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案例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和.諾特鮑姆案
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並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麼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並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
2、瓜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採取的措施符合國際法。
根據國際法,國籍的取得是由國內法規定的,國家有權給予或取消某人該國國籍。而根據國籍行使外交保護才是國際法的問題。行使外交保護有三個先決條件:第一、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的損害是由該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致;第二、請求國能證明受害者為其要國國民,即籍持續原則;第三、用盡當地救濟。受害人必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並且與國其國籍國之間還應具有實際的或真正的聯系。
❷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庭審判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爾曼、H.弗蘭克、W.弗里克、A.約德爾、E.卡爾滕布龍納、W.凱特爾、J.von里賓特洛甫、A.羅森貝格、F.紹克爾、A.賽斯-英誇特、J.施特賴歇爾等12人被處絞刑。其中10人被執行(戈林刑前自殺,博爾曼被缺席審判)。W.馮克、R.赫斯、E.雷德爾等3人被判無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爾、K.鄧尼茨、K.F.von紐賴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釋放。
在被起訴的組織和團體中,黨衛軍、特別勤務隊和蓋世太保以及納粹黨元首兵團被宣布為犯罪組織。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⑤弗里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里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該公司審判(針對法該公司在佔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游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②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標志著國際法的重大發展。
2005年,我立足於當年審判赫爾曼·戈林、魯道夫·赫斯的紐倫堡正義宮審判大廳,聆聽當年二位為自己的辯護錄音:「我們像奉公守法的郵差一樣,只是盡力做好各自的工作……」
❸ 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 國家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與"軍事法院"同義。有些國家的"軍事法院"就稱"軍事法庭"。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 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目前已對米洛舍維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審判。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 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系,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❹ 1945-1946年間,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法西斯德國首要戰犯有多少個
1945年10月18日,國際軍事法庭第一次審判在柏林舉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城。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法庭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處以下12人絞刑:
赫爾曼•戈林,納粹政權第2號人物,航空總監,普魯士總理,陸軍將軍,德國4年計劃全權執行人,「帝國元帥」,希特勒「全權繼承人」。
約翰•里賓特洛甫,德國外交部長。
威廉•凱特爾,德國陸軍將領,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長官。
恩斯特•卡爾滕布隆納,德國保安總局局長。
阿爾弗雷德•羅森堡,「納粹思想家」,納粹刊物主編,德國東方佔領區事務部長。
漢斯•弗蘭克,納粹黨法律事務全國領導人,波蘭佔領區總督。
威廉•弗利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地區「保護長官」。
朱利葉斯•斯特雷切,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
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德國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國防處處長,作戰處處長。
弗里茨•紹克爾,沖鋒隊和黨衛軍將軍,勞工事務全權負責人。
賽伊斯•英誇特,駐奧地利總督,德國駐荷蘭佔領區長官。
馬丁•鮑曼,希特勒秘書。
判處以下3人無期徒刑:
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書記處負責人,希特勒第二繼承人。
埃里希•雷德爾,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成員,海軍名義總監。
瓦爾特•馮克,政府新聞總署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負責人,德國國家銀行總裁。
判處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爾杜•席臘赫,全德青年領導人,駐維也納總督。
阿爾伯特•施佩爾,軍備、軍需及軍火部部長。
判處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馮•紐賴特,不管部部長,國防委員會委員,駐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長官」。
判處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爾•鄧尼茨,潛水艇艦隊司令,海軍總司令。
以下3人被宣判無罪,予以釋放:
弗蘭茨•巴本,德國總理,內閣副總理,駐奧地利、土耳其使節。
耶馬爾•沙赫特,國家銀行總裁,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成員。
漢斯•弗里切,宣傳部國內新聞司司長。
以下各組織被宣判為犯罪組織:
德國政治領袖集團;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務處;
黨衛隊。
以下各被告組織未被宣判為犯罪組織:
德國內閣;
納粹黨沖鋒隊;
參謀部;
國防軍最高統帥部。
宣判完畢,庭長說明,凡有上訴者,可在4天之內向管制委員會呈交「寬恕請求書」 。
之後,庭長又宣布了蘇聯法官的不同意見。蘇聯法官、司法少將特尼基欽科認為,不宣告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為犯罪組織,判處被告赫斯無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無罪而予以釋放都是不正確的,沒有根據的。蘇聯法官在長達30頁的意見書中詳盡闡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閉庭。
