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議會比聯邦權利更大在英國
因為這個英國是是議會就是議會制的,政府說他議會權力比較大。就相當於這個人大在我國的地位是一樣的。
2.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 美國是聯邦制,有國會。英國是君主立憲制,有議會
事實上,議會和國會的機構職能大體相同,只是各國在叫法上各有不同。議會是一個主權地區的立法機關,其成員由該地區的代表組成。這些代表可以是直接或間接選舉出來的,也可以是委任的。一般議會除有立法的權力外還有簽署外交條約、宣戰或批准和談、選舉或解散政府、批准政府預算等權力。在一些國家議會還有選舉國家元首的權力,但也有一些議會的權力比較少。
世界各國的議會多為兩院制,一般一院由國民選舉產生,直接代表國民,多稱為眾議院;另一院不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多稱為參議院。各國對議會的稱呼不同。比如美國稱之為國會,俄羅斯叫杜馬,而英國則叫議會等。」
3.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哪個大
沒有哪個大 跟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種性質
美國有國會沒議會 因為他是聯邦制國家
英國有議會沒國會 因為他是君主立憲制國家
君主立憲制國家:日本 英國等等
聯邦制國家:俄羅斯,美國,法國,德國等等
美國國會:參議員由各州議會選出,每州兩名,任期六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由各州按照人口比列選出任期兩年。
議會差不多也是由各地區選出
跟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種性質
4. 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區別
聯邦議會的權力大,帝國議會只有預算審核權
5. 英法美德四國近代議會的比較
近代代議制下,議會有立法權。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議會有批准征稅權,國王擁有幾乎一切權利,內閣只是國王的最高咨詢機構。1689年《權利法案》之後,議會的權利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利,國王開始逐漸「統而不治」。議會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是貴族院,議員有王室後裔和貴族等,不是選舉產生。下議院是平民院,議員由選舉產生。議會下議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出任首相,首相組織內閣,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監督內閣,這就於18世紀中葉責任內閣制形成並完善。因為內閣有行政權,所以內閣有新政監督權。但是到了19世紀70年代以後,英國的議會的權利和作用開始縮小,內閣開始凌駕於議會之上。
2.法國:總統制共和制。
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通過間接選舉產生,有權否決總醫院通過的法律,內閣要對參議院負責。眾議院有成年男子直接選出。總統有參議院和眾議院聯席會議選出,任期七年,可連選連任。總統經、眾議院同意有權任命內閣,經參議院同意有權解散眾議院。
3.美國:總統制共和制。
最高立法機構是國會,有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會立法須經總統批准,總統締結條約須經參議院同意,國會對總統有彈劾權。
4.德意志: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是帝國的最高機構,實際上是擁有權力的上議院,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其中普魯士操眾著聯邦議會。帝國議會有普選產生,但作用很小。
6. 英聯邦、法共體、獨聯體、阿拉伯聯盟、歐洲聯盟、拉丁美洲議會、大中華區,哪個內部文化認同更強更有影響
文化認同應該是阿拉伯比較更深一些。英聯邦法共體是殖民時代殘留的,很多非洲美洲各國家都有參與,獨聯體是前蘇聯如果文化認同強何必分裂?歐盟加盟國家文化迥異,如同德國文化和英法只見區別一樣。南美議會的國家雖然都是伊比利亞文化的後代,但是還是存在著葡萄牙和西班牙的區別。大中華區的很多國家並不是華人佔多數。馬來西亞應該算吧。最有文化認同的是阿拉伯聯盟。有一點你要注意,阿拉伯人肯定是伊斯蘭信徒,但伊斯蘭信徒不一定是阿拉伯人。阿拉伯是對信仰伊斯蘭教的中東,西亞和北非的各部落的總稱。他們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要比其他的聯盟緊密的多
7. 德國中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的權力哪個大一點
根據德國統一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帝國立法機關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聯邦議會共有58席(1911年後又增加了3席),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組成。它有權提出和通過法案,頒布某些行政法令;帝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得到聯邦議會的批准;皇帝對外宣戰、締約時,須經它同意;它還有權決定帝國的財政。聯邦議會是帝國事務運轉的總樞紐,其地位至為重要,它不僅擁有廣泛的立法權,而且還握有官吏任命權、條約締結權和國家防衛權,同時是政府的審計機關和國家的最高法院,在邦與邦或邦與帝國發生爭執時,聯邦議會又是最高的裁判機關。帝國議會議員共382名(1873年後增至397名),按普遍、秘密、直接選舉的方法,由選民選舉產生。帝國議會的會議公開舉行,但議員們對開會並無熱情,這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一)德國人新近實行議會制度,經驗不足,缺少習慣;(二)德意志民族重實際,輕空談,對多言的議會制度興趣不大;(三)帝國議會的法定權力較小,是否出席會議,無足輕重,帝國議會對法案只作形式上的認可,用西方學者的話來評價:「下院是汽車的第五個車輪,居於不足輕重的地位。
