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裂國家罪的認定
行為人在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處理,在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應當定數罪,實行數罪並罰;也有的認為,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還有的認為,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行為人在實施分裂國家罪的過程中,如果其客觀行為特徵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構成想像競合犯時,如行為人以分裂國家為目的,指揮所謂的「民族遷徙」、「民族回歸」而非法越境的,則不僅構成分裂國家罪,也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人來說,符合想像競合犯的特徵,只能按照處理想像競合犯的原則,以分裂國家罪一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勾結外國,指揮所謂的「民族遷徙」、「民族回歸」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具備背叛國家罪的性質,如果行為主體符合背叛國家罪的條件,則同時又構成背叛國家罪,這種情況最好也以本罪論處;如果屬於牽連觸犯其他犯罪的情況,如為組織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犯罪活動,故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激起他們的憤恨與反抗,進而組織他人實施分裂國家活動的,則發生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牽連的情形,對之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即本罪從重處斷;如果實施的其他行為被本罪行為所吸收,如行為人首先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繼而又組織他們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從犯罪構成上,行為人實施了前後兩個犯罪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成,即煽動分裂國家罪和分裂國家罪,
但由於二行為的前後的緊密聯系,且後行為是高度行為,是重行為,而前行為是低度行為,是輕行為,對之可按照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處理吸收犯的原則,以分裂國家罪論處,不必實行數罪並罰。主張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觀點,並不同意這種一概以一罪論處的結論。在我們看來,對於那些在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過程中,其構成特徵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如果分裂國家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具有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的,而應當分別按照刑法上處理法條競合、想像競合、吸收犯或者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如為破壞國家統一而成立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成立牽連犯;先煽動一部分群眾分裂國家又參與其中實施分裂國家的具體犯罪行為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被實行行為所吸收;勾結外國分裂國家的,成立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競合,應當以一重罪即背叛國家罪論處;等等。如果另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與分裂國家行為不存在上述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如在組織、策劃一部分群眾實施分裂國家活動的過程中,又煽動另外一部分群眾分裂國家的,或者在分裂國家的過程中,為獲得外國勢力的支持而向他們提供國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論處,只能實行數罪並罰。
⑵ 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如何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判定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具體如下:
1、犯此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為犯,對情節沒有要求,也不要求造成國家分裂和國家統一破壞的實際後果。只要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勾結分裂國家犯罪,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⑶ 什麼是分裂國家罪,其構成特徵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⑷ 新刑法中的分裂國家罪怎麼處罰
新刑法對分裂國家罪既遂的處罰標准為:犯了分裂國家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⑸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會員國主權平等。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使用武力。
集體協作。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不幹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道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⑹ 民族自決原則為什麼不適合內部分裂
