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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的實體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8-15 03:50:54

㈠ 什麼是國際人格的實體

國際人格的實體就是國際人。

㈡ 資料庫的幾個基本概念,數據,對象,實體,屬性,數據模型

人們把客觀存在的事物以數據的形式存儲到計算機中,經歷了對現實生活中事物特性的認識、概念化到計算機資料庫里的具體表示的逐級抽象過程,即現實世界-概念世界-機器世界三個領域。有時也將概念世界稱為信息世界;將機器世界稱為存儲或數據世界。
一、三個世界
1、現實世界 人們管理的對象存於現實世界中。現實世界的事物及事物之間存在著聯系,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質決定的。例如學校的教學系統中有教師、學生、課程,教師為學生授課,學生選修課程並取得成績。
2、概念世界 概念世界是現實世界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聯系的一種抽象描述,從而產生概念模型。概念模型是現實世界到機器世界必然經過的中間層次。涉及到下面幾個術語:
實體:我們把客觀存在並且可以相互區別的事物稱為實體。實體可以是實際事物,也可以是抽象事件。如一個職工、一場比賽等。
實體集:同一類實體的集合稱為實體集。如全體職工。注意區分"型"與"值"的概念。如每個職工是職工實體"型"的一個具體"值"。
屬性:描述實體的特性稱為屬性。如職工的職工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稱等。
關鍵字:如果某個屬性或屬性組合的值能唯一地標識出實體集中的每一個實體,可以選作關鍵字。用作標識的關鍵字,也稱為碼。如"職工號"就可作為關鍵字。
聯系:實體集之間的對應關系稱為聯系,它反映現實世界事物之間的相互關聯。聯系分為兩種,一種是實體內部各屬性之間的聯系。另一種是實體之間的聯系。
3、機器世界 存入計算機系統里的數據是將概念世界中的事物數據化的結果。為了准確地反映事物本身及事物之間的各種聯系,資料庫中的數據必須有一定的結構,這種結構用數據模型來表示。數據模型將概念世界中的實體,及實體間的聯系進一步抽象成便於計算機處理的方式。
二、E-R模型
E-R模型(實體聯系模型)簡稱E-R圖。它是描述概念世界,建立概念模型的實用工具。E-R圖包括三個要素:
實體(型)――用矩形框表示,框內標注實體名稱。
屬性――用橢圓形表示,並用連線與實體連接起來。
實體之間的聯系――用菱形框表示,框內標注聯系名稱,並用連線將菱形框分別與有關實體相連,並在連線上註明聯系類型。
聯系歸結為三種類型:
1)一對一聯系(1:1)
設A、B為兩個實體集。若A中的每個實體至多和B中的一個實體有聯系,反過來,B中的每個實體至多和A中的一個實體有聯系,稱A對B或B對A是1:1聯系。注意,1:1聯系不一定都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可能存在著無對應。如一個公司只有一個總經理,一個總經理不能同時在其它公司再兼任總經理,某公司的總經理也可能暫缺。
2)一對多聯系(1:n)
如果A實體集中的每個實體可以和B中的幾個實體有聯系,而B中的每個實體至我和A中的一個實體有聯系,那麼A對B屬於1:n聯系。如一個部門有多名職工,而一名職工只在一個部門就職,部門與職工屬於一對多的聯系。
3)多對多聯系(m:n)
若實體集A中的每個實體可與和B中的多個實體有聯系,反過來,B中的每個實體也可以與A中的多個實體有聯系,稱A對B或B對A是m:n聯系。如一個學生可以選修多門課程,一門課程由多個學生選修,學生和課程間存在多對多的聯系。
必須強調指出,有時聯系也有屬性,這類屬性不屬於任一實體只能屬於聯系。
三、數據模型簡介
數據模型由三部分組成,即模型結構、數據操作和完整性規則。這里主要介紹模型結構。DBMS所支持的數據模型分為四種:層次模型、網狀模型、關系模型、面向對象模型。其中第四種數據模型目前並未成熟,因此傳統的說法有前三種數據模型。
1、基本層次聯系
層次模型和網狀模型有共同點,可以把它們統稱為格式化模型。基本層次聯系就是包括兩結點和一邊的基本單元,兩個實體間的有向邊代表的基本層次聯系表示一對多的聯系。通常把表示1的實體放在上方,稱為父結點,把表示N的實體放在下面,稱為子結點。
2、層次數據模型
用村形結構表示實體及其之間的聯系的模型稱為層次模型。該模型的實際存儲數據由鏈接指針來體現聯系。特點:有且僅有一個結點無父結點,此結點即為根結點;其它結點有且僅有一個父結點。適合用表示一對多的聯系。
3、網狀模型
用網狀結構表示實體及其之間的聯系的模型稱為網狀模型。允許結點有多於一個的父結點,可以有一個以上的結點無父結點。適合用於表示多對多的聯系。
層次模型和網狀模型從本質上都是一樣的。存在的缺陷:難以實現系統擴充,插入或刪除數據時,涉及到大量鏈接指針的調整。