1918年,德國作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敗國,開始著手制定新的憲法。在制憲過程中,德國學者主張,真正的議會制必須是由兩個各自獨立的機關組成的,應當實行二元議會制體制,給予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與議會平等的地位,為了保證總統的權威,他不應由議會選出,而應和議會一樣,由國民直接選出。 在該理論的指導下,魏瑪憲法加強了總統的權威和權力,然而這種權威後來竟被納粹所利用。魏瑪憲法的國會實行兩院制,下院議員由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按比例代表制,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選舉產生;上院由各邦選派的代表組成,是一個咨詢性機構。按魏瑪制憲會議的構想,新建立的政府,是以民主的國會為中心,國會的地位與責任,一方面是將人民意志轉變為法律,另一方面是通過責任內閣制對政府作必要而適當的控制,由此一來,國會就不再是可有可無的「第五個車輪了,而將成為一個飛輪。國會下院行使立法權,有權任命內閣,並可對內閣閣員提出質詢。由於下述原因,下院並未達成制憲會議構想的目的。其一,多黨林立,議員各為其黨,感情用事,爭權奪利。黨爭干擾國事,議事效率低下。其二,下院既無團結精神,亦無團結力量,以致陷於消極被動,處處依附政府,成了政府的「應聲蟲。其三,政府享有廣泛的法規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下院的立法權被大大減削。其四,國會上院對下院通過法案的否決權,及公民的復決權,也使下院的立法權受到減損。1929年以後,這種牽制制度被野心家所利用,漸使下院陷於萎縮。國會上院的功能是消極性的,對於憲法修正案,上院僅有擱置性的否決權。在普通立法方面,上院擁有較多的權力。
魏瑪憲法確立的憲政體制,在希特勒上台後遭到全面摧毀。希特勒執政後,雖然選舉仍然進行,而且選民參選的投票率幾達百分之百,但選民並無自由選舉或表達自由意志的機會,只能就希特勒作的決定加以形式上的通過。國會亦在納粹黨的控制之下,立法權名存實亡。在從1933一1939年的6年中,國會集會不及20次,每次集會,時間長者一天,短者幾個小時,其作用是匆匆舉手擁護希特勒的各種決定。國會中從未有過熱烈的討論,也沒有反對意見,唯有贊成的呼聲以表示其對黨對領袖的完全忠誠。 法西斯政權的出現,給全人類都帶來了災難,也是對現代民主立法機關的反動,我們研究立法機關的體制,認真總結這方面的教訓,引為戒鑒,是大有裨益的。
魏瑪憲法建立的二元議會體制,賦予了總統過多的權力,總統除有部長任免權、解散議會權、外交權、軍隊指揮權、對各邦的強制執行權而外,還可以通過宣布緊急狀態而行使某種程度的獨裁權。總統權力的擴張,導致議會與總統的均衡關系向總統方面傾斜,進而引起議會制的危機。納粹黨的迅速崛起,隨著它向議會的滲透,使議會急劇地喪失了決定和表達國家意志的能力,並漸漸走向分解。從社會的角度看,法西斯政權的出現有著一定的社會基礎:靠工資收入為生的階級,「他們覺得,對於民主的統治沒有妨礙的獨裁政治好象能更為有效地應付危機,並給予苦惱的群眾以職業、麵包和安定。於是,這些群眾以經濟安定為代價,放棄了他們的許多自由,而輕易地歡呼帝王的到來。 不僅如此,在納粹黨宣揚「民族的元首國家及納粹黨與國家結合而形成新的元首國家的同時,他們還從實踐上否認魏瑪體制下的三權分立,把立法機關與政府置於元首手中,以便通過一元化領導謀求國家權力的統一。在納粹黨與國家的關繫上,希特勒明確提出,黨是命令國家的;不是國家命令我們,而是我們命令國家。凡此種種,從理論上、制度上為納粹反民主政權的建立和鞏固提供了依據,而授權法使希特勒獲得了廣泛的立法權;1934年聯邦改造法,廢除了各邦的議會;聯邦參議院改造法和司法權轉讓法的頒布,元首法的實施,使希特勒成為最高而且唯一的立法者、法官,居於行政的頂端,最後的決策者。
法西斯政權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而垮台,德國被分解為東、西兩大部分。1949年通過的聯邦德國基本法,確定實行兩院制,上院為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至5名州政府成員組成,州長是當然成員,共41席。下院為聯邦議院,由採用比例代表制及小選區制的混合體制各選出百分之五十的議員組成。聯邦參議院享有立法提案權、法案審議權和立法否決權等項許可權;聯邦議院的職權是制定和通過法律,監督法律的執行等。
8. 國會和議會的區別
國會就是議會、只是在不同國家權力范圍和叫法名稱不一樣,一般來說總統共和制國家的議會叫國會,此處以美國國會和英國議會的區別來說明:
1、國家權力中心
英國議會是國家權力的中心。
美國國會掌握立法權,但不是國家權力中心。
3、政府
英國政府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
美國政府由總統任命,對總統負責,不對國會負責。
3、權力
英國議會多數黨的領袖由國王任命為首相,首相有權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美國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8)越南聯邦議會和國際議會哪個厲害擴展閱讀
議會一詞來源於拉丁文,原意是談話式辯論,最初以一種代表們集會的形式出現,經過長期的演變和發展,最終作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許多國家普遍確立。1258年,英格蘭國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爾男爵武裝闖宮,迫使亨利同意召開會議簽訂限制王權的「牛津條例」。根據牛津條例,國家權力由貴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員會掌握。為此引進了新名稱——Parliament。詞出自法語,意為「商議」,後在英語中,表示議會。
1265年,召開了第一次議會。1266年貴族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會議,後來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1689年、1701年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賦予議會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從此議會成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