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簽定進出口合同時,在商定和選擇仲裁地點的問題上,我們應如何掌握可以採取哪些規定方法
1、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什麼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採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
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㈡ 國際貿易合同中是否必須註明仲裁機構
可以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不約定的話,事後可以協商確定具體仲裁機構。
如沒有確定仲裁機構,任何一方可提起訴訟。
㈢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應當在什麼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國內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㈣ 國內貿易合同在哪裡仲裁國際貿易又在哪裡仲裁
國內合同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包括其上海、深圳分會),也可以約定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無論選擇那個,都要明確約定,否則極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國際貿易合同也可以約定上述機構。當然,如果合同非常重要、價款很高,則多會選擇國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常見的有倫敦、巴黎、香港、斯德哥爾摩。具體名稱可以自己網上查找。
㈤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應該是哪裡
合同中約定仲裁地需要看合同雙方具體如何約定,如果約定不清楚,可以通過法院解決,同時仲裁約定無效。
屬於法律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應該根據訴爭的案由以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屬於一般的合同糾紛,則要看合同是否規定了管轄的法院,如果規定了歸乙方的法院管轄,則可以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否則,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仲裁地是指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時的仲裁進行地;仲裁機構所在地是指仲裁機構所處於的位置;
2、狀態不同,仲裁地是可變的動態的;仲裁機構所在地是不變的靜態的;
3、范圍不同,在法律允許異地仲裁的情況下,仲裁地的范圍大於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所在地和仲裁地即不是同一地了。
仲裁機構是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以及專業性仲裁機構等三種類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