㈢ 法律中的實體指的是什麼

所謂法律實體,是指法律體系內部用來調整主體交往關系中具有目的或目標性權利和義務內容的法律。它與法律程序(程序法)是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實體構成了法律體系的基礎,在一國或國際上的法律體系中,任何法律程序都應圍繞著如何實現法律實體性規定而設定和運轉。

㈣ 國家實體指什麼

國家是階級社會中具有確定的領土、一定數量的居民和能行使主權,具有一定的政權組織的政治、經濟和軍事等的綜合實體。國家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它主要由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組成。職能是對內壓迫敵對階級、敵對勢力和對社會實行管轄,對外進行各種交流和抵禦外敵入侵。在國家的構成中,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和地理區域,居民是國家的基本要素和構成的基礎,主權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物的最高權力,政權組織是執行國家職能的權力機構。各個國家在地球表面都具有確定的地理空間,享有國際法確認的獨立權、平等權、管轄權和自衛權等基本權利,有不侵犯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國家的軍事地理環境是該國軍事統帥機關確立國防發展戰略和准備與實施反侵略戰爭的地理基礎。

㈤ 國際私法中什麼是程序問題,什麼是實體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在區分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上主要有哪些做法

該理論認為,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很難確定。如果就擴大一國主權范圍的角度來考慮,將網路中的行為直接解釋進已有的規則是可以的,這是各國尤其是技術強國願意採取的做法,但勢必造成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不利於案件的解決,也不利於建立國際司法秩序。就國際社會司法秩序的維護來看,應當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應以被告的國籍或住所地及可執行標的所在地確定一國直接管轄的國際司法管轄權。就國內司法管轄權來看,侵權案件更是如此。(9)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
這一管轄理論的立足點主要有二:其一,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其二,將網路行為直接解釋進已有規則將造成過多的管轄沖突。其結論是應以被告國籍或住所及可執行標的所在地確定網路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以下分別加以考察。
第一,該理論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雖然在網路空間認定侵權行為地比較困難,但絕非意味著人們將對此無能為力。直接將傳統侵權行為地的識別標准運用到網路侵權案件的管轄中,確實可能會造成司法管轄的沖突,但是問題似乎也可以通過改造和發展侵權行為地理論、重新確定侵權行為地的識別標准而解決,侵權行為地管轄原則並未到山窮水盡的時候。放棄侵權行為地管轄,既不符合人們長期以來的管轄觀念,也抹殺了侵權行為案件與一般訴訟案件的差別,是否科學、合理有待進一步探討。
第二,該理論所提倡的被告國籍、住所地及可執行標的所在地是否應當作為網路侵權案件管轄地確定的連結因素,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作為連結因素,仍是個問題。
筆者認為,被告的國籍不應作為確定網路侵權地域管轄的連結因素。理由如下:1、以國籍為連結因素的「法國模型」,(10)因缺乏對內外國當事人的平等保護而早已被多數國家摒棄。2、網路具有不確定性,國籍作為連結因素,其與管轄法域的聯系比起網址、居所、侵權行為地等因素與管轄法域的聯系還要弱得多。除了身份上的隸屬關系之外,一個網路侵權案還應當與法院地具有實質上的某種關聯 。3、由於缺乏對外國當事人的平等保護,根據「國籍管轄」確定的法院的判決很難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從而不能達到保護本國國民的利益的目標。
被告住所地雖然是普遍認同的侵權管轄的基礎,但是由於前文已加以說明的困難,該管轄基礎是否仍然應當佔有象從前那樣的地位值得重新考慮。至於可執行標的物的標准,則完全不利於保護國家的司法主權而不應當採納。假設一個網路侵權人是外國人,其財產或其他可執行標的均在國外,但對我國公民、法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我國法院以「可執行標的」在國外為由而放棄對本國公民、法人的司法保護,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哀。
3、技術優先論。該理論認為,由於網路發展的不平衡,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網路發展明顯快於其他地方,像我國的北京、上海和廣東的一些地區,ISP、ICP集中,網路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當由這些城市和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路侵權案件。(11)但是,正如很多學者認為的那樣,該理論雖然在短期內有助於網路侵權案件的審理,提高辦案質量,但從長遠上看,不利於網路在各地的進一步發展,同時也造成對部分案件當事人的損害,剝奪了網路技術相對落後地區法院的管轄權,有失公平和公正。(12)
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論。該理論認為,對於網路侵權案件,由於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所以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權行為地原則決定對案件的管轄權。而且,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雖然可行卻不合理。因為,在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往往與原告相距甚遠,如果生硬地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給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製造障礙,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正當權益。因此,對網路侵權糾紛,應當且只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13)
