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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依據哪個法律

發布時間:2022-08-07 05:54:04

A.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第三條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第四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股權方式收購已經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但股權比例以及投資者資質須符合本規定要求,涉及國有資產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六條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代理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第七條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手續。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條規定的文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6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 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第十條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後批准。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初審後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函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審批程序時限同第九條。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僅需提交章程修改協議。

B.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設立及經營行為,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構是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審批和管理機關。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設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外商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公布。在此之前,外商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應低於50%。第五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以上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者是獲得進出口經營權1年以上的企業,或者是從事相關的交通運輸或倉儲業務1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中方合營者在中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二)外國合營者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外方合營者在外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三)中外合營者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第六條碼頭港口機場等可能對貨運代理行為帶來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企業不能作為合營方。第七條 同一個外國合營者(包括其關聯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不滿2年,不得投資設立第二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四)有必要的通訊、運輸、裝卸、包裝等營業設施。第九條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申請國際快遞業務的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其主要合營方中必須具有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資質;
申請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符合一般性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三年以上;
(二) 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路;
(三) 擁有在外經貿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部門審核並批准企業的設立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准證書》。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主要投資方的資質證明;
(八)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第十二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12萬美元,對以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本等違規行為騙取審批機關批准設立分公司的,除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外,審批機關將撤消其分公司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由外經貿部或其授權部門在徵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同意意見後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 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的同意意見函;
(二) 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和增資的決議;
(三) 有關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四) 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及設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業驗資報告;
(六)分公司的從業人員及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七)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C. 國際貨運代理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權力: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後收取勞務報酬。義務:以外貿代理、保險兼業代理、報關代理、報驗代理等身份開展相關代理服務;以經紀人、代理人等身份從事租船、訂艙、拆裝箱等海、陸、空貨運代理業務;以無船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等身份從事無船承運與多式聯運業務;以代理人或當事人身份從事國際快遞、國際展品運輸、危險品運輸、冷藏品運輸、國境運輸等特殊貨運服務;以第三方物流經營人身份從事國際物流業務。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和服務費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D.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如下:1、貨代企業的主體資格;2、貨代企業雙方代理的問題;3、應當堅持貨代行業獨立發展原則,實行船舶代理和貨運代理各自獨立經營,對船舶和化運代理人實行分業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E.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業務,應當與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簽訂書面委託協議。雙方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所簽書面協議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有關業務,應當向貨主簽發運輸單證。與貨主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所簽運輸單證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與實際承運人發生業務糾紛,應當以其與實際承運人所簽運輸合同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為,保障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第三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在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促進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的合理布局;
(二)保護公平競爭,促進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服務質量的提高。第六條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接受有關行業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條件第七條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根據其行業特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從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第八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第三章審批程序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轉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國務院部門在北京的直屬企業申請在北京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十條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草案;
(三)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
(四)資信證明和營業設施情況;
(五)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條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提出意見,並轉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對批准設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頒發批准證書。第十二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准證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的,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批准證書。第十四條批准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申請換領批准證書。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換領批准證書的,其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資格自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第十五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終止營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設立申請批准程序,報告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並繳銷批准證書。

G. 國際貨運代理的地位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法律地位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人」,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法人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第三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H.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二條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I.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什麼樣子的

法律分析:從國際貨運代理人人的基本性質看,國際貨運代理人人主要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保險,以及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各種業務提供服務的一個機構.國際貨運代理既代表貨方,保護貨方的利益又協調承運人進行承運工作,其本質就是"貨物運輸中間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承擔】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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