沖參數的發展朝著高速化,信息化的方向努力發展。脈沖參數組目前與北京工業大學合作研究的「基於NTN技術的新脈沖波形國家基準建立的研究」,該課題可將現有上升時間21ps的脈沖波形參數國家基準提高7ps。
(6) 光譜輻射照度、輻射亮度基準
該項基準裝置為計量院1975年自行研製,1986年被國家計量局批准為國家基準。1978年獲得全國科技大會獎,1990年獲得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進步二等獎。整套基準裝置使用方便,性能穩定可靠。二十多年來該項基準為我國的光譜輻射亮度和照度測量提供了最高計量標准,是國家光學計量中的重要基準之一,也是國際計量局(BIPM)確定的國際關鍵比對項目。光譜輻射亮度和照度的測量廣泛應用於光電子、航空航天、國防、照明工程、遙感及醫療衛生等領域,具有重大社會效益。
該項基準裝置先後進行了兩次技術改造。改造後的基準裝置,將高溫黑體的高端工作溫度擴展至3200K,為光譜輻射度測量提供了更強的短波紫外信號;針對探測器系統的紫外和近紅外波段靈敏度低的缺點,採用紫敏型光電倍增管R3896和大面積2mm×10mm製冷型PbS探測器;針對交流式光電高溫計引出的較大的測溫誤差的現狀,採用直流光電高溫計和溫度標准燈,利用單色亮度比較法進行溫標延伸,與以前的溫度測量方法相比,改善了測溫不確定度。
1990年和2001年兩次代表我國參加CCPR組織的十幾個國家參加的光譜輻射照度國際比對。1990年的比對結果表明我國的光譜輻射度測量總體上處於國際先進水平,尤其是可見范圍的光譜輻射照度測量水平居國際領先。2001年的國際比對正在進行中。
2.2 國際交流與合作
(1) 簽署MRA
為順應WTO提出的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要求,1999年10月14日在法國巴黎國際計量局(BIPM)召開的一次會議上,38個米制公約成員國國家計量院的院長和2個國際組織的代表共同簽署了《國家計量基、標准和國家計量院頒發的校準和測量證書互認協議》(簡稱「互認協議」—MRA)。MRA由國際米制公約組織授權,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起草,國際計量局(BIPM)為主協調人。計量院院長潘必卿受國家質檢總局委託,代表中國簽署了MRA協議。MRA協議的過渡期為4年,2004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
MRA的目標是建立一個開放、透明的綜合性計量體系,向世界各地用戶提供可靠的關於各國國家計量基標准可比性的定量信息,以期為政府和其他各方在簽署國際貿易、商業和法務方面的協議提供技術基礎。核心內容是在BIPM的主持下,由CIPM的10個咨詢委員會(CCs)負責,並由各區域計量組織(RMOs)配合,有計劃地開展以米製成員國計量院為主體的計量基標準的國際比對,包括關鍵比對和輔助比對,從而給出各國基標準的等效性。
簽署MRA有利於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和國際貿易,同時,提高了計量院校準與測量證書的權威性和「含金量」。另一方面,MRA的簽署對我國計量基標準的建立、改造及正常維護提出了嚴格要求,對我國計量技術機構的實驗環境、管理制度、人員素質及資源配置等質量體系的運行提出了高標准和新要求。
(2) 簽署其它互認協議
中荷互認
1999年計量院質量稱重實驗室代表計量院與荷蘭國家計量院就非自動衡器試驗能力進行了現場評審,雙方技術人員進行了技術培訓及交流,協調了雙方的試驗方法,商討確定了互認協議的內容。1999年11月3日,在深圳簽署了中荷非自動衡器型式試驗結果互相承認協議。中荷非自動衡器型式試驗報告的互相承認,避免了雙方非自動衡器在進入對方國家市場前的重復型式試驗,為促進我國非自動衡器出口歐洲創造了有利條件。
中德互認
2001年4月~8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德國聯邦物理技術研究院(PTB)非自動衡器和稱重感測器型式試驗報告相互承認協議」項目中,質量稱重實驗室和測力實驗室分別作為非自動衡器和稱重感測器型式試驗報告互認協議的指定實驗室,參加並完成了中方硬體設備、英文技術資料(包括質量手冊中的院長聲明、溯源體系、設備明細、操作細則等)、OIML試驗報告的准備工作。同年6月計量院接受了PTB三位專家對力學處質量稱重實驗室和測力實驗室、工程電子部的環境實驗室、無線電處的電磁兼容實驗室,以及中北聯合實驗室的現場技術評審。8月計量院派兩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總局的專家小組(六人)赴德國PTB完成實驗室同行的現場評審和技術文件交換 ,從而為中德互認協議的最終簽署奠定了技術基礎。