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比較充分的意識到「原就被」原則的困境以及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的不確定性特徵,相對其他管轄理論,合理性更大一些,但是僅以原告所在地為確定網路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連結因素,似乎有些矯枉過正。不過總體上來講,這一理論的確為我們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5、「最低限度聯系」理論。該理論是美國法院「長臂管轄權」理論中的基本理論。根據「最低限度聯系」原則,如果一州與訴訟所及的事務有「最低限度聯系」,則該州可以對位於該州邊界以的人和組織行使管轄權。在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於「最低限度聯系」有不同的理解,即「最低聯系原則」、「有意接受原則」和「營業活動原則」。該理論本質上是擴張的域外管轄權。(14)筆者認為該理論不應支持,但有可資借鑒之處。現結合有關案例進行分析。
在1996年的Maritz,Inc.V.Cybergold,Inc.案(案例1)中,原告是密蘇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擁有一個網址,並在其網址上創建了一個郵遞列表,使訪問該網址的用戶可以通過該郵遞列表收到公司服務的信息。原告於1996年4月向密州東區法院起訴,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進行不正當競爭。被告提出了管轄異議,認為密州法院無權管轄,但密州法院裁決對此案有管轄權。法院認為,被告網址的特性並非是被動的,因為用戶可以通過郵遞列表收到來自被告公司的信息。這種情況符合美國關於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間「最低限度接觸」的原則,密州法院有權管轄。(15)在Cybersell,Inc. V.Cybersell,Inc.案(案例2)中,原告是亞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家公司,兩公司的名稱中都有「網路銷售(Cybersell)」的字樣。被告創建了一個網頁,其中包含「網路銷售」(Cybersell)的標識,一個本地的電話號碼,一個發送電子郵件的邀請函以及一個超文本鏈接(用戶能通過此鏈接介紹自己的情況)。原告向亞利桑那州地區法院起訴被告侵犯其商標權。地區法院以管轄權不充分為由駁回此案,聯邦上訴法院第9巡迴法庭維持了該裁決。法院認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通過網路並沒有任何的商業行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沒有「有意圖地」謀求該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該州法律的保護。法院最後總結說,「簡單地將別人的商標作為域名並放置在網路上,就判定該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這種說法是缺乏依據的」。原告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地將他的行為指向訴訟管轄地。(16)這兩個案例,充分反映了美國法院的「最低聯系原則的」的發展軌跡:案例1的觀點認為被動的網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基礎,但「交互性」的網址可以構成「最低聯系」;案例2認為除了網址之外,還應當具有「有意圖地」即「有意接受」才能構成「最低聯系」。除了上述兩個觀點之外,營業活動原則是美國法院在適用「長臂管轄權」時確定「最低聯系」的又一標准原則。在Codt V. Ward一案(案例3)中,康涅狄格州法院就適用了這一原則,認為被告通過電話、E-MAIL和聊天室,採用虛假陳述的手段誘導了原告購買股票,構成了與康州的「最低聯系」。(17)。
筆者認為,無論是「交互性網址」還是「有意利用」,司法實踐證明,美國的「最低限度聯系原則」標准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自由裁量權,不同的法官對於案件的理解不同,導致的結果也可能大不相同。因此,這兩種觀點,都不應加以推廣,尤其在我國部分法官的法律素養、司法良心尚有待提高的情況下,更不應當接納這一觀點。另外,美國在網路侵權司法實踐中的「最低限度聯系」是一種「接觸的管轄權」,這種虛擬的聯系有別於現實的聯系,使網路使用者可能時時受制於其從未接觸的區域的管轄而導致過重的負擔。而案例3中的「營業活動原則」,則實際上接近於傳統侵權,網路因素所佔比例已不那麼明顯。因此,筆者認為,「最低限度聯系」理論仍不足以成為獨立的網路侵權管轄原則。但是,筆者認為,該理論中的 「有意接受」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因此,在確定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時,或可借鑒。關於這一點,將在下文詳述。
6、伺服器所在地法院管轄論。該理論認為,伺服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其穩定性比網址更高;伺服器位置所在地與管轄區域之間的關聯度體現在「伺服器」所在地是一種物理位置,與虛擬的「網址」相比,其關聯度更高。因此,伺服器類似於「居所」,由伺服器所在法院管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與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更容易融合。(18)
筆者認為,基於網路的虛擬性,受侵害人直觀意識范圍內,根本無法確定對方的伺服器所在地究竟位於何處,確定起訴法院存在技術上的困難。比如,一個中國網站的伺服器完全可能位於美國、英國或者是太平洋上的一個小島上,而且很多網站擁有不止一個伺服器,而這些伺服器很可能位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一個訴訟案件中,要求原告具備網路技術人員的才能,是不切實際的。一個網路侵權行為的過程,又可能涉及不同的IAP和ICP伺服器,因此伺服器並不具有唯一性,從而有別於傳統的居所。作為侵權的結果,比如一篇誹謗文章,可能被通過不同IAP上網的人讀到,這樣一來,選擇伺服器所在地就更加困難了。因此,在網路侵權案件中伺服器所在地仍不能作為獨立的確定地域管轄的連結因素。不過,由於IAP和ICP伺服器在網路侵權中的作用不同,在確定侵權行為地時,可以作為參考的因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上述各種新管轄理論,尚不足以為網路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提供一種恰當的解決方案。

