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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國際沖突

發布時間:2022-01-24 20:19:31

❶ 聯合國解決國際沖突的機制有哪些

國際干預是冷戰後沖突解決的一個重要特徵。從概念上來說,「干預」具有多重性,從最寬泛的含義上來說,只要一國的內部事務受到來自國外的影響和介入,都被稱作「干預」。作為一個令人感到混淆的概念,「部分原因在於這個詞具有描述性和規范性兩個特徵。

❷ 如何解決世界的局部沖突

樓主你真是人才啊
個人感覺沒有慾望則沒有沖突 解決當地的生活條件 滿足生活需求 則可以解決沖突

❸ 國家間的沖突應當通過途徑解決

(一)中國主張「對話」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正確途徑中國認為,戰後以來,國際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國家和民族的數目倍增,各國間的聯系越來越深,交往越來越頻繁。與此同時,各國相互關系中也難免產生各種糾紛和爭端。尤其令人憂慮的是,侵犯主權,干涉內政,非法使用武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妥善解決國家間可能產生的各種糾紛、沖突和爭端日益成為當今國際關系中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用何種方式解決這些錯綜復雜的、不同性質的國際糾紛和爭端,不僅影響到各國能否有一個良好的國際環境建設自己的家園,而且關繫到國際友好合作關系的發展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中國認為,在今天的時代,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無論產生什麼糾紛和沖突,都應當採取對話的方式尋求爭端的解決。因為,這不僅有助於增強當事國各國的彼此了解,澄清事實,解決矛盾,又可避免可能給雙方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對話,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正確途徑。顯然,中國主張的對話的形式,就是談判和協商的方法,這是政治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方法。
(二)中國主張加強聯合國在預防沖突方面的作用中國認為,應當加強聯合國在預防沖突方面的職能,並應當注意:其一,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各個方面相互關聯,彼此影響,政治上和法律上都難以截然分開。因此,在研究預防沖突問題時,應注意與其它方面聯系起來考慮,避免偏頗。其二,應當注意將憲章有關安理會、大會和秘書長等規定正確運用於預防沖突的程序。例如,在研究加強秘書長在預防沖突中的作用時,也應注意憲章關於各機構間聯系和平衡的規定,應注意聯合國各機構之間的平衡和協調。
(三)中國主張解決國際爭端不得使用武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的實施,各種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都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在尋求國際沖突的政治解決中,尤其應當特別強調:尊重各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承認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所造成的結果為合法;已經非法使用武力的,應當立即停止並無條件撤出外國軍隊。政治解決必須是公平合理的,必須保證被侵略和干涉的國家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到任何損害。
(四)中國主張聯合國維和行動不能代替政治解決國際爭端中國作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獨立自主以及和平外交政策的指導下,在《聯合國憲章》的范圍內,在聯合國維持和平,消除戰禍的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自1988年中國加入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的工作以來,中國在維和行動特別委員會的工作中,積極維護《聯合國憲章》,反對侵略,支持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一系列行動中,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中國對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戰爭採取了積極勸和的態度,要求通過談判解決國際爭端。但是,中國認為,維和行動是一種臨時措施,不能代替政治解決國際爭端。中國反對在維和行動中動輒使用武力,強調在維和行動中應當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幹涉內政的原則。

❹ 簡述國際沖突產生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國際沖突的核心是國家利益的沖突,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原因導致的價值取向不同而產生了利益交叉、矛盾甚至對抗。
解決方法:普遍認為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各國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處理國際關系時的基本准則,那麼國際沖突就會減少。

