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媒體擁有記者證是否意味著擁有采編權這個采編權具體是什麼
《新聞記者證》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最有含金量,因為是必須在新聞媒體工作滿一年,然後由單位統一報名,參加為期5天左右的集中培訓,然後考試。考試通過後獲得《新聞從業人員采編資格證》。
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國家新聞出版署下發《關於2019年全國統一換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決定從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統一換發全國新聞單位的新聞記者證。根據工作安排,換發工作結束時間由原定2020年3月31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新聞記者證換發工作結束時間延期至疫情解除後2個月)。換發期間,舊版、新版新聞記者證並行使用。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新聞機構應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方便社會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Ⅱ 請教國際法
國際法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
在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7個基本原則:即主權、承認、同意、信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主權:依照國際法,共處的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它們只能對在其領域內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從領海到公海的緊追權或者報復權)才被允許對在其領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轄權。各個國際法主體除受普遍適用的國際習慣法的規則約束外,不經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擔任何外加的國際義務。
承認:承認的主要作用是,承認一個實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存在,或者承認它的首腦為該國的代表並希望與之維持外交關系。承認的主要形式是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在一塊領土上行使事實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轄權,簡稱為事實上的承認和法律上的承認。承認可以是無條件的,也可以是有條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認也可能並不是全面的,而只限於承認一群人為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如果這些叛亂者事實上已經控制了該國部分領土。承認在原則上是可以自行斟酌決定的,但過早地承認別國的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是和該國專有的國內管轄權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同意:國際法主體在訂立協定時,在不損害第三者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修改和補充國際習慣法的某項規則或者為各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遵循國際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為締約雙方確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經締約雙方同意所訂立的協定,其中止、修改和終止也應經締約各方的同意或默認。
信實:在國際法發展的早期階段,所謂信實主要是指不背信棄義。以後,信實的含意逐漸與公平合理、符合常識的要求一致起來。締約雙方或者應對自己的單方面行為負責的一方,必須恪守信義地解釋和執行協定。
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規則不準許任何國際法主體佔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時期,一個國家只能對有權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權;而在戰爭時期,則可根據海戰規則和捕獲法規干擾敵國及中立國的航運。對於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須合理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海盜行為和販運奴隸都是對公海的非法利用。
國際責任:關於國際責任的規則要有兩個前提,1.國際法主體的下屬機構違反國際義務,構成了不法行為或國際侵權行為;2.這種國際侵權行為引起賠償的責任。這些規則所規定的義務是獨立於任何個別的國際法主體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們是可以經過同意和默認加以修改,它們也可以用雙方同意的規則規定類似國內刑法的那種處罰來加以強化,或者通過默認和不行使權利而予以放棄(也稱消滅時效)。
自衛:國際習慣法允許國際法主體對其他國際法主體的不法行為採取自衛措施,也可以對不受任何其他國際法主體保護的個人、船舶或飛機的行為採取自衛措施。自衛必須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緩的。只有為了擊退即時的、緊迫的入侵才有權採取自衛行動。
支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各項規則相互作用的結果,又規定了一些次要規則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領土、外交法及豁免、保護國外的僑民、貿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難、國際權利與義務的繼承。
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象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麼,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編輯詞條
Ⅲ 新聞記者主要是干什麼的這個職位有什麼作用
擁有記者證可以獲得一些優惠甚至免費的經濟利益,記者可以提高經濟收入。你可以用你的記者證來宣傳贊助和廣告,成功率比普通人高很多。從事新聞采編的記者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新聞編輯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印製發行,新聞出版總署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記者證發行專用章,記者證年審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
他們也有機會采訪黨政,財經等其他路線的新聞。或者轉戰媒體的言論系統,擔任主筆、評論員或專欄作家等職位。離開記者崗位後,很多人也會從事公關營銷工作,在企業公關部門工作,擔任營銷總監或代言人,或者成為文學創作者。在媒體環境不好的地方,很多記者在從事媒體工作的同時,會小心翼翼地處理好與企業的關系,為自己未來的職業生涯鋪路,這嚴重影響了媒體報道的公平性。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記者法
沒有相關記者的法律法規,但有相關的記者管理條例。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加快新聞記者證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步伐,新聞出版總署對2005年制定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新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7月1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0月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開展新聞采編人員崗位培訓的通知》,決定在2014年全國統一換發新版新聞記者證之前,對全國新聞單位的采編人員開展崗位培訓和考核。
(4)國際法對記者有什麼保護擴展閱讀:
記者管控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第五條 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簽印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標簽和本新聞機構(或者主辦單位)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銷售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Ⅳ 公眾知情權是一種權利嗎,為什麼
↓什麼 >> 什麼是知情權↓
什麼是知情權?知情權是什麼意思?
