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互相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原則。
互不侵犯原則。
互不幹涉內政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
和平共處原則。
民族自決原則。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貳』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會員國主權平等。
2.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3.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體協作。
6.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7.不幹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叄』 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到底有哪些
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共有的一些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國公認�
即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這種公認或者反復出現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被各國所接受。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二)具有普遍意義
即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也不只是關繫到國際關系的局部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它對國際法的各個領域都起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無論其他任何領域的原則、規則只要違背了平等原則均屬無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盡管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而且早已為各國公認,但仍不能成為基本原則,因為其只涉及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而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范,與國際法基本原則抵觸者均屬無效。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系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四)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並規定: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肆』 國際法七項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1)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2)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憲章義務的原則;(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爭端的原則;(4)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採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7)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予遵循的七項原則是;( 1)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2)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憲章義務的原則;(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爭端的原則;(4)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採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7)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 憲章的這些原則已經構成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伍』 國際法有什麼原則
法律分析:會員國主權平等。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使用武力。
集體協作。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不幹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陸』 國際法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基本原則的內容包括: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幹涉內政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善意履行國家義務原則。
法律依據:《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第四條:鑒於全部憲章之規定並計及聯合國各主管機關關於各項原則之內容所通過各有關決議案之作用,鑒於逐漸發展與編纂下列原則:
(a)各國在其國際關繫上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原則,
(b)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之原則,
(c)依照憲章不幹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
(d)各國依照憲章彼此合作之義務,
(e)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之原則,
(f)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g)各國應一秉誠意履行其依憲章所負義務之原則,以確保其在國際社會上更有效之實施,將促進聯合國宗旨之實現,
業已審議關於各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
『柒』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會員國主權平等。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使用武力。
集體協作。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不幹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道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捌』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有
法律分析:互相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原則:尊重一國主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的一國的主權必然應該首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從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平等互利原則、和平共處原則國家在其相互關繫上,應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民族自決原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採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的主權國家,並選擇適合於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由「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而來的,已為國際實踐和國際文件所確認。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