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法中關於反致和轉致意思
一、要弄清楚三者的異同,首先必須完全理解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概念。
1、反致。 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乙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認為應包括乙國的沖突法,而依乙國沖突規范的規定卻應適用甲國的實體法,結果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這就是反致。
2、轉致。轉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或關系,依甲國(法院國)的沖突規範本應適用乙國法,但它認為指定的乙國法應包括乙國的沖突規范,而乙國的沖突規范又規定此種民事關系應適用丙國實體法,最後甲國適用丙國實體法作出了判決,這就是轉致。
3、間接反致。間接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國)沖突規范指定適用乙國法,但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丙國法,丙國沖突規范又指定適用甲國實體法作準據法,最後甲國法院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來判決。這就是間接反致。
二、因此,我們可以歸納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異同如下:
(一)、三者的相同之處:
1、反致、轉致、間接反致都是一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關系時所產生的法律適用現象。
2、三者的適用的第一步,都是根據本國(甲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一國家(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法律
3、三者適用的第二步,都是依據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沖突規范而指向另外一國,即指向第二被指向國(丙國)或法院國(甲國),
4、三者在最後都沒有適用第一被指向國(乙國)的實體法進行判決,而只是適用第一被指向國的沖突規范。
5、三者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指引他國的法律作為准據法時,都承認包括該國的沖突法在內。(如果不承認所指向的法律包括沖突規范,則就不會有反致、轉致、間接反致的出現。)
(二)、三者的不同之處:
1、轉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是他國法,而反致及間接反致最後判決時所適用的都是本國法。
2、間接反致經過了三層的指引,而反致及轉致只經過了兩層的法律指引。
3、反致及間接反致在最後都是適用本國的法律進行判決,但是,反致在中間只是經過了一個他國法的法律指引,而間接反致則是經過了兩個別的國家的法律指引
Ⅱ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有幾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可分為三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基於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形成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理論。其中,一元論又分為國內法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而二元論似乎是現代國際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一)一元論。一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誰優先的問題,進而又有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兩種學說。
1、國際法優先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調整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兩者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在這一體系中,法律規范被分為各種不同的等級,每一級規范的效力都來自於上級規范,國際法是高於國內法的法律規范,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際法,國內法必須服從於國際法。這種學說強調國際法的效力,保證國際法具有無條件的優先地位,但卻否定了國家意志和國家主權,否定國內法的效力。另外,這種學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以個人之間的關系為調整對象,這就完全否定了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的基本屬性,根本改變了國際法的性質和方向。
2、國內法優先說理論產生於德國。它主張,國際法作為法律,與國內法同屬於一個體系,國際法是從屬於國內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內法,它只有依靠國內法才有法律效力。國內法優先說實質上是強權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現,通過把國家意志絕對化來否定國際法存在的意義,以達到把一個國家的意志強加於國際社會,實現統治世界的目的。國內法優先說在理論上是否定和取消國際法的,在實踐中是不利於甚至是破壞國際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國際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逐漸衰落。
(二)二元論。二元論的觀點被稱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平行說」或「對立說」,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二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各具特點,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兩者是平等或對立的關系,它們各自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國際法不能適用於國內法,若要使國際法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二元論比較正確地分析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特點,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表現,兩者分屬於獨立平等的法律體系,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的一個發展。但二元論只是論述了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形式上的對立,沒有看到或忽視了它們在實質上的聯系。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Ⅲ 國際法中的【自由管轄】是什麼意思
不明白你在說什麼管轄!
