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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是什麼意思啊

發布時間:2022-09-02 16:19:51

❶ 3.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的區別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議。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條約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前者創設新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後者指依照原有的國際法規則規范締約國間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保留、遵守、適用、解釋、修正、變更以及條約的無效、終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分為世界性公約,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公約等。

國際協定,國家間或國家對外活動的組織間,用於解決專門事項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短期契約性文件。有軍事方面的停戰協定、經濟方面的貿易協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協定等。國際協定除非雙方議定須經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❷ 國際條約保留是什麼樣意思...

是指國家在同意加入某條約時,在法律中申明對條約的某些內容保留不履行的權利。簡單的說就是:對條約中的某些要求不履行遵守義務。注意只是某些內容,要是全部不履行就是退出該條約了!

❸ 雙邊條約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雙邊條約是指兩個國家一對一簽訂的國際條約; 雙邊,指由兩個方面參加的;特指由兩個國家參加的。多邊條約:三個及以上的多個國家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多邊,由三個或更多方面參加的,特指由三個或更多國家參加的。一般指參加同一國際組織或某個活動的多個國家之間的關系。雙邊和多邊的劃分,是按照締約方的數目確定的。國際條約和協定必須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就彼此間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關系,為確定各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後,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准。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批准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向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批准書的手續。批准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❹ 國際條約的解釋,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准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包括一般性的條約和特別條約。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等。
3.基本內容是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如:WTO規則,世界貿易協定等對WTO成員的組織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公約、協定、協定書、憲章、簽約和宣言等。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條件:必須經過四個步驟之後,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合國范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
第二、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續。在國際組織范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文件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准。
第三、批准。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准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准。有些條約可採取簡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准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換批准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

❺ 國家公明條約是什麼意思

國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

❻ 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區別

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區別如下:

(1)約束范圍

國際條約指的是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原則上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而國際習慣是對國際習慣中逐漸探索出來的即作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原則上應該對所有的國際法主體都有約束力。

(2)約束效力

顧名思義,條約是要得到雙方或多方一致認可後,白紙黑字寫下來後,經雙方或多方簽名認可的正式文件,這個文件是要求全體參於簽訂國共同嚴格執行的正式文件,這就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就沒有上述這些過程,簡單講就是對某一件事的做法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而成為對某件事的處理慣例了。


(3)約束作用

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國際習慣是各國重復採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規范,它的形成要素:一是物質因素或稱數量因素,即「通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稱質量因素,即「法律確信」。

❼ 國際條約的概念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❽ 在我國,正式的法律淵源或法律形式有哪幾種其含義各是什麼

法律的淵源指那些來源不同(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立法機關制定與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
當代中國法律淵源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淵源可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3、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國家機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同中央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一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享有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這些文件的內容除我國在締結時宣布持保留意見不受其約束的以外,都與國內法具有一樣的約束力,所以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沖突呦國務院裁決,裁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裁決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所以說不能用一個單一的公式表示各種效力位階。
憲法
法律<憲法<>
行政法規<憲法,法律
地方性法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規章<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級以上地方法規,上級地方規章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與經濟特區法規 類似本級地方性法規但可對上位法做變通規定並在本區域內優先適用

❾ 國際條約的多邊和雙邊指的是什麼

1、雙邊條約:是指兩個國家一對一簽訂的國際條約;

雙邊,指由兩個方面參加的;特指由兩個國家參加的。

2、多邊條約:三個及以上的多個國家共同簽訂的國際條約。

多邊,由三個或更多方面參加的,特指由三個或更多國家參加的。一般指參加同一國際組織或某個活動的多個國家之間的關系。

雙邊和多邊的劃分,是按照締約方的數目確定的。

(9)國際條約是什麼意思啊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國際條約和協定必須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就彼此間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關系,為確定各方應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條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都有締約權。

條約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一般需經批准和交換或交存批准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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