三、筆者的觀點:原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有序管轄原則

筆者對於網路侵權地域管轄的觀點如下:
1、原告住所地優先原則。
(1) 原告住所地管轄的合理性。
第一,與網路侵權有關聯的參數諸如網址、伺服器所在地、侵權人數量、終端設備所在的等很不穩定或難以確定,而如上文所述「原就被」原則面臨的困難,被告住所地再作為確定管轄的連結因素的基礎亦已不復存在,而原告住所地既是確定的,而且在實踐中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節省訴訟成本。
第二,網路的全球性特點,導致網路侵權常常表現為跨國糾紛,在承認第一點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國家司法管轄權,維護本國公民利益,有必要將原告住所地確定為管轄的基礎。
第三,原告住所地與網路侵權具有最密切的聯系。從網路侵權的發生來看,侵權人實施侵權,明知該侵權行為將涉及被侵權人所在地,而被侵權人常常是原告,同時,網路侵權的結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現得最為明顯。
因此,筆者認為,將原告住所地確定為管轄基礎是合理的。
(2) 原告住所地管轄的優先性。
筆者認為,網路侵權依靠網路技術實施,從選擇起訴的便利上看,確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可以避免尋找侵權行為發生地、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術難題,因而最具效率,有利於案件的審理。而原告所在地在起訴時是唯一的,有利於節省訴訟成本,不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於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沖突。另外,因為網路侵權的結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現得最為明顯,由原告所在地優先管轄,可以使受害者的權益損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彌補,有利於保護社會權利的平衡,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在網路侵權案件地域管轄中,原告住所地管轄應當作為優先的原則。
2、侵權行為地管轄。
(1)在網路條件下,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侵權糾紛仍然實際可行。關於這一點,筆者在關於「取消侵權行為地作為識別因素的理論」已有詳細分析,不再詳述。筆者認為,侵權行為地管轄作為傳統管轄的普遍原則,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相對穩定的觀念,同時法院審理案件也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在沒有更好的管轄基礎的情況下,不應當輕易摒棄。因此,當原告住所地法院被認為是「不方便法院」(下文詳述)時,侵權行為地可以被援用作為確定管轄的基礎。網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管轄的實施難度在於確定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地。
(2)確定網路侵權行為地的參考因素。
筆者認為以下因素可以在確定網路侵權行為地中作為參考因素:
①計算機終端和ICP伺服器。根據前文關於網路侵權行為過程的分析,在一個侵權行為實施過程中,通常要涉及計算機終端、ICP伺服器環節。在這兩個環節中,網路侵權行為以數據復制或存儲的形式被記錄,並能通過技術手段被感知。從網路侵權行為的過程來看,IAP伺服器、DNS域名伺服器、節點計算機設備、網卡、MODEM等網路設備上的數據存儲和復制是隨機的、動態的和臨時的,類似於計算機緩存,隨時會被覆蓋和更新,而在終端計算機上和ICP伺服器中,除非有意識地刪除,數據將保留較長的時間,因此相對穩定。而侵權人使用的終端計算機設備是侵權人積極實施侵權行為的必要工具,受害人使用的終端計算機設備是其感知侵權行為的必要工具,ICP伺服器則是侵權行為在網路空間得以完成的終點,也是侵權結果在網路上被感知的起點,可見實施和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和ICP伺服器與網路侵權行為存在實質性的關聯。因此,將計算機終端和ICP伺服器作為確定網路侵權行為地的參考因素是合理的。
②侵權人的有意利用。「有意利用」即「有意接受」,但筆者認為「有意利用」的表述更能反映侵權人實施侵權和被侵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內容時與ICP 伺服器的關聯關系,具有主動性的特點。在美國的「最低限度接觸」理論和實踐中,「有意接受」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筆者認為,這一理論和實踐值得各國立法予以借鑒。傳統民法學的觀點認為,普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要件之一。只要深入理解,不難看出這一要件的內涵實質上可以表述為:侵權行為人只應當對自己意識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在網路侵權案件中,作為侵權行為形式的數據流可能在不同的ICP伺服器中發生存儲和復制,從而存在多樣性和擴散性。假設存在這樣一個案例:甲未經乙的許可,將乙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A網站,後由丙轉貼到B網站上,乙在B網站上讀到被侵權的作品。這一假定的案例中,網路侵權行為的數據流同時在A和B的ICP伺服器上被復制和儲存。在這種情況下,甲對於A的ICP伺服器上的復制和存儲顯然是積極的和有意指向的,因而應當是「有意利用」,而對於B的ICP伺服器上的復制和儲存,顯然不是「有意利用」。乙在閱讀作品時「有意利用」的ICP伺服器則剛好相反。因此,筆者認為,在以伺服器作為侵權行為地的參考要素是,是否「有意利用」是應當被考慮的因素。
