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應當在什麼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國內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 仲裁結果是由誰來決定
國際商事仲裁,又稱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法人將他們在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以書面的形式,自願交由第 三者進行評斷和裁決。國際商事仲裁主要運用於下列案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爭議;國際貨物運輸中的爭議;國際保險中的爭議;國際貿易、支付結算中的爭 議;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以及合資、合作經營、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國際租賃、國際合作開發自然資源、國際工程承包等方面的爭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爭 議;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損中的爭議;國際環境污染、涉外侵權行為中的爭議等。其特點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為基礎;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性的組織;提交仲裁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和適用的實體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3. 涉外仲裁在中國由哪個仲裁院管轄呢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管轄。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國內貿易合同在哪裡仲裁國際貿易又在哪裡仲裁
國內合同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包括其上海、深圳分會),也可以約定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無論選擇那個,都要明確約定,否則極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國際貿易合同也可以約定上述機構。當然,如果合同非常重要、價款很高,則多會選擇國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常見的有倫敦、巴黎、香港、斯德哥爾摩。具體名稱可以自己網上查找。
5.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屬下的一個全國性的民間常設仲裁機構。
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的決定,於1959年1月22日設立的專門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其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時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現行的仲裁規則是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仲裁規則。按照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物流的發展。
3、中國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該仲裁機構至1996年9月1日終止。
新的仲裁機構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關於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對涉外案件的管轄問題,《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
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同時未排除地方設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的可能性。
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由此,各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情況下,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這有利於仲裁機構之間形成競爭的局面,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5)國際貿易仲裁由哪裡作出擴展閱讀:
仲裁機構類型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仲裁機構
6. 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並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並不是上海。
7.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仲裁怎麼樣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仲裁的特點: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於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於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序和調解程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仲裁 arbitration。名。不可數。解決商務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投資過程中仲裁對於解決投資者糾紛比法律訴訟既快捷又經濟。與法官判決和陪審制度不同,仲裁製度在判定違規行為時使用改正和賠償。在仲裁結束後,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滿,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訴訟。只有很少的情況可能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各國已普遍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一種方式。1923年由國際聯盟主持,在日內瓦簽訂了一項《仲裁條款議定書》,締約國承認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1927年又簽訂了一項《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這兩個公約的簽訂有利於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開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許多國家相繼成立了常設的仲裁機構。1958年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中國已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又於1976年制定了《仲裁規則》,推薦各國經濟貿易界採用。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方式,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承認和廣泛採用。不僅商品買賣的合同中大多訂有仲裁條款,其他經濟貿易合同,如經濟合作、技術轉讓、國際信貸、合營企業等合同也普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概況 中國現有兩種仲裁。一是國內企業之間有關經濟合同爭議的仲裁;一是涉外經濟貿易和海事合同爭議的仲裁。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國內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現在中國統一管理經濟合同的部門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內的仲裁製度,經濟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當事人也沒有選擇仲裁員的自由,仲裁員由仲裁機構指定。仲裁機構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行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還規定 :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為了適應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6年制定了對外貿易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對外貿易合同和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包括由於有關商品的運輸、保險、保管等方面所發生的爭議。
補充:
1958年國務院又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3方面的海事爭議:①關於海上救助報酬的爭議。②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所發生的爭議。③關於海上船舶租賃業務、海上船舶代理業務和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而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以及海上保險等所發生的爭議。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於1980年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理案件的范圍可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人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各種對外經濟合作方面所發生的爭議。組織機構也相應擴大。中國涉外仲裁機構處理案件的原則是貫徹執行獨立自主的方針,平等互利的政策,並參照國際習慣的做法進行工作。處理案件,既要遵守中國的法律,又要尊重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同時還要參考國際上長期以來在業務實踐中所形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把這三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總的精神是要求做到公平合理、實事求是。
8. 仲裁機構有哪些
各國對仲裁的規定並不一致,但一般多表現為機構仲裁,因為常設的仲裁機構備有較為完善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並有完整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訴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可以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 上述兩個仲裁委員會是按國際慣例和各國通常做法組建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自然人與中國法人、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自然人之間發生的上述爭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受理下列海事爭議案件:(1)關於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的報酬的爭議;(2)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設備所發生的爭議;(3)在於海上船舶租賃、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和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4)關於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5)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外,我國還有一些仲裁機構,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著作權仲裁委員會等。以辦理國內案件為主,也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
9.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摘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