2001年11月1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的、德國總理施羅德參加的中德雙方29個合作項目的簽字儀式上,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宣湘司長和德國聯邦物理技術研究院(PTB)的副院長Manfred Kochsiek正式簽署了此項協議。中德非自動衡器和稱重感測器型式試驗報告互認協議的簽署,有利於推動我國非自動衡器和稱重感測器產品躋身歐洲市場並搶占市場份額。
型式試驗報告的國際計量雙邊互認,適應了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同時,擴大了我國法制計量工作在國際上的影響,提高了我國計量技術機構在國際上的聲譽,推動我國法制計量工作與國際接軌。
(3) 參加國際比對
MRA的第一部分是國家計量基標准之間的等效度,其技術基礎是由CCs、BIPM、RMOs經過一定時間的關鍵比對所取得的一整套結果。由CCs或BIPM進行的關鍵比對稱為「CIPM關鍵比對」,由RMOs進行的關鍵比對稱為「RMO關鍵比對」。
由CIPM關鍵比對得出的參考值,被稱為「關鍵比對參考值」。所謂「計量基標准等效度」,意指這些基標准和關鍵比對參考值的一致程度。每個國家計量基標準的等效度,可用兩值來定量表示:與關鍵比對參考值的偏差;以及該偏差的不確定度(置信水準為95%)。兩個國家計量基標准之間的等效度,則用它們與參考值偏差的差以及該差的不確定度來表示(置信水準為95%)。
關鍵比對的實施方案如圖6所示。中間的大圈為CCs和BIPM主持或實施的比對,周圍的小圈為各區域計量組織主持或實施的比對,此外,大小圈四周還有一些與參加國際或區域關鍵比對的計量院的直接的雙邊比對。
計量院從1999年簽署互認協議以來,便積極參加由CIPM和BIPM組織的關鍵量的比對。到目前為止,參加完成了62項關鍵比對(不含標准物質),其它雙邊或多邊比對2項。 其中有些比對結果非常好,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如2004年底完成的100Ω的量子化霍爾電阻比對(CCEM-K10)中,Draft A結果顯示,僅有中國計量院(NIM)、德國計量院(PTB)、美國計量院(NIST)的測量結果落在了平均線上,為提高我國在國際計量領域的地位提供了有力的證明。
(4) 參加區域比對
RMO關鍵比對的結果,是通過一些計量院既參加CIPM比對又參加RMO比對,而和CIPM關鍵比對所建立的參考值聯系起來。比對數據的不確定度,是依據參加兩種比對的計量院的數量以及這些計量院所報告的結果的質量來傳播的。RMO關鍵比對的目的,是使CIPM關鍵比對建立起來的計量等效度,擴大到更多的NMIs,包括那些國際計量大會(CGPM)附屬成員或經濟體的NMIs。
作為亞太計量組織(APMP)的重要成員之一,積極參加區域之間的比對,支持亞太地區計量的發展也是計量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多年來,計量院在參加國際關鍵比對的基礎上積極參加區域比對,截至2004年,共參加APMP關鍵比對10項,區域內的雙邊和多邊比對9項。
(5)舉辦發展中國家計量技術培訓班
從1990年至今,計量院已經承辦了11屆發展中國家計量技術培訓班,為越南、馬來西亞、蒙古、泰國、菲律賓等眾多發展中國家培養了涉及長度、熱工、力學、電磁等各個專業的計量人員近300人。通過舉辦「發展中國家計量技術培訓班」,加深了他們對計量院的了解。培訓期間分別與新加坡、馬來西亞、土耳其等國家簽訂協議10餘項,合作和研發項目10餘項。此外還多次被邀請到國外舉辦培訓班,學員共計100餘人。
通過舉辦發展中國家計量技術培訓班,為伊朗、越南、朝鮮、蒙古等國家計量院的有關計量基準,如電池、電阻、標准電容、功能表、硬度塊、測力計、高溫溫度燈、功率計等提供了便利的溯源途徑;同時量子部還攜帶儀器協助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韓國等國家測量當地的絕對重力加速度值;1994年到1996年期間計量院協助馬來西亞國家計量院建立了高溫基準、標准等裝置,形成了初具規模的高溫實驗室。通過該培訓班的交流,提高了計量院在發展中國家中的信譽和知名度,同時為促進發展中國家計量事業的向前發展做出了貢獻。
2.3 強制檢定
