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法上條約具有哪些特徵
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條約有以下特徵:
(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任何國際法主體與非國際法主體間、或非國際法主體相互間締結的協議不能被視為條約。
(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他表現在兩個方面:
a、條約確定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否則不能生效;
b、條約的締結、生效、無效、解釋、保留、修訂和暫停施行受國際條約法的調整.
(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
(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
② 國際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哪些要點
國際法的概念包括以下要點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2 . 國際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國家3. 國際法具有強制執行力
③ 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體現在國際和國內立法上,一般有如下幾種規定方式來體現。
(1)直接限制的規定方式,也即外國規范的方式,這種方式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外國法的適用不得違反內國公共秩序否則拒絕適用。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理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種立法方式沒有明確什麼是公共秩序而把它留給法官結合具體案件作出認定,給了法官較大靈活性和主動性,這樣的優點,使這種立法方式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採用。
(2)間接限制的規定方式,也即內國規范的方式,這種方式只指出某些內國法具有絕對強行性,或者必須直接適用,從而排除適用外國法。例如《法國民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有關警察與公共治安的法律,對於居住在法國境內的居民均有強行力。」
(3)合並限制的規定方式。在同一法典中兼有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的規定方式。例如1978年《義大利民法典》第28條規定:刑法、警察法和公共安全法,對在義大利領土上的一切人均有強行力。這是間接限制的規定方式。該法第31條又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外國的法律和法規,一個組織或法人的章程和規定,以及私人間的約定和協議,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義大利領土上無效。這是直接限制的規定方式。
(4)國際限制規范的方式。即當外國法律規范的適用違反國際法的強制性規范,違反各有關國家的國際義務或違反國際法律共同體所普遍承認的正義要求時,應排除該外國法的適用。例如,一國若有關於種族歧視的規定即違反了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應排除適用該國的種族歧視的相關規定。
④ 一個有關國際法的問題
2. cabotage 國內載運權,是指在一國境內的一個地點用航空器載運旅客、貨物和郵件前往該國境內另一個地點的權利。它是國家的專屬權利,只能由該國經營,不得轉讓給他國,也不得對他國要求這種權利。簡言之,國內兩地點之間空運的權利只能由地面國經營。(原本是海洋法上的一個概念,即沿海國的「沿海航運權」,指把一國同一海岸線上的兩個港口之間的運輸保留給該國的輪船公司經營。)
http://hi..com/myllaw/blog/item/fe4c9efb0e36702c4f4aea82.html 第八章&第九章 空間法(練習P64—69)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⑤ 簡述國際法中,保留 一詞的含義
2011年全國自考國際法模擬試卷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目中只有一個是符號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 空中劫持是一種()的罪行。 A. 應判死刑 B. 應予引渡 C. 應嚴厲懲罰 D. 應負政治責任 答案:C 2. 沿海國對大陸架所擁有的主權是() A. 專屬性的 B. 絕對性的 C. 相對性的 D. 共有性的 答案:A 3. 國際法是() A.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的 B. 在國際交往的實踐中形成的 C. 由聯合國大會制定的 D. 權威學者提出來的 答案:B 4. 根據國際實踐,一般認為承認具有()的效果。 A. 建交 B. 溯及 C. 保持和平關系 D. 暫時 答案:B 5. 應予廢棄的傳統國際法確認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是() A. 斡旋與調停 B. 調查與和解 C. 反報與報復 D. 平時封鎖與干涉 答案:D 6. 二戰後第一個關於人權的國際性文件是() A. 《巴黎非戰公約》 B. 《世界人權宣言》 C. 《國際人權公報》 D. 《聯合國憲章》 答案:B 7. 無過失責任又稱為() A. 絕對責任 B. 相對責任 C. 行為責任 D. 無結果責任 答案:A 8. 聯合國非常任理事國有() A. 15個 B. 16個 C. 10個 D. 20個 答案:C 9. 近代國際法產生的主要條件是() A. 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 B. 帝國主義階段的到來 C. 獨立主權國家的興起 D. 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 答案:C 10. 