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單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
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1、空單。空單就是記載與貨物極為不符,甚至根本未裝船而簽發的提單,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或船長簽發的偽造提單的一種。這種提單可能被完全無辜的收貨人或其他持有人用來履行下一個貨物買賣。
在德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提單代替貨物以為流通,因此承運人在簽發提單後,應擔保其記載與所取的貨物一致,所以承認空單的效力。英美國家由於其航運業的發達,在國際航運上,常常扮演承運人角色,因此在承運人責任的立法上採行減輕的主張,以利其航業。英美法系認為提單為承運人或船長接受貨物且將之裝船的表面證據,可用事實推翻。所以,實際上承運人未收受貨物而發行提單,承運人並不受提單上文義絕對性約束,舉出相當證據即可推翻其責任。即使提單持有人是善意並無過失也是如此。有學者認為,賣方故意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偽造提單已構成欺詐,提單無效,其欺詐行為構成侵權,這種提單純粹成了單據欺詐的工具,其名稱被盜用的承運人不受提單約束。如承運人與賣方串通,為賣方取得空單提供必要條件,則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2、貨量差異。貨量差異就是貨物雖然裝船,但實際裝船數量與提單記載數量存在差異。在普通法上,承運人並不被禁止證明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不正確。但是,提單是其記載數量已裝船的初步證據,而且舉證責任顯然要求承運人證明記載數量實未裝船,這就要求「非常滿意的證據」,而證明貨物在運輸期間的任何極大可能移動都是不夠的。承運人只有通過在提單中加入「重量不知」條款才能保護自己。提單貨量差異,通說認為有效。就提單記載但實未裝船的貨物,賣方應對買方負未交付責任,承運人也要對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負責。 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慾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由於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並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於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 由於在單證交易中要確保提單的信用,提單因此比貨物更受到重視
單證交易中為確保提單的信用,法律一般鼓勵當事人注意提單而非貨物本身。在買賣中,買方必須見單付款,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經滅失,貨物本身有缺陷等都不是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1982年在英國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中,CIF合同賣方裝運了有缺陷的貨物,但提交的提單卻是良好的,法院判決買方無權拒收單據,否則單證的流轉性得不到保障,而這種結果將破壞國際買賣尤其是國際商品買賣融資體制的根基,該案件已成為英國法院日後審理類似案件所遵循的判例。過於重視提單本身也是信用證交易的缺陷,作為一種普遍的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信用證交易實質上是一種單據交易,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銀行遵守的是「單證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則,銀行對於任何單據的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概不負責;對於單據中有關貨物的品質、數量、價值以及對於發貨人、承運人、保險人等的誠信與否、清償能力、資信情況等概不負責。只要提單和其它裝運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有權支付貨款,買方不能因為銀行匯票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單而拒付,銀行也就沒有動力為防止欺詐做出任何努力。關注單據本身可使提單持有人從單據本身得到充分保障,有利於維護提單的流轉性,但走得太遠又會反過來打擊提單的信用,因為提單權利畢竟需要最終兌現,如果貨物本身已經出現問題,即使規定提單持有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受益的也只能是提單的中間持有人,提單的最後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貨時必然遇到麻煩,而且重提單不重貨物使各環節防止提單欺詐的積極性受挫,在客觀上助長了提單欺詐的發生。 承運人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 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出現不符,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盡管預借提單在法律上具有侵權的性質,但在實踐中又無法完全避免這一現象。在實務中,有時由於某種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將貨物裝船,如果等待貨物裝完以後再簽發提單,就會違背信用證的規定,導致銀行拒絕結匯,最終使托運人蒙受經濟損失。因此,在實踐中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無法完全避免,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托運人有良好的信譽,不致在事後推卸責任;
2、提單所列的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已經進入了碼頭倉庫,並且不存在被托運人轉移的可能性;
3、根據港口條件,貨物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裝上船舶;
4、托運人應出具有效的保函;
如果托運人要求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預借提單,則代理人除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之外,還應徵得承運人(船公司) 的同意。另外,承運人應盡量做到憑提單正本放貨。 1、重視資信調查,選擇資信好的交易夥伴。建立一套自己的有效信息情報網路,切實重視對信息情報的投資,以利於買方快速應變。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因此必須搞好交易夥伴的資信調查,要花大力氣,委託相應的機構、人員做調查,要了解其以前跟他人履約的表現,了解公司的資本狀況、公司組成人員情況、公司盈利虧損情況、 公司設備、設施情況,還要了解公司的業務情況,包括營業范圍、公司性質及往來廠商等。
2、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較為不易,因此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力爭做到出現問題早發現,及時解決,避免出保函,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項下發生損失時易於協商解決。由於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夥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因此,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3、重視裝船監督,把握船舶動向。許多提單欺詐就發生在裝貨這一環節。在裝運港,責任者或者偷換貨物,以次充好;或者串通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因此,防範欺詐的又一環節是充分做好裝船監督。在船舶航行過程中,及時與船舶代理保持聯系,全天候地掌握船舶航行情況,對船舶代理轉告的有關船舶因故延誤,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掛靠修理等通知,更須保持警覺,盡量核實其真偽,做好應變准備。
4、減少中間環節,盡量爭取不要中間商。中間環節越多,被欺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不得已需要中間商的情況下,也要選擇那些資信狀況良好、財力雄厚的中間商。 1、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 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在積極擴大國際業務網路的同時,保持高度警惕,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夥伴。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的國際業務網路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 1、訴訟前申請扣押船舶。海事法院依據海事請求權人在未提起訴訟或仲裁時提出的扣押船舶申請,依照法律程序可以對船舶實施扣押,提單持有人如認為承運人應對提單欺詐的產生和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就有權申請扣押船舶,以獲得足以挽回其因提單風險所致損失的擔保。但在上述情況下申請扣押船舶時,申請人應依照實施扣押地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行使其海事請求權。按照我國有關規定,申請人因提單風險而請求扣押船舶時,須遵循以下規則:
(1)確屬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時,申請人才能向法院申請扣船;
(2)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3)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承租人應對該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至於該項責任是否能最終得以成立,取決於法院的終審判決或仲裁庭的裁決;
(4)申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2、申請銀行支付令。這種做法最先始於英國,這就是通過Mareva禁令來凍結騙子銀行的戶口。1975年英國NYK.Vkageorgis一案的審結,確認了法官可以用禁令來東借他人財產的做法;1981年的英國正式立法也對此作了明文規定。英國的這一做法影響很大。但是,申請禁令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的獲准通常要滿足幾個條件:
(1)用禁令的主要原則就是公正,必須保證人們合法公正的權益;
(2)禁令的單方申請必須具有律師的宣誓書,需要詳細陳述支持申請的理由,並且不能有漏洞和錯誤;
(3)申請人要提供反擔保,以便在禁止令錯誤時賠償銀行和對方的損失;
(4)在宣誓書中須說明凍結是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如果不凍結將來就無法獲得賠償,並且還要說明不凍結是不公正的。
㈡ 國際貿易詐騙的常見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貿易詐騙的常見種類有:
一、信用證貿易類
(1)一些公司往往利用中方對信用證貿易的信任鑽空子。手段有:威脅本國開證行拒付,迫於該客戶的壓力,開證行往往吹毛求疵,找出中方單據的不符點拒付。藉此迫使中方同意降價或改成T/T付款。
(2)進口商利用中國出口商對其法律環境不熟、利用當地人際關系和當地執法部門的漏洞,向本國地方法院起訴中方信用證詐騙,以金額相對較小的保證保險債券為擔保申請「財產保全」(「止付令」),要求開證銀行止付。
二、加工貿易類
外方往往簽訂「雙重合同」,即一套是正常加工費的合同,一套是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時壓低、虛報加工費的虛假合同。對於申報合同涉及的加工費外方正常付匯,對不足部分外方則通過地下錢庄或攜帶現金出境、借用僱用社會閑雜人員的名義或以公司職員個人名義,在個人用匯限度內電匯等非正常方式補齊。一旦資金緊張就拒付或拖欠上述的不足部分,此時中方由於涉嫌協助虛假報關,往往對此類欠款無法正常追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㈢ 咨詢展會欺詐行為問題如何投訴!!!!!!!