(3)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結果地的確定、
①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是指實施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侵權人有意利用的ICP伺服器所在地。「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所為,其所為通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因此,侵權行為實施地的確定應當以被告為中心,以實施復制、傳輸等侵權行為的設備為線索,認定其所實施侵權行為的地點。」(19)筆者認為,以實施網路侵權行為的終端設備、ICP伺服器為設備和技術參考因素,以侵權行為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為主觀狀態的審查標准,把實施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侵權人有意利用的ICP伺服器所在地認定為侵權行為地,是合乎邏輯的。
②網路侵權行為結果地,是指被侵權人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慫�詰鞀蟣磺秩ㄈ擻幸飫�玫摹⒎⑾滯�縝秩ㄐ形�腎CP伺服器所在地。侵權行為以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為特徵,通常可因其影響被侵權人的程度不同而判斷損害的大小,因此,侵權結果與被侵權人密切關聯,網路侵權行為結果地的確定,應當以被侵權人為中心進行判斷。以被侵權人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終端設備、ICP伺服器為設備和技術參考因素,以被侵權行為人為中心,以「有意利用」作為主觀狀態的審查標准,網路侵權行為結果地理所應當確定為被侵權人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或被侵權人有意利用的、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ICP伺服器所在地。
曾經有學者提出,以原告發現網路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或伺服器所在地為確定網路侵權行為結果地的標准,原告可以隨便通過公證從任何地方下載相關的網頁、郵件資料,從而將使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無限擴大,導致全球的法院均有可能管轄特定的案件。筆者認為,這種擔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文主張的原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有序管轄已經使得侵權行為地管轄只能基於「不方便法院」才能適用,這一擔憂因素真正成立的機會並不多,而且本文提供的解決方案中,被告得以「不方便法院」作為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已經有效防止了原告的濫訴。另外,在存在同一級別的管轄權沖突的情況下,基於傳統的管轄理論,先受訴法院取得管轄權,而其他法院則自動喪失了管轄權。因此,這種擔憂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
(4)不方便法院。
「不方便法院」理論是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理論之一。其涵義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活動中,由於原告可自由選擇一國法院而提起訴訟,他就可能選擇對自己有利而對被告不利的法院。該法院雖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如審理此案將給當事人及司法帶來種種不便之處,從而無法保證司法的公正,不能使爭議得到迅速有效的解決。此時,如果存在對訴訟同樣具有管轄權的可替代法院,則原法院可以自身屬不方便法院為由,依職權或根據被告的請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絕行使管轄權。」(20)不方便法院理論認為,被告以原受理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為由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須有兩個條件:第一、有充分可替代法院,充分可替代法院的條件包括:(1)對案件具有管轄權;(2)與訴訟關系密切。第二,不違背公共政策。(21)
筆者認為,「不方便法院」理論是解決原告濫訴的有效策略,並且其適用並不違背傳統的「關聯性」標准,完全可以在國內訴訟和網路相關爭議的訴訟中推廣。尤其是在原告住所地優先管轄原則下,顯得十分必要。在網路侵權行為結果地可能導致管轄權擴散的情況下,同樣也是避免原告濫訴的有效辦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網路侵權訴訟案件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優先管轄,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情況下,可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原告認為被告提出的替代法院系「不方便法院」的,即使在堅持主張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其認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單作為候補。為了避免管轄異議的反復,原告提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名單的時間應當限定在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合理期限內。原、被告對於各自提出的不方便法院主張及充分可替代法院負有證明的義務。

