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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有哪些功能

發布時間:2022-08-31 23:13:46

A. WTO的功能是什麼

WTO的基本職能

1、管理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

2、組織職能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

3、協調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調節職能

當成員國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時,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解決。

5、提供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1)國際組織有哪些功能擴展閱讀

基本權利

(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50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世界貿易組織

B. 國際組織有哪些分別有哪些作用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
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同聯合國建立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
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C. 2、什麼是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有哪些作用

一、國際組織的含義和類型 (一)國際組織的兩種含義 國際組織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第一,廣義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與非政府的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若干國家為了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組織。非政府國際組織是不同國家的個人或民間團體組成的組織。第二,狹義的國際組織僅指政府間國際組織。 (二)國際組織的分類 1.當代的各種國際組織,按其基本性質和活動范圍考察,大致可分一般政治性的與專門性的兩大類。一般政治性的國際組織有較廣泛的許可權,從事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活動,如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非政府國際組織則只具有較專門的許可權,僅就某一特定業務進行活動,如萬國郵政聯盟、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氣象組織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組織迅速增長。依據《聯合國憲章》第57條,當前與聯合國發生關系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17個,稱為「專門機構」。它們通過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協調機構同聯合國合作並彼此合作。 2.如果按其組織的地域特點來看,國際組織又可分為世界性的與區域性的兩類。世界性國際組織對一切國家開放,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等。區域性國際組織則是指由某一地區國家參加、並且其職權也以該地區為限的組織,如非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東南亞國家聯盟等。 3.國際組織中還有一種特殊類型,即國際經濟組織。它們是國家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一種組織形式。西非經濟共同體、石油輸出國組織、可可生產者聯盟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成立,對協調各成員國間的經濟政策、維護民族經濟權益、保護國家資源以及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國際組織的發展歷程 國際組織的產生和發展與國際關系的演變密切相關。具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國際組織的萌芽和初步發展(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 工業革命帶來的革命性變革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使國家間關系日益密切, 國際關系的內容不斷豐富。國家間開始通過國際會議解決重大國際問題。第二次工業革命使得臨時性的雙邊和多邊協調已不能滿足國際關系發展的需要。國際組織邊應運而生。這一時期主要是以專門性的國際協作為職能,統稱為「國際行政聯盟」。除此之外,國際組織的其他形式也在19世紀中後期也開始出現。 第二階段,國際聯盟的建立和國際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兩次世界大戰之間) 人類歷史上第一次誕生了一個全球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聯盟,他標志著國際組織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個新的水平。這一時期各類國際組織都有不同程度發展,政治性組織明顯增多。 第三階段,聯合國的成立與國際組織成熟發展新階段(「二戰」結束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和聯合國的建立標志著國際組織進入一個成熟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國際組織的發展還有以下特點:第一,數量猛增,類型多樣,活動遍及各個領域。第二,區域性和次區域性國際組織獲得很大發展,國際間經濟組織成為國家間合作的經常形式。第三,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日益密切。 三、國際組織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對於國際組織的作用要全面地分析和認識。既要看到它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也不能忽視它的局限性。 國際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是國際社會的重要行為主體,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際組織可以促進主權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開展交流、協調、合作,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沖突和經濟糾紛,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首先,國際組織最常見的角色是被當作成員處理對外關系的工具。 其次,國際組織還經常被看作是多邊活動的舞台,它提供比較穩定的場所和渠道供成員聚集討論 另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所扮演的第三個角色是作為獨立的參與者,這是指國際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任何成員的名義參與國際事物。但是,但這種獨立只能是相對的。 但是,國際組織作用的發揮要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有其局限性。國際組織作用的大小取決於他的作用和類別。由於國際組織與國際社會的密切關系,不同時代和世界格局背景下,國際組織的作用也就不同,發揮作用的領域也不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作用還受到成員國社會性質的制約,國際組織內部的成員關系也會影響國際組織的作用發揮。

D. 聯合國都有哪些職能

聯合國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基本功能是: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具體地說,維護世界和平,緩和國際緊張局勢,解決地區沖突,協調國際經濟關系,促進世界各國經濟、科學、文化的合作與交流。成立:1945年10月24日,各國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生效的《聯合國憲章》,標志著聯合國正式成立。

E. 國際組織的作用

1、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

2、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

3、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范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范圍內的職能,還存在著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

3、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4、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

5、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志,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

F. 世界性國際組織的職能是什麼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於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於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

G. 國際組織在世界發展中有什麼樣的作用

它們是發展國與國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交往合作的紐帶,是協調國際經濟、政治關系,調節國際爭端的主要力量,是爭取世界和平,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尤其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當代國際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們是管理社會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創制者與監督者,也是國際社會的管理者和國際爭端的調解者,在國際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H. WTO有哪些職能

WTO即世界貿易組織,其共有五大職能:
1、管理職能: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
2、組織職能: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
3、協調職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調節職能:當成員國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時,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解決。
5、提供職能: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0個成員國,成員國貿易總額達到全球的97%,有「經濟聯合國」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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