您可以向當地的工商部門舉報承辦單位。
從你的陳述來看,實際上上述單位的行為已經是構成了違約。如果你要追究他們的經濟賠償責任,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您的經濟損失。
㈣ 金融科技反詐進行時!哪類詐騙最高發看完你就懂了
假網貸詐騙、「殺豬盤」「以房養老」、注銷校園貸……這些詐騙手法你都聽過嗎?
仿冒平台、蹭熱點
花樣不斷翻新
各類五花八門的網路詐騙正席捲金融 科技 行業,消費者可謂防不勝防。
另據多家平台反映,目前遇到的高發詐騙主要為假冒金融App詐騙,詐騙分子通過簡訊、廣告發布偽冒公司App鏈接,然後誘導用戶下載注冊提供個人信息,並以銀行卡信息錯誤等為由誘導用戶聯系偽冒客服,對用戶實行詐騙。
值得警惕的是,目前詐騙分子也在不斷翻新手段,例如在身份上,近期就有多起假冒醫保局、衛健委、央行等政府工作人員的案例;另在事由上,詐騙分子也會蹭上時事熱點訊息,例如疫情防控、元宇宙投資、徵信修復等。
以「借疫詐騙」新騙局為例,騙子假冒平台工作人員,以受疫情影響,平台經營困難為由,騙取受害者繳納上漲的利率費用;另外還有騙子假冒防疫人員,假借流調之名,編織受害者涉嫌「散播疫情不實信息」等罪名,在遭到對方否認後,會稱對方個人信息遭到泄露,誘導受害者報警,並將電話轉接至假冒警方,後者會以受害者資金異常、配合調查為由,要求轉賬至所謂的「安全賬戶」以實施詐騙。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受害者銀行賬戶余額不足,騙子還會誘導其通過網路平台借貸轉賬。
隱蔽性和危害性升級
多個難點待破
針對不斷翻新的騙術,如何事前防控、事中攔截、事後教育,也成為了多個平台要解決的難點問題。
「總的來說這類詐騙都是通過假借我們的名義獲取用戶信任,然後製造各種情境讓用戶提供銀行密碼信息或者直接讓用戶繳納各種費用。」融360的一位從業人員同樣表示,很多詐騙分子發詐騙信息時冒用公司的電子簽名來騙取用戶信任,用戶只有在發現上當受騙後才來找到平台,這時已經很難追蹤到這些詐騙分子。
信也 科技 相關負責人則提到,相較於其他詐騙,目前刷單詐騙更流行,而且騙子會以知名商家的名義,製作同名的虛假App來行騙,增加可信度;談及反詐最大難點,該人士直言,確實有用戶被洗腦太深,對騙子深信不疑。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詐騙分子已有明確的人群劃分,其中,老年人也成為了其重點「圍獵」目標。
事前攔截、事後教育
多舉措全面圍堵
可喜的是,針對花樣百出的詐騙手段,各金融 科技 公司也在加緊升級「武器」,全面圍堵防控。
例如在事前防控層面,美團相關負責人介紹,風控模型是美團反詐防火牆的前哨,當模型判斷用戶操作行為異常後,會立刻甄別用戶是否有潛在被騙風險,由此觸發人工反詐客服介入勸阻。此外,面對日益高發的電信詐騙案件,美團成立了以事中實時攔截為核心的反詐客服團隊實施勸阻。截至2022年4月,美團反詐客服已累計勸阻45000餘人,為消費者挽回直接損失超9億元。
360數科同樣稱作為 科技 企業,對於防範用戶遭受電信詐騙侵害制定了風控預警、人工攔截、事後追蹤等保護措施,也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建立了全鏈路的數據管理體系;信也 科技 則提到,已在App上線多條反欺詐規則並設置了防電信詐騙跑馬燈,針對高危人群,在確認借款環節分級採用直接攔截、轉人工提醒、強制防詐騙彈窗提醒等舉措,截至目前,已累計攔截電信欺詐高危行為近4.1萬次,涉及金額7.2億元;直接攔截阻斷詐騙金額達3億元;防詐騙彈窗提醒31萬次,涉及金額達25億元。
不過,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說道,金融反詐需要信息聯通機制,單獨依靠金融類平台追蹤轉賬軌跡很難提前發現詐騙行為,所以需要有一個牽頭部門,通過資金路徑追蹤,找到這些詐騙分子。在他看來,破獲一個詐騙案,需要有電信部門的信息,也需要金融支付機構的信息,還需要各地警方聯合執法,如果沒有一個牽頭的部門,來協調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則很難實現高效率治理。
業內一致認為,反詐治理需要聯動生態力量,尤其對於個人隱私數據泄露問題,需要協同各方共同治理。
而宣傳教育層面,薩摩耶雲則稱正在全面進行輿情監測,發布防詐騙公告,提升用戶觸達率;結合最新的詐騙案例,持續輸出一些用戶比較喜歡的漫畫、視頻等形式的防騙宣傳內容;融360也稱在加強與國家反詐中心等機構的合作,通過短視頻、新媒體等多種方式進行金融消費者教育保護,同時堅持在業務流程中落實反詐提醒。
針對老年人群,螞蟻集團相關負責人則進一步稱,其更需要提前做更細致、更有針對性的防騙教育,把案例掰開了揉碎了解讀,甚至是細化到騙子的某句話的關鍵詞,需要通過案例視頻、情景演繹等多形式展開。今年「藍馬甲」也會聯合各地反詐中心,通過老年巡講團、老年防騙視頻等多形式,針對這幾類高發案例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
㈤ 舉例說明如何防範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一
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自覺維護保險的公正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有力扼制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二
保險公司要研究保險欺詐的特點,強化承保以及理賠審核工作的規范性保險欺詐必然躲不過承保和理賠審核兩大環節,而這兩大環節的規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詐犯罪的發生和得逞,至少能減少這類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要承攬的業務要按程序對風險進行多次識別、評估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責任。措施四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措施五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集中行業力量打擊欺詐犯罪,在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
措施三
建立科學的理賠規程,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欺詐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就成為識破保險欺詐行為,阻止保險欺詐結果發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保險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保險是一門融法律、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等於一身的綜合學科,從事保險行業需要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人才。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增強員工的辯別能力。(2)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無論保險詐騙的手段多麼狡猾,但最後一關都必須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如果保險理賠的承辦人員把好這最後一關,則詐騙罪犯的陰謀絕不會得逞。建立健全核賠機制,要求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審核機制,嚴防假賠案、騙賠案的發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調查、材料審核經辦人責任制,以增強經辦人員的責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杜絕「一人包辦到底」的現象;再次,要建立對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的集中後續監督制度;最後,應建立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錯賠、騙賠的責任人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㈥ 商業詐騙的判定規則是什麼
商業欺詐是指在市場交易、投資、服務過程中,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以及誇大宣傳等手段,誤導、欺騙單位和個人,騙取錢財和各種物質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牟取利益為目的,以欺騙為手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法律上講商業欺詐他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表示。通俗的說,用虛假的情況引誘對方做出錯誤的判斷。
主要表現形式
商業欺詐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房產
合同欺詐 廣告欺詐 價格欺詐 服務欺詐 包裝欺詐
具體表現形式
商業欺詐在促銷中的商業欺詐更是具有較大的迷惑性。然而從商業欺詐的概念、構成要件和特點來看,中國商業促銷中存在的商業欺詐行為形式各樣。具體表現形式有: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詐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6、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7、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8、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9、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0、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1、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2、其他虛假或者是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主要特徵