國家的管轄權
(1)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及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轄的權利,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這是國家行使管轄權的首要依據,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屬地管轄權優於其他管轄權類型。
(2)屬人管轄權。又稱屬人優越權,是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人,具有管轄的權利,而無論他們在國內還是國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在不同程度上還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護性管轄權。是指國家對於在其領土范圍以外從事嚴重侵害該國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為的外國人進行管轄的權利。
(4)普遍性管轄權。是指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於從事危害國際安全與和平及全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的人,不論其國籍及行為發生地為何,各國都有管轄的權利。目前,戰爭罪、侵略罪、反人道罪、海盜罪等已被公認為國家普遍管轄權的對象。滅絕種族、販賣毒品、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為也已被有關的國際條約確定為締約國合作懲治的罪行。
Ⅳ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強行法的關系
(1)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及特徵;
(2)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特徵;
(3)從上述概念和特徵中可以看出,國際法基本原則符合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和特徵,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但是二者並非等同。基本原則是適用於一切國際法領域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原則,而國際強行法並不一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4)由此可見,二者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法律概念。
Ⅳ 國際法律意義
承認分為兩種,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意義分別如下:
事實上的承認:是正式、穩定、全面的承認,往往通過正式的文書表達,一般不可撤銷,直接導致雙方政治、經濟、文化等全面的關系;
法律上的承認:非正式、臨時、有限的承認,通過國傢具體的行為而非正式文書表達,可撤銷,只導致雙方政治、軍事、外交以外的關系;
獲得法律上的承認後,一國在該國享有完全的主權豁免,建立的關系范圍最廣,包括建立正式外交關系。
2 1、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大。(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復雜。
了解國際貿易法律,可以事先規避風險,在與他國或其他地區進行貿易的過程中,就算不處於優勢地位,但也不會過於被動。因此,一方面能為企業減少損失,賺取最大利潤,另外一方面可以為國家多賺外匯。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德國,德國與不同國家進行貿易,而且貿易也佔了比較大的比例,但是它是唯一一個沒有被反傾銷國家。而不是像中國、日本一樣,老被反傾銷、反補貼,輕則是賠錢,重則是一個行業的毀滅性打擊。
2、國際慣例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如果能充分了解,在實務中也能趨利避害。
Ⅵ 國際商法的主要內容
國際商法內容
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國際商法有自己特有的體系結構。對於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國內學者並無一致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正確闡述國際商法的體系首先應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涵義,其次要找到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當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應考慮以下三方面:
一、是國際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
二、是在這些領域內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以國際法淵源還是以國內法淵源表現出來,以及這些淵源間的關系機制;
三、是國際商法體系中各部分內容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內容編排的依據。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商法是沖突法,這是因為各國商務立法不同,要解決國際商務糾紛首先就必須解決選擇和適用哪一國法律的問題,即解決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沖突。
所以,它與在實質和內容上規定商務往來關系的實體法不同,它不直接解決實體上的權利與義務的問題,只解決選擇准據法(即以哪國法律為依據)來解決國際性的商務糾紛。由於商務活動的世界性,現在有關國際組織和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謀求統一的國際商法,一旦實現商法的國際統一,作為沖突法的國際商法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6)國際法依據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范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
