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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從哪些方面影響生活

發布時間:2022-10-20 10:38:17

❶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影響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第一,聯合國作為當今國際社會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已擁有191個會員國,幾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國家,作為這一龐大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憲章》可謂是已獲得了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文獻。
第二,系統地概括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首推《聯合國憲章》,這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在國際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體表現,其確認固定和發展了國際法基本原則,被認為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獻。在《憲章》中,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現在序言、宗旨和原則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 條規定的七項原則上,其給聯合國及其會員國規定了法律任務、行動方針以及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第三,《聯合國憲章》第2 條規定:「本組織在國際維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足見《聯合國憲章》是一項具有權威的國際文獻,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個國際組織文件的效力范圍。
此外,憲章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對其後載有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有其他國際文件具有「淵源」作用。譬如,憲章所規定的七項原則被其他國際文件,如《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國際法原則宣言》、《各國經濟權利和3 義務憲章》以及大量的雙邊條約、協定所重申、延伸和發展。《聯合國憲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國際法基本原則,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 條聯合國的原則部分中,其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予遵行的七項原則,簡述如下:
a) 會員國主權平等。
b)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c )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d ) 不使用武力。
e ) 集體協作。
f )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g ) 不幹涉別國國內管轄事項。? 1、主權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2、主權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其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換言之,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現代國際法確認上述內容為整個國際關系的基礎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詳盡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內容,其中心是各國主權平等。該宣言規定,主權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國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③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④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
在國際實踐中,只有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才能使國家主權原則得到切實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國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權性質不同而兵戎相見,國際關系就要混亂,國際法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將國家主權原則比作各國保護自己生存,反對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確的。
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對國際法都有重要意義。國家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特別是二戰之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主權平等原則依然是國際法最基本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此原則列為首位,也說明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2、互相尊重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內容。應當指出,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在地理學上,依領土分布的連續程度認識領土的完整性,將領土連成一片的稱「連續領土」,領土被海洋分隔的稱為「不完全連續領土」,部分領土被他國領土分隔或包圍的稱為「非連續領土」。習慣上將連續領土視為完整,而後者為不完整。而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表明了領土整體性和統一性的內在特徵,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領土主權是否被侵佔。連續領土若為別國侵佔或分裂,也不能視為領土完整;相反,領土並不連續,但並未被別國侵佔,仍應屬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是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是鑒別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准。
3、尊重主權與尊重領土完整的關系。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兩個互相聯系又不盡相同的概念。國家是在自己的主權范圍內行使主權的,只有國家主權存在,才能保證國家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才能保證領土完整。如果國家主權被剝奪,領土主權就失去了保證。國家領土主權受到侵犯,領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國的領土完整,肢解、分裂、侵佔了該國領土,當然就破壞了該國的主權。因此,尊重一國主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的一國的主權必然應該首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國家主權的概念比領土完整的概念更廣泛。 1、互不侵犯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互不侵犯原則是指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互不侵犯原則的內容作了闡明:①侵犯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須負國際責任;②各國皆有義務避免從事侵略戰爭之宣傳;③各國有義務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脅侵犯他國邊界和國際界線;④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對闡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之任何強制行動;⑤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組織或鼓勵組織非正規軍或武裝團隊,包括僱傭軍在內,侵入他國領土,有義務避免在他國發動、煽動、協助或參加內戰或恐怖活動,或默許在其本國境內從事以犯此等行為為目的之有組織活動;⑥國家領土不得作為違背憲章規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軍事佔領之對象,不得成為他國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之對象,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