被告里賓特洛甫、漢斯•弗蘭克、賽伊斯•英誇特、巴爾杜•席臘赫、阿爾伯特•施佩爾、卡爾•鄧尼茨等6人先後上訴,要求減刑。被告戈林上訴,要求改絞刑為槍決。所有上訴均被駁回,一律維持法庭原判。
審訊期間,世界公眾密切注視著紐倫堡的動向。對德國首要戰犯判刑人心大快。
但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少數首要納粹分子的無罪開釋或重罪輕判,受到了人民群眾的反對和世界輿論的指責。柏林25萬工人舉行罷工抗議。漢堡幾千市民集會,要求國際軍事法庭將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報》認為,「釋放巴本等人等於邀請希特勒匪徒重新開始活動」。法國抵抗運動中的猶太人聯盟致函國際法庭,抗議釋放沙赫特等3人。奧地利政府要求紐倫堡國際法庭將開釋的巴本、沙赫特及判處20年徒刑的席臘赫引渡給該國,以便對這些侵略奧地利的戰犯重新審判。
三被告在得知獲釋時沒有任何人比他們本人更覺吃驚。他們不敢離獄。沙赫特說:「余深懼德國民眾……實覺無處容身」,要求暫時「准許留獄」,巴本欲往法國,但法國拒絕為其辦理過境手續。
紐倫堡審判是歷史上第一次對侵略戰爭的組織者、陰謀者、煽動者和計劃執行者進行的國際審判,開了將戰犯押上國際法庭接受法律懲處的先河。這次對戰犯的指控是以指導戰爭行為的公認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依據的,它作為國際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將永載史冊。
紐倫堡審判雖然清算了納粹體制,達到了暫時的目的,但紐倫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標———使戰爭成為非法,為審判侵略戰爭提供一個國際法庭———引起了持續到今天的爭論。然而,無論如何,紐倫堡是國際關系法上的一個里程碑,它為當代世界留下了一套處理戰爭問題的行為准則。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紐倫堡監獄,開始對被判處絞刑的納粹戰犯執行處決。戈林在行刑前兩小時瞞過看守,吞服氰化鉀自殺身亡。被判處絞刑的戰犯馬丁•鮑曼是缺席審判,「需追捕歸案後處決」。其餘判刑戰犯皆投獄服刑。
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②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③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④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⑤弗里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里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佔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游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⑧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⑩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①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②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為破壞和平罪。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為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標志著國際法的重大發展。
❺ 國際軍事法庭究竟是干什麼的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法、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是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許可權而設立的特殊國際審判機構。這是第一次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不是以國際條約形式設立的國際法庭。該法庭目前已對米洛舍維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審判。
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11月8日第955號決議建立的國際軍事法庭,也是迄今為止惟一被授權起訴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實施種族滅絕罪的國際性法庭。1996年9月以來,盧安達國際
刑事法庭和盧安達國內法院對政府監禁的7.5萬人進行了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據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它有權對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進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與聯合國有直接聯系,但又獨立於聯合國之外,不受聯合國及安理會約束。美國政府由於考慮到《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可能對美國的軍人、外交官和官員不利,於2002年宣布從國際刑事法院退出
❻ 二戰後成立的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哪些戰爭罪犯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23名被同盟國認定為「主要戰爭犯」中的21人。其中包括:赫爾曼·戈林、魯道夫·赫斯、馬丁·波曼、里賓特洛甫等。
其中12人判處絞刑:戈林、里賓特洛甫、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爾滕布魯納、阿爾弗雷德·羅森堡、漢斯·弗蘭克、威廉·弗利克、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阿爾弗雷德·約德爾、弗里茨·紹克爾、賽斯·英誇特、馬丁·鮑曼。
3人判處無期徒刑:赫斯、埃里希·雷德爾、瓦爾特·馮克。
2人判處20年徒刑:巴爾杜·馮·席臘赫、阿爾伯特·施佩爾。
1人判處15年徒刑:康斯坦丁·馮·紐賴特。
1人判處10年徒刑:卡爾·鄧尼茨。
3人無罪釋放:弗蘭茨·巴本、耶馬爾·沙赫特、漢斯·弗里切。
❼ 請分析國際法經典案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1945年《關於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協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衣索比亞、希臘、海地、宏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並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1名檢察官,組成偵查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6個犯罪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犯.6個犯罪組織是:
(1)納粹黨的領導團.是以元首希特勒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其目的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被控使被吞並的地區同化於德國,迫害猶太人,虐待戰俘等罪行。