民族自決原則是國際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族獨立和解放運動時期是反殖民化的重要理論武器,也是新國家產生的重要依據,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公認。2008年科索沃在歐美的支持下單方面宣布獨立,其背後的法理依據就是民族自決原則,這一事件的後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為它很容易成為國家分裂主義者分裂國家的唯一國際法上的依據。隨後喬治亞的南奧塞梯以科索沃獨立為由宣布獨立,這充分證明了民族自決原則作為國家獨立的法律依據是隱藏著危機的。如果這些陳舊的往事不能夠喚起人們的記憶,那麼發生在3月份烏克蘭的克里米亞獨立充分的暴露了民族自決原則在當代的扭曲意義。這不得不讓國際法學界重新審視這一支柱性國際基本原則。我們必須打破原來的思考範式,拋開民族自決原則在歷史上的功績不論,在現代意義上找尋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一、民族自決原則的歷史脈絡梳理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民族自決原則得到了全民發展。[1]首先全面而深刻論述民族自決權的人是列寧,他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合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隨後美國總統威爾遜也對民族自決原則的內涵進行過相關的解釋,在一些條約中提出了保護少數人群的條款[2],此時民族自決原則還沒有成為一條重要的國際法重要原則,只是政治原則而已。確立民族自決原則成為一個國際法重要原則的首要國際性法律文件應該是《聯合國憲章》,其明確規定:發展國家間以尊重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3]隨後一些國際性法律條約相繼給予了確認。[4]民族自決原則為殖民地和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提供了政治和法律上的支持,在其影響下更多受壓迫受奴役的國家和民族得到了解放,取得了獨立和國家主權。隨著國際政治環境和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化和重構,民族自決原則的含義也應該得到進一步的闡釋和賦予給嚴格的適用規則。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有些國家分裂分子利用該原則企圖分裂業已形成的國家格局,沖破國際政治格局,擾亂世界政治秩序。有些西方國家也利用該原則支持一些多民族國家的分裂行為,達到他們不可告人的目的,企圖顛覆國家政權,亂中謀利。當代時局下民族自決原則的內涵已經被扭曲適用了,重新釐清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應用前提意義重大。
二、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合法性探析
從民族自決原則產生的歷史背景可以看出,民族自決原則適用是有著嚴格的背景條件限制的,並不是一項絕對性權利。
首先,民族適用原則產生在反殖民化和解放運動時期,有了民族自決原則,殖民地國家和民族就有了法律和政治支持,為取得反殖民化斗爭的勝利提供了理論支持,也正因為如此,民族自決原則成為了許多新國家產生的背後法理依據。在當代世界政治格局中,被殖民化的國家和民族逐漸消失了,大多數國家取得了國家主權和獨立。所以民族自決原則失去了其適用的一個大的背景環境,如果脫離這個大背景來適用該原則,意味著國際秩序的混亂和多民族主權國家的分裂和戰爭。這就產生了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權的矛盾問題,其實這個危險性矛盾本質上就是如何衡量民族自決權和國家主權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在適用國際法民族自決原則時,我們應嚴格遵循其產生背景。在全球化迅猛發展的當下,我們應該賦予民族自決更加深刻的法律內涵。在21世紀舊殖民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消失了,但新的霸權主義抬頭,打著民族自決的旗號分裂異於自身意識形態的國家。種族壓迫和種族歧視應該成為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一個主要依據。
其次,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要處理好一對矛盾,即國家主權與民族自決權的張力性關系。主權是國家固有的屬性,也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5]16世紀後半期,近代意義上的國家主權萌生,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家內絕對和永久的權力,這種權力至高無上,除了遵從上帝和自然法外,不受其他限制。[6]即使作為國家根本性母法的憲法也不能限制國家主權,君主國中國家主權天然的賦予了君主,共和國中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法國思想家盧梭在其《社會契約論》中深刻論述到:每個國家的人民把自己置於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無上的主權支配之下,而主權就是公共意志的運用。[7]可見主權的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性。
「在國際法中,主權意味著國家的自主和獨立。不言而喻,只有國家才能要求享有主權(不論對內或對外主權),沒有比國家更高的機構。對外主權的性質主要是消極的,即不屈從外國的權威,對內主權則更為積極,它在本國領導范圍之內樹立起超乎任何個人或集團之上的最終權威。[8]由此可見主權有著對內對外雙重屬性,是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上,在國際法上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有學者[9]認為,國家主權並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國際法可以稱之為法的話,國家主權應該受國際法規范的約束。但國家主權並沒有受民族自決權的限制。許多法律性文件[10]也明確支持國家主權高於民族自決權的,排除民族對抗中央政府的可能性。可見民族自決原則發展成為了具有特殊內涵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不具有絕對性。在當代政治格局的重構中應該明確其適用條件和范圍。
三、烏克蘭克里米亞獨立的合法性分析
