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國際知識 > 國際法上援引國是什麼意思

國際法上援引國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8-15 02:35:18

㈠ 當援引某國法律時,為什麼有時候不直接援引該國實體法,卻援引沖突規范

這是不同國家的規范不同所導致的。有的國家規定適用他國法律時,不允許反致存在,那就可能導致指向回來的沖突法規范不被適用,直接適用他國的實體法。本身沖突規范就是為了解決不同國家法律體制不同所產生的。是使用實體法的前提條件。

㈡ 引渡是什麼意思

您好,引渡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將促進我國在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從而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
二、 引渡追溯
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 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根據是保護性管轄。 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五、 引渡的客體
引渡的客體是指被他國指控為犯罪的人。可以是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或被請求國家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或無國籍人。其中被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除英、美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拒絕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絕,是因其固執刑法屬地性觀點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原則。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引渡對象是第三國的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有無通知第三國的義務?對此理論上有分歧,實踐中無規定。一般傾向是,請求國根據屬地優越權,無通知義務;而被請求國根據第三國的屬人優越權尤其是保僑權利,應予通知,但也不是義務。
六、 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並必須至少應判處一定徒刑的行為,即所謂的「同一原則」,也叫雙重犯罪原則,或至少是引渡條約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戰爭罪、劫機罪等。而輕微的犯法事件,如違警罪不構成引渡條件。另外,有的引渡條約還專門規定有不準引渡的理由,如被請求締約國的公民,在被請求締約國犯了罪的,根據被請求締約國的法律,由於時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請求締約國已對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決或決定不起訴的。同時,引渡條約一般還規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違反軍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請求一般通過外交途徑辦理。請求一般通過引渡請求書提出,請求書由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轉達通知,並附送犯罪的證明材料。在被請求通知決定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之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收,地點一般在邊界適當處。接收之後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請求引渡國只能就提出請求和准許引渡的罪名進行審判或執行判決,即所謂「專一原則」。否則被請求國有權提出抗議。請求引渡國不經被請求國同意,一般不得將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八條
當外國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純屬軍事犯罪的,應當拒絕引渡。