四、最高院兩個司法解釋的不足及立法建議

在缺乏正式立法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和《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二」,分別對網路著作權侵權和域名侵權案件的管轄作了規定。「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存在以下不足:(1)比較上述規定,可以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行為地認定標准時,從解釋一到解釋二,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緘默,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網路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是否應當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准仍存在疑惑。筆者認為,這種疑惑的產生,原因有二:第一,網路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未合理區分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的特殊性;第二、沒有區別不同性質、不同場所的伺服器在網路侵權行為實施以及產生結果的過程中的作用大小和關聯度。 (2)在確定管轄標准多樣化的情況下,沒有設定適當的順序,易導致管轄爭議;(3) 在確定「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管轄標準的情況下,沒有設定有效的防範原告濫訴的合理補救措施;(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標准,忽視了網路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關聯度較低和認定困難的問題。
鑒於我國尚未有對網路侵權管轄確定的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存在種種不足,筆者基於本文的分析,認為在正式立法時,對於網路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可以設立以下條款:
1、網路侵權糾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認為其管轄特定網路侵權糾紛時系不方便法院的,可以放棄對該案的管轄,將案件移送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放棄管轄的,應當根據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單,依職權進行審查,確定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未經被告異議或者沒有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得放棄對案件的管轄。
2、本法所稱不方便法院,是指由其審理特定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會明顯導致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應訴困難或審理特定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時具有其他有違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不方便因素的人民法院。
3、本法所稱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是指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網路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
4、本法所稱網路侵權行為地,是指侵權人實施網路侵權行為時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人實施網路侵權行為時有意利用的ICP伺服器所在地、被侵權人獲知網路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或被侵權人獲知網路侵權內容時有意利用的ICP伺服器所在地。
5、被告認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管轄特定網路侵權糾紛案件時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管轄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並同時提交其認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稱。逾期視為沒有提出。
6、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事實上系不方便人民法院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管轄法院提供自己認為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的名稱。逾期視為沒有提出。
7、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於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充分可替代人民法院名單應當合並審查,作出是否移送管轄的裁定。
原、被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經上一級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法院後,原、被告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再次提出管轄異議。
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另行移送。( 作者單位: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 )
主要參考文獻:

1、於志剛主編:《網路民事糾紛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㈥ 經濟學中的實體是什麼概念

經濟中有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實體經濟是指物質的、精神的產品和服務的生產、流通等經濟活動。包括農業、工業、交通通信業、商業服務業、建築業等物質生產和服務部門,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識、信息、藝術、體育等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部門。實體經濟始終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
