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仲裁機構是干什麼的
【概念】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
【種類】
仲裁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⑵ 深圳國際仲裁院是什麼機構
法律分析:深圳國際仲裁院(又名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簡稱「深國仲」,英文簡稱「SCIA」)創設於1983年,是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各省市設立的第一家仲裁機構,也是粵港澳地區第一家仲裁機構。37年來,深國仲積極推動中國國際仲裁在特區的創新發展,1984年在中國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1989年開創中國第一個內地仲裁裁決依照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獲得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先例,特區仲裁和調解當事人現已遍及全球119個國家和地區。
國際化的仲裁員結構。作為中國最早聘請境外仲裁員的仲裁機構,深國仲持續加大仲裁員結構的國際化力度。仲裁員名冊覆蓋77個國家和地區,基本實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全覆蓋,境外仲裁員有385名,佔比超過41%,國際化比例全國領先。
持續的規則創新。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以當事人為中心,深國仲持續創新業務規則:率先規定可以受理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仲裁案件,率先制定《關於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程序指引》,率先探索「選擇性復裁機制」,率先推出談判促進規則,率先實踐「展會調解+仲裁」「商會調解+仲裁」和「香港調解+深圳仲裁」機制,率先創新「四位一體」資本市場糾紛解決機制。
開放的國際合作平台。深國仲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國際商會(ICC)仲裁院等國際組織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等知名國際仲裁機構建立了緊密合作關系,參與共建「中非聯合仲裁中心(CAJAC)」,並在美國洛杉磯設立了中國首個國際仲裁海外庭審中心「北美庭審中心」。作為立足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仲裁機構,深國仲被最高人民法院納入「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立足前海,牽頭創建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並共同發起設立中國自貿區仲裁合作聯盟,通過協同創新,致力於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化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⑶ 國際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有什麼區別國際仲裁委員會地理位置在哪個國家
你的問題不嚴謹,所謂「國際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世界上比較知名的仲裁機構包括:美國仲裁協會 ( AAA )、國際商會仲裁院 ( ICC )、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倫敦國際仲裁院 ( LCIA )等等……地理位置各不相同。
同樣的,中國也沒有「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估計你講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 )」。假如你是要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其他國際仲裁機構有什麼關系,那很簡單:沒有任何關系,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和所適用的法律。
⑷ 國際商法仲裁裁決的機構程序
1、仲裁機構世界上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都設有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常設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仲裁機構不是國家的司法部門,而是依據法律成立的民間機構。2、仲裁程序和適用的實體法各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按我國仲裁規則規定,基本程序如下:申請仲裁。申請人應提交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井附交有關證明文件和預交仲裁費。仲裁機構立案後應向被訴人發出仲裁通知和申請書及附件。被訴人可以提交答辯書或反請求書。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事人雙方均可在仲裁機構所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機構指定第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如果用獨任仲裁員方式,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審理。仲裁審理案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書面審理,也稱不開庭審理,又根據有關書面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海事仲裁常採用書面仲裁形式。另一種是開庭審理,這是普遍採用的一種方式。仲裁庭審是不公開的,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機密。適用的實體法。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於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通常是指仲裁所在地法,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所在國的法律。其中仲裁程序也是需要很多手續的,首先就是申請仲裁,其次才能夠進行仲裁審理。
⑸ 如何選擇國際仲裁機構
【1】在簽訂國際企業之間合同中,
當事的企業之間,應該約定如果發生合同糾紛時,去哪裡申請仲裁。
【2】 例如可以在合同上約定:有糾紛了,可以去:
倫敦國際仲裁院
國際商會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美國仲裁協會仲裁等單位
⑹ 中國有幾個國際仲裁院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⑺ 怎樣進入北海仲裁委員會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機構,設在勞動局,行政上歸勞動局管理,可以通過勞動局進入。
2017年8月2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桂司仲字【2017】2號)批准,北海仲裁委員會同時增掛北海國際仲裁院,並可同時使用北海國際仲裁院的印章。北海仲裁委員會自設立以來,始終秉承「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價值理念,為包括北海地區在內的全國仲裁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努力成為集仲裁和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爭議解決中心,在本區域甚至全國享有一定的聲譽,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響力。北海仲裁委員會正在成為推動中國仲裁發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⑻ 國際仲裁的發展趨勢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有以下發展趨勢:
(一)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趨勢 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為地區性常設機構,2001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00件。2000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98件。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僅次於國際商會仲裁院,躍居世界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第二位,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二)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 縱觀以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大多數在歐洲。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總部在巴黎,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sccca總部在瑞典,倫敦國際仲裁院lca總部在倫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wipoac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後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紐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等12家。有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如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另外,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亞太地區當事人僅佔3.2%,2000年則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亞在內則達到到16%
(三)法律選擇適用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區別於司法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在於法律適應和選擇。司法訴訟制度中法律適用和選擇依法院地確定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私法中的公識和普遍性原則。但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不僅可以選則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規則,而且可以選擇實體法,甚至可以第三國法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以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為例,2000年報告標明選擇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陸法系,相比以前中東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增長較快。相反,東南亞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有所下降。
(四)立法趨勢由分布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文件
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採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確立了現代國際商事仲裁製度。為更好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文件,加強統一實體法立法。2002年6月21號聯合國國際商法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儀,通過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按照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的有關規定,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商事糾紛可以提請調解人予以調解,達成一致協議。該協議對當事人有效而且申請執行機構強制執行。只是根據該商事調解示範法第14條的規定,採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強制執行。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又稱之為「准國際仲裁法」。1999年,聯合國國際私法委員會在海牙第19次外交會議上,在1968年布魯賽爾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區域性國際公約的基礎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更好地協調了國際仲裁法,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但是由於英美等國和其它國家在專屬管轄的范圍,異國執行程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嚴重分歧,未達成一致協議,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仍未生效。中國先後兩次派代表參加會議,並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