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什麼
重復征稅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課征多種稅或實行多次征稅。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征多種稅;(2) 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多次課征同一種稅;(3) 在生產環節中對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等道道征稅;(4) 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稅收管轄權,所造成的國際間雙重課稅。一般地,重復征稅是征稅制度中的一種弊病。它違背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故一個國家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力求避免。
重復征稅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同一商品流轉額課征多種稅收;
2.一種稅收在商品流轉的各個環節上多次課征;
3.在工業生產中對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廠成品分別征稅;
4.對涉及各國稅收管轄權的同一征稅對象,兩個國家都進行征稅,即國際間的雙重課稅。我國建國初期的工商稅制採取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主要表現為按當時的稅收制度,同一產品的流轉額要繳納貨物稅、工商稅、印花稅等,而且同一產品每進行一次銷售,都要繳納營業稅和印花稅。重復征稅不能體現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不利於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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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處理國際雙邊征稅問題的思路有哪些
國際雙邊征稅,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搞好雙邊的國際關系。
國際雙邊征稅又叫國際重復征稅,指發生在國際范圍內的重復征稅。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在同一納稅期內,對同一或不同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重復征稅。國際重復征稅使跨國納稅人負擔了雙重甚至多重稅收,必然削弱其國際競爭能力,影響其從事跨國投資的積極性,從而不利於國際間人、財、物的合理流動和國際經濟分工合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各國在處理國際稅收關系中,均努力尋求單邊或雙邊減輕和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途徑和方法。
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同時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前提條件有二:
一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擁有跨國所得,即在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取得收入或佔有財產;
二是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都行使稅收管轄權。
兩國對同一納稅人重復管轄,主要是一國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國按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主要是一國對位於本國境內的公司、另一國對居住於該國境內的股東就同一來源所得分別征稅。它和國際重復征稅至少有兩點區別:
第一,納稅人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國際重疊征稅則是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兩次或多次征稅,同時,在國際重疊征稅的兩個納稅人中,就一般情況而論,至少有一個納稅人是公司;在國際重復征稅中,有時只涉及個人,而與公司無關。
第二,稅種有可能不同。國際重復征稅是兩國按同一稅種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但是國際重疊征稅中,如股東也是公司,則兩國將按同一稅種分別征稅,如股東為個人,則一國按公司所得稅徵收,另一國按個人所得稅計征。
③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低稅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國外來源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的稅率征稅,以減輕重復征稅。
2.扣除法即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取得的國內外所得匯總征稅時,允許居民將其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視為費用在應稅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後的部分征稅。也不能徹底解決重復征稅。
3.免稅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於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單方面放棄征稅權,從而使國際重復征稅得以徹底免除。
4.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允許從其應匯總繳納的本國所得稅款中抵扣。
【法律依據】
《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
第一章, 協定范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范圍。
第二章, 定義。包括三條。
第三章, 對所得征稅。包括16條,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征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 對財產的征稅。兩個範本都只有一條,是締約國雙方對財產征稅的管轄權的劃分。
第五章, 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兩個範本都包括一條,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征稅款,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並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七章, 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④ 為避免或緩解國際重復征稅納稅人居住國可以採用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部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第三條 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稅收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允許在抵免限額內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
居民個人來源於一國(地區)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分類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為其抵免限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來源於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二)來源於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經營所得應納稅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合計
(三)來源於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該國(地區)的其他分類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四)來源於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綜合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來源於該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
⑤ 國際重復征稅有哪些減除方法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目前,國際重復征稅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即法律意義上和經濟意義上的。關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經濟合作組織闡述:「法律性的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則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征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二、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基本方法
由於國際雙重征稅問題的存在,不僅對有關納稅人不利,而且對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和技術交流不利。一般來說,一國單方面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有:
1. 扣除法。扣除法是居住國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時,允許本國居民(公民)用已繳非居住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作為向本國政府匯總申報應稅收益、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一個扣除項目,就扣除後的余額,計算徵收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顯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國交納的稅收僅作為費用扣除,無法消除重復征稅,因而這種方法較少採用。