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並直接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幾個方面用於執法監督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實行強制檢定,最常見的如煤氣表、水表和電能表等。配合《計量法》的實施,計量院在電能表檢定和 「醫用三源」的檢定方面實行從嚴把關和提高自身計量水平相結合,為保證國家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減少商貿等各種領域的糾紛,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隨著人們對健康日趨關心,先進的醫療設備發展迅速,愈來愈多的測量方法和計量器具被應用於醫療和保健,從而形成了「醫療計量」分支,它涉及溫度、壓力、質量、超聲、電離輻射、生物力學、腦電流、血液成份、心電腦監護等有關參量的測量、分析及監控。在我國的強制計量器具中醫用計量器具占

❺ 國際度量衡局的介紹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Metrologie Legale-OIML)是一個從事法制計量工作的政府間組織。1955年10月12日根據美國、聯邦德國等24個國家在巴黎簽署的《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公約》成立。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國際法制計量大會(CGML),一般每四年召開一次。領導和咨詢機構是法制計量委員會(CIML),每兩年召開一次。常設機構是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局址設在法國巴黎。CIML由每個成員國的一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由其本國政府指定,必須是主管計量器具部門的在職官員,或者是在法制計量部門擔任正式職務者。

❻ 國際上有哪些標准組織

國際標准化組織是當今世界最大的最權威標准化機構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國際電信聯盟
歐洲電工技術標准委員會和歐洲電信標准協會

國際計量局(BIPM)
國際人造纖維標准化局(BISFA)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關稅合作理事會(CCC/CCD)
國際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
國際電報電話咨詢委員會(CCITT)
國際電氣設備合格認證委員會(CEE)
國際照明委員會(CIE)
國際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AIEA)
國際民航組織(ICAO/OACI)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CIPR)
國際輻射單位和測量委員會(ICRU)
國際制酪業聯合會(IDF/FIL)
國際圖書館協會與學會聯合會(IFLA)
國際製冷學會(IIR/IIF)
國際勞工組織(ILO/OIT)
國際海事組織(IMO/OMI)
國際橄欖油理事會(IOOC/COI)
國際獸疫防治局(OIE)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IWO/OIV)
國際鐵路聯盟(UIC)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世界衛生組織(WHO/OMS)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OMPI)

未列入《國際標准題內關鍵詞索引(KWIC Index)》的國際組織:
國際電信聯盟(ITU)
萬國郵政聯盟(UPU)
聯合國糧農組織(UNFAO)
國際羊毛局(IWS)
國際焊接學會(IIW)
國際棉花咨詢委員會(ICAC)
國際電影技術協會聯合會(UNIATEC)
國際種子檢驗協會(ISTA)
國際半導體設備和材料組織(SEMI)

區域性組織如:
歐洲標准化委員會(CEN)
歐洲電工標准化委員會(CENELEC)
歐洲廣播聯盟(EBU)
亞洲大洋州開放系統互連研討會(AOW)
亞洲電子數據交換理事會(ASEB)

世界技術經濟發達國家的國家標准,如:
美國國家標准(ANSI)
德國國家標准(DIN)
英國國家標准(BS)
日本工業標准(JIS)
法國國家標准(NF)
俄羅斯國家標准(ΓOCTP)
瑞士國家標准(SNV)
瑞典國家標准(SIS)
義大利國家標准(UNI)

國際上有權威的團體標准,如: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標准(ASTM)
美國石油學會標准(API)
英國石油學會標准(IP)
美國軍用標准(MIL)
美國保險商試驗所安全標准(UL)