2014年3月,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議會決定克里米亞成為了主權國家,宣布獨立,並向俄羅斯聯邦提出加入俄羅斯聯邦的要求。這一政治性事件攪動著整個亞太政治局勢,成為了繼科索沃等國家之後依據民族自決權獨立的又一國家。這不得不讓我們質疑這種國家成立的合法性。筆者認為克里米亞共和國的成立和科索沃沒有什麼根本區別,都是當下民族自決原則的變異適用,其是不合法的。沒有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基礎,違背了國際法中民族自決原則的適用規則,是一場政治分離運動。民族「分離」是指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一部分的公民從該主權國家脫離出來。[11]民族自決權完全不能與分離權劃上等號的。在形式上,分離與民族自決看似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從本質上看,民族自決後的分離是合法的,同樣是分離,民族自決後的分離是一種結果。分離主義倒不是這樣的,它本質上就是惡意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應該為國際法所禁止。民族自決權的適用范圍限定在殖民地的獨立運動。這樣避免擾亂整個國際法秩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世界總體和平局勢下, 一直潛伏著局部動盪不安的暗流, 其中對世界和平最大的威脅是世界各地的各種民族矛盾與仇恨。在亞洲、東歐以及西方發達國家內部都不同程度地爆發出民族分裂危機。[12]克里米亞的獨立就是一種分離現象,不利於整個國際秩序的穩定,影響整個烏克蘭的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發展,對烏克蘭人民來說是一種災難。從法理上,我們可以這樣解釋克里米亞獨立的非法性。 首先,克里米亞的獨立並不是受到了殖民侵害和種族壓迫。在克里米亞地區,存在著過半數的俄羅斯人,其他種族並沒有在宗教、語言和政治上壓迫他們,並且給予了他們更多的自治權利。在這種沒有壓迫的情況下,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侵害了烏克蘭的國家主權。其次,為了杜絕民族自決原則的濫用,維護國家的主權完整。聯合國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民族自決原則的行使不能破壞國家主權,維護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將其限定在種族壓迫和種族歧視上,是國際法維護主權基礎性地位的需要。烏克蘭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對內擁有著無可爭議的絕對性權力,任何一個群體都不能超越主權來對抗中央政府的權力。這種行為不是民族自決權的運用,而是民族分離主義的惡果。在烏克蘭動盪局勢的亂象中,我們應該透過現象查看克里米亞事件或隨後的幾個州的獨立行為本質。再次,在烏克蘭克里米亞的獨立時,並不是採取全民公決的方式,而是少數親俄勢力操作的結果。
總之,烏克蘭幾個州的獨立行為是不合法的,沒有國際法的支撐理據的。只有真正的認識到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條件,我們才能不被民族分離主義得逞。而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內部, 如英國的北愛爾蘭、法國的科西嘉、加拿大的魁北克和美國的夏威夷等, 激盪著民族分離主義浪潮。[13]處於後殖民時代的分離主義侵害著大多數獨立的主權國家,必須引起我們的警惕,防止其利用可能利用的方式擾亂國際政治秩序。
四、烏克蘭局勢對中國的影響
(一)挑戰中國外交戰略中的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理念
中國外交在很多時候徘徊在理念與利益之間。克里米亞獨立挑戰著中國一直堅持的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理念,克里米亞的背後是俄羅斯,中國與俄羅斯在面對西方同盟化體系的時候,很多時候是需要抱團取火的。中國與俄羅斯建立的是戰略夥伴關系,事實上的「准同盟」。在2008年奧運會期間,俄羅斯與喬治亞發生了戰爭,普京治下的俄羅斯越來越強硬,這樣的強硬是符合俄羅斯的核心利益的。而中國在面對俄羅斯實現帝國情懷的時候,是不會犧牲自己的核心利益的。在轉型時期的中國,構建現代型國家是當務之急,而真正實現這一任務需要一個完整統一的國家。因此中國必須堅持國家主權絕對原則,任何原則都不能輕易超過這一根本性原則。阿布哈茲與南奧塞梯被俄羅斯認定為獨立國家,也給中國出了個難題。今日的克里米亞獨立又給中國政府帶來了難題。在理念與利益之間,中國艱難的博弈著。面對艱難的博弈,我們必須明確自己的立場,堅持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給予俄羅斯不同程度的諒解。
(二)對中國在烏克蘭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烏克蘭沖突不斷升級,導致了中國在烏克蘭的投資很難進行,即使已經投入的項目也部分被迫中止。在這樣的動盪局面中,我們的企業只能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部分撤出烏克蘭,造成了我國經濟領域投資不可挽回的損失,影響中國與烏克蘭的工業合作。中國企業需要安定的烏克蘭,而不是混亂無序的烏克蘭。在烏克蘭克里米亞獨立的背後是對烏克蘭整個國家秩序的破壞,當然包括烏克蘭的經濟秩序,這種秩序的破壞嚴重影響了我國投資人的投資信心,導致了我國投資人的投資恐懼心理。由此可以看到烏克蘭的混亂局勢不僅給自己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給我國帶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害。
(三)烏克蘭危機孕育著機遇
一個事情往往有兩個方面,一個積極面,一個消極面。在烏克蘭危機的消極背後往往隱藏著巨大的機遇。雖然我國在外交、經濟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是烏克蘭危機的背後是美俄之間的角力,這加大了中國與俄羅斯之間的合作機遇,更是加強全面合作的良好節點。在俄羅斯與美國為首的西方進行博弈的過程中,中國便成為了俄羅斯尋找的最佳戰略合作夥伴。中國可以從俄羅斯進口我們需要的能源,俄羅斯也可以得到中國的幫助。2014年亞信峰會上,我國與俄羅斯簽署了多項合作協議。這充分說明了烏克蘭危機的給予我們與俄羅斯合作的巨大機遇,對於維護我國核心利益是不可多得的機會。
五、結束語