2.免稅法。免稅法,即「別國單征,本國放棄」。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完全放棄征稅權,而僅對其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一般適用於營業利潤和個人勞務所得,有的還包括財產。此法多適用於居住國為單一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
3.抵免法。抵免法即「別國先征,本國補征」。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稅款抵扣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但抵扣法的實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額」規定,這是因為,由於收入來源國可能採用比居住國更高的稅率,因而本國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在國內抵扣時,其抵扣數以按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超額部分不能抵扣。
計算抵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全額抵免。即本國居民(公民)匯總境內、境外所得,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出的應繳納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可以全額扣除在境外所繳納的稅款。二是普通抵免。本國居民(公民)在匯總境內、境外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時,允許扣除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財產收益按照本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說的抵免限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國主要採用抵免法,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了避免雙重征稅而選用的方法。這種方法最大的優點是在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基礎上,兼顧到了居民稅收管轄權,既避免了雙重征稅,又維護了國家的稅收權益。
4.國家間的稅收協定。國際間重復征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國稅收管轄權間的沖突。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各自的稅收管轄權,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目前,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稅收協定範本,各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該範本的指導下締結稅收協定。
另外,還有一些簡單的、僅僅只能減輕而不能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偶見於暫未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之間使用。如低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按單獨制定的較低稅率征稅。
⑥ 為什麼目前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抵免方法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
採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但並不放棄本國的居民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所在國對來源於該國的收入有優先征稅權,但沒有獨占權,如果收入來源國實際上並未向跨國納稅人徵收所得稅,居住國則要根據本國稅法依法征稅。抵免法既承認所得來源國的優先征稅地位,又不要求居住過完全放棄對本國居民外國所得的征稅權,有利於維護各國的稅收權益,而且還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避免納稅人稅負增加,因此被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抵免法是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基本方法之一。指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准許本國居民(公民) 以向非居住國 (非國籍國) 政府已納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抵沖其應向本國政府匯總繳納的稅額的一種方法。抵免法按適用對象不同,可分為直接抵免法和間接抵免法。
在實際應用中,抵免法又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允許沖抵其應繳本國政府的所得稅款。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匯總利潤的稅收抵免。
間接抵免適用於跨國母子公司直接的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母公司來自外國子公司股息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
根據跨國納稅人跨國投資經營組織形式的不同和稅收繳納的形式不同
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向來源地國已納所得稅稅款的抵免。公式: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X 居住國稅率 - 允許抵免額(國內允許限額和實際已繳納稅額中數額較小者)。直接抵免可以分為全額和限額抵免。
間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適用於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即母公司所屬的居住國政府允許母公司將其子公司已繳來源地國所得稅中應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擔的那部分稅款,來沖抵母公司的應納稅款。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的外國所得稅 = 母公司所得股息 X 外國子公司已納所得稅 / 外國子公司稅後所得。適用條件:居住國政府允許抵免的必須是來源地國政府徵收的稅而非費或其他付款;所允許抵免的必須是所得稅;做允許抵免的所得稅課題必須是納稅人的凈所得。實例計算如下:A國母公司在B國設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為2 000萬元,B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0%,A國為35%,子公司繳納B國所得稅600萬元(2 000×30%),並從其稅後利潤1 400萬元中分給A國母公司股息200萬元。計算A國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1)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卻已被扣除)的外國所得稅為85.714萬;2)母公司實際收入:285.714萬;3)母公司應納所得稅:總實際收入 X 稅率35% = 100萬;4)已納稅額少於應納稅額,故母公司還需納稅 14.286萬。
稅收饒讓抵免 international tax sparing credit 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投資所得由投資所在國(收入來源國)減免的那一部分稅款,視同已經繳納,同樣給於稅收抵免的待遇。和一般抵免的根本區別:饒讓抵免是「視同已經繳納」,後者則是對已經在來源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免除。因此饒讓抵免又稱為影子稅收抵免 shadow tax credit.
⑦ Itp業務中中跨國公司如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的避免
一、國家間的稅收協定
國際間重復征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國稅收管轄權間的沖突。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各自的稅收管轄權,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目前,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的《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稅收協定範本,各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該範本的指導下締結稅收協定。
二、免稅法
免稅法也稱豁免法,就是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於境外,並已向來源地國納稅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免於征稅的方法。免稅法包括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即居住國對跨國所得全部或有所保留地放棄征稅權。
三、抵免法
抵免法就是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在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納稅人將在來源地已繳稅款從本國應繳稅款中扣除。抵免法分為全額抵免法和限額抵免法。
與免稅法不同,抵免法在承認所得來源地國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的同時,堅持其居民稅收管轄權。
⑧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什麼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有免稅法、抵免法、稅收饒讓抵免。
免稅法,亦稱豁免法,是指居住國一方對本國居民來源於來源地國的已在來源國納稅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採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全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納稅人已在來源地國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額,允許從向居住國應納的稅額中扣除。
稅收饒讓抵免,又稱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府(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由收入來源地國減免的那部分稅款,視同已經繳納,同樣給予稅收抵免待遇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