㈢ 克里米亞和烏克蘭問題上關於國際法的六個怎麼看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所持立場的法律依據概述:克里米亞共和國發表獨立宣言並加入俄羅斯聯邦,是克里米亞人民在烏克蘭依靠外部力量支持、使用武力發動政變的情況下,行使自決權力的合法形式。這種行使自決權力的形式,是唯一能夠在囂張的烏克蘭激進民族主義分子面前保護克里米亞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效方式。這些激進民族主義分子極大地影響了烏克蘭所做出的決定,並直接導致一些烏克蘭地區和講俄語地區的居民利益被無視。這一立場以國際法為基礎,並且完全與國際法相符合。支持這一論點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 自決原則與國家領土完整原則的相互關系。克里米亞的情況是,自決權可以通過分離得以實現。民族自決權,同其它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樣,都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並在1966年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中得到了確認。為了加強《聯合國憲章》的地位,1970年聯合國成員國一致通過了《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根據該《宣言》,「一個民族可自由決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可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並,或選擇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地位,這些均屬於該民族實施自決權的方式」。自決權不只一次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1]、國際法庭的裁定[2]以及人權委員會的評論被得以確認[3]。自決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之一。國際法另一個重要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包括國家不可侵犯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正如上述1970年通過的《關於原則之宣言》中所指出的,國際法各基本原則在解釋和實施上互相關聯,每一原則應參酌其他各原則加以解釋。在1970年的《宣言》中還解答了領土完整原則與自決權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宣言》明確了不得損害「在行為上符合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和自決權的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這一原則在1993年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的《維也納宣言》中得到了確認。該《宣言》再次重申,聲稱保護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的國家,應當擁有「在其領土內毫無偏見地代表所有民族利益的政府」。一般來說,行使民族自決權應當在現有的國家框架內進行,特別是通過實現自治的形式。在國家的實踐中,關於這一點要整體上達成一致。有三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離權:在殖民狀態下、在遭受外國入侵的情況下和「在最極端的情形下」。[4]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到的是,在實踐中也有更加廣泛的針對「以分離為形式行使自決權」的案例解釋。例如,1991年,歐盟通過了在東歐和蘇聯承認新國家的指導性原則,其中包含了援引「民族自決權」作為承認這些國家的依據。在對分離國家的承認標准中,不存在任何讓相關民族無法處於統一國家內的極端條件,在該文件中也沒有指出必須遵守某些決定分離的憲法程序。正是因為歐盟國家採用了這些規定,烏克蘭才得以獲得認可成為一個新國家。讓我們回到克里米亞局勢。這里有一個事實。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出去並加入俄羅斯,發生在「因不能代表整個烏克蘭民族的非法政權上台,而導致克里米亞無法在烏克蘭范圍內實現自決權」的極端條件下。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一部分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在這段歷史中,克里米亞人民沒能在這個國家范圍內實現自決權。因此,在1991年1月,克里米亞州曾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烏克蘭最高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恢復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的法律。四個月後,即6月19日,關於恢復自治權的提議被列入1978年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中。1991年9月,克里米亞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國家主權宣言》。當年,在烏克蘭決定退出蘇聯時,違反了《解決與加盟共和國退出蘇聯有關問題的程序法》第三條。根據該條款,在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內,應當舉行單獨的公投,以決定其最終留在蘇聯還是留在退出了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內。1992年通過了克里米亞憲法,並納入了總統職務。1994年5月20日通過了克里米亞共和國《關於恢復克里米亞共和國憲法基礎》的法令。然而,1994年9月21日,烏克蘭最高拉達將克里米亞共和國更名為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1995年,在沒有取得克里米亞人民同意的情況下,烏克蘭最高拉達和烏克蘭總統決定取消克里米亞的憲法、廢除克里米亞的總統職務。這樣一來,克里米亞的地位從烏克蘭組成中的獨立國家,變成了作為烏克蘭國家領土單位的自治共和國。繼非法和暴力奪取烏克蘭政權之後,在烏克蘭的國家范圍內行使自決權的情況顯著惡化。席捲烏克蘭的是殺戮、屠殺、酷刑、綁架、攻擊記者和人權保護者,因政治原因被監禁,帶有明顯種族色彩的令人發指的沖突事件,其中包括反俄和反猶太人的潛台詞。這些都是執行基輔當局的命令或得到了基輔當局的默許。別的不說,針對該團伙的人員,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們是由基輔非法當局所控制,目的是試圖推翻克里米亞合法政權。基輔政權不能代表烏克蘭的全體人民,尤其是克里米亞居民。對領土也未能實施有效控制,未能確保法治。在這樣的情形下,今年3月17日,克里米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依據克里米亞人民在3月16日舉行的公投中所直接表達的意願,決定宣布克里米亞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克里米亞共和國,而塞瓦斯托波爾是一個擁有特殊地位的城市。3月18日,克里米亞共和國與俄羅斯簽署了加盟合約。在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烏克蘭本身在宣布獨立的時候,就是以1991年蘇聯發生政變,使得自身受到了威脅為理由[5]。那個「基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不允許以分離形式實現自決權」的聲明,並未通過實踐得到證實。眾所周知,1945年聯合國只有55個成員國,而現在成員國的數量是193個。這其中的許多國家都是通過實現自決權而成立的。最近的一個實現自決權的例子是南蘇丹的分離。那個「以分離為形式的自決權僅存在於殖民地背景下」的論題,也根本經不起實踐的檢驗。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在東歐和蘇聯境內成立了一系列國家,其中的一個國家就是烏克蘭。沒有一個人對東歐人民的自決權有爭議,而歐盟國家在剛才提到的關於承認東歐和蘇聯新國家的指導原則宣言中,肯定了其在這種情況下的適用性。該項權利被列入1975年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最終法案(一份主要針對歐洲的文件)中。國際法庭在關於科索沃問題的咨詢意見中,也並沒有制定與「在殖民情況以外宣布獨立」有關的限制。2. 克里米亞的分離在烏克蘭憲法中的合法性問題與其實現自決權毫不相關(無關?)。一個國家的成立以及加入另一個國家,這是由國際法,而不是某個國家的內部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控的。眾所周知,違反一個國家的內部法律並不會自動導致其違法國際法。同樣,在美國提交給聯合國國際法庭的關於「科索沃的單方面獨立宣言符合國際法」的備忘錄中也提到,「獨立宣言在本質上是可以違反國內法律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也違反國際法」。國際法庭自身也同意這種說法,並在分析科索沃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時候,甚至都沒有對該宣言「在塞爾維亞憲法或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中的有效性問題」進行調查。鑒於此,國際法庭得出了以下非常有意思的結論:「法庭被請求發表咨詢意見,不是針對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內法律的標准,而是針對其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標准。法庭可依照國際法對此問題予以答復,而無需受到國內法體系的掣肘」[6]。由此,關於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及其加入俄羅斯的過程是否符合烏克蘭憲法的問題,不影響從國際法的角度承認它是合法的。