民族自決原則在國際法上是一條基本的國際法原則。它的適用是有具體的歷史條件的,我們必須明確當代民族自決原則適用的法律規則。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給予規制:一是主張民族自決的民族必須受到民族壓迫或種族歧視以及政治上的不平等;二是尊重主權高於民族自決權的原則,這是防止民族分離主義破壞國家主權的有效規則。三是即使主張民族自決原則,我們也必須堅持全民公投的民主方式,不能以少數人的意志代替了大多數人的意志。從烏克蘭局勢看,克里米亞及其他州的獨立充分說明了民族分離主義假借民族自決原則這一正義原則分離國家的陰謀。我們必須拋開迷亂的假象,透析民族分離主義的本質,維護國際秩序的穩定。烏克蘭克里米亞自治州的獨立並不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是不合法的,違背國際法原則。這樣的獨立實質上就是分離,我們必須加以警惕,以免分離主義者打著民族自決的旗號分裂我們國家,破壞國家主權與領取完整。
⑺ 2008年8月8號的喬治亞戰爭,用國際法原理分析(有原理,有分析) 1000字左右……
這個不是用國際法簡單的就能說的清楚的,比如科索沃的獨立,把聯合國反對的分裂變成了正義的獨立,尤其對世界一些大國,強國,國際法形同虛設,喬治亞分裂主義比較嚴重,蘇聯時期,就進行嚴厲鎮壓,喬治亞一直是車臣獲得外界援助的重要渠道,這讓俄羅斯很不滿,加上北約近年加緊動擴張,形成對俄羅斯包圍和威脅,特別是吸收獨聯體國家(前蘇聯加盟共和國)加入北約,讓俄羅斯受到強大的壓力!相繼又傳出美國准備吸收烏克蘭和喬治亞加入北約組織的消息,以及喬治亞的親美政權的迫切希望加入北約投入美國懷抱的做法,加上喬治亞支持車臣分裂,讓俄羅斯忍無可忍,最終導致了俄羅斯與喬治亞之間的戰爭,戰爭的另一個目的還在於警示美國和俄羅斯周邊親美的小國,給予震懾!防止這種事態的泛濫!
希望答案樓主滿意!
⑻ 克里米亞和烏克蘭問題上關於國際法的六個怎麼看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所持立場的法律依據概述:克里米亞共和國發表獨立宣言並加入俄羅斯聯邦,是克里米亞人民在烏克蘭依靠外部力量支持、使用武力發動政變的情況下,行使自決權力的合法形式。這種行使自決權力的形式,是唯一能夠在囂張的烏克蘭激進民族主義分子面前保護克里米亞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效方式。這些激進民族主義分子極大地影響了烏克蘭所做出的決定,並直接導致一些烏克蘭地區和講俄語地區的居民利益被無視。這一立場以國際法為基礎,並且完全與國際法相符合。支持這一論點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 自決原則與國家領土完整原則的相互關系。克里米亞的情況是,自決權可以通過分離得以實現。民族自決權,同其它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樣,都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並在1966年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中得到了確認。為了加強《聯合國憲章》的地位,1970年聯合國成員國一致通過了《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根據該《宣言》,「一個民族可自由決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可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並,或選擇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地位,這些均屬於該民族實施自決權的方式」。自決權不只一次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1]、國際法庭的裁定[2]以及人權委員會的評論被得以確認[3]。自決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之一。國際法另一個重要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包括國家不可侵犯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正如上述1970年通過的《關於原則之宣言》中所指出的,國際法各基本原則在解釋和實施上互相關聯,每一原則應參酌其他各原則加以解釋。在1970年的《宣言》中還解答了領土完整原則與自決權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宣言》明確了不得損害「在行為上符合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和自決權的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這一原則在1993年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的《維也納宣言》中得到了確認。該《宣言》再次重申,聲稱保護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的國家,應當擁有「在其領土內毫無偏見地代表所有民族利益的政府」。一般來說,行使民族自決權應當在現有的國家框架內進行,特別是通過實現自治的形式。在國家的實踐中,關於這一點要整體上達成一致。有三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離權:在殖民狀態下、在遭受外國入侵的情況下和「在最極端的情形下」。[4]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到的是,在實踐中也有更加廣泛的針對「以分離為形式行使自決權」的案例解釋。例如,1991年,歐盟通過了在東歐和蘇聯承認新國家的指導性原則,其中包含了援引「民族自決權」作為承認這些國家的依據。在對分離國家的承認標准中,不存在任何讓相關民族無法處於統一國家內的極端條件,在該文件中也沒有指出必須遵守某些決定分離的憲法程序。正是因為歐盟國家採用了這些規定,烏克蘭才得以獲得認可成為一個新國家。讓我們回到克里米亞局勢。這里有一個事實。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出去並加入俄羅斯,發生在「因不能代表整個烏克蘭民族的非法政權上台,而導致克里米亞無法在烏克蘭范圍內實現自決權」的極端條件下。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一部分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在這段歷史中,克里米亞人民沒能在這個國家范圍內實現自決權。