國際人權概念中構成其他各項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基礎和前提的是() A. 自決權 B. 發展權 C. 平等權 D. 生存權 答案:A 11. 成為聯合國新會員國的條件中不包括() A. 愛好和平 B. 秘書長提議 C. 接受憲章所載的義務 D. 經聯合國確認該國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的義務 答案:B 12. 我國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貪污罪 等,適用我國刑法。這一規定體現了() A. 領域管轄 B. 屬人管轄 C. 保護性管轄 D. 普遍管轄 答案:B 13. 1969年的(),承認了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的存在。 A. 《國際法原則宣言》 B.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C.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D.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答案:C 14. 我國總領事的任命機關是() A. 國家元首 B. 國務院 C. 外交部 D. 外交部長 答案:B 15. 世界海洋除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群島水域之外的水域是() A. 海灣 B. 歷史性海灣 C. 公海 D. 毗連區 答案:C 16. 下列行為中,不應視為國家行為的有() A. 國家機關的行為 B.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 C. 叛亂運動的機關的行為 D. 成為一國新政府或導致組成一個新國家的叛亂活動的行為 答案:C 17. 烏蘇里江和鴨綠江都是() A. 我國內河 B. 界河 C. 國際運河 D. 國際河流 答案:B 18. 國際法這個名稱指的是() A. 普遍國際法 B. 國際私法 C. 國際禮讓 D. 區域國際法 答案:A 19. 根據國際法,國家之間建立外交關系和互設使館,必須經過() A. 聯合國同意 B. 相互承認 C. 雙方的協議 D. 各國議會的批准 答案:C 20. 海灣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取決於() A. 海灣的深度 B. 海灣的大小 C. 灣口的寬度 D. 灣口的水深 答案:C 21. 以下可享有全部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是() A. 外交人員家屬 B. 行政技術人員 C. 服務人員 D. 外交和領事官員 答案:D 22. ()是國際人權法的主要淵源。 A. 國內法 B. 雙邊條約 C. 國際人權公約 D. 國際組織的協議 答案:C 23. 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 A. 大國意志 B. 各個國家的意志 C. 聯合國的意志 D. 各國之間的協議 答案:D 24. 一般法律原則是指() A. 國際法原則 B. 國際法基本原則 C. 一般法律意識所產生的原則 D. 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 答案:D 25. 按照國家的結構形式,國家可分為() A. 單一國和附屬國 B. 身合國和政合國 C. 單一國和復合國 D. 獨立國和附屬國 答案:C 26. 下面屬於「無主地」的是() A. 荒島 B. 釣魚島 C. 只有土著部落的地方 D. 沒有人居住的一國領土的一部分 答案:A 27. 對國際法效力的根據,被稱為「折衷法學派」的是() A. 實在法學派 B. 自然法學派 C. 格老秀斯法學派 D. 社會連帶法學派 答案:C 28. 非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A. 為聯合國所確認 B. 各國公認 C. 具有普遍拘束力 D. 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答案:A 29. 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享有() A. 國家政治權 B. 最高統治權 C. 主權權利 D. 有限的主權 答案:B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題,每小題2分,共10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號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後的括弧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1. 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有() A. 分裂 B. 分離 C. 合並 D. 獨立 E. 政府組閣 答案:A^B^C^D^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舊條約的態度是,首先對舊條約的性質和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然後分別() A. 予以承認 B. 予以廢除 C. 予以修改 D. 予以重訂 E. 予以執行 答案:B^C^D^ 3. 關於外層空間與空氣空間的劃界,各國的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 A. 以航空器向上飛行的最高限度為界 B. 以不同的空氣構成為界 C. 以人造衛星離地面的最低高度為界 D. 根據飛行器的功能和作用來決定 E. 以月球與地球的距離為標准 答案:A^B^C^ 4. 對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持「一元論」觀點的學者有() A. 英國學者奧本海 B. 德國學者特里佩爾 C. 德國學者耶利內克 D. 法國學者狄驥 E. 美籍學者凱爾遜 答案:C^D^E^ 5. 特別使團中外交人員的民事及行政管轄的豁免的例外包括() A. 