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上第一條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1)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世界范圍的毒品蔓延泛濫,已成為嚴重的國際人民的威脅。據聯合國統計,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額高達5000億美元以上,是僅次於軍火交易的世界第二大宗買賣。
80年代,全世界因吸毒造成了10萬人死亡。毒品不僅嚴重摧殘人類健康,危害民族素質,助長暴力和犯罪,而且吞噬巨額社會財富。對於發展中的國家來說,毒品造成的損失和掃毒所需要的巨額經費更是沉重的負擔。
1987年6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舉行了聯合國部長級禁毒國際會議,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了這次國際禁毒會議。
這次會議通過了禁毒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26日會議結束時,與會代表一致通過決議,從1988年開始將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全國各地對毒品問題的重視,同時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解決毒品問題。
同年12月,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為「禁止葯物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
2.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國際禁毒公約是《海牙鴉片公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
1912年1月,由中國、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家在海牙召開禁毒國際會議。簽訂了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
該公約的要點是:締約國應當制定法律管制「生鴉片」的生產、銷售和進口;逐漸禁止「熟鴉片」的製造、販賣和吸食;切實管理嗎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它是世界禁毒領域第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在二十世紀上半葉得到各國廣泛接受,對現代主要國際禁毒公約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在國際禁毒合作史上有著重要意義。
(2)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1912年1月,由中國、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家在海牙召開禁毒國際會議。簽訂了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止鴉片公約》。
該公約的要點是:締約國應當制定法律管制「生鴉片」的生產、銷售和進口;逐漸禁止「熟鴉片」的製造、販賣和吸食;切實管理嗎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在萬國禁煙會之前,上海民間的禁毒行動就一直存在,之後,更加是引起了一股禁毒的思潮。坐落於圓明園路的中華國民拒毒會就是一個典型的民間組織;
雖然成立於1920年代,但和這股思潮是分不開的。」邢建榕介紹,當時的拒毒會除了張貼招貼畫、舉辦各種公益的講座之外,還曾經組織運動會,用健身的理念來抗拒毒品的誘惑。
百年之後,重新拾起這些散落在檔案中的拒毒細節,仍然讓人觸摸到當時鴉片作為社會毒瘤帶給國民的痛楚。和當年相比,拜科學之「賜」,
海洛因令吸食方式更加便捷,上癮更加迅速,戒除更加困難。如果說鴉片還有可能戒斷,科學造就的海洛因上癮幾乎不可能戒斷,必須終身戒毒。此時,舊話重提,仍然富有意義。
3. 三大禁毒國際公約是
世界上第一次國際性的禁毒會議,於1909年2月1日在我國上海召開。由中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俄國、美國、葡萄牙等13個國家參加。
這次會議就限制用於正當目的的鴉片數量,對鴉片的進口實行管制,逐漸取締吸食鴉片等問題,作出了9條決議。這9條決議雖然屬於建議性質,對簽字國不具有約束力,但其確定的原則被納入了以後的國際禁毒公約之中。
(3)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國際鴉片公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1909年,扼守著外灘和南京路交匯處的匯中飯店(今和平飯店南樓)剛建成3年,2月1日,「萬國禁煙會」,即歷史上第一次國際禁止麻醉毒品(指鴉片、嗎啡)大會,就被安排在這里舉行。
4. 三大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禁毒警示語言如下:
1、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會;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
4、敲開了毒品的門,挖好了自己的墳;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興奮,二吸上癮,三丟性命。
染上毒癮的人一般有以下表現:
1、在家中或單位偷竊錢財、物品,或突然頻頻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錢;
2、長時間躲在自己房間內,或遠離家人、他人,不願見人;
3、外出行動表現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縮的瞳孔,在不適當的場合佩戴太陽鏡;
6、面色灰暗、眼睛無神、食慾不振、身體消瘦;
7、為掩蓋手臂上的注射針孔,夏季穿著長袖襯衣;
8、情緒不穩定、異常的發怒、發脾氣、坐立不安、
9、經常無故出入偏僻的地方與吸毒者交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5. 世界上的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