❺ 國際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現象產生的原因和解決途徑

沖突的消極功能和積極作用——讀《資治通鑒》之71

51、楚昭奚恤為相。江乙言於楚王曰:「人有愛其狗者,狗嘗溺井,其鄰人見,欲入言之,狗當門而噬之。今昭奚恤常惡臣之見,亦猶是也。且人有好揚人之善者,王曰:『此君子也』近之;好揚人之惡者,王曰:『此小人也,』遠之。然則且有子弒其父、臣弒其主者,而王終己不知也。何者?以王好聞人之美而惡聞人之惡也。」王曰:「善,寡人願兩聞之。」
索引曰:江乙欲毀昭奚恤,故先設是言。也就是說,上面這段文字是江乙為了陷害昭昔恤而在楚王面前說的一段話。但拋開這段話的大背景不談,我們但就這段話本身,卻隱含著深意。矛盾無處不在,沖突時有發生,但問題是:我們是掩蓋矛盾,否認沖突,還是能將這種矛盾和沖突表面化,將其暴露在陽光下,讓這種矛盾和沖突成為解決問題的動力?《通鑒》中的這段文字說明的正是這個道理。個人非常喜歡他的狗,狗經常向井裡撒尿,鄰居看見了,想告訴它的主人,可是這條狗卻橫在門口,不讓這個信息到達自己的主人。主人既然對於惡狗向井中撒尿這樣一種不文明的行為無從知道,就談不上制止狗的這種不文明行為了。原來,歷史上的「惡狗當道」還有這樣一種解釋。江乙話鋒一轉,把矛頭指向了昭奚恤:今昭奚恤常惡臣之見,亦猶是也。意思是說,昭奚恤和惡狗沒有什麼區別,我每次想進見大王說點什麼,但他作為宰相卻橫加阻攔,使得我的信息無從到達大王的耳朵里。如此一來,傳到大王耳朵里的就只有一種聲音,而沒有了相互參照的意見。,這種聲音說誰好,大王自然就會覺得誰好,說誰壞,大王自然就會覺得誰壞。如此一來,大王哪裡還有辨別真偽的能力?即使存在著弒父之逆子,弒君之佞臣,大王都不會知道了。因為,你聽不到相反的聲音了。王曰:「善,寡人願兩聞之。」 楚王在此肯定了江乙的見解,「寡人願兩聞之」,意思是說,願意聽聽不同方面的聲音,即使是不和諧的。
這是按照我本人的理解對這段話的翻譯。其實,說解釋可能更恰當一些。這段文字揭示了一句俗語:兼聽則明,偏聽則暗。自己只有了解並掌握了各種不同的聲音和信息,才能去比較印證,得出正確的結論。這里的信息和真假無關,盡管一個人說的話都是真的,也不能只聽他一個人的。因為,任何一種聲音都不會是空穴來風,後面肯定有原因。通過這些不同的信息,探究其背後造成這種聲音出現的根由,才算把問題揭露了出來,才能解決矛盾。
信息傳達的不一致,是沖突的一種表現。沖突、不和諧、不一致這些字眼在我們中國人看來很不詳,但在西方的結構功能主義學派看來沖突卻具有積極的功能。他們認為,沒有公開的沖突絕對不是一個社會和諧穩定的標志,相反,分歧表現為沖突恰恰是一個社會團體具有生命力的徵兆。因為沖突不表現出來並不代表沖突就不存在了,而是在暗地地積累,凝聚,一旦爆發,就會使得社會失去了調解的能力,從而走向分裂或者崩潰。它帶來的代價是慘重的,致命性性的。話說回來,沖突只有公開化才會引起人們的注意,才會去調解,從而使得沖突加以環節,使情緒得以釋放。從前者來看,沖突在社會生活中表現為消極的功能;而對後者來說,則是表現為積極的作用。
所謂兼聽則明,就是要讓這種沖突表面化,從而發揮其積極功能。楚王 「好聞人之美而惡聞人之惡也」,其實是把沖突掩蓋了,而不是緩解了這種沖突。正如文中所說:「然則且有子弒其父、臣弒其主者,而王終己不知也。」 這種沖突積聚到一定程度,就會以一種非理性的方式爆發出來,正如魯迅所說的:「不在沉默中滅亡,就在沉默中爆發。」著名哲學家愛默生也說:「其實它早是一艘破亂不堪的小船,不過是後來所起的一陣風讓它顯示出了流浪的狀態」。壓抑沖突,否認矛盾,就會使得團體生活像這么一隻蘊含著巨大危機的破船,一個小小的誘因就可能使其散架。著名沖突理論專家科瑟如是說:

在一個沒有或者不充分具備對沖突給予寬容及使之制度化的社會里,沖突總是趨向於負功能。那些威脅到要撕裂社會,攻擊一社會系統中共同基礎的沖突的劇烈性,是與一個社會結構的僵化相關聯的。威脅到一個結構平衡的不是沖突本身,而是僵化。僵化使得敵對情緒積累,以至一旦爆發只能走上一條分裂的道路。 ——摘自科瑟的《社會沖突的功能》


沖突的表面化是自由的表徵,正如喀爾諾說的那樣,「自由的國度里,怨言多,痛苦少;在專制的統治下,怨言少,痛苦多。」 還是科瑟說的對,問題不在於有沒有沖突,而是對待沖突的態度。如是而已

❻ 如何消除國際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矛盾是永遠消除不的,沖突只有通過對話政治解決才能避免的。

❼ 國際私法什麼叫沖突,並簡述其產生的原因及解決辦法

法律沖突是指涉及兩個甚至兩個以上國家的民事關系,因它們的民事法律規定各不相同,卻都要求對該民事關系進行管轄或適用,從而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或抵觸。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之所以產生法律適用的沖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二是所涉各國民法的規定不同;三是司法權的獨立;四是國家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賦予外國人在內國平等的民事權利地位,並在一定的范圍內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❽ 當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時,應當如何解決

當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時一般以簽署國家法為准。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簡單的說,就是,國際條約優先於我國法律,我國法律優先於國際慣例。

(8)如何解決國際沖突擴展閱讀:

一、國際法的作用:

主要調整國家間相互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以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間的關系,也受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約束。

二、國際法具有如下特徵:

1、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國家,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輔助淵源。

3、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本身,國際法的效力的根據正在於此。

4、國際法沒有統一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執行機構。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裁判、國際仲裁法庭沒有強制管轄權。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家本身單獨或集體的行動。

❾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為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對民商事法律沖突加以適當的解決是十分必要的。國際上的實踐,主要有如下兩種方法:
(一) 沖突法解決方法
綜觀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對於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最早便開始採用而且一直沿襲至今的方法,是運用沖突規范(conflict rules)來指定應適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實質上是不同國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適用上的沖突,換言之,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講的是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而沖突規范恰恰是指定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沖突規范不可否認具有明確性、預見性和針對性,不失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說,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范,沖突法解決方法是國際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傳統方法。
根據沖突法的淵源,沖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和國際沖突法解決方法。前者是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沖突法解決與本國有關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後者是有關國家通過以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沖突法來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在用國內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情況下,由於各國的沖突規範本身並不相同,有關國家的沖突規范之間便會產生沖突,這樣,同一個國際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就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種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復雜性,常常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即當事人選擇於已有利的法院起訴,從而使對方蒙受不利這一現象發生。而通過國際統一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不僅可以避免各國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防止當事人「挑選法院」現象的發生,而且還可以為各國實體法的統一奠定基礎。
沖突法解決方法就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言,只指定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而沒有明確地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只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於這種方法只就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指定一個立法管轄權,而不問該管轄國家調整這種民商事關系的立法之有無以及內容如何,因而缺乏應有的針對性,所以也有人稱之為「間接調整方法」。由此看來,用沖突規范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並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沖突,只能對有關具體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加以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方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解決辦法。
(二) 實體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民商事實體規范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范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不徹底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一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藉助在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統一起來,直接適用於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在所涉問題上避免和消除有關民商事法律沖突。正因為這種國際統一實體私法把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統一起來,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到了直接的調整作用。就懈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由於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因而它優於沖突法解決方法,是一種積極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該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進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手段日趨完善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根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法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法,而前者又有雙邊條約解決方法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法之分。目前,國際上已有不少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實體法公約,但規定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國際慣例。由於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有的不及國際條約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明確、具體,並且大多為需要當事人選擇才能適用的任意性規范,所以,國際慣例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國際條約中的實體規定。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和發展,雖然增加了一種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新方法,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有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十分有限。從適用范圍方面講,其只適用於部分國家,從內容範圍方面講,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領域。加之,各國法制差異如此之大,以至於至少在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制統一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一實體私法並不能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❿ 面對各種國際沖突學生應該怎麼做

對於國際沖突,作為學生的能力有限無法影響大局,還是努力學習,好好把握現在,為將來做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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