商業欺詐的主要特徵:
欺騙性強
商業欺詐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欺騙性很強。商業欺詐的主體一般都是經過注冊的公司法人,經營形式上合法的業務,甚至還辦理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等。由於欺詐者披著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騙性較強,致使很多人受騙。
危害性大
商業欺詐往往在騙局即將敗露或達到預定欺詐目標的臨界點時,詐騙者便會攜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騙的損失很難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補償,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有的甚至傾家盪產,引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惡劣。因此,商業欺詐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扭曲了市場對資源的正常配置,導致市場信號失靈,宏觀調控難度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據統計,中國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對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左右。
發展趨勢
一是形式的多樣化。商業欺詐的表現形式多樣,並且花樣不斷翻新。 二是危害的嚴重化。這主要表現在:發案率高,涉案金額大,大案要案多,受害對象范圍廣,社會影響惡劣。 三是手段的智能化。由於執法機關與大眾識破商業欺詐能力的增強,大多傳統的商業欺詐把戲很難得逞。惟利是圖的不法分子為了順利進行商業欺詐,提高商業欺詐的成功率,必然尋求更加隱蔽的欺詐伎倆。 四是組織的團伙化。團伙化與集團化的商業欺詐行為逐漸成為商業欺詐的主要組織形式。公司、企業等單位披著合法外衣進行商業欺詐的案件日益增多,逐漸成為商業欺詐的主要組織形式。 五地域的跨國化。商業欺詐行為已經突破國境,跨國性國際商業欺詐越發突出。
走私汽車
六是政治上的保護化。積極地尋求保護傘,千方百計地拉攏與腐蝕行政官員,為商業欺詐尋求政治與法律上的庇護。 七是是商業欺詐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多; 八是這類案件只有通過司法途徑才能獲得較有效的處理; 九是商業欺詐正在從產品質量、價格、直接假冒等簡單的欺詐手段,向利用合同、虛假廣告宣傳等較復雜手段發展; 十是商業欺詐涉及的行業正在從日用百貨轉向電器、房產、汽車等高價值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和服務,並向旅遊、咨詢等行業蔓延。基本趨勢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由簡單的手段向復雜手段,由日常用品到高科技、高價值產品及奢侈品,並逐步擴大到整個商業領域,全面危害市場經濟秩序。
形成原因
商業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有經濟、政治、文化、教育、道德、法律等社會內在的原因,也有違法者貪利的個體原因,還有執法資源的缺乏與執法能力的不足、社會大眾匱乏對商業欺詐防範商業知識與辨別能力,以及抵制商業欺詐的自覺性等原因。
市場經濟體制
一是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 在任何市場經濟中,都存在商業欺詐。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致使一些惟利是圖的不法分子必然會利用經濟體制的漏洞,實施商業欺詐。這是商業欺詐產生的經濟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經濟體制的漏洞會逐漸得到彌補與修復,商業欺詐滋生的空間必然會大大縮小,大部分商業欺詐者必然無計可施。
法律體制
二是法律體制不健全。 社會不斷向前發展,舊的法律已經不能勝任懲治商業欺詐行為,急需對這些涉及商業欺詐的規定予以修改甚至廢除,制定新的規范;商業欺詐不是一成不變的,它也是處於變化當中的。法律的僵化性與滯後性導致了對一些花樣不斷翻新的商業欺詐無法規范;法律規范的模糊性導致適用上的模糊,也必然導致對商業欺詐難以規范;法律規范的沖突性導致了適用上的扯皮或無所適從;懲罰的強度不夠,不能從根本上遏止住那些精於計算的不法分子的貪利慾望,因為他們堅信從違法當中所得到的利益要比受到懲罰所招致的損失要劃算;等等。這些法律體制的自身原因也是商業欺詐產生的重要原因。
道德規范
三是誠信經營道德情感缺失,這是商業欺詐產生的內在原因。 受良好道德規范約束的人,即使機會擺在面前,他也能抵制住利益的誘惑;那些缺乏正直和道德情感的人,會費盡腦汁、千方百計地尋找能夠為自己帶來不法利益的途徑。社會環境為商業欺詐提供了空間與機會,必然會被這些不法分子利用。另外,可以避免法律處罰的僥幸心理也是促使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實施商業欺詐的重要原因。
執法資源
四是執法資源缺乏與執法能力不高。 現在打擊商業欺詐的人力、物力等執法資源的配置還不足以為有效打擊商業欺詐創造條件,這必然導致一些商業欺詐行為因執法資源的缺乏而不能得到懲治。執法人員偵破與處理商業欺詐能力的不足也會導致一些智能性與隱蔽性高的案件得不到及時的偵破,或者致使一些疑難的商業欺詐的案件得不到很好的處理。一些執法人員打擊商業欺詐的責任心不強,導致對商業欺詐的監管不力;更有甚者收受商業欺詐者賄賂,為商業欺詐提供保護傘,利用職權為商業欺詐大開綠燈。
防範知識
五是社會大眾匱乏對商業欺詐防範知識與辨別能力以及抵制商業欺詐的自覺性。 匱乏對商業欺詐防範知識與辨別能力是商業欺詐能夠得逞的一個重要因素,否則,大眾掌握了足夠的商業欺詐防範知識與辨別能力必然會識破絕大多數商業欺詐的醜陋的伎倆。受害者缺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以及與商業欺詐做斗爭的勇氣,一些大眾缺乏社會責任感,本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以旁觀者姿態看熱鬧,這些都是導致商業欺詐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
地方保護
六是「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嚴重。編輯本段舉例說明
不管是哪種性質的商業欺詐,在筆記本市場中同樣存在,並且非常嚴重。時常看到的虛假廣告,JS們玩的各種花招,都是抓住筆記本市場的不透明,利用消費者不了解筆記本的弱點鑽空子獲取暴利。筆者對這些做法深惡痛絕,下面就把他們的這些經常採用的伎倆給大家曝曝光。 JS第一招:換機牌 應對法寶:打死也不換 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前的一個習慣就是先打聽哪種品牌的好再選購。對於自己中意的特別是筆記本之類價格不透明的商品,肯定會打聽商品的最低價格。這樣的做法對消費者來說是非常明智的,但對JS來說是不爽的,他巴不得你不知道筆記本的價格,然後他漫天要價以獲取暴利。如何打消掉消費者心中預定的機型,轉向JS自己利潤更多的機型呢?JS想了許多看似厚道的舉動,無疑採用這樣的方式是最讓人防不勝防的。 比如「有這么宰人的嗎?加價2000欺騙消費者」一文中的這個JS,造詣已經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居然能把兩個消費者一起給蒙了?難得!少見!甚至還動用經理給你信誓旦旦的介紹IBM沒有ACER性價比高。如此的高規格,如此的虛偽令人震驚!不知道以後是否應該給這家多配備幾個經理,來「組團忽悠」。按照文章開頭對商業欺詐的定義,這家JS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商業欺詐,希望消費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JS的這些伎倆也很簡單,一般先肯定你心中所預定的機型不錯,但是……什麼呢,會擺出一副為你著想的樣子出來說這款性價比不高或者什麼地方不好,如果你被他說得心動,那麼JS會給你推薦一款你不熟悉的機型,暗中提高價格。筆者在這里要提醒消費者:其實沒有十全十美的筆記本,任何一款筆記本都有缺點,關鍵是看這些缺點對你的應用有沒有影響,選擇適合自己的筆記本才是最明智的。 對付這招的方法就是鐵石心腸,自己不熟悉的機型千萬不要聽JS的報價,然後做出不買走人的架勢,相信大多數JS會委曲求全放棄使用這招。如果真的發現自己被宰了,只要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是可以將JS告上法庭捍衛自己的權益。 JS第二招:低價牌 應對法寶:走人 消費者貪便宜的心理無可厚非,畢竟能省則省。這樣的心理也會被一些JS所利用,他們通常會打出一些廣告,裡面某機型的價格比市場平均價格要低很多;或者當有消費者前來詢問某機型的價格時,報出很低的價格。 不論是哪種做法都是靠低價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吸引來消費者之後,JS肯定不會以這樣的價格出貨,不然他吃什麼。這時JS就推辭這款機型恰好賣完了或者沒有存貨之類的話作為借口。接下來又採用第一招裡面的方法,介紹一款你並不熟悉的機型,暗中抬高價格。 這一招其實更難防,因為消費者沖著那款打低價的機型去的,如果買不到,心理難免浮躁起來。而JS先擺出一副無可奈何的嘴臉勸你,然後抓住消費者非買不可的浮躁心理,伺機給你介紹價格比其他地方貴得多的機型,接著做出很內行的樣子數落那款打低價筆記本的缺點,借機抬高自己介紹的筆記本的優點。到這里,沖動一點的消費者可能受不了JS的慫恿,會掏錢購買,而多出的錢自然落入JS的腰包。對於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商業欺詐,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對付這一招的方法也很簡單:走人。既然他不願賣,咱們也懶得聽他胡吹,再到什麼消協投訴一把,讓他以後還敢亂報低價。 