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 B. 以私人身份參加繼承事件的訴訟 C. 公務范圍外專業或商業活動的訴訟 D. 公務范圍外使用車輛肇事造成損害訴訟 E. 外交人員提起訴訟時與主訴有關反訴 答案:A^B^C^D^E^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1. 環境影響評價 答案:指在對一項開發或建設項目做出最後決定之前,首先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程度和范圍,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供決策者做出最後決定。 2. 區域 答案:又稱國際海底區域,是《海洋公約法》的新設概念,它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3. 傾倒 答案:是從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他海上人工結構有意地在海上傾倒廢物或其他物質的行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處置廢物。 4. 加權表決制 答案:國際金融組織由於帶有股份制的性質,表決權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點,表決時,會員國除享有同樣表決票之外還可以就其所繳份額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數,此制度叫「加權表決制」。 5. 完全會員 答案:是國際組織的正式參與者,通常參與該組織的全部活動和承受該組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完全會員一般只能是國家。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第1、2小題7分,第3、4小題8分,共30分) 1. 《國際民用航空條約》規定各締約國可在其領空行使哪些主權? 答案:(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章;(2)在空間設「禁區」。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指定境內某地區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航空器飛過。(3)保留「國內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內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內的另一地點。 2. 簡述《巴塞爾公約》的主要內容。 答案:(1)各國應盡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生產並盡可能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處理,只有在一國沒有技術能力和設施做出如此處置和他國有需要利用該廢物作為再循環或回收工業的原料的場合才允許越境轉移; (2)締約國有權禁止此危險廢物進口; (3)只有在取得進口國和過境國書面同意後才可以允許有害廢物越境轉移; (4)締約國不得向非締約國出口或從非締約國進口有害廢物;(5)締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和懲辦此種非法轉移。 3. 簡述《東京條約》的主要內容。 答案:(1)《東京條約》簽訂於1963年,公約規定,在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行為為非法干擾、控制或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以及危害機上良好紀律的行為都是公約制止的行為;(2)飛機登記國有權對發生在機內的上述行為行使管轄權; (3)如飛機降落地國拒絕對罪犯行使管轄權,該國可將他送回其本國。 4. 簡述國際河流的概念及其國際法規則。 答案:國際河流。多國河流如經國際條約確定對所有國家開放,便成了國際河流。 規則:(1)沿岸國對流經本國的河段行使管轄權,並對該河段實行維護和管理。(2)河岸航運由沿岸國專屬經營。(3)非沿岸國軍艦不享有航行自由。(4)由特別設立的國際委員會制定規章,保證航行自由。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1. 試述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幾種政治方法。 答案:(1)談判與協商。《聯合國憲章》把談判作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首要方法加以規定。協商也是外交實踐中常用的方式,談判與協商達成協議,談判與協商也就產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後果。(2)斡旋與調停。此方式是在爭端當事國未能以談判與協商解決爭端的情況下由第三方進行干預,促使其當事國進行談判並協助解決其爭端的一種方法,斡旋時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議,但不參加談判,調停中則是第三方直接參予談判。(3)調查與和解。此方式是解決因事實不清而無法解決的爭端的一種方法。為了查明實情和進行公正的調查,爭端當事國可簽訂特別協定組織調查委員會。和解指將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幹人組成的委員會,由委員會查明事實之後並提出解決爭議
⑥ 關於國際法條約中的條約保留問題
國際責任 執行風險 司法體系差異 政治影響
這些都可以影響是否保留
⑦ 習慣國際法規則能不能申明保留
根據國際法相關文件規定,國際法主體可以對國際公約的條款聲明予以保留,這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也是其權力。但對公約條款的保留不是絕對性的。根據制定公約的目的,即為什麼要約定保留條款,也就是說,之所以有這個要求(如必須做到:不得開拆外交郵袋),是為了保證相關國家的外交秘密不被透露、泄露。保留可以,但如果你的保留造成了相關國家的秘密泄露,則是不被允許的,這違反了公約的目的和宗旨。
可以這樣解釋。
⑧ 關於國際法保留的問題.