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系,可以歸納為:實體經濟藉助於虛擬經濟,虛擬經濟依賴於實體經濟。下面分別論述。
1、實體經濟藉助於虛擬經濟
這表現為三點:第一,虛擬經濟影響實體經濟的外部宏觀經營環境。實體經濟要生存、要發展,除了其內部經營環境外,還必須有良好的外部宏觀經營環境。這個外部宏觀經營環境中,就包括全社會的資金總量狀況、資金籌措狀況、資金循環狀況等。這些方面的情況如何,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實體經濟的生存和發展狀況,而這一切都與虛擬經濟存在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因此,虛擬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實體經濟的外部宏觀經營環境。第二,虛擬經濟為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後勁。實體經濟要運行、尤其是要發展,首要的條件就是必須有足夠的資金。那麼,各類實體經濟用於發展的資金從哪裡來呢?不外乎兩條途徑:一條是向以銀行為主體的各類金融機構貸款;另一條則是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各類有價證券籌措資金。從發展的趨勢看,相比較而言,通過第二條途徑解決實體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問題,會更加現實,也會更加方便、快捷。這樣,虛擬經濟就為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後勁。第三,虛擬經濟的發展狀況制約著實體經濟的發展程度。從歷史上看,虛擬經濟的發展過程經過了五個階段,即閑置貨幣的資本化、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的市場化、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國際金融的集成化等。事實證明,虛擬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對實體經濟發展的影響也就不同,亦即虛擬經濟發展的高一級階段對實體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總比虛擬經濟發展的低一級階段對實體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要大一些。反之,則會小一些。
2、虛擬經濟依賴於實體經濟
這也表現為三點:第一,實體經濟為虛擬經濟的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虛擬經濟不是神話,而是現實。因此,它不是吊在天上,而是立足於地下。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無論是它的產生,還是它的發展,都必須以實體經濟為物質條件。否則,它就成了既不著天也不著地的空中樓閣。第二,實體經濟對虛擬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整體經濟的進步,實體經濟也必須向更高層次發展。否則,它將「消失」得更快。實體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對虛擬經濟的新要求,主要表現在對有價證券的市場化程度上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上。也正是因為實體經濟在其發展過程中,對虛擬經濟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所以才使得它能夠產生、特別是使得它能夠發展。否則,虛擬經濟就將會成為無根之本。第三,實體經濟是檢驗虛擬經濟發展程度的標志。虛擬經濟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實體經濟,即發展虛擬經濟的初衷是為了進一步發展實體經濟,而最終的結果也是為實體經濟服務。因此,實體經濟的發展情況如何,本身就表明了虛擬經濟的發展程度。這樣,實體經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檢驗虛擬經濟發展程度的標志。
綜合上述,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存在著極其密切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它們誰也離不開誰,至少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會是這樣的。
3、正確處理兩者之間關系的原則
既然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就必須對它們進行很好的處理,不然就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發展。那麼,處理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關系的原則有哪些呢?一是一視同仁原則。既然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都有其各自獨特的功能,因此,我們就應對它們堅持一視同仁的原則,而不能對任何一方採取歧視態度,以免顧此失彼。二是統籌兼顧原則。二者之間有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因而就不應該對它們任何一方採取偏頗的態度,在宏觀經濟的規劃上,在戰略的部署上,在人才的培養上,在措施的運用上,都應統一謀劃。三是均衡發展原則。事實已經證明並將繼續證明,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都對整個市場經濟有促進作用。這就決定了在它們的速度發展上,在它們的規模形成上,在它們的比例確定上,在它們的計劃安排上,都應相互兼顧。四是協調一致原則。經濟發展的實踐已經並將還會告訴我們,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畢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經濟形式或形態,它們各自的運行方式、經營特點、行為規范、內在要求、營銷策略、服務對象等,都是不盡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兩者之間就有極大的可能會出現或產生矛盾。其具體表現是,要麼是實體經濟脫離虛擬經濟而獨自發展,要麼是虛擬經濟超越實體經濟而「突飛猛進」。事實證明,後者是主要現象,其結果就是所謂的「泡沫經濟」。因此,為了防止和遏制泡沫經濟的產生或出現,就必須要強調協調一致的原則。
綜合上述,為了處理好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堅持一視同仁原則、統籌規劃原則、均衡發展原則和協調一致原則。

