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自由貿易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區別
1、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兩國或多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其目標之一是消除貿易壁壘,允許產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這里所指的貿易壁壘可能是關稅,也可能是繁雜的規則等等。
2、世界貿易組織(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世貿組織(WTO),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的總理事會主席是David Walker大使。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是調解紛爭,加入WTO不算簽訂一種多邊貿易協議。它是貿易體制的組織基礎和法律基礎,還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以及為貿易提供解決爭端和進行談判的場所。該機構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其成員之間的貿易額佔世界的絕大多數,因此被稱為「經濟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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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貿總協定不同於其他國際條約的特點
關貿總協定是目前國際上唯一的一個以法律形式調整國際貿易和貿易關系,並體現成員國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體制。有別於其他組織通過協調、多邊談判等方式調整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等各種關系。
關貿總協定沒有正式的組織來對其負責、監管,並且始終沒有從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過臨時適用議定書的形式產生臨時適用的效力。
《關貿總協定》:一個政府間締結的有關關稅和貿易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它的宗旨是通過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削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與流通。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未能達到GATT規定的生效條件,作為多邊國際協定的GATT從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過《臨時適用議定書》的形式產生臨時適用的效力。
③ 關貿總協定的優缺點
一、關貿總協定的優點:
1、總協定為各成員國規范了一套處理它們之間貿易關系的原則及規章。總協定通過簽署大量協議,不斷豐富、完善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規范,對國際貿易進行全面的協調和管理。
2、總協定為解決各成員國在相互的貿易關系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糾紛提供了場所和規則。總協定為了解決各成員國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所產生的矛盾和爭議,制定了一套調處各成員國爭議的程序和方法。
二、關貿總協定的缺點:
1、總協定的有些規則缺乏法律約束,也無必要的檢查和監督手段。例如,規定一國以低於「正常價值」的辦法,將產品輸入另一國市場並給其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威脅」就是傾銷。
而「正常價值」、「實質性損害和實質性威脅」難以界定和量化,這很容易被一些國家加以歪曲和用來徵收反傾銷稅。
2、總協定中存在著「灰色區域」,致使許多規則難以很好地落實。所謂「灰色區域」是指締約國為繞開總協定的某些規定,所採取的在總協定法律規則和規定的邊緣或之外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措施。這種「灰色區域」的存在,損害了關貿總協定的權威性。
(3)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哪個最劃算擴展閱讀:
作為一個貿易談判場所,關貿總協定通過八輪主要的貿易談判回合推動達成了史無前例的關稅削減:1947年在日內瓦;1949年在安納西;1951年在托奎;1956年在日內瓦;
1960—1961年在日內瓦(「狄龍回合」);1964—1967年在日內瓦(「肯尼迪回合」);1975—1979年在日內瓦(「東京回合」);1986—1993年在日內瓦(「烏拉圭回合」)。
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性遠超出其他談判回合,經過這三個回合的談判,工業化國家的平均關稅(排除農產品)降至約3%的水平,美國的平均關稅從1934年貿易協定計劃啟動前的60%降至3.5%。
④ 3.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的區別
國際條約,是指國際法的首要淵源。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廣義的條約除以「條約」為名的協議外,還包括公約、憲章、盟約、規約、協定、議定書、換文、最後決定書、聯合宣言等。狹義的條約僅指重要的以條約為名的國際協議,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通商航海條約等。國際法理論上,按照條約的參加國數,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即兩個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多邊條約即兩個以上國際法主體間締結的協議和國際公約即多數國家締結或參加的通常對非締約國開放的協議。按照條約的法律性質,條約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前者創設新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後者指依照原有的國際法規則規范締約國間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締結、生效、保留、遵守、適用、解釋、修正、變更以及條約的無效、終止、中止、退出等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分為世界性公約,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公約等。
國際協定,國家間或國家對外活動的組織間,用於解決專門事項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短期契約性文件。有軍事方面的停戰協定、經濟方面的貿易協定、文化方面的合作協定等。國際協定除非雙方議定須經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⑤ 條約、協定、協約三者的區別
條約、協定、協約的區別為:意思不同、側重點不同、出處不同。
一、意思不同
1、條約: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確定的,關於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
2、協定:條約名稱之一。一般指國家間就某方面問題經協商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如停戰協定、貿易協定和文化協定等。
3、協約:雙方或多方協商簽訂條約。
二、側重點不同
1、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
2、協定:協定締結的手續較簡便,除必須經過一定部門批准外,一般簽字後即可生效。
3、協約:指國家間協商訂立的條約,有協商過程,是條約的一種。
三、出處不同
1、條約: 巴金 《中島健藏先生》:「去年八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以後,我國廣播電台的記者到我家裡來采訪。」
2、協定: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榮的協定對他來說都是要得的。」
3、協約:《辛亥革命·雲南河口起義清方檔案》:「目前滇 、 粵邊務,與法 、 日協約,息息相關。」
⑥ 簡述貿易條約與一般貿易協定的區別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製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於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
⑦ 有關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問題!