因此,在1991年1月,克里米亞州曾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烏克蘭最高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恢復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的法律。四個月後,即6月19日,關於恢復自治權的提議被列入1978年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中。1991年9月,克里米亞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國家主權宣言》。當年,在烏克蘭決定退出蘇聯時,違反了《解決與加盟共和國退出蘇聯有關問題的程序法》第三條。根據該條款,在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內,應當舉行單獨的公投,以決定其最終留在蘇聯還是留在退出了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內。1992年通過了克里米亞憲法,並納入了總統職務。1994年5月20日通過了克里米亞共和國《關於恢復克里米亞共和國憲法基礎》的法令。然而,1994年9月21日,烏克蘭最高拉達將克里米亞共和國更名為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1995年,在沒有取得克里米亞人民同意的情況下,烏克蘭最高拉達和烏克蘭總統決定取消克里米亞的憲法、廢除克里米亞的總統職務。這樣一來,克里米亞的地位從烏克蘭組成中的獨立國家,變成了作為烏克蘭國家領土單位的自治共和國。繼非法和暴力奪取烏克蘭政權之後,在烏克蘭的國家范圍內行使自決權的情況顯著惡化。席捲烏克蘭的是殺戮、屠殺、酷刑、綁架、攻擊記者和人權保護者,因政治原因被監禁,帶有明顯種族色彩的令人發指的沖突事件,其中包括反俄和反猶太人的潛台詞。這些都是執行基輔當局的命令或得到了基輔當局的默許。別的不說,針對該團伙的人員,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們是由基輔非法當局所控制,目的是試圖推翻克里米亞合法政權。基輔政權不能代表烏克蘭的全體人民,尤其是克里米亞居民。對領土也未能實施有效控制,未能確保法治。在這樣的情形下,今年3月17日,克里米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依據克里米亞人民在3月16日舉行的公投中所直接表達的意願,決定宣布克里米亞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克里米亞共和國,而塞瓦斯托波爾是一個擁有特殊地位的城市。3月18日,克里米亞共和國與俄羅斯簽署了加盟合約。在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烏克蘭本身在宣布獨立的時候,就是以1991年蘇聯發生政變,使得自身受到了威脅為理由[5]。那個「基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不允許以分離形式實現自決權」的聲明,並未通過實踐得到證實。眾所周知,1945年聯合國只有55個成員國,而現在成員國的數量是193個。這其中的許多國家都是通過實現自決權而成立的。最近的一個實現自決權的例子是南蘇丹的分離。那個「以分離為形式的自決權僅存在於殖民地背景下」的論題,也根本經不起實踐的檢驗。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在東歐和蘇聯境內成立了一系列國家,其中的一個國家就是烏克蘭。沒有一個人對東歐人民的自決權有爭議,而歐盟國家在剛才提到的關於承認東歐和蘇聯新國家的指導原則宣言中,肯定了其在這種情況下的適用性。該項權利被列入1975年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最終法案(一份主要針對歐洲的文件)中。國際法庭在關於科索沃問題的咨詢意見中,也並沒有制定與「在殖民情況以外宣布獨立」有關的限制。2. 克里米亞的分離在烏克蘭憲法中的合法性問題與其實現自決權毫不相關(無關?)。一個國家的成立以及加入另一個國家,這是由國際法,而不是某個國家的內部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控的。眾所周知,違反一個國家的內部法律並不會自動導致其違法國際法。同樣,在美國提交給聯合國國際法庭的關於「科索沃的單方面獨立宣言符合國際法」的備忘錄中也提到,「獨立宣言在本質上是可以違反國內法律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也違反國際法」。國際法庭自身也同意這種說法,並在分析科索沃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時候,甚至都沒有對該宣言「在塞爾維亞憲法或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中的有效性問題」進行調查。鑒於此,國際法庭得出了以下非常有意思的結論:「法庭被請求發表咨詢意見,不是針對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內法律的標准,而是針對其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標准。法庭可依照國際法對此問題予以答復,而無需受到國內法體系的掣肘」[6]。由此,關於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及其加入俄羅斯的過程是否符合烏克蘭憲法的問題,不影響從國際法的角度承認它是合法的。因而, 如果要認定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其與此相關的公投程序是無效或非法的,那就必須確定在國際法中存有禁止此類行為的特殊規定。如上所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中給出的結論是:「一般國際法中,並沒有適用的、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7]。然而即便進行深入探討「根據烏克蘭憲法,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是否合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的結論也已經非常具有代表性了。當然,法庭研究了科索沃宣布獨立與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制定的《科索沃臨時自治憲法框架》和法規是否存在矛盾的問題。重要的是,法庭開始研究這些規定的目的,只是因為法庭將這些規定當作了國際法。雖然這些條款,毫無疑問,起到的是規范科索沃控制機構的內部機制和行動的作用。