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豁免權
只聽說過「外交豁免權」
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從媒體中了解,外國情報部門經常藉助外交官身份從事間諜活動,即使被抓獲還享有「外交豁免權」,並且很快就會獲釋,頂多是被驅逐出境了事。請問「外交豁免權」是怎麼回事?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臨時使節還是常駐使節,除享有禮節上與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應的尊榮外,還享有其他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統稱為外交特權。在國際法文件和教科書中,「外交特權」和「外交豁免權」都在使用。從嚴格意義上說,「外交特權」包含了「外交豁免權」,因為「外交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具體內容。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這種權利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務和其他經營活動而引起訴訟的,該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獲得管轄豁免。在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說財產繼承權等。
2.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1.司法管轄豁免:除非一國家明示同意,其他國家不得受理以該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國家的財產為標的的訴訟
2.訴訟程序豁免: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的情況下,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對該國或其財產採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
3.強制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3. 國家財產豁免原則的內容
國家財產豁免權 是由國家這個所有權主體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種特殊待遇。它導源於國家主權原則,
是公認的國際法准則之一。在處理涉外物權關系中,不動
產物權以物的所在地法為准據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
則),已成為一條普遍公認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不適用
於外國國家財產。一國對於外國國家的財產,包括使領館
財產在內,不得採取任何與財產所有國的尊嚴不相容的
措施。就是說,一國的國家財產在任何別的國家,都受特
殊保護,未經財產所有國的同意,不能對外國國家財產行
使司法管轄權,不能對這種財產實行沒收、扣押及採取其
他強制手段。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具體內容,按照一般國際
慣例,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司法管轄豁免,即對任
何國家財產除非外國明示自願接受其司法管轄,不得強
制別國受其法院管轄;(二)訴訟保全豁免,即在國家作原
告或被告的場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國家不得以參
加訴訟國在其境內的財產作訴訟擔保為由查封、扣押外
國國家財產;(三)強制執行豁免,即一國在外國法院參加
民事訴訟,無論是當原告或自願作被告,外國法院的判決
都不能對其強制執行。國家財產豁免權的上述3個方面
的內容與訴訟過程的不同階段相聯系,既相互關聯,統一
構成國家財產豁免權的整體;又相互區別,不能混淆替
代。
對於國家財產豁免權原則,各國的學說和審判實踐
過去和現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來,主要表現為兩種
不同的意見:(一)絕對豁免主義,即主張凡國家財產均享
有豁免權,僅國家明示同意放棄者除外。(二)有限豁免主
義,主張對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施以種種限制。原蘇聯、
東歐及一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一般均主張國家財產享有
絕對豁免權,歐美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一般主張對國家
財產豁免權施以限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
「有限豁免權論」有了很大發展,個別學者甚至要求根本
放棄國家財產豁免原則。這一國際法領域的新動向,值得
我們關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目前對外國國家財產
豁免權的限制主要是針對國家用於商業方面的資財,並
且已由國際條約的限制發展到片面地頒布國內豁免法來
限制。近幾年,資本主義國家限制國家財產豁免權的主要
立法文件,有1972年《關於國家豁免權的歐洲公約》,1976
年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1978年英國《國家豁免法》和
1982年加拿大國家豁免法。此外,1982年召開的聯合國
國際法委員會第34屆年會上有限豁免主義有了明顯的
增長,西方國家已表現出要搞一個全球性多邊公約的傾
向。這些條約和國內立法都是抽象地、一般地肯定國家財
產豁免權,但具體地否定國家財產豁免權,其立法的重點
並不在保護外國國家財產豁免權,而是具體規定對外國
國家財產豁免權的種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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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亦稱律師——當事人特免權,是證人拒絕作證權(Immunityofwitness)的一個分支,它是指律師對其在業務活動中得知的當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對於律師在訴訟中享有刑事豁免權,西方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明確的規定。盧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第一章規定:「在法庭上的發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訴訟文書,只要與訴訟或訴訟當事人有關,就不能對它提出任何刑事訴訟。如英國法規定,律師有權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秘密交談和通信,包括有關訴訟問題以及非訴訟的法律事務拒絕作證。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對由於業務上的委託而得知的有關他人的秘密事實,可以拒絕提供證言。在德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因職業原因而享有拒絕作證權的人包括律師在內。由此看來,律師作證豁免實際上就是律師保守職務秘密的權利。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上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得到了反映。該基本原則第八條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的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第二十條規定:「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這是聯合國關於刑事豁免權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系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性的。」世界刑法學協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四條亦規定:「一切證據調查必須尊重職業秘密特權。」《英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行為准則》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英國法律規定:律師在執業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的責任;出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有不負疏忽責任的權利。