2、侵略的定義。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不侵犯並不是一般地反對戰爭,而是反對侵犯戰爭。對於自衛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則給以肯定和確認。這樣,認識戰爭的性質,認清什麼是侵略戰爭就顯得至關重要。
關於侵略的定義是個國際上長期討論的問題。從1950年聯合國大會審議此問題,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屆聯大才通過了一項《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大會建議安理會在確定是否發生了侵略行為時,以該定義為指導。該定義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義還列舉了應視為侵略的七項行為。
武裝侵犯一個主權國家是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一個關於侵略的定義是不能將侵略行為的特徵包羅無遺的,該定義把侵略行為僅僅限定為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且,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應由安理會斷定,可見這個定義還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正如我國代表在聯大會議上指出的,定義把侵略只限於武裝侵略行為而沒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領土兼並和擴張,政治干涉和顛覆以及經濟控制和掠奪等,而這些也恰是當今世界上超級大國推行侵略擴張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定義中某些條文的含義模糊不清,在適用或解釋時會造成不同理解而發生分歧。
應當注意,互不侵犯原則不僅反對大小規模的武裝進攻,也禁止進行武力威脅、禁止武裝進攻的准備和進行戰爭的宣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規約第5 條規定,凡計劃准備發動或從事任何一種戰爭的行動都構成違反和平罪,是嚴重國際罪行。此規則得到聯合國大會的確認。這里指出的當然是侵略性的非正義戰爭而言。
還應強調,「侵略定義」同《聯合國憲章》一樣,禁止的是侵略戰爭,沒有規定禁止一切戰爭,下列兩類戰爭不在禁止之列;
①聯合國按照憲章規定合法使用武力;②在外國統治下的民族和人民為行使自決權,為取得被剝奪的權利、自由和獨立而進行的民族獨立解放戰爭,包括民族武裝斗爭和反對侵略的自衛戰爭。 不幹涉內政原則是從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依此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而《聯合國憲章》將「不幹涉內政」明確為「不幹涉國內管轄事件」原則,按照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的解釋,「國內管轄事件」包括內政或外交事務。
1、內政及內政的范圍。
內政就實質而言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國家內政。如決定本國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政策、社會進步、文化教育體制以及建立對外關系、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宣戰等等都屬國家內政。總之,內政包括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任何措施和行動,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外交等多個方面。但也要認清「內政」絕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個國家在本國境內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擾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比如一國在本國境內扣留外國外交代表作人質就不屬內政的范圍。因為在這種場合扣留人質即破壞了國際法上規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權。再如某國在國內實施種族隔離,也不是內政,因為這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一國並不得借口「內政」來破壞國際法。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等行為,國家不加干擾和制止,甚至默許和支持,就不屬於一國內政的范圍。
2、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系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絕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的進行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著不幹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國際實踐中最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幹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西方學者為了帝國主義侵略擴張的目的,千方百計為他們的干涉進行辯解,甚至為干涉罩上「人道主義」、「維護人權」的外衣,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根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對所謂人道主義的干涉,應從其實質而不應單從字面來看,如果一國隨意按照自己的標准判斷他國是否違反了「基本人權」,進而進行干涉,勢必要使國際關系發生混亂。可見,西方學者這些學說實質都是為干涉他國內政製造法律根據。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斗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平等互利原則包括平等和互利兩項內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平等與互利聯系在一起,標志著平等原則的新發展。
所謂平等,就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應該互相尊重,平等相處,任何國家不應謀求任何特權;所謂互利,就是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能謀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剝削或榨取別國為目的,而應該對雙方都有利。
國際實踐已表明,倘若雙方是不平等的,肯定不可能有互利可言,國家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同樣也只有實現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所以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既有平等,又有互利,才是完全的國家平等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不僅對國家政治關系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國際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處理對外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時嚴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則,周總理1963年提出了我國對外援助的八項原則:①中國政府一貫根據平等互利原則對外提供援助,而且認為援助總是相互的;②中國政府嚴格尊重受援國的主權和獨立,絕對不附帶任何條件和要求任何特權;③中國以無息或低息貸款的方式提供經濟援助,以盡量減少受援國的負擔;④中國政府提供援助的目的,是幫助受援國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獨立發展的道路;⑤中國政府幫助建設的項目,力求投資少、收效快;⑥中國政府提供質量最好的設備和物資,並且保證退換;⑦中國政府保證使受援國的人員充分掌握技術;⑧中國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不容有特殊要求和享受。上述八項原則,體現了我國的對外政策,體現了我國恪守平等互利原則的誠意。我國一貫認為,援助國與受援國是相互援助的,對雙方都是有利的。1983年我國提出了對外援助四原則,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便是平等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活動方面的具體運用和對該原則內容的發展和補充。