在這方面,也頗有意思的事情是,國際法庭在分析科索沃宣布獨立是否與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實施的《憲法框架》相符的過程中,法庭的陳述如下:「......宣布獨立有效,是由決定獨立的人構想的,這並不在臨時階段創建的法規之內,當然它也無法在該法規之內產生效力。相反,法庭認為,宣布獨立者並沒有、也沒打算作為一個該法規的內部創建者並授權採取行動的機構去行事,而是對自己提出目標,採取意義和後果都處於該法規之外的措施......因此,法庭認定,......獨立宣言的作者......不是作為《憲法框架》范圍內的臨時自治機構採取行動,而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之外,作為科索沃人民的代表,共同提出獨立」[8]。因此,法庭認定,宣布科索沃獨立的人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外採取行動,其行為不受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憲法框架》的約束。國際法庭的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宣布的克里米亞獨立。在宣布獨立時,最高委員會議員們的行為表達了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因為獨立宣言本身就是在公投過程中克里米亞人民自由表達意願的條件下通過的。因此,涉及的是克里米亞人民就有關其未來地位的問題的意志的體現。這一過程不受烏克蘭憲法的約束。除此以外,「新基輔政權」用自己的非法行動,違反了至今年2月前存在於烏克蘭的憲法法規。由於「邁丹」武裝行動和烏克蘭最高拉達採取的與關於彈劾總統的憲法適用條款背道而馳的決定,烏克蘭合法總統亞努科維奇被趕下台,同時,包括院長在內的烏克蘭憲法法院的五位法官也被以違憲的方式「掃地出門」。為此,「新基輔政權」沒有權利在嚴重違反自己國家基本法的同時,卻標榜自己是法律的捍衛者,維護其「從烏克蘭憲法的角度看,克里米亞公投屬於非法」的觀點和立場。3. 一些聲稱克里米亞非法從烏克蘭分離的國家,所說的與適用科索沃的規定相反。與此同時,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比科索沃具有更多的國際法律依據。一些目前不承認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並加入俄羅斯的國家,曾經在國際法庭上支持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合法性[9],而科索沃宣布的獨立與塞爾維亞的憲法相違背。例如,英國在其備忘錄中就曾強調指出:「總的來說,『國際法』不禁止退出或分離,在發生相關人民支持的分裂或獨立的國內運動時,並不能保證此前國家的完整性」。在這方面,將科索沃局勢和克里米亞局勢進行一系列的對比,也很有道理:- 當科索沃分離時,塞爾維亞擁有合法的、自由選舉的政權,並願意與科索沃就賦予該地區特殊的地位和更廣泛的權利進行談判。在宣布獨立時,科索沃人的自決權從未受到限制。但我們這樣評論克里米亞就不行。在二十年的時間里,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卻一直在不斷下降,包括通過取消其憲法的手段。在基輔發生違憲政權更迭以及緊隨其後的民族主義和激進主義浪潮席捲的情況下,克里米亞人遭遇到了現實的威脅,即:由人權保護領域基本文件所保證的那些權益,克里米亞人民已完全被剝奪;- 科索沃的獨立宣言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在未考慮該地區全體居民的意見的情況下做出的。科索沃的塞族居民根本沒有機會就此問題發表意見,也沒有機會自己宣布從科索沃獨立。而克里米亞獨立的決定是在全民投票(有國際觀察員在場的公投)的基礎上做出的。公投最終投票率為83%,其中超過95%的克里米亞居民贊成克里米亞獨立並加入俄羅斯;- 俄羅斯沒有干預,也沒有影響克里米亞居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克里米亞人依據公投結果做出的任何選擇俄羅斯都會接受。在這種背景下,此前科索沃自決的歷史也很能說明問題。西方國家多年實施的鼓動科索沃阿族居民分裂的有目的的政策,輔之以貝爾格萊德的「人道主義」轟炸和這些國家對國際法的肆意違反。4. 克里米亞局勢與其他的政治司法先例有共通之處,這也進一步推翻了關於克里米亞局勢首開先河的論斷。在這方面,特別有意思的是馬約特島成為法國的海外省,以及福克蘭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的地位問題。a) 馬約特島。1962年,聯合國大會成立了「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執行特殊委員會」(非殖民化特殊委員會)。1972年,該委員會將葛摩群島納入了上述宣言適用區域的名單。1973年6月15日,法國政府與當時尚屬法蘭西共和國的海外領土,根據法國法律擁有廣泛自治權的葛摩群島政府簽署了有關葛摩群島獲得獨立的程序協定。1974年11月24日,法蘭西共和國通過了在葛摩群島舉行獨立公投的法律,公投結果為參加投票的公民中有95%的民眾同意葛摩群島獨立。根據公投結果,1975年7月6日,葛摩群島國家委員會主席艾哈邁德·阿布杜拉單方面宣布葛摩群島共和國獨立。然而,盡管贊成葛摩群島獨立的平均得票數較高,但某些島嶼的投票結果卻大相徑庭: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同意獨立的得票率達到了99.9%,與上述三島不同的是,馬約特島大部分參加公投的人都反對脫離法國(63%)。鑒於馬約特島的公投結果,1975年7月9日,法蘭西共和國宣布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脫離法國管轄,保留馬約特島居民獨立決定是否脫離法國管轄的憲法權利。聯合國安理會1975年10月17日通過的第375號決議中,向聯合國大會建議賦予葛摩群島聯合國成員地位(法國未參加投票)。鑒於上述聯合國安理會決議,1975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決議,同意葛摩群島加入聯合國,並重申尊重由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組成的葛摩群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1976年,法國把安理會旨在取消馬約特島就自決問題進行公投的決議放在一邊,於1976年2月8日在馬約特島進行了公投,公投的主題為馬約特島是否脫離葛摩群島。公投結果顯示,參加投票的民眾中有99%的人都反對馬約特島繼續成為葛摩群島的一部分。1976年4月11日,舉行了關於馬約特島在法蘭西共和國法律地位的公投。