知情權(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人格權的一部分。[11]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知情權的范圍
關於知情權的范圍,我國學者的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五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對個人信息了解權、法人的知情權和法定知情權(指司法機關享有的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12]「三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因為法人知情權在本質上是經濟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與公民的知情權在性質上有較大的差別,不宜歸入同類,而法定知情權則屬國家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體現,是權力而不是權利,也不宜歸入知情權;[13]「二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不是知情權的內容,個人知情權應屬於隱私權的隱私知悉權能。[14]筆者認為,知情權涉及公法、私法領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應包括屬於公法領域內的事務,同時也應包括屬於私法領域內的事務,故筆者比較贊同「三權說」。即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
1、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事務、政府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
2、社會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了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如公眾對社會新聞、股市行情、商品質量的知情權。
3、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如公民有權了解其親生父母、出生時間等個人信息。
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知情權這一概念首先在美國提出。二戰前,知情權只是新聞記者的主張和口號,二戰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認了知情權,國會則於1966年制定了《情報自由法》,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得到其應知道的信息資料的平等權利,1976年國會又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隨後在借鑒美國就知情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上,挪威於1970年制定了《行政公開法》,法國於1978年制定了《行政文書公開法》,加拿大則在1982年制定了《情報公開法》,我國的近鄰日本也於2001年制定了《情報公開法》。而且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也得到了國際法的保護。1946年聯合國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強調知情權是實現一切自由權利的關鍵。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將「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其中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則就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雖然我國已加入了兩大國際人權公約,但知情權在我國的法律保護仍處於缺位狀態。在公法領域,我國憲法、行政法未直接規定知情權,知情權的憲法依據一般是從公民「言論、出版」、「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規定中引申出來的,另外行政訴訟法中的被告舉證責及公開審理,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公開原則」、「告知制度」、「聽證制度」等也可以作為公法領域內知情權的反映。2003年的SARS事件,催生了保障公眾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情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在私法領域,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就知情權作了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這種規定仍是零散的,不系統的。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隨著我國WTO的加入,其透明度原則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階段確立和完善對知情權的法律保護已迫在眉睫。
Ⅵ 傳播者的權利
傳播者的權利,是人們通過斗爭逐步地提出來的,並爭取到的和得到承認的一系列傳播權利。在人際傳播時期,人們爭取的是在廣場、講壇和公眾場所有「發表意見的權利」;進入印刷傳播時代,由於統治階級對出版物實行控制,又促使人們提出有利用印刷媒介「表達自由的權利」;由於電影、廣播、電視等電子媒介的出現,人們很快地認識到有必要提出一種更明確更廣泛的權利,即「通過任何媒介並不顧國界搜集、接收和傳播消息情報和意見」的權利。今天,又有可能向前邁出新的一步:承認人類的自由傳播權。
傳播者的權利,可以分為一般性權利和專業性權利兩種。一般性權利指的是普通公民都享有的傳播權利。如言論自由權、出版權、著作權、通信(訊)自由權等。它通常由國家憲法和民法加以認定。如我國憲法和民法都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著述、集會、通信、遊行的自由。專業性權利則指專門從事傳播活動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如文化傳播界、教育傳播界、經濟或廣告傳播界、宗教傳播界等都享有一定的專有傳播權利。新聞傳播界的人員主要應享有以下五種權利: 在世界范圍內,新聞記者被認為是僅次於工兵、警察之後的最危險職業。自1977年以來,全世界每年有100多名記者死於戰火或被謀殺。據總部設在日內瓦的「無國界記者」組織對1994年22個國家記者死亡情況分析表明:每5天就有1名記者被殺害。對此,日內瓦公約和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的文件規定:各國都要把新聞工作者視為平民百姓,並加以特殊保護。隨軍戰地記者則被給予特殊身份,但當他們落入敵手時,則被認為是戰俘。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范圍內,對所有非戰斗人員包括記者,都將給予保護,並保證記者有進行本職工作的最好條件。在這些國際法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國際紅十字會有權進行干預,而新聞工作者組織或團體也有權進行監督。雖然有個別記者利用安全保護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也有人認為特殊保護會削弱新聞報道的獨立性,但人們還是普遍認為:維護新聞傳播者的安全保護權,是十分重要的。
Ⅶ 記者有什麼特殊許可權
法律分析: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2009)》第五條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Ⅷ 國際法對新聞工作者戰地采訪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規定
國際法對新聞工作者藏地采訪的權利和義務規定是有保障的。
Ⅸ 不具有記者證的境外人員采訪屬於什麼
不具有記者證的境外人員采訪屬於:非法采訪。
相關介紹:
新聞記者證是中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統一印製並核發,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新聞機構應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方便社會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Ⅹ 作戰雙方會避開戰地記者不打嗎
一樓笨B,照打不誤.
首先戰地記者都穿防彈衣,而防單衣不是都有的.雙方就都知道這個人物很重要,所以才保護起來
於是大家都把火力集中起來打他,反正不是自己人,這是戰場,打死不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