貿易條約是對貿易雙方的國際通行的規范,一般由國際性組織制定,並得到組織成員國的認同,算是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了. 關稅等貿易措施是某個國家為自身經濟貿易的發展而採取的保護性政策.只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有限製作用.
貿易條約與協定更側重在貿易上,由於貿易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它與政治是密切相關的.
⑧ 國際貿易事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優先關系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關系各有互補性,是不相違背的。如有違背也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說明。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具體需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貿易條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其中注意,國內法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保留的條款如有規定,則需遵從國內法第一位。
⑨ 國際貿易條約的介紹
國際貿易條約(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依據國際經濟法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一般地,國際貿易條約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其拘束力僅以其締約國為限。國際貿易條約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前者是指僅有兩個締約方的國際貿易條約,後者是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締約方的國際貿易條約。
⑩ 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貿易有什麼區別求大神幫助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是一個政府間締結的有關關稅和貿易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它的宗旨是通過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削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與流通。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20世紀30-40年代,世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國際貿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經濟蕭條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次大戰結束後,解決復雜的國際經濟問題,特別是制定國際貿易政策,成為戰後各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是締約國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代表理事會在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總協定的日常和緊急事務。下設若干常設和臨時委員會與工作組,其中重要的有「貿易和發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中心」。秘書處為職能機構提供經常性服務。 關貿總協定由序言和四個部分組成,共計38條。其基本原則是:貿易應當在非歧視待遇的基礎上進行;成員國只能通過關稅而不能採用直接進口管制措施保護本國工業;應通過多邊談判來削減關稅,限制貿易壁壘;成員國應當通過磋商解決貿易問題及爭端。總協定第四章還專門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在貿易與發展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和有關問題。 從名稱上看,關貿總協定只是一項「協定」,但它實際上等於是一個「組織」。這個在總協定基礎上形成的國際組織,其最高決策機構是締約國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其常設機構是由締約國常任代表組成的理事會(一般每兩個月開例會一次),其常設秘書處設在日內瓦。此外,關貿總協定下還設有二十個機構,如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關稅減讓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紡織品委員會等分別負責各種專門問題事務。 關貿總協定對世界貿易具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到1985年5月為止,關貿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國已發展為90個國家和地區。參加關貿總協定國家和地區的總貿易額佔世界總貿易額的80%以上。 中國也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會員國之一,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的談判和簽字。1950年3月,台灣當局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由於當時國際和國內的歷史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能立即參加關貿總協定的活動或與之保持聯系。時至今日,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創始會員國地位仍未恢復。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一個國家的政府更替不應影響該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和享有的國際條約權利。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便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當局無權代表中國。因此,台灣當局退出關貿總協定,不應影響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法律地位。考慮到這一事實本身具有的獨特歷史原因,關貿總協定各成員國均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承認中國的創始會員國資格。多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在為恢復其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合法地位而努力。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 GATT)是關於關稅和貿易准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和組織。 二次大戰之後,國際經濟嚴重蕭條,國際貿易秩序混亂,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的國際貨幣與金融會議(44個國家參加)建議成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世界銀行)和國際貿易組織,作為支撐全球經濟的三大支柱來調節世界經貿關系,推動全球經濟的復甦和發展。 1946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定召開一次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並成立了一個籌備委員會著手起草國際貿易組織章程。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二次籌委會會議同意將正在起草中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中涉及關稅與貿易的條款抽取出來,構成一個單獨的協定,並把它命名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23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這份「臨時適用」議定書。 它於1948年1月1它於1948年1月1 日起正式生效,並根據該文件成立了相應機構,其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最後發展到130多個。 其成員國分為三個層次,即締約方國家、事實上適用關貿總協定國家和觀察員國家。關貿總協定從1947年至1994年共舉行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 據不完全統計,前7輪談判中達成關稅減讓的商品就近10萬種。據不完全統計,前7輪談判中達成關稅減讓的商品就近10萬種。 1993年12月15日,第8輪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取得更為重大的進展,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後文件」。文件規定將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以取代目前的關貿總協定的臨時機構,同時對幾千種產品的關稅進行了削減,並把全球貿易規則擴大到農產品和服務業。 1994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告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使命完結。 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協議,從1995年1月1日起,由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關貿總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