1976年10月2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將上述1976年的公投定義為無效公投,其依據為《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的第六條:「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地破壞國家民族團結與領土完整的行為,都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所不容許的」。法國指出,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僅為建議性決議,不包含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1976年至1994年,聯合國大會針對「葛摩群島馬約特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決議,譴責法國仍然霸佔馬約特島的行為。自1995年開始,聯合國大會一直未曾審議馬約特島的法律地位問題。2009年,馬約特島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馬約特島被賦予了法蘭西共和國海外省的地位。b) 福克蘭群島為了福克蘭群島的歸屬問題,阿根廷與英國之間的爭執一直持續至今(1833年,福克蘭群島曾被英國佔領)。2013年3月,英國決定通過在福克蘭群島舉行公投的方式,來鞏固本國在該群島上的權利。公投問題如下:「您是否願意保留福克蘭群島作為英國海外領土的現有地位?」答案選項有:「願意」或「不願意」。福克蘭群島90%的居民參加了公投,僅有三人投了反對票。根據公投結果,卡梅倫宣布:「我認為(投票)結果中最主要的是我們相信自決,福克蘭群島的居民清楚地表達了他們對本島未來的想法。現在,我希望全世界的國家都能夠尊重這個非常明確的結果」。同時,作為對阿根廷不承認公投結果的回應,英國首相指責阿根廷推行殖民主義。福克蘭群島上有英國最大的海軍基地。5.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的行動,完全符合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歐安組織)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1994年的布達佩斯備忘錄,1997年的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認為俄羅斯接納克里米亞加入版圖的行為是俄羅斯違反了上述文件的觀點,並沒有立足於法律,其動機純粹出於政治因素。在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中,強調了「國家領土完整」和「國界不可侵犯性」[10],並且最終決議書與1970年的原則宣言一樣,也強調了平等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self-determination) [11]。因此,上述關於領土完整和民族自決權原則之間相互聯系的論據,完全符合這一文件。「國界不可侵犯性」禁止侵佔他國邊境,同時也禁止佔領和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的領土。然而通過脫離原所屬國、實現自決權,是合理改變當前國家邊界和領土的自然且合法的過程,因此也就談不上「佔領」或「霸佔」。對這一原則的上述解釋,也得到了蘇聯、南斯拉夫以及其他東歐國家在領土范圍內成立國家的實踐證明,這些國家的成立都得到了歐盟國家和美國的承認(後者還是歐洲安全委員會最終決議書的締約方)。俄羅斯並沒有違反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這一備忘錄並非國際條約,也沒有規定國家的額外法律義務(簽署該備忘錄時國家已有的義務除外)。備忘錄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重申了以下義務:尊重烏克蘭的獨立、主權和現有邊界,放棄使用針對烏克蘭人的武力,以自衛為目的或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的其他行動方式除外。如上所述,俄羅斯的所有行為都嚴格遵守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首先,針對少數民族的非法政權佔領了基輔政府,正是他們制定的政策導致烏克蘭的領土完全遭到了破壞。眾所周知,與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同期的文件,是在布達佩斯通過的俄羅斯、英國、美國和烏克蘭首腦簽署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中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承認必須打擊侵略性民族主義和沙文主義勢力的重要性。這種占據主導地位的趨勢導致克里米亞脫離了烏克蘭。布達佩斯備忘錄沒有規定俄羅斯需承擔強制將克里米亞留在烏克蘭版圖的義務。俄羅斯嚴格履行尊重烏克蘭主權的義務,但其他國家的行動可就不能這樣說了。在基輔發生騷亂事件時,歐盟和美國多次發出對烏克蘭合法當局進行制裁的威脅。西方的特使差不多是駐守在邁丹。而美國與歐盟也將違反所有憲法程序、非法當選的烏克蘭國家元首當成其合法的夥伴。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的條例中也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1975年最終決議書中強調的基礎性原則,包括尊重領土完整、現有國界不可侵犯性,以及民族自決權和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權[12]。基輔當局不承認克里米亞的自決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其關於尊重民族自決權,以及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的義務。基輔當局粗暴違反了1997年條約的第11條,該條規定:「條約雙方當局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相應法案,以預防和抑制任何被定義為煽動暴力或針對個人及公民團體暴力的行為,這種暴力以國家、種族、民族或宗教偏執為基礎。」基輔當局違反上述條例的行為不禁讓人質疑,其是否有資格指責俄羅斯未履行上述條約義務。6. 根據黑海艦隊協議,俄羅斯軍隊駐扎在克里米亞半島的行為對克里米亞宣布獨立的合法性不構成任何影響。