因而, 如果要認定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其與此相關的公投程序是無效或非法的,那就必須確定在國際法中存有禁止此類行為的特殊規定。如上所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中給出的結論是:「一般國際法中,並沒有適用的、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7]。然而即便進行深入探討「根據烏克蘭憲法,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是否合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的結論也已經非常具有代表性了。當然,法庭研究了科索沃宣布獨立與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制定的《科索沃臨時自治憲法框架》和法規是否存在矛盾的問題。重要的是,法庭開始研究這些規定的目的,只是因為法庭將這些規定當作了國際法。雖然這些條款,毫無疑問,起到的是規范科索沃控制機構的內部機制和行動的作用。在這方面,也頗有意思的事情是,國際法庭在分析科索沃宣布獨立是否與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實施的《憲法框架》相符的過程中,法庭的陳述如下:「......宣布獨立有效,是由決定獨立的人構想的,這並不在臨時階段創建的法規之內,當然它也無法在該法規之內產生效力。相反,法庭認為,宣布獨立者並沒有、也沒打算作為一個該法規的內部創建者並授權採取行動的機構去行事,而是對自己提出目標,採取意義和後果都處於該法規之外的措施......因此,法庭認定,......獨立宣言的作者......不是作為《憲法框架》范圍內的臨時自治機構採取行動,而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之外,作為科索沃人民的代表,共同提出獨立」[8]。因此,法庭認定,宣布科索沃獨立的人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外採取行動,其行為不受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憲法框架》的約束。國際法庭的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宣布的克里米亞獨立。在宣布獨立時,最高委員會議員們的行為表達了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因為獨立宣言本身就是在公投過程中克里米亞人民自由表達意願的條件下通過的。因此,涉及的是克里米亞人民就有關其未來地位的問題的意志的體現。這一過程不受烏克蘭憲法的約束。除此以外,「新基輔政權」用自己的非法行動,違反了至今年2月前存在於烏克蘭的憲法法規。由於「邁丹」武裝行動和烏克蘭最高拉達採取的與關於彈劾總統的憲法適用條款背道而馳的決定,烏克蘭合法總統亞努科維奇被趕下台,同時,包括院長在內的烏克蘭憲法法院的五位法官也被以違憲的方式「掃地出門」。為此,「新基輔政權」沒有權利在嚴重違反自己國家基本法的同時,卻標榜自己是法律的捍衛者,維護其「從烏克蘭憲法的角度看,克里米亞公投屬於非法」的觀點和立場。3. 一些聲稱克里米亞非法從烏克蘭分離的國家,所說的與適用科索沃的規定相反。與此同時,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比科索沃具有更多的國際法律依據。一些目前不承認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並加入俄羅斯的國家,曾經在國際法庭上支持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合法性[9],而科索沃宣布的獨立與塞爾維亞的憲法相違背。例如,英國在其備忘錄中就曾強調指出:「總的來說,『國際法』不禁止退出或分離,在發生相關人民支持的分裂或獨立的國內運動時,並不能保證此前國家的完整性」。在這方面,將科索沃局勢和克里米亞局勢進行一系列的對比,也很有道理:- 當科索沃分離時,塞爾維亞擁有合法的、自由選舉的政權,並願意與科索沃就賦予該地區特殊的地位和更廣泛的權利進行談判。在宣布獨立時,科索沃人的自決權從未受到限制。但我們這樣評論克里米亞就不行。在二十年的時間里,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卻一直在不斷下降,包括通過取消其憲法的手段。在基輔發生違憲政權更迭以及緊隨其後的民族主義和激進主義浪潮席捲的情況下,克里米亞人遭遇到了現實的威脅,即:由人權保護領域基本文件所保證的那些權益,克里米亞人民已完全被剝奪;- 科索沃的獨立宣言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在未考慮該地區全體居民的意見的情況下做出的。科索沃的塞族居民根本沒有機會就此問題發表意見,也沒有機會自己宣布從科索沃獨立。而克里米亞獨立的決定是在全民投票(有國際觀察員在場的公投)的基礎上做出的。公投最終投票率為83%,其中超過95%的克里米亞居民贊成克里米亞獨立並加入俄羅斯;- 俄羅斯沒有干預,也沒有影響克里米亞居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克里米亞人依據公投結果做出的任何選擇俄羅斯都會接受。在這種背景下,此前科索沃自決的歷史也很能說明問題。西方國家多年實施的鼓動科索沃阿族居民分裂的有目的的政策,輔之以貝爾格萊德的「人道主義」轟炸和這些國家對國際法的肆意違反。4. 克里米亞局勢與其他的政治司法先例有共通之處,這也進一步推翻了關於克里米亞局勢首開先河的論斷。在這方面,特別有意思的是馬約特島成為法國的海外省,以及福克蘭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的地位問題。a) 馬約特島。1962年,聯合國大會成立了「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執行特殊委員會」(非殖民化特殊委員會)。1972年,該委員會將葛摩群島納入了上述宣言適用區域的名單。1973年6月15日,法國政府與當時尚屬法蘭西共和國的海外領土,根據法國法律擁有廣泛自治權的葛摩群島政府簽署了有關葛摩群島獲得獨立的程序協定。1974年11月24日,法蘭西共和國通過了在葛摩群島舉行獨立公投的法律,公投結果為參加投票的公民中有95%的民眾同意葛摩群島獨立。根據公投結果,1975年7月6日,葛摩群島國家委員會主席艾哈邁德·阿布杜拉單方面宣布葛摩群島共和國獨立。然而,盡管贊成葛摩群島獨立的平均得票數較高,但某些島嶼的投票結果卻大相徑庭: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同意獨立的得票率達到了99.9%,與上述三島不同的是,馬約特島大部分參加公投的人都反對脫離法國(63%)。鑒於馬約特島的公投結果,1975年7月9日,法蘭西共和國宣布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脫離法國管轄,保留馬約特島居民獨立決定是否脫離法國管轄的憲法權利。聯合國安理會1975年10月17日通過的第375號決議中,向聯合國大會建議賦予葛摩群島聯合國成員地位(法國未參加投票)。鑒於上述聯合國安理會決議,1975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決議,同意葛摩群島加入聯合國,並重申尊重由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組成的葛摩群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1976年,法國把安理會旨在取消馬約特島就自決問題進行公投的決議放在一邊,於1976年2月8日在馬約特島進行了公投,公投的主題為馬約特島是否脫離葛摩群島。公投結果顯示,參加投票的民眾中有99%的人都反對馬約特島繼續成為葛摩群島的一部分。1976年4月11日,舉行了關於馬約特島在法蘭西共和國法律地位的公投。1976年10月2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將上述1976年的公投定義為無效公投,其依據為《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的第六條:「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地破壞國家民族團結與領土完整的行為,都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所不容許的」。法國指出,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僅為建議性決議,不包含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1976年至1994年,聯合國大會針對「葛摩群島馬約特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決議,譴責法國仍然霸佔馬約特島的行為。自1995年開始,聯合國大會一直未曾審議馬約特島的法律地位問題。2009年,馬約特島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馬約特島被賦予了法蘭西共和國海外省的地位。b) 福克蘭群島為了福克蘭群島的歸屬問題,阿根廷與英國之間的爭執一直持續至今(1833年,福克蘭群島曾被英國佔領)。2013年3月,英國決定通過在福克蘭群島舉行公投的方式,來鞏固本國在該群島上的權利。公投問題如下:「您是否願意保留福克蘭群島作為英國海外領土的現有地位?」答案選項有:「願意」或「不願意」。福克蘭群島90%的居民參加了公投,僅有三人投了反對票。根據公投結果,卡梅倫宣布:「我認為(投票)結果中最主要的是我們相信自決,福克蘭群島的居民清楚地表達了他們對本島未來的想法。現在,我希望全世界的國家都能夠尊重這個非常明確的結果」。同時,作為對阿根廷不承認公投結果的回應,英國首相指責阿根廷推行殖民主義。福克蘭群島上有英國最大的海軍基地。5.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的行動,完全符合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歐安組織)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1994年的布達佩斯備忘錄,1997年的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認為俄羅斯接納克里米亞加入版圖的行為是俄羅斯違反了上述文件的觀點,並沒有立足於法律,其動機純粹出於政治因素。