美國電氣製造商協會標准(NEMA)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標准(ASME)
美國電影電視工程師協會標准(SMPTE)
英國勞氏船級社《船舶入級規范和條例》(LR)

❼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組織公約

本公約締約國,希望在國際范圍內解決使用計量器具中存在的技術與管理問題,認識到為達到此目的而努力協調的重要性,茲商定建立國際法制計量組織,並決定如下: 第一條
成立國際法制計量組織
本組織的宗旨是:
1.成立一個文獻和情報中心,一方面搜集從事檢驗與監督受某項法規管理或可能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各種國家機構的文獻與情報;另一方面,搜集關於上述計量器具的設計、製造和使用方面的文獻和情報;
2.翻譯和編輯各國對計量器具及使用的現行法律規定文本,附上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與行政法規所作的一切說明,這些說明是全面理解這些規定所需要的;
3.確定法制計量的一般原則;
4.為達到統一方法和規程的目的,研究法制計量的立法和規程問題,而此問題的解決是符合國際利益的;
5.制定計量器具及其使用的典型法律與法規草案;
6.擬定計量器具的典型檢驗監督機構的具體組織計劃;
7.規定計量器具應具備的必要與充分的特性及質量,以便使它們能得到成員國的批准,並能在國際范圍內推廣使用;
8.促進本組織各成員國的計量部門或主管法制計量的其它部門之間的聯系。 第二條
本公約締約國均為法制計量組織的成員。
第三條
本組織設下述機構:
——國際法制計量大會,
——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
——國際法制計量局,
分述如下:
國際法制計量大會
第四條
大會宗旨:
1.研究有關本組織宗旨的問題,並就這些問題作出一切決議;
2.確保建立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本組織各項工作;
3.研究和批准依照本公約成立的各法制計量機構在其工作結束時提出的報告。
凡涉及個別國家特有的立法與行政的問題,除該國明確要求外,一律不屬本大會管轄之列。
第五條
本公約締約國家均以成員國身份參加大會,按第七條之規定,派代表出席大會,並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
除成員國外,屬下述情況者,可以作為通訊成員參加大會:
1.不能或還不希望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或地區;
2.與本組織活動有聯系的國際組織。
通訊成員不派代表出席大會,但可派只有發言權的觀察員出席大會。他們不必象成員國那樣繳納會費,但應交納他們要求提供服務的費用及本組織出版物的訂購費。
第六條
成員國有義務向大會提供他們掌握的、並認為能使本組織順利完成其任務的全部文獻。
第七條
成員國最多可委派3名正式代表出席大會會議。其中1名應盡可能是該國計量機構或其它主管法制計量部門的在職官員。
3名代表中僅有1人有表決權。
代表不必持有《全權證書》,但在非常情況下,應委員會的要求討論特定問題時除外。
每個國家承擔其代表團參加會議的費用。
不是由本國政府指派的委員會委員,有權參加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八條
大會決定為謀求按成員國在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共同行動所要提出的建議。
只有當出席大會成員國數至少等於成員國總數2/3,有效票數至少為出席大會成員國的4/5,而投贊成票者至少為有效票數的4/5時,大會決議方可實施。
棄權票、空白票和廢票,均不算有效票。
決議將立即通報成員國,以便各國報導、研究和推薦。
各成員國有盡可能執行這些決議的道義義務。
但是,有關大會、委員會、局的組織、管理、行政和內部條例和一切類似問題的一切表決,絕大多數通過,方可使決議立即生效,出席成員國的起碼數目和有效票的票數與以上所述相同。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擔任主席的成員國代表的表決票起決定性作用。
第九條
在每屆會議期間,大會選舉1名主席和兩名副主席,局長以秘書名義作他們的助手。
第十條
大會由委員會主席召集,至少每6年舉行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則根據半數以上委員會委員的要求由局長召集。
大會在其工作結束時,要確定下次會議的地點和日期,或委託委員會確定。
第十一條
本組織的正式語言是法語。
但是,大會可以規定使用一種或幾種其它語言,進行工作和討論。