1.丁是條約當事國
2.與甲就第五條問題另行協商
與乙第五條保留
與丙第五條保留
⑨ 國際法中的「先佔」和「時效取得」
「先佔」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
先佔是指國家佔有無主地並取得對它的領土主權。首先,先佔的主體是國家,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方能通過先佔取得領土主權,私人並不能因為先佔某一無主地而成為該地之主。第二,先佔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是指,未被佔有,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國家拋棄的土地,或雖有土著存在,但還未形成「文明」的土地。(這些說法的理論幾乎都是為各西方國家殖民時期所取得的領土進行辯護,但是我認為由於歷史的發展與時間的推移,這些理論就算站不住腳,但是在實踐中的不停延續,理論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不能再進行顛覆了。)第三,先佔國必須明確作出對無主地佔領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國宣告自己的主權。(由於時代的限制,例如通訊等等科技並不夠發達的現象,國家的這種意思表示,並不以全世界都能夠輕易發現的條件為限制,而是只要以國家的形象,對該領域進行了一些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宣告,例如,樹立界碑,掛上國旗等等方式,便視作意思表示。)
時效作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其含義是指,國家佔有他國的部分領土,而佔有者已相當長時間地繼續並安穩的佔有(即沒有其他國家繼續不斷地提出抗議和主張),該國就取得該土地的領土主權。
這里主要用有效控制原則來確定主權的歸屬。
時效取得,本身是大多數國家關於物權的規定。是一種維護某種穩定狀態的相關規定。相同的道理,在國際法上,一國佔有控制他國的部分領土,其開始本身可能是有合法的事由的,也有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的。然而,由於其長期穩定的佔有當中,領土主權國並沒有對其佔有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力,對於該部分領土被他國佔有的事實不予理睬,那麼,佔有國對於該部分土地,便已經在國際社會上,以及該領土本身取得了一種穩定的管理狀態,那麼,國際法便賦予這樣的國家該土地的領土主權。(時效取得是從國內法關系當中所移植出來的一種原則,本身的邏輯性已經得到很多法學家的論證。這既是一種對穩定狀態的保護,也是對物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的要求。這才沒有閑置的物,方能做到物盡其用。這個概念本身並無問題,只是,在國際社會中,領土是一個國家的血肉組成,並不像私人不要的物品那麼輕易地便可放棄,然而,在國際法廢止戰爭權之前,有很多國家甚至弱小到無法向強國提出主張,最後被強國佔有土地,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因而,我認為這個概念的移植本身便有問題,例如,這個長期的時間到底應該有多長?要知道,國際社會並無最高權力者,如何讓國家都統一的相信,XXX年便是一個足夠長的時間?另外,要求國家主張自己的權力,但是國際社會中,國家的行為都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代表的,而殖民時期,政府被挾持的事實,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是政府放棄了權力,還是國家放棄了權力,民間的聲音到底能不能算作國家的聲音?所以,我認為,時效取得在國家法上仍然是西方社會為自己的行為尋找托點的一個概念,更多的是為他們服務,而非建立秩序)
(這兩種領土取得方式,是國家取得領土的最常見的方法。都得到了廣泛的認同,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這兩種方式,還是太過概括,外延模糊。而且實踐中,這兩種方式的融合也非常常見,
所以如果真要以這兩個概念的理論來解決糾紛,仍然會帶來很多問題。)
(括弧裡面的部分是我自己添加的一些背景和理解,括弧之外的東西是摘抄自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的紅色的《國際法》的教材。希望給你一些靠的住的理論的同時,也可以拋磚引玉,為你的思考提供些思路。)
⑩ 什麼是紅色保留條款
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
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中的重要內容。本合同法規定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這樣的條款來明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而且在合同實務中,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這種條款也是很多見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免去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已轉移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害。
保留條款
reservation clause
在國際私法中或稱"公共秩序條款"(public orderclause)、「公共政策條款」(public policy clause)。指在適用外國法將損害內國公共秩序的情況下,對外國法不予適用。包括下列3種情況:
① 按照內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原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與內國關於道德、社會、經濟、文化或意識形態的基本准則相抵觸,或者與內國的公平和正義的觀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保留條款對法律適用起著一種安全閥的作用,其作用是消極的,即不適用原應適用的外國法。例如,按照伊斯蘭法,一個男子可以有 4個妻子。設一個穆斯林已有配偶一人,而擬在甲國再行結婚。按照甲國國際私法,婚姻的實質成立要件適用當事人本國法,但甲國法院將以適用該穆斯林的本國法會損害甲國的公共秩序為理由,不適用該法,從而不準其結婚。但是,如果該穆斯林男子已在其本國與4個女子結婚,都生有子女,而該子女在甲國訟爭其父的遺產時,甲國法院將不引用保留條款,而將適用該穆斯林本國關於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的法律,因為這並不損害甲國的公共秩序。