6.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日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世界范圍的毒品蔓延泛濫,已成為嚴重的國際人民的威脅。據聯合國統計,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額高達5000億美元以上,是僅次於軍火交易的世界第二大宗買賣。
80年代,全世界因吸毒造成了10萬人死亡。毒品不僅嚴重摧殘人類健康,危害民族素質,助長暴力和犯罪,而且吞噬巨額社會財富。對於發展中的國家來說,毒品造成的損失和掃毒所需要的巨額經費更是沉重的負擔。
1987年6月,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舉行了聯合國部長級禁毒國際會議,有138個國家的3000多名代表參加了這次國際禁毒會議。
這次會議通過了禁毒活動的《綜合性多學科綱要》。26日會議結束時,與會代表一致通過決議,從1988年開始將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全國各地對毒品問題的重視,同時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解決毒品問題。
同年12月,第42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為「禁止葯物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即「國際禁毒日」)。
7. 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其中主要有:(1) 1912年《國際鴉片公約》,目的是為了禁止濫用鴉片。(2) 1925年《禁止製造、在國內貿易和吸食鴉片膏協定》以及兩個《國際鴉片公約》和一個《議定書》,謀求禁止吸食鴉片,逐漸做到有效地禁止在遠東殖民地製造和使用鴉片膏,限制麻醉品的生產和製造以及加強對國際鴉片貿易的限制。(3) 1931年《限制製造及調節分配麻醉品公約》和《禁止吸食鴉片協定》,《公約》把麻醉品的製造限於醫療及學術上的正當需要。(4)1936年《取締非法販運危險麻醉品公約》。以上公約及協定經1946年簽訂的《議定書》修改。《議定書》規定,賦予國際聯盟及其有關機構關於麻醉品方面的任務,在國際聯盟解散後,由聯合國和世界衛生組織接替。(5) 1948年《將1931年公約范圍以外的葯品置於國際管制之下的議定書》。(6) 1953年《限制與調節罌粟之種植、鴉片之生產、國際貿易、批發購售及其使用的議定書》,把對鴉片的限制推進一步,使之越來越周密,最後發展為《麻醉品單一公約》。
8. 第一次禁毒公約是什麼
《國際鴉片公約》是第一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國際鴉片公約》是第一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所替代。
9. 三大禁毒國際公約是哪三大
三大國際禁毒公約是:
1、麻醉品單公約;
2、精神葯物公約;
3、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
禁毒的方法如下:
1、不要貪吃陌生人的食物,就算不用花錢,都不要吃。
2、不要吃自己走開一步的食物。
3、不要與對自己壞的人共餐。
4、在自己不能分辯自己吃哪些食物對自己是否有害,不要單獨自己外出開餐。
5、自己不要憑著自己的好奇心去嘗試。
6、一見到別人吸毒或投毒或販毒,立即報警。
7、警察要嚴查懲辦販毒或投毒分子,不可有漏魚之網。
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和腐蝕政權機構,加強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禁毒警示語言如下:
1、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會;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
4、敲開了毒品的門,挖好了自己的墳;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興奮,二吸上癮,三丟性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10. 毒品國際犯罪公約是什麼
第一次將毒品犯罪規定為國際犯罪的公約是《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毒品犯罪公約是什麼
禁止非法買賣麻醉品葯品公約。
解析:本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稱《維也納公約》。
中國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該公約。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本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會議的第六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稱《維也納公約》。
中國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該公約。
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其主要內容有:明確規定毒品洗錢犯罪的概念;明確規定了打擊毒品洗錢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締約國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初步規范了偵查、識別毒品洗錢犯罪案件的國際合作機制等。
我國加入三個國際禁毒公約是《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我國1985年通過的。1988年12月20日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同時聲明,不受該《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約束。
1.《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2.《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3.《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
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是: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OpiumConvention),它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