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是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和執行第一條所規定的任務。
第十三條
委員會由本組織的每個成員國的1名代表組成。
這些代表均由他們本國政府指定。
代表必須是主管計量器具部門的在職官員,或者是在法制計量部門擔任正式職務者。
代表一旦不符合上述條件,便不再是委員會委員,有關政府便應指派繼任人。
代表應盡自己的能力為委員會工作,提供咨詢,並提出建議,但不代表所在國政府或行政當局。
委員會委員當然參加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他們可以作為他們政府的1名代表參加大會。
主席可邀請他認為對他有幫助的任何人出席委員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四條
曾在計量科學研究或工業生產中起過作用的個人,或委員會的前委員,經委員會決定,可獲榮譽委員稱號。他們可以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五條
委員會自選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1人,任期6年,並可重新當選。但是,如果他們的任期剛好在委員會的兩次會議之間到期,那麼任期將自行延至下次會議。
局長以秘書的名義作他們(指主席、副主席)的助手。
委員會可以把某些職權委託給主席。
主席執行委員會委託的任務,並代替委員會作出緊急決定。主席將這些決定通知委員會委員,並在最短期限內向他們匯報。
在可能出現委員會和有關的組織共同關心的問題時,主席代表委員會與這些組織聯系。
在主席缺席、無法分身、停職、辭職或逝世的情況下,由第一副主席代理。
第十六條
委員會由主席召集開會,至少每兩年開會1次。如主席不能分身,則由局長根據半數以上委員的要求召集。
除特殊情況外,正常會議在局的所在國舉行。
然而了解情況的會議可在任何成員國的領土上舉行。
第十七條
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的委員,可以委託他們的一位同事作為他們的代表代行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委員除自己的票外,代投的票不得超過兩張。
只有當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數不少於委員會委員人數的3/4,而且草案至少得到4/5的有效票的贊成票時,決議才是有效的。有效票的數目應該至少為會議的出席者和被代表者的人數的4/5。
棄權票、空白票或廢票均不算有效票。
在閉會期間,對於某些特殊情況,委員會可以以通訊方式議決。
以此種方式作出的決議,只有在全體委員發表了意見,決議獲得有效票的一致贊同,而且有效票至少等於委員人數的2/3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
棄權票、空白票或廢票均不算作有效票。在主席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答復,即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
委員會把專門研究、試驗研究及實驗室工作委託給成員國的主管機構進行,但需事先同它們達成正式協議。如果這些任務需要某些費用,則協議需規定本組織承擔費用的比例。
局長負責協調和匯總整個工作。
委員會可以將某些任務永久或臨時委託給工作組或技術與法律專家,他們將遵照委員會規定的方式工作。如果這些任務需要某些報酬或津貼,委員會將確定其金額。
局長擔負這些工作組或專家組的秘書處工作。
國際法制計量局
第十九條
國際法制計量局在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下,確保大會和委員會工作的進行。
局負責籌備大會和委員會會議,負責建立這些機構中各委員間的聯系,並保持同成員國或通訊成員及其有關機構的聯系。
局還負責執行第一條規定的研究與工作任務,整理會議紀要和編輯免費寄給成員的公報。
局將組建第一條規定的文獻和情報中心。
委員會和局負責執行大會的各項決議。
局既不從事試驗研究,也不進行實驗工作。但是,為了對某些儀器的工作和結構方式進行研究,它可以設置具有適當裝備的示範表演廳。
第二十條
局的行政機構設在法國。
第二十一條
局的人員包括由委員會任命的1名局長和數名合作者,以及由局長招聘的數名固定或臨時雇員或工作人員。
局的人員及第十八條所指的專家(如有專家的話),均享有報酬。他們領取報酬、工資或津貼,其金額由委員會規定。
關於局長、合作者、雇員或工作人員的地位,尤其是有關招聘、工作、懲戒及退休的條件,均由委員會確定。