按照英國學者解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言論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論帶有明顯的惡意,並且與他承辦的案件沒有關系,也同樣享受這種特權的保護,這種特權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它不僅適應於各種性質和形式的法庭所進行的訴訟程序,而且對於任何訴訟程序都具有同樣的作用。法國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師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檢察院雖然可以在律師住所尋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尋找委託人罪行和過失的線索;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通訊,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香港事務律師執業行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師執業行為守則》、《香港事務律師執業指令》中均有明確規定:「執業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在出庭代理訴訟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罪的法律責任。」
律師作證豁免權最重要的價值在於維系委託人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系,以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促進辯護律師順利履行職責。對當事人而言,如果律師行使作證豁免權,那麼當事人就因其秘密沒有被公之於眾而使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免遭損害。對律師而言,如果當事人知道律師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反對而泄露當事人所說的內容,那麼當事人就會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實地對律師陳述案件情況,而律師對案件情況了解越清楚、真實,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辯護或代理職責;如果律師不能保守當事人的秘密,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就會遭到破壞,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委託關系的基礎就不存在,就沒有人再願意委託律師。
具體分類
編輯播報
赦免
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可分為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依其豁免內容區分為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及行政豁免權,通常較受人注意的豁免權為刑事豁免權,即因憲法上或國際條約(例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明定,受有此豁免權之人或團體,不受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司法豁免權是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即議會豁免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元首豁免權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一種。
綜上,享有刑事豁免權的種類有外交豁免權及元首豁免權兩種,其他豁免權的內容並不包含刑事豁免。
5. 享有國家豁免的主體是什麼
1、國家及政府的各種機關。
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並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
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並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
4、以國家為代錶行事的國家代表。
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
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6. 簡述國家及其財產豁免
法律分析: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含義:在國際民事交往中,一個國家及其財產享有不受其他國家管轄與執行措施的權利。司法管轄豁免豁免除非一國家明示同意,其他國家不得受理以該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國家的財產為標的的訴訟;訴訟程序豁免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的情況下,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對該國或其財產採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強制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7. 什麼是財產的豁免權謝謝!
又叫國家財產豁免權 是由國家這個所有權主體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種特殊待遇。它導源於國家主權原則,是公認的國際法准則之一。在處理涉外物權關系中,不動產物權以物的所在地法為准據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已成為一條普遍公認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不適用於外國國家財產。一國對於外國國家的財產,包括使領館財產在,不得採取任何與財產所有國的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就是,一國的國家財產在任何別的國家,都受特殊保護,未經財產所有國的同意,不能對外國國家財產行使司法管轄權,不能對這種財產實行沒收、扣押及採取其他強制手段。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具體內容,按照一般國際慣例,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
(一)司法管轄豁免,即對任何國家財產除非外國明示自願接受其司法管轄,不得強制別國受其法院管轄;
(二)訴訟保全豁免,即在國家作原告或被告的場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國家不得以參加訴訟國在其境內的財產作訴訟擔保為由查封、扣押外國國家財產;
(三)強制執行豁免,即一國在外國法院參加民事訴訟,無論是當原告或自願作被告,外國法院的判決都不能對其強制執行。
8.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即使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9. 簡述國家及其財產和豁免權的內容
國家及其財產和豁免權即使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分析
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有:司法管轄豁免,除非一國家明示同意其他國家不得受理以該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國家的財產為標的的訴訟;訴訟程序豁免,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的情況下,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對該國或其財產採取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強制執行豁免,即使一國家放棄司法管轄豁免,主動向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或自願在其他國家的法院應訴,其他國家的法院未經該國同意不得依其判決對該國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司法管轄豁免。即未經一國同意,他國法院不得受理以該外國國家為被告或以該外國財產為訴訟標的的案件。訴訟程序的豁免。在一國放棄司法管轄豁免時,未經該國同意,外國法院不得對該國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得強制出庭作證,提供證據,以及其他訴訟程序的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的豁免。一國作為原告在他國起訴或同意作為被告在他國應訴,在這種情況下,示經該國明確同意,他國法院不得根據判決對該國財產實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