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選擇題 國際法是 a 聯合國大會制定的 b國際交往的實踐中形成的 c安理會制定的 d國際法學術團體通過的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制定和事實的法律。國際法的淵源為國際習慣、條約、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
選b
『貳』 國際法是怎麼來的
什麼是國際法呢?簡單地說,國際法是一種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由於人們通常把國家之間的關系看成是「公對公」的關系,國際法又叫「國際公法」。國際法是國家在長時期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從公元前4000年開始,世界上產生了埃及、印度、巴比倫、中國等文明國家。它們並非處在與外界完全隔絕的環境中,相互間都有著這種或那種形式的交往和聯系,久而久之,逐漸成為被各國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這是最初的國際法。
但是,一般認為,國際法是近代社會的產物。今天,國際法得到了充分發展,已成為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不同法律部門。
國際法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稱。古代羅馬稱國際法為「萬民法」,意思是調整羅馬人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1625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稱此法為「萬國法」。
1780年,英國法學家傑里米·邊沁第一次改稱國際法,沿用至今。19世紀中葉,國際法從西方傳入中國。1893年,林則徐在廣州禁煙時曾將瑞士法學家瓦泰爾《萬國法》一書的幾個章節譯成中文,稱《各國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館總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把美國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稱《萬國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國際法介紹到中國。從此,國際法在中國逐漸傳播開來。
與國內法比較,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由於國際法主要是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另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但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每個國家都享有國家主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因此,國際法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達成,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
第三,國際法採取特殊的實施方式。在國內,有一些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法院來維護法律,並保證其實施。國際上不存在這樣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國際法的實施,只能依靠國際法主體——國家本身,依靠國家的單獨或集體行動來保證。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類。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從國家主權直接引伸出來的權利,國家在享受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派生權利是從基本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有所不同。國家的基本權利有四項:
第一項是獨立權。獨立權是指國家享有自主處理本國的內部事務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它包含兩點意思:一是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主權范圍內事務的權利;二是國家在處理這些事務時不受外來的干涉。兩方面是密切聯系的。
獨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幹涉是獨立自主的必然結果。獨立權是不幹涉原則的基礎。同時,它也是國家享有主權的標志。處於殖民地或附庸國地位的國家是沒有主權的。
第二項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由於每個國家都享有主權,因此它們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可言。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社會制度如何,發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們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承擔同樣的義務。應嚴格禁止大國欺負小國,強國凌侮弱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第三項是自衛權。自衛權是指國家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在和平時期,國家有進行國防建設,組建軍隊,防備有可能發生的來自外國的侵犯的權利;二是指當國家實際受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但是,國家行使自衛權應嚴格地以遭到外國武力攻擊為前提條件,不得以自衛之名,行侵略之實。
第四項是管轄權。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包括:領域管轄,就是說,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處在一國領土范圍內,該國就有權管轄。
國籍管轄,又稱屬人管轄,只要是本國公民,無論他是處在國內或國外,國家都有權利管轄。
保護性管轄,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和本國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對外國人在外國的一些犯罪行為也有權利管轄。
普遍性管轄,對於那些嚴重危害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及全人類根本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如販毒、海盜、種族滅絕,不論其發生的時間或地點如何,每個國家都有管轄的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致的。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無權國家。
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是,國家的這種權利和義務要靠代表它的政府來實現。具體說,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來實現。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來代表和實現。
『叄』 國際法的制定、審核機構是什麼
下面的說的是正確的。
『肆』 國際法誰定的
既然叫國際法,那一般就不可能是由哪個國家單獨可以定的,當然,如果是准據法可由一個單獨制定,其他的國際法一般由國際組織來制定,或者是一些國家通過談判締約來制定。
『伍』 來來來 誰科普一下什麼是國際法
摘自網路詞條國際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
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
國際法
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
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
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信實
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
國際法
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國際責任
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自衛
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像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
國際法
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特徵包括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
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徵: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基本原則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於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范疇,而並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陸』 國際法的立法機關
法律分析: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柒』 國際法何時確立是聯合國定下的嗎
國家之間有了來往關系,就有可能產生對一些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國際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國都可以說有了國際法。當然,在古代,國家之間的關系不多,它們有一些關於使節、條約、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只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
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捌』 國際貿易法是誰制定的
國際貿易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含很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這制定主體也不同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玖』 國際法是聯合國制定的嗎
法律分析:不是,是各個國家都適用的一些原則,但是並不是聯合國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