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
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
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Ⅶ 「國際法效力的依據是國家的協調意志而不是其共同意志」這句話對不對為什麼
是對的。因為中國國際法教材上一般認為國家之間,特別是不同歷史、政治和經濟制度以及發展階段的國家之間不可能有相同的意志,只能是不同意志之間的相互協調。
Ⅷ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徵之一是各國公認這意味著
法律分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徵之一是各國公認,這意味一國不能創造國際。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Ⅸ 克里米亞和烏克蘭問題上關於國際法的六個怎麼看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所持立場的法律依據概述:克里米亞共和國發表獨立宣言並加入俄羅斯聯邦,是克里米亞人民在烏克蘭依靠外部力量支持、使用武力發動政變的情況下,行使自決權力的合法形式。這種行使自決權力的形式,是唯一能夠在囂張的烏克蘭激進民族主義分子面前保護克里米亞人民切身利益的有效方式。這些激進民族主義分子極大地影響了烏克蘭所做出的決定,並直接導致一些烏克蘭地區和講俄語地區的居民利益被無視。這一立場以國際法為基礎,並且完全與國際法相符合。支持這一論點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 自決原則與國家領土完整原則的相互關系。克里米亞的情況是,自決權可以通過分離得以實現。民族自決權,同其它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樣,都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並在1966年聯大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中得到了確認。為了加強《聯合國憲章》的地位,1970年聯合國成員國一致通過了《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根據該《宣言》,「一個民族可自由決定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可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並,或選擇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地位,這些均屬於該民族實施自決權的方式」。自決權不只一次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1]、國際法庭的裁定[2]以及人權委員會的評論被得以確認[3]。自決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之一。國際法另一個重要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包括國家不可侵犯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正如上述1970年通過的《關於原則之宣言》中所指出的,國際法各基本原則在解釋和實施上互相關聯,每一原則應參酌其他各原則加以解釋。在1970年的《宣言》中還解答了領土完整原則與自決權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宣言》明確了不得損害「在行為上符合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和自決權的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這一原則在1993年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的《維也納宣言》中得到了確認。該《宣言》再次重申,聲稱保護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的國家,應當擁有「在其領土內毫無偏見地代表所有民族利益的政府」。一般來說,行使民族自決權應當在現有的國家框架內進行,特別是通過實現自治的形式。在國家的實踐中,關於這一點要整體上達成一致。有三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離權:在殖民狀態下、在遭受外國入侵的情況下和「在最極端的情形下」。[4]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到的是,在實踐中也有更加廣泛的針對「以分離為形式行使自決權」的案例解釋。例如,1991年,歐盟通過了在東歐和蘇聯承認新國家的指導性原則,其中包含了援引「民族自決權」作為承認這些國家的依據。在對分離國家的承認標准中,不存在任何讓相關民族無法處於統一國家內的極端條件,在該文件中也沒有指出必須遵守某些決定分離的憲法程序。正是因為歐盟國家採用了這些規定,烏克蘭才得以獲得認可成為一個新國家。讓我們回到克里米亞局勢。這里有一個事實。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出去並加入俄羅斯,發生在「因不能代表整個烏克蘭民族的非法政權上台,而導致克里米亞無法在烏克蘭范圍內實現自決權」的極端條件下。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一部分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在這段歷史中,克里米亞人民沒能在這個國家范圍內實現自決權。因此,在1991年1月,克里米亞州曾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烏克蘭最高委員會通過了《關於恢復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的法律。四個月後,即6月19日,關於恢復自治權的提議被列入1978年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中。