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B. 什麼是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簡稱IUCN,成立於1948年,原名為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1990年正式更名為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總部設在瑞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是個獨特的世界性聯盟,即政府和非政府機構都能參與合作,專注於世界的自然環境保護,並在自然保護的傳統領域中處於領先地位。
不過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並不是僅僅局限在傳統領域,而是在傳統領域之外也尋求有所發展。在地球上的許多地方,聯盟認為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保護自然的良好方式,這種方式使得為滿足其基本需求而利用自然資源的那些人成為保護自然資源的衛士。迄今為止,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所保護的環境包括陸地環境與海洋環境。該聯盟集中精力為森林、濕地、海岸及海洋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制定出各種策略及方案。聯盟在促進生物多樣性概念的完善方面所起的先鋒作用,已使其在推動生物多樣性公約在各國乃至全球的實施中成為重要角色。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是國際自然保護組織的帶頭人,該聯盟的三大支柱是會員組織、專家委員會、專業秘書長。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通過下設的6個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其中世界自然保護大會是聯盟的最高層管理機構,制定整個聯盟的政策,通過聯盟的工作計劃,並選舉聯盟主席以及理事會成員。每三年召開一次,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全體成員都參加;理事會指導秘書處貫徹落實世界自然保護大會通過的各項政策和規劃,並且在大會休會期間,代表聯盟全體成員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理事會;秘書處由秘書長採取分布式領導,管理工作由主席所領導的議會負責,為聯盟全體成員服務,並負責貫徹落實聯盟的各項政策和項目。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專家委員會共有六個,涉及物種保護、環境、經濟和社會政策、環境立法等內容,由技術專家、科學家、政策專家組成工作網,是世界上最大的專家網路。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國科學家無償為自然保護和發展作貢獻,負責評估世界自然資源,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制定保育措施時提供咨詢服務。這六個專家委員會包括物種存續委員會;世界保護區委員會;環境法律委員會;教育及宣導委員會;環境、經濟和社會政策委員會;生態系統管理委員會。
其中物種存續委員會負責制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是聯盟在物種保育工作中的技術顧問,推行受絕種威脅的物種的保育工作;世界保護區委員會負責推動成立陸地及海洋保護區,並推動對保護區有效的管理;環境法律委員會負責發展新的法律概念及機制,推行環境法,並加強國家行使環境法的能力;教育及宣導委員會透過策略性地宣導及教育,教育相關利益擁有者能可持續性地使用自然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政策委員會負責為維持生物多樣性及保育工作而在經濟及社會因素問題上提供專業知識及政策建議;生態系統管理委員會負責在管理自然或經改動的生態系列上提供專業的指導。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就已積極從事環境法律方面的工作,協助起草了許多國際公約以及國內環境立法框架。聯盟設在德國波恩的環境法律中心,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環境法律及政策的資料庫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幫助政府及其他機構制定保護策略作為決策與規劃的綜合途徑。20世紀90年代,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工作更多地轉向社會政策方面,聯盟開發社會與經濟知識成為其策略中的重要目標,該策略就是將社會學家與生物學家和生態系統管理人員聯合起來尋求綜合解決問題的方案。
C. 你怎麼看待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與一條道路規劃的關系
城市規劃是有一個規模龐大、關系復雜的動態生態系統,由社會、經濟,自然系統復合而成,具有開放性、依賴性、脆弱性等特點,極易受到環境條件變動的干擾。城市規劃是國家或一定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是建設和發展的主要載體。在城市規劃問題中,既有自然的組成要素,又有高度人工化的組成要素,而我們現在要考慮的是自然的組成要素即自然資源的影響。
自然資源是自然過程中所產生的天然生成物,地球表面積、土壤肥力、地殼礦藏、水、野生動植物等,都是自然生成物。自然資源包括有:土地資源、水利資源、生物資源、礦產資源、氣候資源等等多種。下面來一一分析對其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影響。
土地資源是城市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一個因素, 從城市規劃的角度劃分,納入規劃體系的城市土地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正在利用中的城市土地,一部分是待利用的土地。對正在利用中的城市土地而言,其自然、社會經濟屬性相對穩定,並在特定的時期,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土地資源價格。對城市規劃范圍內還未利用的土地而言,其自然、社會經濟屬性正處在形成之中,還未形成相對穩定土地價格市場,但原有的土地資源價格體系將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置於城市規劃體系下的新的土地資源價格體系。一般情況下,城市規劃規模是指因城市用地規模擴大而突破原有的城市用地區域產生新的城市用地范圍,它主要是界定在一定的城市規劃期內,城市土地資源利用的極限。在城市規劃范圍內新增的城市土地資源,一般多為農用土地和零星的建設用地,這些土地資源與原城市土地資源相比較,其利用率和利用價值都較低,一旦這些新增的城市土地資源被納入城市規劃范圍,雖然在規劃短期內土地資源價格上升不明顯,但隨著城市規劃逐步實施,這些新增的土地資源的供需關系將逐步改變,並朝著需求大於供給的方向改變,從而使這些城市土地資源價格出現漸升的趨勢。城市規劃范圍影響城市土地資源價格的機理主要是在規劃范圍內的土地資源將出現土地用途改變,並將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社會勞動產品對其進行更新、改造,以達到城市用地條件而實現的土地資源增值。
水資源對城市規劃的影響:水資源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基礎條件和限制因素,應被視為城市規劃的重要方面和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而當前的城市規劃未對水資源給予應有的重視,特別是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尚未得到正確的認識,造成某些城市的發展規模與其水資源承載力不相適應和其它各種水問題,反過來為城市的持續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水是生物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資源,水資源狀況直接影響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城市污水系統,不僅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作為城市水循環的重要環節,對城市及相關流域范圍的水環境、水資源影響重大.因此在城市規劃中不可忽視水資源的影響。
