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確定,對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重新達成協議,債務重組主要包括債務人通過轉讓資產給債權人清償債務,修改其他的債務條件,來減少債務的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應付的利息等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⑵ 什麼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於即期清償債務,後一種屬於延期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准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⑶ 海外債務重組是什麼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准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⑷ 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在化解債務風險、調整產權結構、優化資本結構、重新整合經濟資源、推動企業在法制化的軌道上持續不斷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那麼,到底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下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但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在內的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採用以上三種方法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消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以上就是對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問題的解答。可以看出,債務重組問題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普通人來說理解起來可能有些困難。因此,如果您確實需要這方面的幫助,建議最好委託經濟法方面的律師進行咨詢。
⑸ 什麼是債務重組
問題1:什麼是債務重組?
問題2: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①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②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③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④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①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②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③債務轉為資本;④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其中前三種屬於即期清償債務,後一種屬於延期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以非現金資產、發行權益性證券、修改負債條件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會作出部分讓步,以便使債務人重新安排財務資金,或得以清償債務。因此,如果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大於債務人應償還的債務,則債權人沒有在債務重組過程中作出讓步,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不視為是一種債務人發生暫時性財務困難而進行的債務重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項目中分別反映:「期貨會員資格投資」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內:「期貨損益」在「利潤表」上單列項目反映;企業年度內申請退會、轉讓或被取消會員資格而收回的會員資格投資,應作為投資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 另外,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以及「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等。
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
前已述及,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轉變為股權投資關系;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議及其履行過程,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而該確認本身就體現著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
債務重組的法律意義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⑹ 什麼是債務重組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債務重組又叫作債務重整,通常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根據自己和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一般有3種重組債務的組合方法,以此來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⑺ 什麼是海外債務重組
海外債務重組是重新安排到期未能償還債務的償還期限。即延長債務的償還期(本金和利息均有可能被重新安排償還期)。主要通過兩個途徑進行,即:官方之間債務的重新安排,一般通過巴黎俱樂部;對商業銀行的借款債務,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帶頭組織。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
本准則中的債務重組涉及的債權和債務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條
債務重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一)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三)除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以外,採用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⑻ 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