在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中,強調了「國家領土完整」和「國界不可侵犯性」[10],並且最終決議書與1970年的原則宣言一樣,也強調了平等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self-determination) [11]。因此,上述關於領土完整和民族自決權原則之間相互聯系的論據,完全符合這一文件。「國界不可侵犯性」禁止侵佔他國邊境,同時也禁止佔領和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的領土。然而通過脫離原所屬國、實現自決權,是合理改變當前國家邊界和領土的自然且合法的過程,因此也就談不上「佔領」或「霸佔」。對這一原則的上述解釋,也得到了蘇聯、南斯拉夫以及其他東歐國家在領土范圍內成立國家的實踐證明,這些國家的成立都得到了歐盟國家和美國的承認(後者還是歐洲安全委員會最終決議書的締約方)。俄羅斯並沒有違反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這一備忘錄並非國際條約,也沒有規定國家的額外法律義務(簽署該備忘錄時國家已有的義務除外)。備忘錄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重申了以下義務:尊重烏克蘭的獨立、主權和現有邊界,放棄使用針對烏克蘭人的武力,以自衛為目的或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的其他行動方式除外。如上所述,俄羅斯的所有行為都嚴格遵守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首先,針對少數民族的非法政權佔領了基輔政府,正是他們制定的政策導致烏克蘭的領土完全遭到了破壞。眾所周知,與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同期的文件,是在布達佩斯通過的俄羅斯、英國、美國和烏克蘭首腦簽署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中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承認必須打擊侵略性民族主義和沙文主義勢力的重要性。這種占據主導地位的趨勢導致克里米亞脫離了烏克蘭。布達佩斯備忘錄沒有規定俄羅斯需承擔強制將克里米亞留在烏克蘭版圖的義務。俄羅斯嚴格履行尊重烏克蘭主權的義務,但其他國家的行動可就不能這樣說了。在基輔發生騷亂事件時,歐盟和美國多次發出對烏克蘭合法當局進行制裁的威脅。西方的特使差不多是駐守在邁丹。而美國與歐盟也將違反所有憲法程序、非法當選的烏克蘭國家元首當成其合法的夥伴。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的條例中也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1975年最終決議書中強調的基礎性原則,包括尊重領土完整、現有國界不可侵犯性,以及民族自決權和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權[12]。基輔當局不承認克里米亞的自決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其關於尊重民族自決權,以及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的義務。基輔當局粗暴違反了1997年條約的第11條,該條規定:「條約雙方當局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相應法案,以預防和抑制任何被定義為煽動暴力或針對個人及公民團體暴力的行為,這種暴力以國家、種族、民族或宗教偏執為基礎。」基輔當局違反上述條例的行為不禁讓人質疑,其是否有資格指責俄羅斯未履行上述條約義務。6. 根據黑海艦隊協議,俄羅斯軍隊駐扎在克里米亞半島的行為對克里米亞宣布獨立的合法性不構成任何影響。在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在此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俄羅斯軍隊均合法駐扎在克里米亞,俄羅斯軍隊駐扎的依據是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2010年4月21日簽署的「關於俄羅斯聯邦黑海艦隊在烏克蘭境內駐扎問題的協議」。俄羅斯沒有破壞這一協議,軍隊人數也沒有超過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關於黑海艦隊分割參數協議中規定的最高人數。俄羅斯軍隊未乾涉包括公投和宣布獨立在內的克里米亞事件的全部進程,這一點也得到了眾多國際觀察員的證實。軍隊駐扎在宣布獨立地區這一事實,其本身並不會影響該地區表達自由意願的合法性。這方面的一個範例是科索沃,在科索沃宣布獨立時,其境內駐扎有北約34個國家的約14000名軍人。[1] 例如,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通過的《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等。[2]《1971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1-32頁,第52-53段,「關於南非不顧聯合國安理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對各國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1995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東帝汶(葡萄牙訴澳大利亞)判決」第102頁,第29段;《2004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I)》,第171-172頁,第88段,「關於在被占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72段,「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3] 人權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評論。[4]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脫離的參考意見》。[5] 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宣布烏克蘭獨立的法案,法案指出:「由於1991年8月19日在蘇聯發生的國家政變,讓烏克蘭處於致命的危險中。為了延續烏克蘭成立國家的千年傳統,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其它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自決權,為了落實《烏克蘭國家主權宣言》,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鄭重宣布烏克蘭獨立,並建立一個獨立的烏克蘭國家——烏克蘭。烏克蘭的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從現在開始,只有烏克蘭憲法和法律在烏克蘭境內有效。本法案自批准之時其生效。」[6]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12頁,第26段。[7]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9-40頁,第84段。[8]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105段。[9] 美國、英國、法國、丹麥、德國、奧地利。[10] III. 國界不可侵犯性成員國認為,所有成員國國界及歐洲所有國家的國界,均具有互不侵犯性。因此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他們都不能容忍任何侵犯上述國界的行為。相應地,成員國將拒絕任何旨在佔領或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領土的要求及行為。IV. 國家領土完整成員國應尊重各成員國的領土完整。鑒於此,各成員國應拒絕任何與《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相悖、旨在破壞任何成員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統一的行為,尤其是應拒絕任何被定義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行為。同樣地,成員國不得將別國領土變為軍事佔領目標或其他以直接/間接的武力措施破壞國際法,或是藉助上述手段威脅使用武力獲得他國領土。任何此類佔領或獲得他國領土的行為都無法被認定為合法行為。[11] VIII. 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成員國應尊重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目標和原則,以及相應的國際法准則(包括屬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准則)定期開展行動。從民族自決平等權利原則出發,所有民族都有權在其願意的時候,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決定自己的內部和外部政治地位,不受外部干涉,並根據己方的觀點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成員國重申尊重和有效執行民族自決平等權利以發展成員國內外友好關系的一般性定義,該定義也規定,以任何形式消除破壞上述原則的行為都非常重要。[12] 第2條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中規定的義務,締約方當局應相互尊重領土完整,並重申現有國界的不可侵犯性。第3條締約方當局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國界不可侵犯性、和平調解爭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包括使用經濟施壓和其他施壓方式)、民族自決權、不幹涉內部事務、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國家間合作、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其他公認的國家法准則基礎上與他國建立友好關系。