1991年9月,克里米亞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國家主權宣言》。當年,在烏克蘭決定退出蘇聯時,違反了《解決與加盟共和國退出蘇聯有關問題的程序法》第三條。根據該條款,在克里米亞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內,應當舉行單獨的公投,以決定其最終留在蘇聯還是留在退出了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內。1992年通過了克里米亞憲法,並納入了總統職務。1994年5月20日通過了克里米亞共和國《關於恢復克里米亞共和國憲法基礎》的法令。然而,1994年9月21日,烏克蘭最高拉達將克里米亞共和國更名為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1995年,在沒有取得克里米亞人民同意的情況下,烏克蘭最高拉達和烏克蘭總統決定取消克里米亞的憲法、廢除克里米亞的總統職務。這樣一來,克里米亞的地位從烏克蘭組成中的獨立國家,變成了作為烏克蘭國家領土單位的自治共和國。繼非法和暴力奪取烏克蘭政權之後,在烏克蘭的國家范圍內行使自決權的情況顯著惡化。席捲烏克蘭的是殺戮、屠殺、酷刑、綁架、攻擊記者和人權保護者,因政治原因被監禁,帶有明顯種族色彩的令人發指的沖突事件,其中包括反俄和反猶太人的潛台詞。這些都是執行基輔當局的命令或得到了基輔當局的默許。別的不說,針對該團伙的人員,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們是由基輔非法當局所控制,目的是試圖推翻克里米亞合法政權。基輔政權不能代表烏克蘭的全體人民,尤其是克里米亞居民。對領土也未能實施有效控制,未能確保法治。在這樣的情形下,今年3月17日,克里米亞共和國最高委員會,依據克里米亞人民在3月16日舉行的公投中所直接表達的意願,決定宣布克里米亞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克里米亞共和國,而塞瓦斯托波爾是一個擁有特殊地位的城市。3月18日,克里米亞共和國與俄羅斯簽署了加盟合約。在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烏克蘭本身在宣布獨立的時候,就是以1991年蘇聯發生政變,使得自身受到了威脅為理由[5]。那個「基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原則,不允許以分離形式實現自決權」的聲明,並未通過實踐得到證實。眾所周知,1945年聯合國只有55個成員國,而現在成員國的數量是193個。這其中的許多國家都是通過實現自決權而成立的。最近的一個實現自決權的例子是南蘇丹的分離。那個「以分離為形式的自決權僅存在於殖民地背景下」的論題,也根本經不起實踐的檢驗。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在東歐和蘇聯境內成立了一系列國家,其中的一個國家就是烏克蘭。沒有一個人對東歐人民的自決權有爭議,而歐盟國家在剛才提到的關於承認東歐和蘇聯新國家的指導原則宣言中,肯定了其在這種情況下的適用性。該項權利被列入1975年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的最終法案(一份主要針對歐洲的文件)中。國際法庭在關於科索沃問題的咨詢意見中,也並沒有制定與「在殖民情況以外宣布獨立」有關的限制。2. 克里米亞的分離在烏克蘭憲法中的合法性問題與其實現自決權毫不相關(無關?)。一個國家的成立以及加入另一個國家,這是由國際法,而不是某個國家的內部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控的。眾所周知,違反一個國家的內部法律並不會自動導致其違法國際法。同樣,在美國提交給聯合國國際法庭的關於「科索沃的單方面獨立宣言符合國際法」的備忘錄中也提到,「獨立宣言在本質上是可以違反國內法律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它也違反國際法」。國際法庭自身也同意這種說法,並在分析科索沃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時候,甚至都沒有對該宣言「在塞爾維亞憲法或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中的有效性問題」進行調查。鑒於此,國際法庭得出了以下非常有意思的結論:「法庭被請求發表咨詢意見,不是針對獨立宣言是否符合國內法律的標准,而是針對其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標准。法庭可依照國際法對此問題予以答復,而無需受到國內法體系的掣肘」[6]。由此,關於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及其加入俄羅斯的過程是否符合烏克蘭憲法的問題,不影響從國際法的角度承認它是合法的。因而, 如果要認定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其與此相關的公投程序是無效或非法的,那就必須確定在國際法中存有禁止此類行為的特殊規定。如上所述,國際法庭在其「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中給出的結論是:「一般國際法中,並沒有適用的、禁止宣布獨立的規定」[7]。然而即便進行深入探討「根據烏克蘭憲法,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是否合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的結論也已經非常具有代表性了。當然,法庭研究了科索沃宣布獨立與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制定的《科索沃臨時自治憲法框架》和法規是否存在矛盾的問題。重要的是,法庭開始研究這些規定的目的,只是因為法庭將這些規定當作了國際法。雖然這些條款,毫無疑問,起到的是規范科索沃控制機構的內部機制和行動的作用。在這方面,也頗有意思的事情是,國際法庭在分析科索沃宣布獨立是否與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實施的《憲法框架》相符的過程中,法庭的陳述如下:「......宣布獨立有效,是由決定獨立的人構想的,這並不在臨時階段創建的法規之內,當然它也無法在該法規之內產生效力。相反,法庭認為,宣布獨立者並沒有、也沒打算作為一個該法規的內部創建者並授權採取行動的機構去行事,而是對自己提出目標,採取意義和後果都處於該法規之外的措施......因此,法庭認定,......獨立宣言的作者......