JS第三招:價格限制牌 應對法寶:選擇其他品牌 近幾年,筆記本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價格也隨之下降,但我們還是注意到一些不和諧的聲音。在某些地區某些品牌的筆記本價格居高不下,比其他地區的價格高一兩千元。其實這也是JS的傑作。因為筆記本的利潤低了,他們也似乎活不下去,於是事先達成了一個針對消費者的約定,就是大家都不降價,只要能賣出去一台,嘿嘿,夠得上其它品牌五到十台的利潤。 這里指的JS主要是一些代理商,非一般的小商家。他們利用自己在供貨渠道上的優勢,肆意提高價格,反正「別無分號」,擺出一副「老子天下第一」和「有能耐你就別買」的架勢。造成這樣的局面讓消費者很受傷,自己看中的機型價格卻比其他地方貴出不少。很多消費者會逼不得已多花錢購買,這無疑助長了JS們的囂張氣焰,讓他們更確定這樣做能帶來暴利。JS們的這種做法很明顯屬於商業欺詐行為。 對付這一招只能忍痛割愛,放棄這個品牌。畢竟現在筆記本市場不存在哪個品牌不能替代的情況,消費者還有很多選擇。當大家都不再選擇那個品牌的筆記本時,那些代理商的損失會更慘重,到頭來價格限制究竟限制了誰?活該! JS第四招:親情友情牌 應對法寶:自給自足 很多對筆記本不熟悉的消費者在購買時,通常要找一些懂行的人一同前往,比如朋友、同學、親戚等等。這里要當心遇人不淑,筆者不是懷疑你朋友、同學、親戚的品格,不過小心他們和JS串通一氣,成了JS的「托兒」。 JS和這些「托兒」串通起來,「托兒」負責把消費者帶進商家,向消費者推銷一些價格比其他商家高的機型,而JS則在一旁慫恿,在「托兒」和商家的雙簧下,消費者自然難以抵擋,買下這款比其他地方高出不少的筆記本,而高出的錢自然進了商家和「媒子」的腰包。這種做法對那些不熟悉筆記本的消費者來說殺傷力很大。 一邊是狡猾的JS,另一邊是自己所信賴的朋友、同學,甚至是親戚,自然對他們所推薦的機型以及價格都深信不疑,絕對想不到他們會坑自己。當消費者發現自己被坑了的時候,對朋友、同學甚至親戚助紂為孽的行為出離憤怒,但看在是自己的朋友、同學甚至親戚份上只能忍一時之氣,對這樣的商業欺詐行為無可奈何。無疑,JS的這招是非常卑劣的。 對付這招的治本方法就是那句老話:「求人不如求己」,只有你自己懂行了才不會被別人騙。治標的方法則是要找一個靠得住、自己熟悉的人,並且還要注意他是否在商場時會有反常的行為表現。編輯本段打擊措施
第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商業欺詐流毒甚廣,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困難群體的權益,容易引發不穩定因素,群眾反映強烈,如任其發展,將成為社會公害,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這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實行打防並舉,查處一批大案要案,懲治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形成對商業欺詐活動的強大威懾力,遏制商業欺詐泛濫的勢頭。 第二、突出重點,落實責任 要針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危害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集中整治。重點是整治虛假違法廣告、打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 (一)整治虛假違法廣告。 規范廣告市場秩序,嚴禁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嚴禁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和篡改審批內容發布保健食品、葯品廣告;在保健食品、葯品、化妝品和醫療服務廣告中,嚴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會公眾人物的形象,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作證明;嚴禁在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和在葯品、化妝品、美容服務廣告中誇大功能,以及在醫療服務廣告中宣傳保證治癒;嚴禁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廣告和不實信息。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度。 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對發布未經審批廣告的媒體,依法停止其廣告發布業務;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媒體,依法停止其廣告發布業務,直至取消廣告發布資格;建立廣告監管公告制度,建立廣告活動主體市場退出機制。要加強對報刊出版單位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發布廣告行為的管理,建立領導責任追究制。要依法做好對保健食品、葯品廣告的審查;對篡改審批內容或者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要撤銷廣告批准文號,並在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要做好對化妝品標簽、標識宣傳內容的監管,配合工商總局整治醫療機構非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信息產業部要配合工商總局對發布虛假廣告的互聯網信息和電信服務提供者依法進行處理。 (二)打擊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現象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城鄉結合部大量存在,嚴重擾亂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予以嚴厲打擊。重點是:打擊無證行醫;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打擊非法性病診療活動;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行為。 打擊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無行醫資格人員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打擊非法性病診療活動。衛生部、人口計生委負責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行為,查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以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 (三)打擊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 打擊企業不規范促銷、虛構或者誇大特許經營品牌效應、騙取加盟費的行為;打擊服務業違規經營行為;打擊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中的各類欺詐行為。 要加強對商業和服務業促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虛假促銷、以次充好等行為。商務部、工商總局要督促美容美發業經營者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店內產品質量的監管,適時發布質量監測結果,對不合格的產品要堅決清除出市場,並查清生產源頭和進貨渠道。要開展特許經營摸底調查,確定重點監控地區和企業,查處特許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規范,沒有風險提示,或故意誇大投資回報的行為,加強對特許經營展會活動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會騙取加盟費。要對外貿經營活動實行聯合監管,建立監管記錄,加強信息溝通和復核。加強對外經濟合作活動的監管,查處發布虛假信息,欺騙勞務人員、施工單位和投資者的行為和無資質、超范圍經營行為;強化對境外就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查處建築企業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詐行為和違反外匯、海關管理規定的行為。
商業合作
第三、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一)完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要研究分析各類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斂財等欺詐行為的特點和規律,摸清慣用手法、騙術類型和高發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為打擊商業欺詐行為提供依據。 (二)加強綜合監管。 加強行業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強化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形成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聯合監管。對有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企業、個人和醫療機構,要列入「黑名單」。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跟蹤欺詐行為的變化動向,做到及早發現、准確定性、依法查處。 (三)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加強誠實守信的精神文明建設,凈化社會風氣,促進誠實守信社會風尚的形成。商業欺詐行為不僅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而且還會敗壞社會風氣,動搖誠實守信的優良傳統。假冒偽劣是質量監管領域中商業欺詐的一種表現形式。打假治劣就是營造講誠實、守信用的社會環境,弘揚民族誠信風尚的重要保障。