㈣ 國際法上的引渡是什麼意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主體限制,保障司法主權)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具有本國國內法作為大前提判定標准)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也就是說要有國際條約作為法律淵源加以援引,雙方均為締約國)

㈤ 國際法問題~

一. 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國家不法行為是指國家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家責任條文草案》,該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歸因於國家。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必須根據國際法能夠歸因於國家,或說該行為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下列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被國際法認為是可以歸因於國家的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不管國家內部採用何種政治結構,依該國國內法具有國家機關地位者,以其資格職務從事的行為,依照國際法被『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不論該機關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或行使的職務是對內或是對外,也不論其在國家結構中處於上級或下級地位。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國家地方政治實體機關的行為,或經國內法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的行為,在該機關職權或授權范圍內,是該國的國家行為。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如果一個或一群人的行為經確定實際上是代表其國家行事的,這些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另外在正式當局不存在時,有理由並實際上行使政府權力的人的行為,被認為是國家行為。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一國或國際組織將某個機構交與另一國支配,則在行使該支配權范圍內的行為,視為該支配國的國家行為。

(5)上述可歸因於國家行為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為,一般地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為。這是由於對其職務內的行為或事項,外國很難判斷他是否超越其國內指示或國內法規定而越權從事;而且這種判斷越權的根據是其國內法,而國內法的規定不能當然地作為免除國際責任的理由。另外,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國家對該官員的懲罰可能是國家承擔責任的一部分,但對官員的懲罰與國家的責任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

(6)叛亂運動極關的行為。在-國領土上的被承認為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為,根據國際法不視為該國的國家行為。已經和正在組成新國家叛亂運動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

(7)一個行為可以歸因於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於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

(8)國家當局暫不存在時的行為。當一國發生內戰、政變或被外國佔領等情況下,可能出現政府當局瓦解或不能實際履行職務。此時,一個人或一群人:

①在政府當局不存在或缺席;

②同時需要行使政府權力要素;

③事實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權力要素。

此時,在三者均滿足的條件下,該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應視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

另外,非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不是國家行為,國家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於某些特定人員,其中最典型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由於其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國的特權與豁免,對於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為,除非特別說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為如果由於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為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為的責任。這也稱為間接責任。或者說,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責任的產生不是由於私人侵害行為本身,而是由於對該私人行為,國家事先或事後的態度和行為。

2、違背國際義務。構成國家不當行為的另一個條件是,該行為是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一國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行為不符合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的要求,不論其所承擔的該國際義務來源於條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的其他淵源。一國對國際義務的違背包括主動違背有關國際法規則的積極作為,也包括對應履行的國際義務消極不作為,二者都構成對義務的違背。構成一國不當行為所違背的義務必須是對其有效的國際義務。持續性、系列性或復合性的行為,只要行為發生或持續到該義務對該國的有效期間,就構成對其有效的相關義務的違背。如果某項義務要求國家以自己選擇的行為達到某種結果,該國未達到所要求的結果為違背義務,但如果該義務允許以後再採取措施達到該結果或相同的結果,則只有當以後仍未達到該結果才構成違背義務。對於要求防止發生某一特定事件的義務,如果沒有具體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則只有該被預防的行為發生時,該國才構成違背義務。對國際義務的違背按照義務的性質又被分為對一般國際義務的違背和對於保護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義務的違背,前者稱為國.際不法行為,後者稱為國際罪行。因此,國家不當行為包括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罪行兩類。
二. 准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援用來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法域的實體法。
特點有:准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准據法必須能夠直接確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三.識別又稱為歸類和定性,是指在適用沖突規范時,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並對有關沖突規范進行解釋的過程。 是國際私法中的特有概念。
產生原因:不同國家對同一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沖突規范;不同國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內容的法律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不同國家對同一問題規定的沖突規范具有不同的含義;不同國家有時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獨特的法律概念。