㈦ 實體是指現實世界中存在的可以相互區分的什麼

對象或事物。

實體是指現實世界中客觀存在的並可以相互區分的對象或事物。就資料庫而言,實體往往指某類事物的集合。可以是具體的人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概念、聯系。

實體是客觀存在並可相互區別的事物。就資料庫而言,實體往往指某類事物的集合。把每一類數據對象的個體稱為實體。

(7)國際上的實體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在劃分實體和屬性時,首先要按現實世界中事物的自然劃分來定義實體和屬性。如對職工的描述中,職工是實體,而姓名、年齡和民族等是職工的屬性。

E-R稱為實體-聯系圖,是描述概念世界、建立概念模型的實用工具。資料庫的設計過程是先使用E-R圖描述組織模式,再進一步轉換成任何一種DBMS支持的數據模型。

㈧ 怎麼理解國際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實體通過以某種控制形式進行有規則的互動而聯結

怎麼理解國際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實體通過以某種控制形式進行有規則的互動

㈨ 世界三大經濟體系是什麼

世界三大經濟體系分別是歐洲聯盟(簡稱歐盟)、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和北美自由貿易區。

1、歐洲聯盟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目前歐盟共有28個成員國。

2、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立之初是一個區域性經濟論壇和磋商機構,是亞太地區最高級別的政府間經濟合作機制。它在推動區域貿易投資自由化,加強成員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4年9月,亞太經合組織共有21個正式成員和三個觀察員。

3、北美自由貿易區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3國組成,三國於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達成一致意見,並於同年12月17日由三國領導人分別在各自國家正式簽署,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而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壁壘。

(9)國際上的實體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三大經濟體系成立的宗旨

1、保持組織區域經濟的增長和發展。

2、促進組織成員間經濟的相互依存。

3、加強開放的多邊貿易體制。

4、減少區域貿易和投資壁壘,維護本地區人民的共同利益。

5、促進世界自由貿易區合作,做自由貿易區的推動者。

6、促進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確保基本價值觀,加強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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