通過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違法犯罪活動,揭露大案要案,公布「黑名單」,引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建立誠信制度,凈化社會風氣,喚醒制假售假者的良知,促進社會誠實守信風尚的形成。對那些在反商業欺詐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執法人員,一方面及時地給予嘉獎,另一方面加大宣傳力度。對那些積極參與到反商業欺詐中的社會大眾也要給予一定的物質與精神上的獎勵,喚醒大眾的社會責任感,自覺地與商業欺詐作斗爭。推動各地區、各行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誠信自律活動,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對企業的約束,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誠信意識。加強企業和醫療機構信用建設,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揚誠實守信的良好行風。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引導企業形成誠信守法經營的商業倫理和信用文化。倡導「誠信興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撻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 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群眾舉報,對群眾的投訴舉報要做到有迴音,有著落;加強輿論監督,揭露騙術騙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業欺詐難以為害;加強宣傳教育,調動和發揮群眾的參與意識,普及防騙常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人民群眾放心,欺詐者寸步難行。 第四、加強領導,穩步推進 商業欺詐不僅侵害群眾利益,而且破壞社會穩定,惡化投資環境,影響經濟發展。地方人民政府要從維護穩定、規范秩序、促進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打擊商業欺詐的重要意義,下大力氣切除這個「毒瘤」。要精心組織,務求實效。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部門配合。加強隊伍建設,豐富執法人員反商業欺詐的相關知識,提高執法人員辦理商業欺詐案件的能力。按照政治堅定、業務過硬、從嚴執法、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要求,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他們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編輯本段基本策略
治理商業欺詐的基本策略要做到「五個結合」 1、事前防範與事後懲治相結合,以事前防範為主; 2、普及教育與專門治理相結合,以普及教育為主; 3、重點防範與普遍防範相結合,以重點防範為主; 4、知識應用與技術應用相結合,以知識應用為主。
㈦ 國際詐騙的錢能追回嗎
法律分析:很難追回,國際貿易欺詐通常是指在國際貨物貿易、航運、保險和結算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國際貿易規則紕漏,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非法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貨物、金錢或船舶的行為。雖然國際不法分子的欺詐行為嚴重地破壞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造成巨大貿易損失,激起了國際經貿界的極大憤慨。但由於國際貿易欺詐是一種非暴力的不法行為,人們並不覺得它是一種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 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1980年聯合國貿發會議曾經先後兩發在日內瓦召開研討國際貿易欺詐的會議,但由於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打擊國際欺詐的任何協議。雖然有些國家和地區制定過關於懲處欺詐的法規,但由於國際貿易欺詐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進行,而各地區的法律僅能在本國,本地區范圍內具有管轄權,從而使打擊跨境貿易欺詐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㈧ 國際貿易欺詐的國際貿易欺詐的類別
國際貿易欺詐(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根據進出口業務的主要流程,國際貿易欺詐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偽造提單。提單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單證之一,是海事運輸中重要物權憑證。因此,一些國外的不法商人偽造提單進行欺詐。
(二)利用非法提單。主要是通過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預借提單是指在海運貨物尚未裝完或根本未予裝船的情況下,應托運人的請求,由承運人提前簽發的提單;倒簽提單是由於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口商為了不影響結匯,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要求的裝船日期簽署的提單;托運人交付承運人的貨物在主要標志、件數或外表狀況存在不良的情況下,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而讓承運人出具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這便是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以上三種行為都是承運人和托運人合謀欺詐第三者的不法行為。
(三)保險方面的欺詐。主要是船方和托運人(賣方)為了獲得高額保險費而蓄意破壞船舶及貨物。 (一)虛構合同主體欺詐
1、一些不法國際「商人」在訂立合同時虛造不存在的公司實體或以無貿易資格者冒充有貿易資格者進行欺詐。這些人所代表的從事進出口貿易的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沒有法人資格、注冊資本的商行。他們編造假的公司名稱,製作假的個人名片與我國外貿企業進行洽談,騙取貨物或貨款後逃之夭夭;或這些人是僅能提供公司名稱、個人名片、聯系電話而不具備簽署貿易合同資格的中間商。他們多來自於韓國、日本、香港和台灣地區等地,因為熟知中國內地情況,能招攬一些生意而從中牽線掛鉤,收取傭金,卻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
2、利用獨立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地位進行欺詐。這種子公司所屬的母公司知名度較高、資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資本很可能少得可憐,因而打著母公司的招牌招攬大額生意,超過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獨立注冊,具備法人資格,財務上與母公司相對獨立。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風險,我外貿企業損失很大。
(二)變更合同主體欺詐
在國外公司與我國外貿企業簽訂合同後,在履行過程中外方編造借口稱自己無法履約,向我外貿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為優惠的履約條件而建議由另一家外國公司代為履約。在此優惠條件的吸引下,我外貿公司對國外代為履約方的資信等情況未做深入的調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細的情況下同意由其代為履約很容易上當受騙。
(三)有限責任欺詐
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商業實體多為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點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因而一些國際貿易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廣泛聯系客戶,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單,以合法的形式簽合同或開出保函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貨款,最後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也只承擔少得可憐的注冊資本金額,而令供貨商損失慘重。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中的合同主體欺詐事件時有發生,其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但我外貿企業只要保持警惕,在簽訂合同時做到嚴密、謹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減少被騙案件的發生。在與國外公司進行貿易洽談時,我外貿企業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關於其資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資格證明、營業證明、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可通過銀行、行業工會、進出口商會、友好公司的海外機構及國外出版的企業黃頁等渠道了解調查外商的資信狀況及實力。 (一)偽造開立信用證。主要是國外買方與一些不知名、信譽差的小銀行相勾結向我出口公司開立假的信用證騙取我方發運貨物,在其通過「開證行」取得提單後不付款而逃之夭夭。