㈥ 國際法分哪些學派、各有什麼主張

由於對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不同,因此形成的諸多不同的學派的統稱,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舊稱萬國法,又稱國際公法[可疑] (討論),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具體來說就是指處理各個國家及政府組織之間各種關系的規則和各項基本原則的總和,但有時也包括代表一定國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體。關於國際法的法律依據,早期西方社會是不承認的,19世紀英國法學家奧斯丁就認為其僅僅是一種實在道德,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就各國對國際法法律地位的承認和國際間所發生的貿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國際法進行解決這些跡象來看,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得到了確認。不幸的是由於國際社會中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獨立地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因此國際法在淵源上表現為兩國之間條約(或多邊公約)和習慣(又叫慣例)。從實證的角度來考察,名義上國際法對國傢具有約束力,但事實上國際社會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手段。
國際法的特徵主要有
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
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徵: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現在西方法學理論通常將法學劃分出三大經典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自然法學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佔有重要地位,幾乎貫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過程。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無不涉及自然法問題。或者說,在近兩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學說是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經久不衰的理論。因此,認真研究這一理論,對分析、批判和借鑒資產階級法學具有重大意義。
 自然法學異源於古希臘哲學。著名的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與人為法,並認為法是戰爭的產物,將法歸結為永恆的產物。(公元前六世紀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與人為法的區別,但沒有作進一步的論證。但後來,詭辯學派代表人物普羅塔哥拉又對此作了闡述,認為法律起源於自然狀態,是正義的表現。蘇格拉底在此基礎上,正式把法律分成兩種: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並指出法是市民的行為准則。不成文法是人類行為的准則,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須服從神的立法。他的學生柏拉圖,尤其是他是徒孫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正式從法學的角度提出和論證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統。
 率先把自然法系統化的是古羅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統闡述自然法理論的代表作。他不僅給自然法下了定義,而且把它同理性、正義聯系起來,並指出理性與正義均源於自然。他認為,自然法永世長存,萬古不變,是絕對正確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則有兩種情況:凡符合自然法原則的人定法是正當的法律,否則就不是法律。西塞羅把自然法理論推向其發展史上第一個高峰,而是古希臘思想家、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這一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是最後把自然法與神聯系在一起;二是沒有同社會實踐結合起來。盡管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在他們對自然法極為重視,而仍然是「空中樓閣」,從而使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只能成為一種文化遺產。
 中世紀是整個法學的衰落時期,與其它社會科學一樣,法學成為神學的「附庸」與「婢女」。但神學家們沒有忘記自然法這一概念,經過他們的精心設計,毫不掩飾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公開提出自然法從屬於他們所講的上帝創造的永恆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們看來,只有永恆法彩色至高無上的法律,它淵源於神的智慧,就是說,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義、理性統一起來。

 古典自然法學派

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學說的某些觀點,以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並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派。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正義的標准」;他給自然法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義與古希臘的自然法學說有所不同,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到了人間,即他講的理性是指人類的理性,而不歸結於神。更可貴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理性同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系起來,並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他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的觀點:
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觀點
 法律理性論。自然法學說的基本原則,就在於認定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於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學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與理性聯系在一起,但歸宿不同。古希臘把理性歸宿於自然,中世紀把理性、正義淵源於神,而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結於人類。他們認為人類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賦人權論。天賦人權論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來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統化,潘恩等人在《獨立宣言》和《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把它加以規范化;其主要內容有:1)人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2)人權的基點是個人;3)人權是抽象的,超階級的;4)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而財產權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又增加了新的內容。
 社會契約論。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霍布斯、洛克、盧梭都先後系統地論證了這個問題,盡管他們各自講的理由不同,但結論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並讓出一部分權利賦予國家,由國家來保護每個公民的人權。他們的後繼者又把社會契約論擴展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 主權在民論。這是「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的引伸和發展。按照盧梭的說法,由於人們把一部分權利轉讓給國家,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他們放棄權利,因此,人民在國家中應該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是屬於人民,人民可以更換政府。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 了「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理論,他指出:「人民主權」應包括如下原則:(1)主權不可轉讓;(2)主權不可分割;(3)主權不可代表;(4)主權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論。自然法學派主張建立法治國,強調法律至上,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依法辦事,強調權力制約,並把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政治體制。
 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影響最大時間最長的法學流派,特別是 20世紀以來,成為了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世界范圍內曾一度廣泛傳播:
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理論。既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又對社會的發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 自然法學派的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它所謂的「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 自然法學說的復興