不是作為《憲法框架》范圍內的臨時自治機構採取行動,而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之外,作為科索沃人民的代表,共同提出獨立」[8]。因此,法庭認定,宣布科索沃獨立的人是在臨時政府的框架外採取行動,其行為不受聯合國科索沃特派團《憲法框架》的約束。國際法庭的這一結論完全適用於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最高委員會宣布的克里米亞獨立。在宣布獨立時,最高委員會議員們的行為表達了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因為獨立宣言本身就是在公投過程中克里米亞人民自由表達意願的條件下通過的。因此,涉及的是克里米亞人民就有關其未來地位的問題的意志的體現。這一過程不受烏克蘭憲法的約束。除此以外,「新基輔政權」用自己的非法行動,違反了至今年2月前存在於烏克蘭的憲法法規。由於「邁丹」武裝行動和烏克蘭最高拉達採取的與關於彈劾總統的憲法適用條款背道而馳的決定,烏克蘭合法總統亞努科維奇被趕下台,同時,包括院長在內的烏克蘭憲法法院的五位法官也被以違憲的方式「掃地出門」。為此,「新基輔政權」沒有權利在嚴重違反自己國家基本法的同時,卻標榜自己是法律的捍衛者,維護其「從烏克蘭憲法的角度看,克里米亞公投屬於非法」的觀點和立場。3. 一些聲稱克里米亞非法從烏克蘭分離的國家,所說的與適用科索沃的規定相反。與此同時,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比科索沃具有更多的國際法律依據。一些目前不承認克里米亞從烏克蘭分離並加入俄羅斯的國家,曾經在國際法庭上支持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的合法性[9],而科索沃宣布的獨立與塞爾維亞的憲法相違背。例如,英國在其備忘錄中就曾強調指出:「總的來說,『國際法』不禁止退出或分離,在發生相關人民支持的分裂或獨立的國內運動時,並不能保證此前國家的完整性」。在這方面,將科索沃局勢和克里米亞局勢進行一系列的對比,也很有道理:- 當科索沃分離時,塞爾維亞擁有合法的、自由選舉的政權,並願意與科索沃就賦予該地區特殊的地位和更廣泛的權利進行談判。在宣布獨立時,科索沃人的自決權從未受到限制。但我們這樣評論克里米亞就不行。在二十年的時間里,克里米亞作為烏克蘭的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卻一直在不斷下降,包括通過取消其憲法的手段。在基輔發生違憲政權更迭以及緊隨其後的民族主義和激進主義浪潮席捲的情況下,克里米亞人遭遇到了現實的威脅,即:由人權保護領域基本文件所保證的那些權益,克里米亞人民已完全被剝奪;- 科索沃的獨立宣言是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在未考慮該地區全體居民的意見的情況下做出的。科索沃的塞族居民根本沒有機會就此問題發表意見,也沒有機會自己宣布從科索沃獨立。而克里米亞獨立的決定是在全民投票(有國際觀察員在場的公投)的基礎上做出的。公投最終投票率為83%,其中超過95%的克里米亞居民贊成克里米亞獨立並加入俄羅斯;- 俄羅斯沒有干預,也沒有影響克里米亞居民意志的自由表達。克里米亞人依據公投結果做出的任何選擇俄羅斯都會接受。在這種背景下,此前科索沃自決的歷史也很能說明問題。西方國家多年實施的鼓動科索沃阿族居民分裂的有目的的政策,輔之以貝爾格萊德的「人道主義」轟炸和這些國家對國際法的肆意違反。4. 克里米亞局勢與其他的政治司法先例有共通之處,這也進一步推翻了關於克里米亞局勢首開先河的論斷。在這方面,特別有意思的是馬約特島成為法國的海外省,以及福克蘭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的地位問題。a) 馬約特島。1962年,聯合國大會成立了「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執行特殊委員會」(非殖民化特殊委員會)。1972年,該委員會將葛摩群島納入了上述宣言適用區域的名單。1973年6月15日,法國政府與當時尚屬法蘭西共和國的海外領土,根據法國法律擁有廣泛自治權的葛摩群島政府簽署了有關葛摩群島獲得獨立的程序協定。1974年11月24日,法蘭西共和國通過了在葛摩群島舉行獨立公投的法律,公投結果為參加投票的公民中有95%的民眾同意葛摩群島獨立。根據公投結果,1975年7月6日,葛摩群島國家委員會主席艾哈邁德·阿布杜拉單方面宣布葛摩群島共和國獨立。然而,盡管贊成葛摩群島獨立的平均得票數較高,但某些島嶼的投票結果卻大相徑庭: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同意獨立的得票率達到了99.9%,與上述三島不同的是,馬約特島大部分參加公投的人都反對脫離法國(63%)。鑒於馬約特島的公投結果,1975年7月9日,法蘭西共和國宣布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脫離法國管轄,保留馬約特島居民獨立決定是否脫離法國管轄的憲法權利。聯合國安理會1975年10月17日通過的第375號決議中,向聯合國大會建議賦予葛摩群島聯合國成員地位(法國未參加投票)。鑒於上述聯合國安理會決議,1975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決議,同意葛摩群島加入聯合國,並重申尊重由大葛摩島、昂儒昂島和莫埃利島組成的葛摩群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1976年,法國把安理會旨在取消馬約特島就自決問題進行公投的決議放在一邊,於1976年2月8日在馬約特島進行了公投,公投的主題為馬約特島是否脫離葛摩群島。公投結果顯示,參加投票的民眾中有99%的人都反對馬約特島繼續成為葛摩群島的一部分。1976年4月11日,舉行了關於馬約特島在法蘭西共和國法律地位的公投。1976年10月2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將上述1976年的公投定義為無效公投,其依據為《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的第六條:「任何旨在部分或完全地破壞國家民族團結與領土完整的行為,都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所不容許的」。法國指出,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僅為建議性決議,不包含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1976年至1994年,聯合國大會針對「葛摩群島馬約特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決議,譴責法國仍然霸佔馬約特島的行為。