(二)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一些進口商往往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中加列一些出口商不易察覺或較難滿足的「軟條款」來增大出口商的風險,從而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對貨物降價處理。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1、信用證規定的各種日期較緊。信用證業務中的日期主要包括信用證有效期、貨物的最遲裝船日期以及出口單據的提示日期三種。如果信用證規定的上述主要日期都比較短,我出口方就很難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發貨、交單等行為,從而造成單證不符,影響收匯。
2、信用證對單據要求規定特別嚴格、繁瑣。當進口商收到單據後,則百般挑剔,吹毛求疵,挑出一些無關緊要的瑕疵作為不符點。面對這種情況我出口方滿足「單證相符」的難度就會加大,進而影響安全收匯。
3、信用證規定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由出口商在發貨後直接寄至進口商。這樣我出口商就會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買方可以在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提走貨物。
4、信用證規定買方的收貨通知作為賣方交單議付的單據之一。買方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賣方在得不到其收貨通知的情況下無法結匯。而後買方就會以其收貨通知要求賣方降價處理貨物。
5、利用信用證條款加大出口商的出口成本。當信用證規定所有的銀行費用均由出口商承擔或所有進口國以外的銀行費用均由出口商承擔時,上述條款對出口商是非常不利的。出口商不可能確切了解信用證業務中涉及的銀行費用的高低等問題,無形中會加大費用支出,增加出口成本。
(三)開證行審單吹毛求疵,拒付貨款,擅自放單。
(四)電匯、信匯或D/P等結算方式的欺詐。此類結算方式由於費用較低,方便快捷,在出口業務中常被採用。但是此類付款方式完全基於雙方的信譽,風險很大。對於電匯和信匯,最大的風險就是賣方將提單等物權憑證交給買方之後,買方提貨後拒不付款或買方付款後賣方不發貨。對於D/P,買方極有可能要求賣方降價處理貨物或要求賣方將D/P改為D/A而進一步欺詐賣方。所以,在進出口業務中,除非有特殊協議或長期的合作關系,以上幾類結算方式不宜採用。
㈨ 國際貿易實踐中運用保函欺詐的情形有哪些
一)信用證的概念和特點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規定,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通常是進口商即買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自己或授權另一家銀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即賣方)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由於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起到安全保證、資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現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最為重要的收付方式。
信用證主要有三個特點。
1 、獨立抽象性。信用證的獨立抽象性是指銀行只負責審查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單證之間,單單之間相一致,銀行即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責任,而不論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UCP500第三條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索賠或抗辯的約束。」該條旨在明確開證行不得利用單證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信用證其他當事人。信用證是獨立於買賣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是買賣合同,但銀行與買賣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的付款、承兌、支付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
2 、信用證交易的標的物是單據。對於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並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
3 、銀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根據信用證取代買方承擔了作為第一付款人的義務,日後只要賣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也能從銀行得到付款保證。這樣,銀行提供了遠優於進口商個人信譽的銀行信用,較之託收或直接付款方式來說,使賣方風險大為減少。
(二)信用證欺詐的種類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發到一定程度的歷史產物,它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與其它國際結算方式相比,由於銀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強,這是買賣雙方樂於採用信用證結算的主要原因。但是,從上文有關信用證的理論來看,由於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並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付了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塗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可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是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目的在於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於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了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後生效;(2) 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並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 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
由於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並將當天的日期記載於提單簽發日期欄內。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於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不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單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匯,並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後,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後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後,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貨款後,將此款挪作他用或捲款潛逃。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內涵
信用證已成為金融和貿易領域重要的結算支付工具。確保信用證具有快捷、可靠、經濟和便利優點的一項重要法律規則便是獨立性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無論商業跟單信用證或備用信用證)應與該信用證據以產生或作為該信用證基礎的其它合同、協議和安排相互分離和獨立。這種分離和獨立的實質是將信用證的開立、兌付及糾紛解決與其它買賣合同、開證合同等基礎性或附屬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糾紛隔離開來,使信用證能夠在相對自我封閉的安全環境中運行。雖然信用證的獨立性非常重要,但獨立性原則並非一項無例外的原則。首先,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有關信用證的第五篇第5—109條和其他國家的判例、司法解釋,如果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了對信用證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的嚴重欺詐,則開證人可自行決定拒付信用證;或者當開證人不同意拒付時,也可由開證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採取禁令或類似措施阻止信用證的兌付。這一規定和作法實際上允許以基礎交易中產生的受益人的嚴重欺詐去阻止信用證本身的履行,從而突破了將基礎交易與信用本身分開和隔離的獨立性原則,排除了獨立性原則在此種條件下的適用,成為獨立性原則適用中的一項例外規定。這種特殊規定和作法被稱為信用證獨立性的欺詐例外。除了欺詐例外,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有別於欺詐例外的第二種例外--「違法例外」,即指因基礎交易中的嚴重違法行為而停止或免除開證人履行其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目前的立法對違法例外尚無明確的規定,但UCC5-103(b)規定,本編中任何規則之規定,其本身並不要求,也不否認,同一規則或相反之規則適用於本篇未加規定的任何情況或任何人。有人認為這規定意味著UCC允許以基礎交易中的欺詐和限制排除獨立性原則的欺詐例外原則,並不排斥和否認以基礎交易中的刑事違法為由去突破獨立性原則,從而創設UCC未加以規定的違法例外原則。