 19世紀,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和階級斗爭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學派逐漸被歷史法學派所取代,分析法學派也隨之興起。
 但到20世紀,自然法學派又出現「復興」的局面,德國法理學家斯塔姆勒提出「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學說。他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先與社會和經濟現象而存在,不是經濟決定法,而是法決定經濟。他把法區分「正當的法」與「不正當的法」,並認為「正當的法」是由「不正當的法」演變與發展而成。他所謂「正當」與「不正當」,不在於法的內容,而在於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與所定的標准相適當即為「正當的法」。
 「復興自然法學派」大致可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法學家信奉天主教義,亦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里旦,他認為私人佔有財富屬於自然法,而「自然法之為法,是因為它是對於永恆法的分有。」另一部分法學家雖不公開站在宗教立場上,但提倡理性服從信仰,把自然法解釋為一種理想的永恆的正義,如義大利法學家迭爾維寇。
 二次世界大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進一步被重視,尤其通過幾次大論戰:如富勒與哈克,哈克與德沃金,使自然法學派威信大增。
 自然法學在其發展的歷史中,大致經歷了自然主義自然法學、神學自然法學、理性自然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四個發展階段。
 新自然法學的特點
 自然法學的復興嚴格地講,應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有下列特點:
 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新自然法學派有兩個支派或者說有兩個發展方向,即世俗的與神學的,但他們都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如威瑪政府的司法部長拉德勃魯赫認為,法律必須有絕對的價值准則,否認人權的法律是「絕對錯誤的法律」。他指出實證主義有利於法西斯政權對權力的濫用。他這些法律觀點,德國戰後審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但拉德勃魯赫畢竟是一個相對主義者,是一個典型的不可論者,這當然應予以否定。馬里旦是新自然法學神學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義改造社會。他們突出特點是強調人權,並專門寫了一本《人權與自然法》的名著,認為應用人權制約國家的權力。
 強調當代資本主義的價值觀。新自然法學派不是簡單重復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說教,而是保留舊的形式,賦予新內容,或者乾脆放棄一切虛構,直接強調法律對道德的依賴性。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和德沃金的權利說。德沃金認為,個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規定而存在的。
 新實證分析學派的影響。新自然法學派開始重視法的形式因素,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論,認為,一個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著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內在道德,亦稱法制原則,是一種特殊的、擴大意義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開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確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是事情;(7)法律穩定性;(8)官方行為與法的一致性。
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觀點
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拉德勃魯赫(RadBruch),法國的馬里旦美國的富勒、德沃金和羅爾斯。
 對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流傳至今,是當今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西方法學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 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理念的提出既是人類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又推動社會的發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 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的唯心史觀,它所謂「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 社會法學派

 概說

 社會法學派亦稱社會學法學。這一學派的含義相當混亂,大體上有兩種解釋:一是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特別是研究法律的社會效果與目的;一是指法律強調社會利益,提倡「法律社會化」。
 在20世紀初,這兩種解釋還是有意義的,因為第一種說法盡管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但他們仍然強調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是20世紀20年代以後,「法律社會化」已佔絕對優勢,上述兩種解釋實際上已經趨向一致。
 本來,社會學法學、社會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個概念是一致的。當然,由於研究者本人是法學家還社會學家,其研究的重點和角度是不同的。一般講,法律社會學是「陳述性的」而社會學法學是「規定性的」,意思是說法學家著重於法律規定,社會學家側重於陳述有關事實。
 從社會學法學的發展歷史來看 ,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大的階段:
 早期社會學法學。它產生於19世紀的後期,其創始人是法國的孔德。孔德又是實證主義的創始人。早期社會學法學從不同的角度來解釋法律,諸如生物學、人種學或心理學等等。如英國的社會學家斯賓塞(Spencer)便以生物學為依據,認為社會與國家如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劣汰,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個人自由,一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樣的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的任何活動。奧地利社會學家普洛維奇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斗爭,國家起源於較強的原始民族,對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隨著國家的出現就形成了國內的階級之間的斗爭以及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法律是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對被統治集團進行統治的工具。還有法國的社會學家塔爾德和美國的社會學家沃德,將法律解釋為心理現象,從而創立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學法學。
 現代社會學法學。它又分為兩大派,即美國學派與法國學派。法國學派又稱歐洲學派,其代表人物是奧地利的社會學家埃利希,他認為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決,而社會本身,應該是「活的法律」,他不同於制定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美國現代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是著名法學家龐德(以後專節論述)
 早期社會學法學與現代社會學法學的重大區別有:(1)現代社會學法學不僅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而且特別強調法律是社會效果與社會目的;(2)早期社會學法學強調個人利益個人權利,現代社會學法學強調社會利益;(3)在解釋法律方面現代社會學法學不是從生物、人種、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加以解釋。
 此外,還有一些現代西方法學派別與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有一定差別,一般不稱之為社會學法學,但從其基本趨向來看,仍屬於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可列為社會學法學的支派。如法國的法學家狄驥創立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德國的利益法學等等。

 分析法學派

 分析法學派的由來與發展

 分析法學派是19世紀西方法學三大派別之一,曾長期在英國占統治地位。現在,它仍然被認為是西方法學「三足鼎立」的一家。
 分析法學派大致歷經兩個大的歷史階段,即以奧斯丁為創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學派階段和以哈特為代表的新分析法學派階段。
 分析法學派產生於英國,這並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妥協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後果。奧斯丁的主要觀點有:
 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並以此引伸出「義務、制裁」為法學的基本范疇。在他看來,法律只有是一種命令,才能得到實行;如果僅僅是「告知」、「希望」,實際上是很難得到遵守。他認為,法律作為一種命令,只有來自主權者才有實際意義,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 法律與道德沒有聯系,即劃分實在法與理想法。在他看來。法學就是研究法,「惡法亦法」,也屬於研究范圍。
 他認為法律有兩種,應當法和實在法,法理學的任務在於研究實在法,從而開創法學領域實證研究和形式主義風氣。
 毫無疑問,奧斯丁的觀點與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是矛盾的;同時,他將法律與道德分離是荒謬的;但他提出法學應研究實在法有一定價值,在客觀上促進法學的發展。

