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多式聯運的特點
多式聯運是貨物運輸的一種較高組織形式,它集中了各種運輸方式的特點,揚長避短融會一體,組成連貫運輸,達到簡化貨運環節功問速貨運周轉、減少貨損貨差、降低運輸成本、實現合理運輸的目的,它比傳統單一運輸方式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
1.責任統一,手續簡便
在多式聯運方式下,不論全程運輸距離多麼遙遠,也不論需要使用多少種不同運輸工具,更不論途中要經過多少次轉換,一切運輸事宜統一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辦理,而貨主只要辦理一次托運、簽訂一個合同、支付一筆全程單一運費,取得一份聯運單據,就履行全部責任。由於責任統一,一旦發生問題,也只要找多式聯運經營人便可解決問題。與單一運輸方式的分段托運,多頭負責相比,不僅手續簡便,而且責任更加明確。
2.減少中間環節,縮短貨運時間,降低貨損貨差,提高貨運質量
多式聯運通常是以集裝箱為媒介的直達連貫運輸,貨物從發貨人倉庫裝箱驗關鉛封後直接運至收貨人倉庫交貨,中途無需拆箱搗載,減少很多中間環節,即使經多次換裝,也都是使用機械裝卸,絲毫不觸及箱內貨物,貨損貨差和偷竊丟失事故就大為減少,從而較好地保證貨物安全和貨運質量。此外,由於是連貫運輸,各個運輸環節和各種運輸工具之間,配合密切,銜接緊湊,貨物所到之處,中轉迅速及時,減少在途停留時間,故能較好地保證貨物安全、迅速、准確、及時地運抵目的地。
3.降低運輸成本,節省運雜費用,有利貿易開展
多式聯運是實現"門到門"運輸的有效方法。對貨方來說,貨物裝箱或裝上第一程運輸工具後就可取得聯運單據進行結匯,結匯時間提早,有利於加速貨物資金周轉,減少利息支出。採用集裝箱運輸,還可以節省貨物包裝費用和保險費用。此外,多式聯運全程使用的是一份聯運單據和單一運費,這就大大簡化了制單和結算手續,節省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便於貨方事先核算運輸成本,選擇合理運輸路線,為開展貿易提供了有利條件。
4.實現"門到門"運輸的有效途徑
多式聯運綜合了各種運輸方式,揚長避短,組成直達連貫運輸,不僅縮短運輸里程,降低運輸成本,而且加速貨運周轉,提高貨運質量,是組織合理運輸、取得最佳經濟效果的有效途徑。尤其是採用多式聯運,可以把貨物從發貨人內地倉庫直運至收貨人內地倉庫,為實現"門到門"的直達連貫運輸奠定了有利基礎,工業上自動化大生產是通過自動化生產線,那麼多式聯運可以說是運輸大生產的多式聯運生產線。
❷ 國際多式聯運的應具備的條件
①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和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
②必須至少是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
③必須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聯運單據。
④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並且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的責任。⑤必須是全程單一運費費率。
❸ 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國際多式聯運必須具備的條件:
1、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之間必須簽訂多式聯運合同,以明確承、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豁免關系。多式聯運合同是確定多式聯運性質的根本依據,也是區別多式聯運與一般聯運的主要依據。
2、必須使用全程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我國現使用的是C.T.B/L)。該單據既是物權憑證,也是有價證券。
3、必須是全程單一運價。這個運價一次收取,包括運輸成本(各段運雜費的總和)、經營管理費和合理利潤。
4、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責。他是與托運人簽訂多式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也是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或多式聯運提單者,他承擔自接受貨物起至交付貨物止的全程運輸責任。
5、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連貫運輸。如為海/海、鐵/鐵、空/空聯運,雖為兩程運輸,但仍不屬於多式聯運,這是一般聯運與多式聯運的一個重要區別。同時,在單一運輸方式下的短途汽車接送也不屬於多式聯運。
6、必須是跨越國境的國際間的貨物運輸。這是區別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的限制條件。
(3)國際多式聯運的特徵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國際多式聯運的業務程序:
1、接受託運申請,訂立多式聯運合同。
2、空箱的發放、提取。
3、出口報關。
4、貨物裝箱及交接。
5、訂艙及安排貨物運送。
6、辦理貨物運送保險。
7、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組織完成貨物的全程運輸。
8、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海關業務。
9、貨物到達交付。
二、國際多式聯運的特點:
1、根據多式聯運的合同進行操作,運輸全程中至少使用兩種運輸方式,而且是不同方式的連續運輸。
2、多式聯運的貨物主要集裝箱貨物,具有集裝箱運輸的特點。
3、多式聯運是一票到底,實行單一運費率的運輸。發貨人只要訂立一份合同一次付費,一次保險,通過一張單證即可完成全程運輸。
4、多式聯運是不同方式的綜合組織,全程運輸均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組織完成的。無論涉及幾種運輸方式,分為幾個運輸區段,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運全程負責。
❹ 以下哪個特點不是國際多式聯運所應具有的特點
多式聯運的特點:
1、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TransportOperator)——組織全程運輸並對全程運輸負責;
2、一份覆蓋運輸全程的多式聯運合同——托運人只向多式聯運經營人按一種費率結算運費;
3、一份多式聯運單據(即多式聯運提單)——多式聯運提單的英文名稱一般是這樣的Bill of Lading for Multi-Model Transportation/ Bill of Lading for Combined Transport/Multi-Mode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等,而一般的海運提單則是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