(四)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理論基礎
1、「欺詐使得一切無效。」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之一,L/C欺詐也不例外,是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第一個理論基礎。各國一致認為,基於維護社會公正及良好的商業道德的需要,在發生L/C欺詐的情況下,應對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軟化處理或排除適用,因為對信用證欺詐問題的解決,不能通過信用證制度內部找到答案,產生信用證欺詐的根源是獨立抽象原則,而這一原則信用證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詐而否定獨立抽象原則,則等於否定整個信用證制度。
2、「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上的「帝王原則」,是現代民法理論及立法和實踐中普遍遵守的原則。受益人提交偽造的或帶欺詐性陳述的單據,正是違背了誠信原則,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堅持《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認為銀行應對受益人付款,買方只能依據買賣合同向賣方索賠,顯然是不公平的。
3、信用證欺詐例外的第三個理論依據是各國沖突法普遍規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即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的外國法或國際慣例違反本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公序良俗時,法律可以排除其適用。現代各國基本上都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用證交易中,在開證申請人或受益人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如仍適用UCP500就會顯失公平。
二、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有欺詐存在
UCP500並沒有信用證欺詐的規定,國際商會既沒有對欺詐下一個定義,也沒有對信用證欺詐作出規定。《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同樣也沒有對信用證欺詐做專門的定義。美國的判例一般傾向於就事論事,而不傾向於下定義。美國的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是通過判例確定下來的。有學者認為信用證欺詐的概念來自於普通法的傳統判例中關於欺詐的一般定義和界定,即「任何故意的誤述事實或真相以便從另一人處獲得好處。」《布萊克法學辭典》中關於欺詐的定義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誘使其他人依賴該曲解從而從他人處獲得本不屬於他自己的有價值的事物或某種法律上的權利。通過語言或行為,通過說謊或錯誤引導,或隱瞞應該披露的事實,虛假的陳述事實,使別人據此行動從而造成法律上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而信用證欺詐就是指:利用信用證機制中單證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規定,由不法行為人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並不代表真實貨物的單據,從而騙取所支付的貨款的商業欺詐行為。
關於信用證欺詐是指單據方面的欺詐,還是也包括基礎交易方面的欺詐,狹義的觀點認為,「交易僅指信用證交易,欺詐例外規定僅適用於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方面對開證行犯有欺詐的情形」。廣義的觀點認為,欺詐既包括信用證交易中的欺詐,也包括基礎交易中的欺詐。這種解釋較為合理,《美國統一商法典》5-114(2)明確規定包括單據方面的欺詐,又規定交易中的欺詐也可啟動該條規定的抗辯。
(二)信用證欺詐的程度標准
關於欺詐的程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標準定的太低就會嚴重損害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保障就會失去價值,法院一般採取嚴格的標准。在美國的判例中,主張信用證欺詐而給予禁令救濟的條件是,欺詐必須是「主動的欺詐或過分的欺詐」。在許多案件中,法院給予禁令所要求的欺詐應達到的程度是「該欺詐的程度如此嚴重地違反了整個交易,以致於堅持開證人付款義務的獨立性所謀求的立法目的將不再起作用。」「信用證項下基礎合同的欺詐只有達到極其嚴重,太過分或令人無法忍受,或受益人提取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沒有一點理由,以致於如果再堅持信用證的獨立性將不但不會實現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可靠手段的目的,而且反而會被不道德的商人用來作為實施不道德欺詐的手段,同時法院也無法容忍自己的程序被該不道德的人利用,法院才會給予禁令。僅僅是欺詐的指控或是基礎合同項下的一般抗辯是不夠的。」
最近美國有關的判例表明,欺詐必須是實質性的,「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欺詐對於單據的購買方或欺詐行為對於基礎交易的參加者而言是否是決定性的,對於法院判斷是否給予禁令十分重要。」因此欺詐例外原則必然要求:如果有人主張實質性欺詐而提出止付信用證,那麼法院必須檢查基礎交易,因為只有檢查該基礎交易才能使法院確定某個單據是否是欺詐性的或受益人已經進行了欺詐,同時,還要決定該欺詐是否是實質性欺詐。
欺詐是否具有實質性是一個留給法院去決定其深度和廣度的問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問題。
三、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
(一)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情形:
盡管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已得到普遍的遵守和確認,但一般認為在有些情況下仍可以對該原則進行排除。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為例,該法規定了在有些情況下,無論是否存在欺詐,開證行都必須付款。
1、要求兌付交單的人是開證行的被指定人,該人善意的付出了對價且未被通知單據存在偽造或欺詐。
2、該人是保兌行,而該保兌行已善意的根據保兌義務履行了保兌。
3、該人是信用證項下開立匯票的正當持票人,而該匯票已經經過開證人或一個被指定銀行的承兌。
4、該人是負有延期付款義務的開證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讓人,該信用證權益的受讓人在開證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義務發生後支付了對價從而獲得了單據且沒有得到有關單據是偽造的或單據實質上是欺詐的事實的通知。
(二)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的必要性
1、有效地保證信用證的流通功能。「試圖使信用證達到像提單或匯票那樣的可流通性,是銀行界和商業界兩百年來為之奮斗的目標。」因此法院如在判決中保證信用證的流通性就必須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所以欺詐例外原則只能是有限的例外。法院必然嚴格限制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提出各種基礎合同項下抗辯理由,或者主張抵銷的理由。
2、有效地保護信用證下善意的付出對價的交易人。只有這樣才能鼓勵當事人採用信用證交易,使其真正成為「國際商業的生命血液」。
四、信用證欺詐的防範
對信用證欺詐的最有效防範手段是事先預防,而非事後補救。首先,應該認識到,絕不應當指望銀行來承擔這項防範工作。銀行在標准條文下沒有任何責任,而且它也不具備國際貿易中的基本知識。因此,只能由買方自己來承擔此項工作。其次,買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範欺詐,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第一,慎重選擇貿易夥伴, 深入進行資信調查。買方挑選交易對象時,須是慎之又慎,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來接觸和了解客戶,盡量挑選在國際上具有一定聲望與信譽的大公司做交易,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這是買方「把關」的第一步,實際上也應是最重要的一步。另外還要對貿易夥伴進行資信調查,包括買方和賣方相互之間的資信了解,也包括銀行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之間的資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買方和賣方的資信調查,在沒有搞清對方的資信之前,不進行交易。其次,是要規范業務操作。有一套完整的業務操作規則,是杜絕信用證欺詐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進口交易時,最好到起運港當場驗貨。對銀行來說,規范業務操作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假冒信用證的問題經常出在密押、簽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銀行審查時特別謹慎,否則便會帶來巨大損失。