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哈特(Hort),原為出庭律師,1952年由牛津大學教師升為該校法理學講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
 新實證主義法學是在論戰中形成與發展的。戰後哈特與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進行了三次大論戰:第一次是哈特與美國法理學家富勒長達數年的論戰;第二次的哈特與英國法官德夫林的論戰;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論戰。
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學演講時,作了一個《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的報告,為法律實證主義進行了辯護,並對富勒等人進行了攻擊,從而揭開了第一次論戰的畜牧。富勒當即發表了《實證主義和忠於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駁。60年代,兩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進一步批駁對方。這次論戰實際上是西方法理學中傳統的自然法學和法律實證主義兩大派之爭。分析法學認為,自然法學是一種形而上學,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義的,而非實在的法律。自然法學則認為,實在法,通常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符合代表某種正義、道德的自然法。
 第二次論戰的焦點仍然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具體問題是: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戀的問題。法官德夫林主張禁止,而哈特根據自由派道德觀點,認為不應該禁止。在爭論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 第三次論戰是哈特與德沃金。德沃金對哈特的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提出異議,並闡明了原則、規則和政策的關系

㈦ 國際法中的「援引」是什麼意思求詳細解釋

就是引用的意思

㈧ 援引國家豁免是什麼意思 跪求

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也稱國家主權豁免或國家管轄豁免。國家豁免泛指一國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轄,即非經一國同意,該國的行為免受所在國法院的審判,其財產免受所在國法院扣押和強制執行。

㈨ 國際法有關問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第四十七條:關於表示一國同意權力之特定限制。

第四十七條 關於表示一國同意權力之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國同意承受某一條約拘束之權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將此項限制通知其他談判國,該國不得援引該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實以撤銷其所表示之同意。

首先,這個條約中的代表,是指一國的外交代表。你應該要知道,簽訂條約的外交代表,除了一國首領,國家元首,外交部部長以外,都需要出具全權證書,才能夠代表國家簽訂條約,其他談判國才能相信,或者是認定,這個代表是在代表國家行事。
這里所說的「一國同意承受某一條約拘束之權力」便是指的該代表代表國家簽訂條約的權力。而特定限制就是指的該權力的許可權或者是行使該權力的限制條件。也就是說,如果該代表的簽訂條約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但是,該代表卻在談判,簽署過程中,做了國家限制他不能夠做的事情,那麼除非在他同意加入條約以前,將他權力的限制條件通知其他談判國(這便使得其他談判國知道這個代表違禁了),要不然,派出這個代表的國家不能以這個代表超越許可權,或者是沒有遵守禁止事項為由宣布撤銷同意加入條約的意思表示。
舉例說明就是這樣的:爸爸給了十塊錢讓媽媽去買醬油,但是媽媽拿著十塊錢去買了醋,除非老闆知道這十塊錢是用來買醬油的,否則爸爸不能說,我沒讓她買醋,讓老闆把醋給退了。就這么回事兒。
這一條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國際法的原則——那就是國家代表的行為便是國家行為。由於國家是實體,所以在作出一定行為的時候,總是依靠個人作出的。但是,如果個人在作出該行為的時候,出現了過錯,這不僅是他自身的行為的過錯,也將導致一個國家的行為過錯。國家不能夠主張,由其個人來承擔過錯。如果不對這一點進行限制,那麼國家便會讓個人替自己背黑鍋。就好像當初美國炸毀中國駐前南的大使館,聲稱是指揮出錯。所以,這一條實際上是杜絕條約簽署之後,國家耍賴,將過錯推到個人身上的情況。

閱讀全文

與國際法上援引國是什麼意思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金華義烏國際商貿城雨傘在哪個區 瀏覽:773
俄羅斯如何打通飛地立陶宛 瀏覽:1147
韓國如何應對流感 瀏覽:932
在德國愛他美白金版賣多少錢 瀏覽:969
澳大利亞養羊業為什麼發達 瀏覽:1408
如何進入法國高等學府 瀏覽:1485
巴西龜喂火腿吃什麼 瀏覽:1417
巴西土地面積多少萬平方千米 瀏覽:1277
巴西龜中耳炎初期要用什麼葯 瀏覽:1241
國際為什麼鋅片如此短缺 瀏覽:1645
巴西是用什麼規格的電源 瀏覽:1468
在中國賣的法國名牌有什麼 瀏覽:1369
在菲律賓投資可用什麼樣的居留條件 瀏覽:1280
德國被分裂為哪些國家 瀏覽:890
澳大利亞跟團簽證要什麼材料 瀏覽:1223
德國大鵝節多少錢 瀏覽:885
去菲律賓過關時會盤問什麼 瀏覽:1208
澳大利亞女王為什麼是元首 瀏覽:1039
有什麼免費的韓國小說軟體 瀏覽:768
申請德國學校如何找中介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