在國際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平等的國際習慣,包括:①非經一國的同意,不得對該國強加以有約束力的規則;②國家在外國享有司法豁免權,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外國法院管轄;③在國際會議上表決時,各國都有一票,而且大小國家的投票具有同等性質,在國際會議上各國位次的排列或采圓桌會議或用抽簽方式或依會議採用文字的本國國名字母順序確定;④各國在締約時,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各種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簽約時雙邊條約往往採用「輪換制」;⑤國家在外交禮儀上享有平等權利,如國家的尊嚴應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代表不受侮辱等。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
和平共處原則是50 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該原則第一次見之於1954 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四十多年來,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除了又有大批第三世界國家承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外,一些發達國家,包括日本、美國也都明確承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超出了亞洲、非洲的范圍,得到了歐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國家的承認,超出了發展中國家的范圍,得到了發達國家的承認。據統計,至今已有一百多個條約全面承認了這五項原則,還有相當多的條約明確載明了五項原則中的幾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在雙邊條約中得到確認,而且也在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確認。這足以證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得到各國公認,已經成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及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顯示出其特別的重要性。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被國家社會承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確立不僅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也表明了中國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重大貢獻。
從國際法原則角度看,和平共處是指國家在其相互關繫上,應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民族自決問題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列寧領導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即已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和殖民體系的瓦解,民族自決原則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發展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確認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文件。
國際法上民族自決原則的含義是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採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的主權國家,並選擇適合於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
民族自決原則是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殖民主義的統治和壓迫的過程中產生的。隨著民族獨立目標的實現,民族自決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內容。「自決」已不僅體現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開始體現在經濟上,即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國家只有擺脫經濟上的落後和依附狀態,才能實現真正的獨立與自決。
按照民族自決原則,雖然允許國家對行使民族自決權的民族給以支持和援助,但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不僅是對民族自決權的曲解、濫用,而且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破壞,是完全違背國際 法的。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內容有:
1、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2、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所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釋。於尋求此項解決時,各當事方應商定與爭端情況及性質適合之和平方法。
3、爭端各當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之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4、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足以使情勢惡化致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之任何行動,並應依照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而行動。
5、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本國為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之解決程序,其採用或接受不得被視為與主權平等不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由「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而來的,已為國際實踐和國際文件所確認。《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聯合國憲章所負之義務;2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與規則所負之義務;3 .每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在依公認國際法原則與規則系屬有效之國際協定下所負之義務。遇依國際協定產生之義務與聯合國憲章所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憲章之義務應居優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在國際交往中,國家必須善意地履行其依國際法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一個國家既然對某項國際義務明示的(通過條約)或默示的(通過習慣)表示接受,那麼就必須善意地履行。如果國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那麼,國際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國際法本身也就不會存在,國際社會也不會有正常的交往關系和正常的秩序。凡是符合國際法的、由有效條約產生的國際義務,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條約所產生的國際義務,國家都應善意地履行,不得違背。帝國主義國家經常違背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這項基本原則。中國一貫恪守自己的諾言,忠實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譴責帝國主義國家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行為,反對任何強加給弱小國家的任何非法的國際義務。