② 一國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規則,由於其屬於公共秩序法的范疇,在該國有絕對效力,從而不適用與之相抵觸的外國法。這里,保留條款肯定內國法的絕對效力。其作用是積極的。例如,聯邦德國民法中關於訂約時一方有脅迫或欺詐的情事時,他方可以撤銷所訂契約的規定(《德國民法典》第123條),該國法院認為是有關該國公共秩序的規定,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將絕對地適用自己的法律,而不顧契約的准據法是否承認這一撤銷的原因。同樣,聯邦德國民法中關於婚姻的見解,父母對子女的地位,特別是關於子女教育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該國法院也都認為是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297條關於「任何人不得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約定於不履行結婚時支付違約金者無效」的規定被認為是有關公共秩序的規定,不得適用與之相反的外國法。
③ 按照內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原應適用的外國法,如果予以適用,將違反國際法的強行規則、內國所負擔的條約義務或國際社會所一般承認的正義要求時,也根據適用該外國法將違反「世界的公共秩序」為理由,而不予適用。例如,按照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種族歧視的法律應認為是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的法律,從而在外國不能得到適用。
學說 任何國際私法學者都承認保留條款的存在,都主張外國法的適用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但是,由於F.K.von薩維尼和P.S.曼奇尼(1817~1888)對於保留條款的見解不同,國際私法學者在這個問題上分為兩派。薩維尼認為任何國家的強行法(jus cogens)都分為兩類:一類是純粹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制定的,如根據年齡限制行為能力的法律,關於移轉所有權的方式的法律等;另一類是不僅為了保護個人利益,而且也是根據道德上的理由或者政治上、警察上、國民經濟上的公共幸福而制定的。前一類法律雖然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適用,然而法院可以依據國際私法規則不予適用,而適用與之抵觸的外國法。後一類法律則在制定該法律的國家內絕對適用,而不問外國法怎樣規定。法國的學說後來創造了兩個名詞:「國內公共秩序的法律」和「國際公共秩序的法律」。前者指上述第一類強行法,後者指第二類強行法。
曼奇尼及其學派則主張將公共秩序的法律的絕對效力作為國際私法的一個原則,而不作為原則的例外。該派主張一國的公共秩序的法律既拘束內國人,也拘束外國人,所以屬於這類法律范疇的事項根本不適用外國法。該學派列舉這類法律如下:憲法、財政法、行政法、刑法、警察和安全法、物權法、強制執行法、道德法、秩序法。
立法 各國關於國際私法的立法中都明文規定保留條款,這些規定雖然措詞不盡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例如: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1項:「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於境內的一切人。」1896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30條:「外國法的適用,如違反善良風俗或德國法律的目的者,不適用之。」1898年日本《法例》第30條:「應依外國法時,如其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適用之。」1942年《義大利民法典》總則編第2章第28條:「刑法、 警察和公共安全法拘束在義大利領土上的一切人。」同法第31條:「不顧以上各條的規定,外國的法律和行為、一個組織或法人的章程和行為、以及私人的契約如果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義大利領土上無效。」1963年捷克斯洛伐克《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第36條:「適用外國法的結果,同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及法律原則相抵觸時,不予適用。」196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568條:「外國法與蘇維埃制度的基礎相抵觸時不得適用。」1965年波蘭《關於國際私法的法律》第 6條:「外國法違反波蘭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時不得適用」。1975年《阿爾及利亞民法典》第24條:「外國法根據以上各條的適用如果違反阿爾及利亞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排除。」1978年奧地利《關於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6條:「外國法規定的適用如將導致與奧地利法律的基本價值不相容的結果,不得適用。必要時應以奧地利的相應法律代替適用。」
根據保留條款不適用外國法時應適用的法律存在著兩個觀點:①應適用法院地法,這個觀點為法、意兩國的大多數學者和瑞士的一部分學者所採取。②被排除適用的外國法是一個原則的例外規定時,可以適用該原則規定,以代替被排除適用的例外規定。德國最高法院1922年12月19日的一個判決採取了這個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