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常設法院是哪一年成立的
國際常設法院於1922年2月15日在海牙宣告成立。該院起初由11名法官和4名候補法官組成,1929年取消候補法官並將法官增至15名。國際常設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並存,前者處理司法和咨詢案件,後者從事仲裁,兩者的關系是前者的法官候選人由後者的國家團體提出。由於二戰的爆發,法院實際上於1940年停止了全部司法審判活動,但形式上仍以全體法官1946年辭職而宣告解散。法院存在期間共處理訴訟案件65件,其中作出判決的為33件;受理並提出咨詢意見28項。
② 國際法庭是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庭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與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無關),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③ 國際法院的標志
法律分析: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國際法院也稱「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法院設在海牙,但法院的審判得根據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進行,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國際法院的正式語言是法文和英文。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於1946年2月6日選出了國際法院法官,法院於4月3日舉行第一次集會,並在海牙正式成立。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法院規約》及《國際法院規則》(1978年7月1日起生效)進行工作《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一切聯合國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安全理事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的參加國。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二條 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幹人組織之。此項法官應不論國籍,就品格高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中選舉之。
第三條
一、法院以法官15人組織之,其中不得有二人為同一國家之國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視為一個國家以上之國民者,應認為屬於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國家或會員國之國民。
④ 國際法庭設立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庭設立在荷蘭海牙。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設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
其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⑤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程序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美國至今沒有履行義務。其他裁決未得到執行的例子還包括:
1、1980年美國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國駐德黑蘭的外交官;
2、美國與加拿大在緬因灣地區的領海爭議;
3、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控告北約成員國未經授權而發動科索沃戰爭;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
國際法院所在地,和平宮
和平宮位於海牙的中心,佔地七公頃,於1907至1913年間利用美國工業家和慈善家安德魯斯·卡內基的贈款為常設國際法院而建。
和平宮是一座花崗岩、沙岩和紅磚的建築物,由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房頂是灰色石板,庄嚴雄偉,揉合了古羅馬和拜占庭的建築風格。貝爾格萊德和平宮前邊是草坪,正面是一系列使人聯想起和平宮宗旨的人物肖像。左側鍾樓高達80米。和平宮內陳設著兩次海牙和平會議與會國提供的木製品、彩色玻璃窗、鑲嵌圖案、掛毯和其它藝術品,反映出世界文化的多樣性。
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和平宮還是世界上一個最大的國際公法圖書館(和平宮圖書館是對公眾開放的,不同於國際法院圖書館)所在地,海牙國際法學院夏季課程在此開設。和平宮在工作日開放供參觀。可以從卡內基基金會獲得有關資料(電話:+31 70 302 4137)。
1999年5月,當時擔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科菲·安南先生和擔任國際法院院長的斯蒂芬·施韋貝爾法官為設在和平宮內的國際法院和其它組織的歷史和工作博物館揭幕。博物館位於該建築的南翼。
⑥ 「國際法庭」坐落在哪個國家...
歷史上就二戰戰犯審理問題設立過國際軍事法庭,一共有兩個,一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德國),二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日本橫濱),兩個法庭在完成歷史使命後均已告解散。
現存的國際法院主要有:
1、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⑦ 國際法庭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⑧ 國際法庭是做什麼的
法律分析: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會和安理會分別投票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選。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其中不得有兩人屬於同一國籍,根據規約,法院的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爭端當事國的同意是法院對訴訟案件管轄的基礎。
⑨ 國際法庭的由來
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