(2)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前者是元首的警衛隊,後者自1936年與前者結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猶太人,殘暴殺人,推行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
(3)黨衛軍.是元首的警衛隊,被控積極參加導致侵略戰爭的行動,迫害和消滅猶太人,濫施暴行和殺害,實施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等罪行。
(4)突擊隊.是個政治性的組織,是德國國社黨的堅強臂膀.對宣傳國家社會主義,反猶太人,建立納粹恐怖統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參與對猶太人的暴行,野蠻虐待集中營的被囚者。
(5)德國內閣.包括1933年1月30日以後的普通內閣成員、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以及秘密內閣會議成員.被控犯有侵略戰爭陰謀,犯有被《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罪行。
(6)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是以希特勒為統帥的最高軍事權力機關,居於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組織成員130人,罪行是積極參與和進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國際罪行活動)。
被控告的德國首要戰犯者:赫門??威廉??戈林,魯道爾夫??赫斯,喬西姆??馮??里賓特洛普,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登勃倫納,阿爾弗來特??羅森堡,漢斯??佛蘭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萊徹,瓦爾特??馮克,卡爾??杜尼茲,艾利區??萊德爾,巴爾多???馮??舒拉赫,弗立茲??索克爾,阿爾弗來特??約德爾,阿都爾??賽斯——殷奎特,阿爾伯特??確比爾,康士坦丁??馮??牛賴特,馬丁??鮑爾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並參與制定或執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法庭依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據《歐洲圉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規定:「依本憲章第1條所稱的協定,為審訊並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犯而設立的法庭對於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於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1)破壞和平罪:指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2)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殺害或虐待屬於佔領區或在任何佔領區的平民,或為從事奴隸性勞動或為其他圍的而將平民劫持、殺害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市鄉鎮,或非為軍事需要而進行毀壞.(3)反人類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期間對於任何平民的殺害、滅種、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或基於政治、人種,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於進行屬於本法庭管轄之任何犯罪活動或與此有關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罪犯所在地圄的法律在所不問.參與制定或實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同謀者,對於任何人為實現這種計劃而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第9條規定:「在審判任何團體或組織的任何個別成員時,法庭可以宣告該個人的所屬的團體或組織(在和該個人得被判處罪行的任何行為有關的情形下)為犯罪組織……」另外,憲章第1o條還規定:「在團體或組織經法庭宣告為犯罪組織的情形下,任何憲章簽字國的國內主管機關均有權參加該組織的個人交付其國內的、軍事的或佔領當局的法庭審判.在這種情形下,團體或組織的犯罪性質應認為己經確定,而不應有所疑問。」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並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809份宣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000萬份宣誓證書,為黨衛軍提出的136230宣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0000份宣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70000份宣誓證書,為參謀本部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證書,為秘密警察隊提出的2000份宣誓證書.還聽取了22名證人為各個組織提供的證言.法庭的審訊活動於1946年8月31日結束,於9月作出判決,並於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1)納粹黨的領導團是犯罪組織.因為它是以元首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動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為此而使吞並的跑區同化於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奴隸性勞動計劃的實施和對戰俘的虐待等.依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均屬犯罪的.(2)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實行殘暴和殺人行為;管理在佔領區實行不法行為:實行奴隸勞動計納,虐待和殺害戰俘等.依《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3)黨衛軍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進行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里濫施暴行和殺害,在管理佔領區中進行非法活動,實行奴隸性勞動計劃,以及虐待和殺害戰俘.憲章規定這種行為為犯罪行為。
判決書另稱:突擊隊、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不是犯罪組織。
判決書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處罰:戈林、赫斯、里賓特洛普、凱特爾、卡登勃倫納、羅森堡、佛蘭克、佛利克、斯特萊徹戈馮克、杜尼茲、萊德爾、舒拉赫、索克爾、約德爾、賽斯——殷奎特、鮑爾曼等人有罪並處以絞刑.馮克、萊德爾有罪並處以無期徒刑.判處舒拉赫和斯比爾有罪並處以20年徒刑.判處牛賴特有罪並處以15年徒刑.判處柱尼茲有罪並處以10年徒刑.因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有《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或犯有這三種罪刑之一兩種罪行。
判決書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無罪並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