自1995年開始,聯合國大會一直未曾審議馬約特島的法律地位問題。2009年,馬約特島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馬約特島被賦予了法蘭西共和國海外省的地位。b) 福克蘭群島為了福克蘭群島的歸屬問題,阿根廷與英國之間的爭執一直持續至今(1833年,福克蘭群島曾被英國佔領)。2013年3月,英國決定通過在福克蘭群島舉行公投的方式,來鞏固本國在該群島上的權利。公投問題如下:「您是否願意保留福克蘭群島作為英國海外領土的現有地位?」答案選項有:「願意」或「不願意」。福克蘭群島90%的居民參加了公投,僅有三人投了反對票。根據公投結果,卡梅倫宣布:「我認為(投票)結果中最主要的是我們相信自決,福克蘭群島的居民清楚地表達了他們對本島未來的想法。現在,我希望全世界的國家都能夠尊重這個非常明確的結果」。同時,作為對阿根廷不承認公投結果的回應,英國首相指責阿根廷推行殖民主義。福克蘭群島上有英國最大的海軍基地。5. 俄羅斯針對克里米亞和烏克蘭的行動,完全符合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歐安組織)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1994年的布達佩斯備忘錄,1997年的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認為俄羅斯接納克里米亞加入版圖的行為是俄羅斯違反了上述文件的觀點,並沒有立足於法律,其動機純粹出於政治因素。在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1975年的最終決議書中,強調了「國家領土完整」和「國界不可侵犯性」[10],並且最終決議書與1970年的原則宣言一樣,也強調了平等和民族自決權的原則(self-determination) [11]。因此,上述關於領土完整和民族自決權原則之間相互聯系的論據,完全符合這一文件。「國界不可侵犯性」禁止侵佔他國邊境,同時也禁止佔領和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的領土。然而通過脫離原所屬國、實現自決權,是合理改變當前國家邊界和領土的自然且合法的過程,因此也就談不上「佔領」或「霸佔」。對這一原則的上述解釋,也得到了蘇聯、南斯拉夫以及其他東歐國家在領土范圍內成立國家的實踐證明,這些國家的成立都得到了歐盟國家和美國的承認(後者還是歐洲安全委員會最終決議書的締約方)。俄羅斯並沒有違反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這一備忘錄並非國際條約,也沒有規定國家的額外法律義務(簽署該備忘錄時國家已有的義務除外)。備忘錄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重申了以下義務:尊重烏克蘭的獨立、主權和現有邊界,放棄使用針對烏克蘭人的武力,以自衛為目的或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的其他行動方式除外。如上所述,俄羅斯的所有行為都嚴格遵守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的原則。首先,針對少數民族的非法政權佔領了基輔政府,正是他們制定的政策導致烏克蘭的領土完全遭到了破壞。眾所周知,與1994年烏克蘭就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發表的安全保證備忘錄同期的文件,是在布達佩斯通過的俄羅斯、英國、美國和烏克蘭首腦簽署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中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承認必須打擊侵略性民族主義和沙文主義勢力的重要性。這種占據主導地位的趨勢導致克里米亞脫離了烏克蘭。布達佩斯備忘錄沒有規定俄羅斯需承擔強制將克里米亞留在烏克蘭版圖的義務。俄羅斯嚴格履行尊重烏克蘭主權的義務,但其他國家的行動可就不能這樣說了。在基輔發生騷亂事件時,歐盟和美國多次發出對烏克蘭合法當局進行制裁的威脅。西方的特使差不多是駐守在邁丹。而美國與歐盟也將違反所有憲法程序、非法當選的烏克蘭國家元首當成其合法的夥伴。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友好合作夥伴關系條約》的條例中也重申了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1975年最終決議書中強調的基礎性原則,包括尊重領土完整、現有國界不可侵犯性,以及民族自決權和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權[12]。基輔當局不承認克里米亞的自決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其關於尊重民族自決權,以及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的義務。基輔當局粗暴違反了1997年條約的第11條,該條規定:「條約雙方當局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相應法案,以預防和抑制任何被定義為煽動暴力或針對個人及公民團體暴力的行為,這種暴力以國家、種族、民族或宗教偏執為基礎。」基輔當局違反上述條例的行為不禁讓人質疑,其是否有資格指責俄羅斯未履行上述條約義務。6. 根據黑海艦隊協議,俄羅斯軍隊駐扎在克里米亞半島的行為對克里米亞宣布獨立的合法性不構成任何影響。在克里米亞宣布獨立以及在此之前的一段時間內,俄羅斯軍隊均合法駐扎在克里米亞,俄羅斯軍隊駐扎的依據是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2010年4月21日簽署的「關於俄羅斯聯邦黑海艦隊在烏克蘭境內駐扎問題的協議」。俄羅斯沒有破壞這一協議,軍隊人數也沒有超過1997年俄羅斯聯邦與烏克蘭之間關於黑海艦隊分割參數協議中規定的最高人數。俄羅斯軍隊未乾涉包括公投和宣布獨立在內的克里米亞事件的全部進程,這一點也得到了眾多國際觀察員的證實。軍隊駐扎在宣布獨立地區這一事實,其本身並不會影響該地區表達自由意願的合法性。這方面的一個範例是科索沃,在科索沃宣布獨立時,其境內駐扎有北約34個國家的約14000名軍人。[1] 例如,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70年通過的《關於各國依照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與合作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等。