在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在此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俄羅斯軍隊均合法駐扎在克里米亞,俄羅斯軍隊駐扎的依據是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2010年4月21日簽署的「關於俄羅斯聯邦黑海艦隊在烏克蘭境內駐扎問題的協議」。俄羅斯沒有破壞這一協議,軍隊人數也沒有超過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關於黑海艦隊分割參數協議中規定的最高人數。俄羅斯軍隊未乾涉包括公投和宣布獨立在內的克里米亞事件的全部進程,這一點也得到了眾多國際觀察員的證實。軍隊駐扎在宣布獨立地區這一事實,其本身並不會影響該地區表達自由意願的合法性。這方面的一個範例是科索沃,在科索沃宣布獨立時,其境內駐扎有北約34個國家的約14000名軍人。[1] 例如,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通過的《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等。[2]《1971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1-32頁,第52-53段,「關於南非不顧聯合國安理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對各國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1995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東帝汶(葡萄牙訴澳大利亞)判決」第102頁,第29段;《2004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I)》,第171-172頁,第88段,「關於在被占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72段,「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3] 人權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評論。[4]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脫離的參考意見》。[5] 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宣布烏克蘭獨立的法案,法案指出:「由於1991年8月19日在蘇聯發生的國家政變,讓烏克蘭處於致命的危險中。為了延續烏克蘭成立國家的千年傳統,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其它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自決權,為了落實《烏克蘭國家主權宣言》,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鄭重宣布烏克蘭獨立,並建立一個獨立的烏克蘭國家——烏克蘭。烏克蘭的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從現在開始,只有烏克蘭憲法和法律在烏克蘭境內有效。本法案自批准之時其生效。」[6]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12頁,第26段。[7]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9-40頁,第84段。[8]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105段。[9] 美國、英國、法國、丹麥、德國、奧地利。[10] III. 國界不可侵犯性成員國認為,所有成員國國界及歐洲所有國家的國界,均具有互不侵犯性。因此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他們都不能容忍任何侵犯上述國界的行為。相應地,成員國將拒絕任何旨在佔領或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領土的要求及行為。IV. 國家領土完整成員國應尊重各成員國的領土完整。鑒於此,各成員國應拒絕任何與《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相悖、旨在破壞任何成員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統一的行為,尤其是應拒絕任何被定義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行為。同樣地,成員國不得將別國領土變為軍事佔領目標或其他以直接/間接的武力措施破壞國際法,或是藉助上述手段威脅使用武力獲得他國領土。任何此類佔領或獲得他國領土的行為都無法被認定為合法行為。[11] VIII. 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成員國應尊重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目標和原則,以及相應的國際法准則(包括屬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准則)定期開展行動。從民族自決平等權利原則出發,所有民族都有權在其願意的時候,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決定自己的內部和外部政治地位,不受外部干涉,並根據己方的觀點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成員國重申尊重和有效執行民族自決平等權利以發展成員國內外友好關系的一般性定義,該定義也規定,以任何形式消除破壞上述原則的行為都非常重要。[12] 第2條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中規定的義務,締約方當局應相互尊重領土完整,並重申現有國界的不可侵犯性。第3條締約方當局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國界不可侵犯性、和平調解爭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包括使用經濟施壓和其他施壓方式)、民族自決權、不幹涉內部事務、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國家間合作、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其他公認的國家法准則基礎上與他國建立友好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