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受案范圍(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貳』 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並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並不是上海。
『叄』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1、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非合同的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海事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肆』 我國的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仲裁機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處理:一般來說,對於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五條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伍』 上海有幾個仲裁委員會
上海有兩個仲裁委員會:
1、上海仲裁委員會;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陸』 上海勞動爭議仲裁規定是哪些
一、 申請勞動仲裁 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 身份證 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A4型紙,有委託 代理 人的,還應提交 授權委託書 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 營業執照 副本,並提交復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 勞動關系 證明。如 勞動合同 、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證明、 工資 發放情況證明、 社會保險 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 立案 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二、 上海 市 勞動爭議仲裁 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8年8月21日公布關於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 的通知,該通知對於上海的 勞動爭議 案件的仲裁管轄做了說明,並且相關規定於2008年9月1日起已經正式實施。 1、其中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 注冊資金 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台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2、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而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本通知第一條中第1類的勞動爭議案件。 3、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 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以用人單位所在地確定 管轄權 。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以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因 非法用工 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業事故傷害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形態的,由出資人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出資人且不在同一轄區的,多個出資人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 5、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指定管轄 。 6、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 開庭審理 前發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接受移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該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後發現不屬於本會管轄,但當事人均未表示 管轄異議 的,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 7、案件受理後至裁決作出前,用人單位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再將案件移送至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8、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結束前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異議不成立的,予以駁回。 9、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認為重大、疑難或涉及面廣,需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可以報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10、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有權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指定由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 1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復受理;受理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先受理的,應將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2、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涉及外省市的,按《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確定管轄。 13、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人員、經費及辦案條件等保障。 14、本市之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15、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16、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 三、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1、當事人申請仲裁時,依法提供准確、完整的仲裁申請材料,可以更好地提高仲裁部門的辦案效率。具體事項告知如下: (1)發生爭議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 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本人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自行申請仲裁,需委託他人辦理相關事項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並出具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和勞動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申請仲裁時,還需提交近親屬關系證明,由近親屬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還需提供近親屬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政府其他注冊、登記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的書面證明材料。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規范填寫書面 仲裁申請書 (詳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書寫規范」)。 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根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詳見「勞動者申請仲裁提交材料須知」)。 2、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書書寫規范且書面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出具「收件回執」,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2)申請書書寫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或出具「補正材料通知」。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出具「收件回執」,仲裁收件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為了能夠公平公正的審理勞動爭議,確切的保障我們每一個職工的利益,在整理的 上海勞動爭議仲裁規定 中都可以體現出來,因為職工和企業建立的勞動關系錯綜復雜,所以在申請的時候要注意申請資料的完整和准確,申請書的規范,如果申請不規范或者資料不齊全的話,相關部門在處理起來就會比較困難,所以申請人在者方面需要多多留意。
『柒』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業務職能和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
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
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
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
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
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受案范圍(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捌』 有關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
法律分析:(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三條 受案范圍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