第二,及早採取預防措施.在具體交易中,如果認為賣方有可疑之處,買方應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第三,盡量採用遠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匯票。這樣,即使欺詐情形暴露,賣方仍未能獲得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取證以申請一項法院禁令,同時在很多情況下也會令欺詐者心虛而知難而退。
第四,及時調查貨物航程與行蹤。除國際海事局外,勞埃德船級社調查中心定期出版《船舶動態參考資料》,供查找分類船舶的航運動態和有關船舶的情況。通過此種調查可了解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是否偽造或有欺詐性陳述。
五、信用證欺詐的救濟
信用證欺詐的救濟是指在信用證欺詐行為發生後所採取的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措施或辦法。由於信用證欺詐的種類和形式各異,其救濟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但無論何種形式的信用證欺詐,其欺詐結果尚未產生時,受欺詐人可採取請求銀行拒付或請求法院發布禁令強制銀行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的救濟措施。在信用證欺詐結果發生以後,只能依據買賣合同向欺詐人追償。
(一)禁令的頒布依據和條件
1、法院頒布禁令的法律依據: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性質。UCP500號不具有法的性質,僅是國際慣例,具有任意法的效力。在當事人同意適用時才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制定UCP的機構是國際商會,而非政府組織,也從未得到各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的普遍認可,制定的目的僅是統一信用證交易中的習慣做法。UCP中也明確規定,只有信用證中明確表示依該慣例開立,當事人才受其約束。
(2)「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依各國沖突法普遍規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如果當事人選擇的外國法或國際慣例,違反了本國的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基本原則,法院可以排除其適用。因此,如果存在欺詐,法院就可以排除UCP的適用。
2、禁令的給予條件:
禁令起源於英國,法院一般不輕易給予信用證以禁令,只有特別的情況下作為非常重要的例外才給予主張信用證欺詐的一方以禁令救濟。
(1)實質要件:
a.有信用證欺詐行為存在。(具體判斷標准如前所述)法院不應隨意發布禁令,如果從單據中看不出欺詐,也沒有其他明確的證據,可以認為法律並未賦予開證申請人限制銀行付款的權利。禁令的發布不應以商人們對信用證喪失信賴為代價。
b.有頒布禁令的必要性(不可挽回的損失):禁令的頒布必須有保持現狀的必要性,否則將失去其本來的目的。因此如果申訴人不能舉出將對其構成無法挽回的損害的事實,法院就可憑此拒發禁令。
(2)程序要件:
a.銀行和法院不得主動啟用「欺詐例外」。法院遵照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則,自然不可能主動頒布禁令,主動干預到信用證欺詐中去,須有原告,主要是買方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才能作出頒發禁令。
b.頒布禁令的時間限制。禁令應在開證行實際支付或承兌之前發出。在遠期信用證下,銀行已對外承兌,銀行所負擔的是票據上無法抗辯的責任,若此時發布禁令將會損害正常的票據關系。
c.其他救濟方式的不充分。當法院發現,申請人能獲得充分的法律上的救濟時,法院也會拒絕給予禁令。
法律之所以對法院在認定欺詐和給予禁令方面做如此多的限制,是因為「信用證所作出的保證在商業上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法律上的確定性。」同時由於給予禁令將會使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和信用證所保證的法律確定性喪失殆盡,法院在考慮給予禁令救濟時必須符合這些嚴格的條件。
(二)法律救濟的主要方式
買方如果已經受到欺詐,則應盡快尋求法律救濟。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各國法律(包括我國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均規定在賣方(受益人)涉嫌信用證欺詐時,法院可以凍結或者禁止信用證款項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圖的實現。這樣,不僅買方可以暫時不履行向外支付貨款的義務,同時也減輕了銀行對外付款的壓力。但是在實踐中,申請法院禁令也存在著困難,這是因為受益人可能出具一份「證明』證明買方違約,那麼對於買方來說為了禁止受益人向銀行要求支付,證明這不是純基礎合同的違約,而是信用證欺詐是很困難的。在單方申請禁令的情況下,法院會由於情況緊急或者無法先去驚動被禁止方而先出具一個暫時性的禁令。此外,中國法院也要避免濫出禁令來干預信用證,在實踐中,如果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而輕易凍結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會影響銀行的信譽。外國銀行也會由於受到損失而必然不願意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
第二、起訴承運人和賣方。起訴承運人和賣方。如果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與承運人勾結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那麼買方在向法院申請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貸款的同時,應及時申請法院扣押運輸船舶,迫使承運人提供適當的擔保,給承運人以壓力;並向法院起訴賣方及承運人。按照國際慣例,在托運人出局保函後,承運人違背事實簽發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保函有欺詐意圖,則保函無效,承運人必須賠償第三者的損失,且無法再向托運人索賠。在此類欺詐案中,盡管買方要找到充分的證據實屬不易,但是從航海日誌中還是能查處是否屬於倒簽提單或者預借提單。但是在實踐中,起訴船方也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和方法。去向船東索賠,一般是在適合地點對物訴訟並扣押船舶且取得訴前保全。因為如果案件涉及金額較大,向一般的船公司索賠一般不易成功,因為如果船東沒有經濟實力賠償如此大的金額,貿然採取行動只會迫使船東宣布破產,之後船舶被拍賣,船舶借貸銀行插手進來,把拍賣所得款項優先拿走,最後也不會留下太多的東西給提單持與人的索賠。 而起訴賣方也可由於賣方可能是皮包公司而在事實上無法得到貨款索賠。
第三、通知付款銀行,希望銀行拒付。當買方開立信用證後發現受益人(即買方)具有信用證單證的欺詐行為時,往往請求銀行停止向受益人付款。根據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銀行並不負責審查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者法律效力。但是,一味固守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顯然有悖於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提出了「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以彌補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不足。所謂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是指當受益人在提交單據方面犯有欺詐,開證行在付款之前得知這一情況時,有權拒絕支付。
參考書目:
1、楊良宜:《信用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2、黃亞英:《信用證獨立性的欺詐例外與違法例外》,載《法學雜志》2003年第3期。
3、劉定華,李金澤:《關於信用證欺詐例外的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4、何波:《信用證交易中的欺詐例外》,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5、金塞波:《美國法上信用證欺詐與禁令》,載沈四寶主編:《國際商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武崗:《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研究》,載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7、王檸:《論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載 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 理論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