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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空犯罪歸哪個國家管

發布時間:2022-11-12 12:33:28

1. 甲國與乙國在我國的國際航空上打架,不小心將丙國丙打傷,問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按照國際法規定,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該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以上行為應當適應我國的法律。

2. 在國際航班上和外國人發生沖突,用哪國法律處理

如果屬於刑事法律處理的范疇,要看所乘坐的航班是哪個國家的,我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判斷航空器屬於哪個國家,原則上以旗國主義為准則,即懸掛哪國國旗就是哪國的領域范圍.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屬人管轄原則,即我國公民在領域外犯罪的,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
如果只是一般民事糾紛,那確實有管轄權的國家太多,中國一樣也有管轄權,不過按照一般原則,誰先受理由誰管。

3. 簡述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哪些管轄權

《蒙特利爾公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以下管轄權:

一、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一個當事國的領土內,由原告選擇,向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提起。

二、對於因旅客死亡或者傷害而產生的損失,訴訟可以向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這樣一個當事國領土內提起:即在發生事故時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該國領土內,並且承運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

或者根據商務協議使用另一承運人的航空器經營到達該國領土,或者從該國領土始發的旅客航空運輸業務,並且在該國領土內該承運人通過其本人或者與其有商務協議的另一承運人租賃或者所有的處所從事其旅客航空運輸經營。


(3)國際航空犯罪歸哪個國家管擴展閱讀

在蒙特利爾公約以前,國際上已經存在若干個關於國際航空運輸賠償的規則,具體包括:

1、1929年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中國於1958年批准該公約。

2、1955年在海牙簽訂的《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中國於1975年批准該議定書。

3、1961年在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統一非立約承運人所作國際航空運輸的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簡稱瓜達拉哈拉公約。

3、1971年在瓜地馬拉城簽訂的《修訂經海牙議定書修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瓜地馬拉城協議書。

5、1975年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第1、2、3、4號《關於修改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附加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第幾號議定書。

4. 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管轄權

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管轄權如下:

(1)航空登記國的管轄權

(2)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內,則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

(3)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

(4)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發生犯罪或針對該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營業地國或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5)罪犯發現地國有管轄權

(6)不排斥本國法的其他管轄權

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管轄權如下:

(1)航空登記國的管轄權

(2)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人犯仍在航空器內,則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

(3)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

(4)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發生犯罪或針對該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 的主要營業地國或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5)罪犯發現地國有管轄權

(6)不排斥本國法的其他管轄權

5. 國際上三個最為重要的有關懲治危害國際民航安全行為的國際公約是哪三個

1.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

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確定的根據是《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
(1)《東京公約》規定了兩種行為屬非法行為:
①各國刑法規定屬於犯罪的行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2)《海牙公約》規定的是任何人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採取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當屬非法行為)。這種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種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同行為均屬犯罪行為。
(3)《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於犯罪:
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採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
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
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
(4)《補充蒙特利爾公約議定書》規定了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的行為為非法,包括:
①對國際機場內的人採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傷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該機場安全的行為;
②破壞或嚴重損壞國際機場的航空設備及停放在機場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斷機場服務。這些行為的未遂行為,以及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
2.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非法行為的管轄權
綜合《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的規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以下幾類國家有管轄權:
①航空器的登記國;
②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嫌疑犯依在該航空器內,該航空器的降落地國有管轄權;
③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犯罪或針對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其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④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
⑤嫌疑犯發現地國;
⑥依各國國內法規定的其他管轄權。

6. 簡述《蒙特利爾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

《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實施以下行為屬於犯罪:①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採取暴力行為,從而危及該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損,而不能飛行或危及它的飛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種裝置或物質,可能破壞該航空器;或使其受損壞以致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④破壞或損害航行設備或妨礙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飛行安全;⑤故意傳送虛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這些犯罪的未遂行為,以及實施這些行為或未遂行為的共犯行為均屬犯罪。
《蒙特利爾公約》及其補充議定書的規定,對危害國際民航安全的非法行為,以下幾類國家有管轄權:①航空器的登記國;②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嫌疑犯依在該航空器內,該航空器的降落地國有管轄權;③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犯罪或針對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其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④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⑤嫌疑犯發現地國;⑥依各國國內法規定的其他管轄權。

7. 在飛機上犯罪歸哪國管轄

普遍管轄原則,亦稱世界主義原則,是指對於某些危及人類安全的國際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以及犯罪地何在,也不論侵犯了何國利益,世界各國均對其具有管轄權。對於劫持航空器罪,我國及其他各締約國均可以根據國際公約規定,不論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發生在何地,也不論犯罪人國籍如何,只要犯罪人在本國境內,就可以對其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並依照本國法律予以懲治。應當強調的是,根據三個國際公約規定的原則和基本精神及我國刑法規定,凡劫持我國航空器進入他國的,我國仍對犯罪分子具有刑事司法管轄權,有關國際或地區的司法當局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8. 既然我國刑法採用屬地管轄原則,那麼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航空器船舶犯罪的適用哪國刑法請解釋一下

應該是適用該外國法律,依據是中國加入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規定:
第三條
1.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該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
2.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和行為,規定其作為登記國的管轄權。
3.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四條
非登記國的締約國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干預以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轄權。
甲、該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後果;
乙、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
丙、該犯罪行為危及該國的安全;
丁、該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的有關航空器飛行或駕駛的規定或規則;
戊、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根據某項多邊國際協定,遵守其所承擔的義務。
以上回答希望能給你提供幫助。

9. 在公海上犯罪歸誰管

在公海領域犯罪,這涉及到刑事犯罪的管轄問題。對於刑事管轄,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犯罪,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規定;但普遍基於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前者,只要屬於本國公民,無論你在世界何地,都受本國法律管轄;後者,無論你是哪國人,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在本國,就受本國法律管轄,船舶和航空器視為一個國家領土的延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10. 在公海上犯罪歸誰管

一、在公海上犯罪歸誰管
1、在公海上犯罪歸誰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1)地管轄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受船旗國管轄。在公海航行的飛行器受飛行器注冊國管轄;
(2)屬人管轄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國籍來確定管轄;
(3)保護管轄根據受害人的國籍來確定管轄;
(4)普遍管轄在公海發生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劫機殺人案件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二、公海上的管轄權包括什麼
1、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對公海上的船舶、人和貨物的管轄權。公海自由並不意味著在公海上可以從事任何行為。公海也不是處於無法律的狀態。各國在公海上在一定的限度內可以合法地行使不同性質和形式的管轄權;
2、國家在公海上行使管轄權一般是由軍艦或經授權的國家公務船舶來行使的。軍艦在公海上享有登臨和檢查的權力,即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認為犯有國際罪行或其他違反國際法行為嫌疑的商船進行檢查的權利。根據公約的規定,軍艦在公海上有權行使登臨權的情況有:從事販運奴隸、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雖懸掛一國旗幟或拒不展示旗幟而事實上與軍艦屬於同一國籍;
3、另外,沿海國當局如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舶進行緊追。緊迫權的行使必須在追逐國的內水、群島水域、領海、毗連區內開始,只有追逐未曾中斷,才可以在領海或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如果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違反沿海國有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規章時,也可以緊迫。緊追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的領海時必須終止。緊追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志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緊追的船舶或飛機進行。緊追權的行使應當慎重,如緊追不符合上述要求。追逐國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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