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有
法律分析:《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鹿特丹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七十一條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第七十二條 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
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二百六十九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㈡ 目前有關海運提單的國際公約中,影響最大,使用最廣的為
海運提單的國際公約有三種: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在這三個公約中,海牙規則目前為大多數國家採用。該規則自1924年通過,1931年生效以來,全世界大多數船公司制定的提單條款都以海牙規則為依據。海牙.維斯比規則於1968年通過,1976年生效,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和補充。漢堡規則又稱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78年通過,1992年生效,是對前兩個規則的重大修改。
㈢ 有關海運提單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三種
提單的慣例沒聽說過,應該是與提單相關的國際公約吧?主要有三個: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另外還有個沒生效的鹿特丹規則。
㈣ 提單三大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區別
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海牙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維斯比規則》下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採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的擴大責任人的責任。
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海牙規則》第四條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於100英鎊的等值貨幣。 《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准。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 《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准。
三、公約適用范圍不同 《海牙規則》只適用於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這樣如果當事各方沒有事先約定那麼對同一航運公司所經營的同一航線上來往不同的貨物可能會出現有的適用《海牙規則》有的不能適用《海牙規則》的奇怪現象。 《維斯比規則》1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單2從締約國港口起運3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即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 《漢堡規則》則避免了這一缺憾。它不僅規定公約適用於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四、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 《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五、訴訟時效不同 《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年後「„„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一年時間對遠洋運輸的當事人特別是對要經過復雜索賠、理賠程序而後向承運人追償的保險人來講無疑過短。 《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並且在「„„一年期滿之後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准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 三個月以內。這樣部分緩解了時效時間過短在實踐中造成的困難。 《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六、 承運人免責事項發生變化。 依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可以按照其第4條規定的17項免責事項享受免責權利且僅明確了第17項「兜底條款」免責的舉證責任。 《漢堡規則》 托運人索賠承運人需證明自己無過失或損失是由托運人造成的。
七、單件貨物賠償限制不同 《海牙規則》每件100英鎊。 《維斯比規則》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漢堡規則》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賠付延遲交貨的限額為運費的2.5倍但不超過應付運費的總額。
八、索賠通知 《海牙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3日內提出。 《維斯比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3日內提出。 《漢堡規則》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後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應在60日內提出。
九、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不同 《海牙規則》1船舶適航的義務2管貨義務。 《維斯比規則》1船舶適航的義務2管貨義務。 《漢堡規則》增加管船義務取消了航行過失免責。
綜上所述可見《海商法》是根據中國國情和海上運輸特點制定的一部特別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國際公約為基礎吸收體現國際慣例的民間規則借鑒有廣泛影響的標准合同成為具有很強國際性的一部國內法。它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商法律制度維護中外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促進海上運輸事業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㈤ 簡述提單三大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區別
提單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三大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
海牙規則全稱為《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關於提單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
幾十年來許多國家的航運公司都在其所制發的提單上規定採用本規則,據以確定承運人在貨物裝船、收受、配載、承運、保管、照料和卸載過程中 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其應享受的權利與豁免。
近年來國際經濟、政治的變化和海運技術的發展,某些內容已經過時,多數國家特 別是代表貨方利益的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強烈要求修改本規則。
目前,對《海牙規 則》的修改存在兩個方案:一個是代表英國及北歐各傳統海運國家提出的《維斯比 規則》,另一個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屬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提出的代表 第三世界和貨方利益的漢堡規則。
由於目前正處在新舊交替過程中,而這三個規則 在實際的海運業務中,分別為有關國家及其船公司所採用,所以,對這三個規 則都應該有所了解。
提單三大國際公約的主要區別:
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 。
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
對貨物的定義不同 。
公約適范圍不同 。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用。
訴訟時效不同
㈥ 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植物檢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植物檢疫和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協定
· 關於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I·T·I公約)
·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 中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公約
· 中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 中國農業部長和荷蘭王國農漁大臣會談諒解備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油輪油污責任暫行補充協定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挪威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勞埃德船級社關於船舶技術檢驗合作的協議
·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5年修正案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
· 海員帶薪年假公約(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標准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 附編:中國漁業協會和日本漁業協議會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和義大利關於成立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的換文
·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簽訂合作協議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義大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海難救助合作協定
·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補充條款)
· 防止海員工傷事故公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會談公報
· 修訂關於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信
·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
· 海員帶薪休假公約(1949年修正本)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 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 國際公約:國際商事訴訟
· 國際公約:票據法
㈦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個公約,除了海牙規則,還有兩個是什麼這三個公約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 海牙規則(Hague Rules)
海牙規則的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後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一,在促進海運事業發展,推動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我國於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建立航運新秩序。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
詳細情況請見:
http://web.xmhaiyun.com/bbsxp/ShowPost.asp?id=5787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發達國家所接受,但他們認為不能急於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稱是《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於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一公約。
(3)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並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後通過的。漢堡規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意願,這個公約已於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奈及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