❷ 國際法的地位作用

1、國際法使國家主權原則得以強化主權原則是國際法在確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規定國家有決定本國對內、對外一切事務的權利,並禁止其它國家對其進行侵略和干涉,防止其它國家破壞其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主權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這是因為國際法來源於主權國家相互交往的實踐,如果沒有獨立的主權國家,國際法的原則、制度便無法產生,所以說主權原則是其它國際法原則的產生的基礎。

國際法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強化不僅表現在國際法使國家的主權概念得以強化,還表現國際法使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得以維護。國際法使國家的主權概念得以強化,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尊重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他國內政,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同時,國際法使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得以維護。與傳統國際法相比,現代國際法不僅承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認的國家的政治主權或政治獨立,而且確認和維護國家的經濟和文化主權。

2、國際法維護了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國際法的一系列規則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製作用。二戰後各國在解決各種地區沖突時,都不同程度地運用了這些規則。其次,國際法上所確立的一些制度也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某些情況下,各國還利用國際法避免國際爭端的發生。

3、國際法促進了國際合作與發展發展是當今國際社會的重大主題。隨著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的加強及國際合作的深入,國際法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幾乎所有領域的國際合作,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來實現的,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同樣也採取國際條約的形式。4、國際法使國際新秩序得以建立現代國際法不僅調整了世界上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同時也在推動了國際新秩序的建立。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其中明確規定了各國要在遵守國際法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政治、經濟關系的發展。在1974年通過的《建立本文由論文聯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也明確確立了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15項法律原則,也使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更加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國際法在國際新秩序建立方面的重要作用。

❸ 國際法的作用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功能體現在社會作用和規范作用兩個方面,國際法的社會作用在於通過體現各國的協調意志來為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交往中的需要服務,國際法的規范作用體現在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五個方面。由於國際法的主體,客體,內容等方面具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特別是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實施方式,國際法的功能受到較多的局限。但正是種種因素的對立統一共同推進了國際法的進步與發展。中國應當緊緊依靠國際法在不斷增強自身經濟實力的同時推動國際秩序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法律依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❹ 國際法對世界政治的影響有哪些

近年來,有關爭議海域所屬權的爭奪已趨於白熱化,圍繞國際法展開的法律爭議更是此消彼長。這表明,國際法與國際政治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強化和相互滲透的關系。一方面,自國際法產生以來,國際法的發展時常受到國際政治的制約;另一方面,國際法一經確立就對國際政治關系產生重要影響。在未來的國際體系中,國際法將逐步擺脫強權政治的束縛,作

[1]用也會更加突出。

[關鍵詞]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國際法的現實基礎 國際政治

一、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國家之間有了來往關系,就有可能產生對一些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世界早就有了國際法。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國都可以說有了國際法。當然,在古代,國家之間的關系不多,它們有一些關於使節、條約、戰爭的原則和制度,這些原則和制度只能說是國際法的雛形。

(一)古代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市國家,它們彼此獨立而來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范圍較為廣泛,與近代國際法頗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含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體繫上與近代國際法很不相同。古代羅馬國際法有進一步的發展,在「市民法」之外形成一套稱為「萬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和與羅馬處於友好關系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於後來的國際法有相當的影響。但它是羅馬的法律,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法律。

(二)近代國際法的產生

作為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國家之間的法律??國際法,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 獨立主權的國家為基礎的。在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訂立以後,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主權國家。這個公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

[2]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這時期,一些歐洲國家的法學家、神學家,相繼發表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特別重要的是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他發表了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重點,涉及神學、歷史等方面,系統地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全部范圍,為近代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對於後來國際法學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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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動總是影響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就曾對國際法的發展發生巨大的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了國家主權原則既包括國家對領土的主權,也包括對在國外的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的權利(見民族自決權),申明了以獨立為基礎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一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上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在當時反映著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它們本身具有進步的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一部分。

(三)帝國主義階段

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滿著強國欺侮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對外實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一些與帝國主義政策相適應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發展的:?它的領域從歐洲擴大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大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非的其他一些國家。?國家之間的關系增加了,多樣化了,出現了一些專門化問題有待處理,開始簽訂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建立了不少的國際行政聯合。?戰爭的連續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和對於制訂戰爭法規的要求。從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到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戰爭法規的人道主義化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改進。