[2]《1971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1-32頁,第52-53段,「關於南非不顧聯合國安理會第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對各國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1995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東帝汶(葡萄牙訴澳大利亞)判決」第102頁,第29段;《2004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I)》,第171-172頁,第88段,「關於在被占巴勒斯坦領土修建隔離牆的法律後果」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72段,「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3] 人權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評論。[4] 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脫離的參考意見》。[5] 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通過了宣布烏克蘭獨立的法案,法案指出:「由於1991年8月19日在蘇聯發生的國家政變,讓烏克蘭處於致命的危險中。為了延續烏克蘭成立國家的千年傳統,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其它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自決權,為了落實《烏克蘭國家主權宣言》,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委員會鄭重宣布烏克蘭獨立,並建立一個獨立的烏克蘭國家——烏克蘭。烏克蘭的領土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從現在開始,只有烏克蘭憲法和法律在烏克蘭境內有效。本法案自批准之時其生效。」[6]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12頁,第26段。[7]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9-40頁,第84段。[8]國際法庭「關於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意見,《2010年國際法庭案例匯編》,第37頁,第105段。[9] 美國、英國、法國、丹麥、德國、奧地利。[10] III. 國界不可侵犯性成員國認為,所有成員國國界及歐洲所有國家的國界,均具有互不侵犯性。因此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他們都不能容忍任何侵犯上述國界的行為。相應地,成員國將拒絕任何旨在佔領或霸佔任何成員國部分或全部領土的要求及行為。IV. 國家領土完整成員國應尊重各成員國的領土完整。鑒於此,各成員國應拒絕任何與《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相悖、旨在破壞任何成員國領土完整、政治獨立或統一的行為,尤其是應拒絕任何被定義為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行為。同樣地,成員國不得將別國領土變為軍事佔領目標或其他以直接/間接的武力措施破壞國際法,或是藉助上述手段威脅使用武力獲得他國領土。任何此類佔領或獲得他國領土的行為都無法被認定為合法行為。[11] VIII. 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成員國應尊重民族自決平等權利,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目標和原則,以及相應的國際法准則(包括屬於國家領土完整的准則)定期開展行動。從民族自決平等權利原則出發,所有民族都有權在其願意的時候,在完全自由的條件下決定自己的內部和外部政治地位,不受外部干涉,並根據己方的觀點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成員國重申尊重和有效執行民族自決平等權利以發展成員國內外友好關系的一般性定義,該定義也規定,以任何形式消除破壞上述原則的行為都非常重要。[12] 第2條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最終決議書中規定的義務,締約方當局應相互尊重領土完整,並重申現有國界的不可侵犯性。第3條締約方當局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國界不可侵犯性、和平調解爭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包括使用經濟施壓和其他施壓方式)、民族自決權、不幹涉內部事務、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權、國家間合作、切實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其他公認的國家法准則基礎上與他國建立友好關系。
Ⅹ 國際法是怎麼來的
什麼是國際法呢?簡單地說,國際法是一種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由於人們通常把國家之間的關系看成是「公對公」的關系,國際法又叫「國際公法」。國際法是國家在長時期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從公元前4000年開始,世界上產生了埃及、印度、巴比倫、中國等文明國家。它們並非處在與外界完全隔絕的環境中,相互間都有著這種或那種形式的交往和聯系,久而久之,逐漸成為被各國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這是最初的國際法。
但是,一般認為,國際法是近代社會的產物。今天,國際法得到了充分發展,已成為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不同法律部門。