生物資源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生物資源可以用生物的多樣性來說明而生物多樣性是指所有來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體,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這包括物種內部、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也是城市生存的根本條件,它對維持區域和城市的生態平衡、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存生物多樣性可為城市將來的生存、發展和繁榮提供更多、更好的條件,使城市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環境變化具有更強的應變能力。可見,城市的生物多樣性不僅對城市的生產與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更關繫到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乃至整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城市是一個以人為中心的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復合人工生態系統,它具有自身的生物多樣性特徵,即城市的生物區系組成。在城市生態系統中,城市的生物多樣性(包括遺傳、物種、生態系統及景觀的多樣性)與城市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與功能(能量轉化、物質循環、食物鏈、凈化環境等)直接聯系,它與大氣圈、水圈、岩石圈一起,構成了城市賴以生存發展的生態環境基礎。生物多樣性為城市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大量的生物資源,如工業原料、建築材料、食物、葯物、新型能源等。如上所述,城市生態系統的持續性是城市發展的內在要求,而高度的生物多樣性對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城市生態系統的持續發展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生物資源重要的特性是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這樣它可以再生以致持續利用;若保護與利用不合理,它就可能滅絕。事實上,目前不斷喪失的城市生物多樣性正是城市飛速發展與生物資源承載力之間的不平衡引起的。由於缺乏對城市生物多樣性價值的認識和沒有有效保護生物資源,我們正在逐步毀掉城市未來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可見,在城市中規劃中加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勢在必行。
D. 有關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的信息資料
資料如下:自然環境保護,地球生物保護,資源保護制度,防止污染,全球環境問題。
1、自然環境保護
為了防止自然環境的惡化,對山脈,綠水,藍天,大海,叢林的保護就顯得非常重要。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礦或濫伐樹木, 盡量減少亂排(污水)亂放(污氣)、不能過度放牧、不能過度開荒、不能過度開發自然資源、不能就會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等等。
這個層面屬於宏觀的,主要依靠各級政府行使自己的職能、進行調控,才能夠解決。對自然環境的保護需要人人都做到。
2、地球生物保護
包括物種的保全,植物植被的養護,動物的回歸,維護生物多樣性,轉基因的合理、慎用,瀕臨滅絕生物的特殊保護,滅絕物種的恢復,棲息地的擴大,人類與生物的和諧共處,不欺負其他物種等等。
3、資源保護制度
我國資源環境保護法制度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隨著一場與工業革命意義同樣重大的「環境革命」的誕生,環境資源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正在受到人們的普遍的重視,從而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發展最快的法律之一。
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環保法是多部門法發展的結果,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發展,不僅使其成為環境法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為環保法理論體系的重要支柱。
(4)國際資源保護是什麼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的紀念日
1、國際濕地日
每年的2月2日為國際濕地日。根據1971年在伊朗拉姆薩爾(RAMSAR)簽定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濕地是指「長久或暫時性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鹹水、鹹水體,包括低潮時不超過6米的水域」。
濕地對於保護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禽類的生息和遷徙有重要的作用。
2、世界水日
1993年1月18日,第四十七屆聯合國大會做出決議,確定每年的3月22日為「世界水日」。決議提請各國政府根據各自的國情,在這一天開展一些活動,以提高公眾意識。從1994年開始,中國政府把「中國水周」的時間改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使宣傳活動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題。
3、世界氣象日
1960年,世界氣象組織把3月23日定為「世界氣象日」,以提高公眾對氣象問題的關注。
4、地球日
1969年美國威斯康星州參議員蓋洛德納爾遜提議,在美國各大學校園內舉辦環保問題的講演會。不久,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學生丹尼斯海斯將納爾遜的提議擴展為在全美舉辦大規模的社區環保活動,並選定1970年4月22日為第一個「地球日」。
當天,美國有2000多萬人,包括國會議員、各階層人士,參加了這次規模盛大的環保活動。在全國各地,人們高呼著保護環境的口號,在街頭和校園,遊行、集會、演講和宣傳。隨後影響日漸擴大並超出美國國界,得到了世界許多國家的積極響應,最終形成為世界性的環境保護運動。
4月22日也日漸成為全球性的「地球日」。每年的這一天,世界各地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環保活動。
5、世界無煙日
1987年世界衛生組織把5月31日定為「世界無煙日」,以提醒人們重視香煙對人類健康的危害。
E. 各個國家是如何保護世界遺產的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四類。
■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批准。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的影響;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的地方;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這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世界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1.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3.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
只有同時滿足《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此類遺產。
■世界文化景觀遺產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我國頒布了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
行政保護相關法律
保護森林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4條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對此,第31條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保護自然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20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22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保護遺產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6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規劃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1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學習借鑒