❺ 請列舉說明國際經濟法對我們現實生活的影響

國際經濟法是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他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促進了社會和諧,對縮小世界范圍內的貧富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從我國講,國際經濟法可以從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環境給外商投資,越來越多的外商在中國投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往來。

❻ 國際法的作用是什麼

國際法當然有用,非常有用。從小了說,國際法不聲不響,卻切切實實的提高著著我們每天的生活。從大了說,國際法塑造了國與國之間和平和戰爭的行為模式。各個國家當然在乎。但這並不意味著國際法得到了完美的遵守。國際法的力量有所局限,美國能夠繞過安理會授權來發動第二次伊拉克戰爭,就算是扇了聯合國憲章一個大大的耳光。畢竟,國際法的基石是「同意」,並沒有特別有效的強制力。國家之上沒有更高的實體。United Nations翻譯成聯合國並不準確,畢竟不是United Nation,可惜國聯這個好名字已經被用過了。所以國家基本上想干什麼就干什麼,除非這個國家以某種形式同意了遵守一些規則,或者當大部分其他國家都同意的時候,沒有明確反對,從而暗示其同意。

❼ 冷戰之後,國際法又有了哪些新的發展,對國際社會有何種影響

隨著冷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結構性變化,國際法也出現了許多新現象、新特點。值此世紀之初,對晚近國際法發展的新趨勢及其制約因素作出適當的總結和評估,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國際社會結構的變化是國際法發展的前提。法律往往反映其運作中的社會條件和文化傳統。作為調整國際關系、特別是國家間關系的國際法,也是社會環境本身的產物,它按照國際關系盛行的概念發展,它的繼續存在必須符合時代的現實性。[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40多年中,由於美、蘇兩大軍事集團的對峙和意識形態的沖突以及第三世界的興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沖突使國際法與國際組織的運作受到阻礙,特別是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與國際法院方面。但自20世紀80年代下半期,國際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1988年11月,英國首相瑪格麗特 . 撒切爾宣布冷戰已經結束。後來,美、蘇兩國首腦在馬爾他舉行了會晤,並肯定了冷戰結束的事實。隨後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強了這些聲明。東歐的劇變,兩德的統一,華沙條約集團的解散,特別是1991年12月,蘇聯在經歷了急劇的內部變革之後通過了《阿拉木圖宣言》正式解體,之後11個原加盟共和國自願組成一個獨立國家的聯合體。所有這些,標志著兩極對峙的冷戰國際格局的終結,一個新的國際格局正在形成

❽ 國際法 是什麼

關於《國際法》的幾個問題

1.積極的國籍沖突和消極的國籍沖突有什麼實質性區別?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么?
2.政治避難的主體是不是包括難民?
3.罪行待定原則是什麼?再引渡的限制有哪些?
4.國際法中關於領土取得方式之一的時效有無具體時間限定?
5.海洋法中港口國對外商船在其港口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當然的刑事管轄權。請問當然的刑事管轄權具體指什麼?
6.歷史性海灣是什麼實質來劃分的?
7.領館和使館的區別是什麼?二者如何區分?

麻煩懂的人幫忙回答一下。呵呵。這些都是我是我現在弄不太明白的地方。謝謝了。

❾ 國際法與我們生活中哪些方面息息相關

國際投資方面。發達國家很多都來中國投資,隨著時間的推移,作為東道國的我國在吸引投資的戰略方面也有些變化。現在經濟危機的到來,如何應對將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❿ 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表現在哪些方面

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表現在:

1、 國際法主體的增加;主體包括:國家、爭取獨立的民族,以及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2、 國際法調整對象和范圍的擴大;國際私法調整各個國家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3、 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現代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使國際法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展, 也使國際法產生了許多新內容;

4、 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

(10)國際法從哪些方面影響生活擴展閱讀:

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1、各國公認: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2、具有普遍意義: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

3、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4、構成國際法的基礎:體現為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存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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