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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8-20 20:18:51

Ⅰ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第1號

第1條
凡本公約對其生效的會員國,承諾執行一項國家政策,以保證有效地廢除童工並將准予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輕人身心最充分發展的水平。
第2條
1.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在附於其批准書的聲明書中,詳細說明准予在其領土內及在其領土注冊的運輸工具上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除了符合本公約第4至第8條規定外,未滿該年齡者不得允許其受雇於或從事任何職業。
2.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得隨後再以聲明書通知國際勞工局長,告知其規定了高於以前規定的最低年齡。
3.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的最低年齡應不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十五歲。
4.盡管有本條第3款的規定,如會員國的經濟和教育設施不夠發達,得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後,初步規定最低年齡為十四歲。
5.根據上款規定已定最低年齡為十四歲的各會員國,應在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22條的規定提交的實施本公約的報告中說明:
(a)如此做的理由;
(b)自某日起放棄其援用有關規定的權利。
第3條
1.准予從事按其性質或其工作環境很可能有害年輕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任何職業或工作類別,其最低年齡不得少於十八歲。
2.本條第1款適用的職業類別應由國家法律或條例,或由主管當局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後確定。
3.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法律或條例,或主管當局在與有關的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存在此種組織)協商後可准予從十六歲起就業或工作,條件是必須充分保護有關年輕人的健康、安全和道德,這些年輕人並須在有關的活動部門受過適當的專門指導或職業訓練。
第10條
1.本公約按照本條條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二一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三二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三七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三七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五九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
2.本公約生效不應停止接受下列公約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三七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三七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一九五九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
3.如有關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約或向國際勞工局長送達聲明書表示同意停止對一九一九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一九二一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爐工)最低年齡公約的繼續批准,則應停止其繼續批准。
4.如本公約生效或當其生效之時:
(a)一個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且已遵照本公約第二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於十五歲,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b)關於一九三二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所規定的非工業就業,如一個批准了該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c)關於一九三七年(非工業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修訂)所規定的非工業就業,如一個批准了該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並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於十五歲,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d)關於海事就業,如一個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並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於十五歲或該會員國規定本公約第3條適用於海事就業,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e)關於海上捕魚就業,如一個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漁民)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並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最低年齡不低於十五歲或該會員國規定本公約第3條適用於海上捕魚就業,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f)一個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齡公約的會員國承擔本公約的義務,並遵照本公約第2條規定了不低於該公約規定的最低年齡或該會員國因本公約第3條而規定此年齡適用於井下就業時,則依法應為對該公約的立即解約。
5.如本公約生效或當其生效之時:
(a)關於一九一九年(工業)最低年齡公約,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該公約第12條對該公約解約;
(b)關於農業,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一九二一年(農業)最低年齡公約第9條對該公約解約;
(c)關於海事就業,承擔本公約的義務應涉及根據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齡公約第10條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爐工)公約第12條對該公約解約。

* * *
第11—18條:按標准最後條款。2
1 生效日期: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九日

Ⅱ 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的四個核心公約是哪四個

在被國際勞工組織列出的8項核心公約中,中國已批準的是其中100號、138號、182號、111號公約。
第100號是同工同酬公約。
第111號是(就業和職業)岐視公約
第138號是最低就業年齡公約
第182號是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Ⅲ 國際勞工組織的8個核心勞工標准有哪些

1.基本人權,包括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廢除強迫或強制勞動;禁止童工勞動;工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和社會出身,在就業和職業上一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業政策與人力資源開發,包括促進實現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政策;建立免費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3.勞動行政管理與勞動監察,包括勞動行政管理、建立勞動監察制度、規范勞動統計、實現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准。
4.產業(勞資)關系的調整,包括實現工人和僱主之間的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企業、產業和全國一級的協商與合作;企業內工人與管理者之間的溝通和協商,以及在企業內關注和審議工人的不滿。
5.一般就業條件,包括規定最低工資、工資保障;規定工作時間、限制夜間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時間、帶薪年休假和帶薪脫產學習等。
6.職業安全和衛生,包括制定和實行保障工人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國家政策,建立相應的職業衛生設施;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對一些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環境、產業部門,制定相應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的專業標准。
7.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規定社會保障的最低標准。
8.弱勢勞工群體的保護,包括對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殘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齡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護,保障他們與普通工人就業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制定,為世界各國勞動立法提供了具有國際性的參照標准,從而也推動了各國的勞動立法工作。

(3)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勞工標準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國際勞工公約,另一種是建議書。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雖然都屬於國際勞動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國際勞工公約經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後,提交成員國批准;公約一經批准,成員國必須遵守和執行。而建議書則是提供成員國制定法律和採取其它措施時的參考,不需要成員國批准,因而沒有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義務。
從1919年第1屆到2004年第92屆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共制定了185項國際勞工公約和195項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都是採取單行法的形式,每一個公約或建議書只包括某一項勞動問題或問題的某一方面的規定。國際上有人把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匯編總稱為《國際勞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現有國際勞工公約185項中,共得到177個成員國的7259次批准。

核心和宗旨
國際勞工標準的核心和宗旨是確立和保障世界范圍內的工人權利。工人權利又稱勞工權益,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處於現代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社會權益。工人權利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背景條件下,工人權利的內涵有所不同。
國際勞工立法的目標,在《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中,確定為「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費城宣言》中進一步確立為「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和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因此,國際勞工組織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方式,來確立和保障世界范圍內的工人權利,改善各國工人的勞動條件,以達到維護社會正義和世界和平的目標。

Ⅳ 國際勞工公約的介紹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Ⅳ 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公約,我國批准了哪些

200610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的決定

200606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200604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決定

http://202.99.23.199/home/begin.cbs

Ⅵ 1951 年公約是什麼

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公約,簡稱《同酬公約)(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

Ⅶ 四大海事公約有哪些

四大海事公約包括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國際勞工公約。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1974)

各締約國政府,願共同制訂統一原則和有關規則,以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考慮到《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結以來的發展情況,締結一個公約,以代替該公約,可以最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2、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

STCW公約,即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簡稱「」)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約50個公約中最重要的公約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個締約國,位居第三,佔世界船隊噸位98.04%。最初通過時間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為1984年4月28日,公約從通過至生效歷經近六年的時間。

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

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佔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MARPOL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境,並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

1、基本權利;

2、就業政策;

3、工作條件;

4、社會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

6、勞動關系;

7、勞動管理。

(7)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般義務

1、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定,該附則應構成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是引用該附則。

2、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頒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則並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約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從人命安全的觀點出發,保證船舶適合其預定的用途。

參考資料: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網路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網路

國際勞工公約-網路

STCW公約-網路



Ⅷ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專門公約是什麼

《非全日工作公約》 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勞動(Part - time Work),是相對於全日制用工,或全日制勞動(Full - time Work)而言,指工作時間少於全日制勞動,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作為一種重要的靈活就業形式,近年來呈現出迅速發展的趨勢。為此,國際勞工組織於1994年通過的《非全日工作公約》和同名的建議書對非全日制工人的就業、勞動報酬、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障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國外一些國家如荷蘭、英國、德國也對非全日制用工制定了相關的法律。[1]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制度。縱觀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有條件地承認了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合法性。非全日用工的勞動者與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多個用人單位,勞動者與任一方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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