除了由委員會指派的合作者需經委員會作出決定宣布其任命、解僱或罷免外,局的工作人員和雇員的任命、解僱或罷免均由局長宣布。
第二十二條
局長在委員會的監督和指示下負責局的工作,他向委員會負責,並應在每次常務會上向委員會提出管理工作報告。
局長接受收入,作預算,支配和發放人員及器材的所有開支,掌管財務基金。
第二十三條
成員國政府聲明:承認局為公益機構,局具有法人地位,而且一般來說,局享有每個成員國現行法律通常給予政府間組織的特權和方便。 第二十四條
大會應為兩屆會議之間的財政期決定如下事項:
——決定支付本組織辦公開支所必須的經費總額;
——決定為了應付必須的特別開支,和為了保證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能執行預算的年度撥款金額。
經費以金法郎計算。金法郎與法國法郎的比值以法蘭西銀行標出的比值為准。
在財政期內,如果委員會認為,為了履行本組織的任務,或應付經濟條件變化而必須增加經費,委員會可要求成員國增加。
如果在財政期滿期之時,大會尚未召開或者如果大會未能有效地審議,那麼財政期可延至下屆有效的會議。原來同意的經費依延長的時間長短按比例增加。
在財政期中,委員會在已同意的經費范圍內,確定關於閉會期間各預算年度的辦公費用總額。委員會監督可動用資金的存放。
如果在預算年度滿期未召開委員會會議,或者如果委員會未能有效地審議,主席和局長可決定將到期的年度的全部或部分預算續展至下屆有效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
局長授權支配並以其個人權利清付本組織的辦公開支。
局長只有在徵得委員會主席的同意之後才可以:
——清付特別開支;
——從儲備金中提取為確保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執行預算必需的經費。
在整個財政期內仍可使用預算結余。
局長必須將預算管理情況呈報委員會,委員會在每次會議上進行審查。
大會確定預算結余的用途。結餘款項可以用來削減成員國的會費,或用於補充儲備金。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的經費來源如下:
1.成員國的年會費
某一財政期的會費總額,按著大會同意的經費金額確定,並考慮到下列第2和第5款的估計收入。
為了確定各成員國的會費額,成員國按本國及其代表的領地的人口總數分為四級:
1級——人口在1千萬以下的;
2級——人口在1千萬以上(不包括1千萬)4千萬以內的(包括4千萬);
3級——人口在4千萬以上(不包括4千萬)1億以內的(包括1億);
4級——人口為1億以上的。
計算人口數時,把不滿百萬整數的零頭捨去。
當一個國家使用計量器具的程度明顯地低於平均狀態時,該國可以申請將它列入比按其人口數確定的級別低一級的級別。
根據這些級別,各國會費份數按1、2、4、8的比例計算。
一個成員國的會費份額,按財政期包括的所有年份平分來確定該國的年度會費。
為了一開始就建立用於補償收入波動的安全周轉金,成員國同意預付一部份來年的會費,預付款與預付期限由大會確定。
如果在財政期滿時,大會尚未召開,或者大會未能有效地審議,那麼年會費按同樣的比率延至大會的下次有效會議;
2.出售刊物的收入和向通訊會員提供服務的收入;
3.存放金庫資金的收入;
4.本財政期的會費和新參加國的入會費,重新入會的成員國的追交會費和入會費,在中斷繳費後重新繳納會費的成員國補交的會費;
5.補貼、募捐、贈款或饋贈及其它收入。
為了支付一些專門工作的費用,某些成員國可撥給特別補貼。該補貼不包括在總預算內,將另列專帳。
年會費以金法郎計算。年會費用法國法郎或一切可兌換的外匯交付。金法郎與法國法郎的比值按法蘭西銀行標出的比值計算。兌換率按付款當天的兌換率計算。
年會費應於年初交付給局長。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將根據上述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的總的規定,制定一項財政條例。
第二十八條
在第二十六條中所規定的某個財政期內成為本組織成員的國家,受到本條款的約束,直至本期期滿。它從加入組織開始,就要承擔同其它成員國一樣的義務。
一個新成員國即成為本組織財產的共同所有者。因此,必須繳納大會規定的入會費。
新成員國的年會費將從交存參加或批准證書之年的下1年1月1日起計算。當年付款將只交年會費按12個月均分的剩餘月份應付的會費。這種付款將不改變當年其它成員國的會費。
第二十九條
任一成員國連續3年不交會費,就被視為勒令退會,並從成員國名冊上除名。
但是,某些處於財政困難時期暫時不能履行義務的成員國的情況,將由大會予以審查,在某些狀況下,大會可以給予它們緩期或減免。