國際法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稱。古代羅馬稱國際法為「萬民法」,意思是調整羅馬人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1625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稱此法為「萬國法」。
1780年,英國法學家傑里米·邊沁第一次改稱國際法,沿用至今。19世紀中葉,國際法從西方傳入中國。1893年,林則徐在廣州禁煙時曾將瑞士法學家瓦泰爾《萬國法》一書的幾個章節譯成中文,稱《各國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館總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把美國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稱《萬國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國際法介紹到中國。從此,國際法在中國逐漸傳播開來。
與國內法比較,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由於國際法主要是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另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但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每個國家都享有國家主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因此,國際法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達成,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
第三,國際法採取特殊的實施方式。在國內,有一些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法院來維護法律,並保證其實施。國際上不存在這樣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國際法的實施,只能依靠國際法主體——國家本身,依靠國家的單獨或集體行動來保證。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類。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從國家主權直接引伸出來的權利,國家在享受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派生權利是從基本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有所不同。國家的基本權利有四項:
第一項是獨立權。獨立權是指國家享有自主處理本國的內部事務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它包含兩點意思:一是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主權范圍內事務的權利;二是國家在處理這些事務時不受外來的干涉。兩方面是密切聯系的。
獨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幹涉是獨立自主的必然結果。獨立權是不幹涉原則的基礎。同時,它也是國家享有主權的標志。處於殖民地或附庸國地位的國家是沒有主權的。
第二項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由於每個國家都享有主權,因此它們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可言。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社會制度如何,發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們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承擔同樣的義務。應嚴格禁止大國欺負小國,強國凌侮弱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第三項是自衛權。自衛權是指國家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在和平時期,國家有進行國防建設,組建軍隊,防備有可能發生的來自外國的侵犯的權利;二是指當國家實際受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但是,國家行使自衛權應嚴格地以遭到外國武力攻擊為前提條件,不得以自衛之名,行侵略之實。
第四項是管轄權。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包括:領域管轄,就是說,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處在一國領土范圍內,該國就有權管轄。
國籍管轄,又稱屬人管轄,只要是本國公民,無論他是處在國內或國外,國家都有權利管轄。
保護性管轄,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和本國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對外國人在外國的一些犯罪行為也有權利管轄。
普遍性管轄,對於那些嚴重危害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及全人類根本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如販毒、海盜、種族滅絕,不論其發生的時間或地點如何,每個國家都有管轄的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致的。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無權國家。
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是,國家的這種權利和義務要靠代表它的政府來實現。具體說,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來實現。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來代表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