國外如何保護世界遺產?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護和維修上相當成功,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1.多方參與籌措經費。一是建立國家文化基金會。二是鼓勵本國私人企業參與保護和修復工作。三是尋求國際合作。2.先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設有一個化學處理處,負責博物館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學處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跡的材料來源和古跡損壞的原因,從而發現改善和保存它們的方法。3.廣大民眾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為「世界遺產周」,每到此時,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進行宣傳,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
墨西哥
墨西哥國家人類學和歷史局是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領導和管理機關,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到了「三個結合」。一是保護文物與扶貧結合。大多數文物古跡都位於偏僻貧困的農村。把文物保護工程同扶貧項目結合起來,吸收文物古跡所在地居民參加保護工作,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同時,帶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致富。二是保護文物與合理利用結合。以保護文物為前提,開發以古文物遺址為主要內容的旅遊項目,充分發揮古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同時促進旅遊業發展。三是政府與公眾結合。保護文物的觀念在墨西哥公眾中有比較廣泛和深厚的基礎。墨西哥有很多公眾自發成立的保護文物古跡的組織和文物保護志願者。
義大利
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義大利保存著世界上70%的文物古跡。義大利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來源於3個保證。
一是政策保證。在《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第9條中明確規定,義大利共和國負責對國家的藝術、歷史遺產和景點進行保護。在義大利,各個城市對於城區建築管理相當嚴格,古老街道和建築物不許隨便改造,不僅外型不能變,就連外牆塗料及窗戶顏色都要保持原樣。
二是經費保證。首先,每年大約20億歐元的財政預算保證了文物保護的經費開支。另外,自1996年以來,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將彩票收入的0.8%作為文物保護的資金。
三是專門人才的保證。已有60多年歷史的義大利文物保護中心是培養各種文物保護人才的基地。此中心開設有繪畫、雕刻、紡織品等修復專業,學員不僅要學習有關的歷史和技術知識,還要學習與工作關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識。
知識堂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這是一項為用現代科學方法和相應的制度共同保護有價值的人類文化和自然遺產而訂立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大會通過,我國於1985年11月22日決定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的宗旨是為國際社會集體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長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約》規定:確定、保存和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同時,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進行合作。締約國可提出申請,要求把本國若干文化古跡和自然名勝列入按《公約》規定製定的《世界遺產名錄》,並據此申請《公約》規定提供的經濟和技術援助,使之受到國際保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成立於1976年11月,負責《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1.在挑選錄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在完成這項任務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幫助,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並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也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2.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當遺產得不到恰當的處理和保護時,世界遺產委員會將讓締約國採取特別性保護措施。3.經過與有關締約國協商,世界遺產委員會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4.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
F.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介紹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 IUCN)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於194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法國政府在法國的楓丹白露聯合舉行的會議上成立,當時名為國際自然保護協會,1956年6月在愛丁堡改為現名。總部設在瑞士的格朗。
G.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介紹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簡稱IUCN,是世界上規模最大、歷史最悠久的全球性環保組織,也是自然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領域唯一作為聯合國大會永久觀察員的國際組織。1948年在法國楓丹白露(Fontainebleau)成立,亦可翻譯為「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是很獨特的世界性聯盟,是政府和非政府機構都能參加的少數幾個國際組織之一,其會員分為主權國家、機構和個人。目前IUCN有來自全球185個國家的200多個國家和政府機構會員、1000多個非政府組織為機構會員,超過15000名科學家和學者作為個人會員加入IUCN的6個專家委員會等組織。IUCN現在全球有45個辦公室,1000名雇員。IUCN從1980年代起就在中國開展工作,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代表中國政府加入IUCN,中國成為國家會員。2003年成立中國聯絡處,2012年正式設立IUCN中國代表處。目前IUCN已有29個中國會員,其中香港5個。IUCN通過信息共享、國際交流、能力建設、地方示範項目等方式支持會員及合作夥伴開展工作。
H.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的組織宗旨
該組織的宗旨任務是通過各種途徑,保證陸地和海洋的動植物資源免遭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以適應人類目前和未來的需要;研究監測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據監測所取得的情報資料對自然及其資源採取保護措施;鼓勵政府機構和民間組織關心自然及其資源的保護工作;幫助自然保護計劃項目實施以及世界野生動植物基金組織的工作項目的開展;在瑞士、德國和英國分別建立自然保護開發中心、環境法中心和自然保護控制中心;注意同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系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