因一成員國除名而造成的收入不足,可以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從建立的儲備金中提取一部分來補償。
自願退會的成員國和勒令退會的成員國,均喪失共有本組織全部財產的一切權利。
第三十條
已自願退會的成員國,只需提出申請,便可再重新加入。但退出5年以上者,若重新申請加入,則被視為新成員國,還應交納入會費。
勒令退出的成員國只要提出申請亦可重新加入本組織,但以清付除名之時尚未交付的會費為條件。這些追繳的會費以其重新加入之前各年的會費為基礎計算。然後該國將被視為一個新成員國,但在計算入會費時應按大會規定的比例考慮到它以前繳納的會費。
第三十一條
在本組織解散時,將遵循直至解散時一直繳納會費的成員國所通過的所有決議,並尊重與在職人員或退休人員的契約,根據成員國過去繳納會費總額,把資產按比例分配給他們。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在1955年12月31日以前由各國在法蘭西共和國外交部簽字。
本公約需經批准。
批准書將交存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由它將此交存日期通知各個簽字國。
第三十三條
沒有在公約上簽字的國家,可在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期限滿期後參加公約。
參加文書將交存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由它把交存日期通知所有簽字國和參加國政府。
第三十四條
在交存第16個批准文書或參加文書30天後,本公約方可生效。
對於在此日期之後批准或參加本公約的每個國家來說,本公約將在它交存批准或參加文書30天之後生效。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將把此公約生效日期通知每個締約國。
第三十五條
在簽字、批准時或其它任何時候,任何國家都可以以致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的通知書聲明,本公約適用於它在國際上所代表的全部或部分領地。
本公約自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收到通知後的第30天後,便適用於通知書指定的領地。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將把此通知書轉交其它各國政府。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12年。
本公約此後將在未宣告廢除它的締約國之間繼續有效6年,並如此連續下去,但宣告廢除需在期限滿期之前至少6個月為之。
宣告廢除應書面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並由它通知各締約國。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可經大會作出決議解散之,但在表決時,代表們需持有作此決議的《全權證書》。
第三十八條
如果本公約的締約國減少到不足16個,大會應就是否應該認為公約已失效的問題與各成員國磋商。
第三十九條
大會可以把本公約的修改案推薦給各締約國。
任何接受修改案的締約國應將它的接受修改案一事通知法國政府,法國政府將把收到接受通知書的情況通知其它締約國。
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收到所有締約國的接受通知書後3個月,修改案才能生效。當修改案為所有締約國接受時,法蘭西共和國將把修改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它締約國和簽字國政府。
自修改案生效之日起,不接受這一修改案的任何政府不得批准本公約或參加本公約。
第四十條
本公約用法文擬定唯一的一份正本,此原件存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檔案,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把經過核對的副本發給所有簽字國和參加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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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在哪裡成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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