4、必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鐵運,陸運……的各種組合)才能完成全程運輸;
5、必須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中國海商法的特殊規定)。
❺ 國際多式聯運的優點
1、責任統一,手續簡便;
2、節省費用,降低運輸成本;
3、減少中間環節,時間縮短,運輸質量提高;
4、運輸組織水平提高,運輸更加合理化;
5、實現門對門運輸;
6、其他(從政府角度來看,發展國際多式聯運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利於加強政府對整個貨物運輸鏈的監督與管理;保證本國在整個貨物運輸過程中獲得較大的運費收入比例;有助於引進新的先進運輸技術;減少外匯支出;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的利用狀態;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與指導職能保證使用對環境破壞最小的運輸方式達到保護本國生態環境的目的)
❻ 多式聯運的優點有哪些。
多式聯運的優點有:
1、根據多式聯運的合同進行操作,運輸全程中至少使用兩種運輸方式,而且是不同方式的連續運輸。
2、多式聯運的貨物主要集裝箱貨物,具有集裝箱運輸的特點。
3、多式聯運是一票到底,實行單一運費率的運輸。發貨人只要訂立一份合同一次付費,一次保險,通過一張單證即可完成全程運輸。
(6)國際多式聯運的特徵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國際多式聯運中,陸橋運輸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遠東/歐洲國際多式聯運的主要形式。所謂陸橋運輸是指採用集裝箱專用列車或卡車。
把橫貫大陸的鐵路或公路作為中間「橋梁」,使大陸兩端的集裝箱海運航線與專用列車或卡車連接起來的一種連貫運輸方式。嚴格他講,陸橋運輸也是一種海陸聯運形式。只是因為其在國際多式聯運中的獨特地位,故在此將其單獨作為一種運輸組織形式。
❼ 多式聯運的特點
你好我談談自己的看法:代理性:是指物流承運方對物資從接受到運至目的地的整個過程進行全程代理,無需甲方監督的全過程;協同性:是指整個聯運過程中運用科學的方法使多個環節均能夠緊密配合,用最快捷經濟安全的方法進行有效運輸;通用性:是指在整個運輸的環節中始終只有一份合同,運用一單到底的原則,即無論運用多種運輸方式,但運單只有初始的一份,減少了轉運間不必要的麻煩;全程性:是指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無論有幾家物流公司參與聯運,物資均不會因地域、時間、空間的的變化而改變最初的合同原則。簡便性:利用多式聯運的方法將物流過程中很多手續簡化了,如一份合同,一份運單,多點協同,並利用個環節的資源優勢以最科學有效的運輸方法將物流進行到底。這是我干物流工作以來自己總結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夠給你一些幫助,共同探討吧。
❽ 多式聯運的特徵有哪些
由於多式聯運出現較單一運輸方式為晚,有關其稱謂也不盡統一,有稱聯合運輸或多式聯運(combined transport)、有稱綜合運輸(Inter-medaltransport)、有稱復合運輸(Multi-modaltransports),也有稱一貫運輸(Thronghtransport)。從有關國際公約的稱謂上看,有關多式聯運的叫法盡管不統一,但其內涵並無兩樣,都是指用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進行運輸的運輸方式。不同稱謂的運用,僅為使用習慣的問題。在國際商會制定的《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的導言中有這樣的說明:「這種聯運(com-bined transport)在美國也稱為『Intemlodal txanspoxt』,在世界其他地區則稱『Multin-modal trans-port』。」 關於什麼是多式聯運,我國《合同法》並未加以定義,根據1973年規則及1980年公約中的定義,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的整合,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或旅客從起運地運至目的地的獨立的運輸形態。 根據以上定義,與單式運輸及使用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進行的運輸相比較,多式聯運具有如下特徵: 1.使用至少兩種運輸方式進行運輸 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進行運輸,是多式聯運與單式運輸方式的主要區別,因此,某一運輸是否構成聯運,主要取決於其是否使用了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包括了道路運輸、鐵路運輸、水上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五種。來源考試大網。區別不同運輸方式的標准有兩個:一是運輸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或運載器的種類;二是交通工具進行空間位移所依賴的媒介,如鐵路、道路、河流、海洋等。該兩個標准中起決定作用的是交通工具,如連接海洋與內陸河流的運輸,盡管運輸所依賴的媒介發生了變化,但由於運載工具並未變化,仍應認為屬於海運。然而,在另一些情況下,運輸媒介則起決定性作用,如同樣利用道路進行運輸,盡管其所利用的運載工具不一,如汽車、拖拉機、非機動三輪車等,人們仍然將這些不同運載工具所進行的運輸統稱為道路運輸。 2.多式聯運是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有機組合,是一種獨立的運輸形態 盡管多式聯運利用至少兩種以卜的運輸方式,但利用兩種以上運輸方式所進行的運輸並不都是多式聯運。多式聯運不僅要依賴兩種以上運輸方式,而且所依賴的運輸方式還要經過有機的整合,形成對每一種運輸方式最佳特色的利用,從而使多式聯運較之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共同完成的運輸更加方便、簡潔、安全、高效。多式聯運並不是不同運輸方式的簡單疊加,從本質上講,多式聯運是一種區別於現存五種單式運輸方式的新型的獨立的運輸方式。 3.多式聯運必須以多式聯運合同為根據 多式聯運必須以多式運輸合同為根據,缺乏多式運輸合同,就不存在多式聯運。多式聯運的這一特點,使得多式聯運區別於通過兩種不同運輸方式進行的非多式聯運。 多式聯運的這一—特徵被包括我國《合同法》在內的各國立法及相關國際公約所重視。我國《合同法》盡管未明定多式聯運合同,但卻在第317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其隱含之意即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必然與托運人之間有一項多式聯運合同。我國《海商法》第102條則直接將多式聯運合同界定為:「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日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1980年公約第一條規定:「『國際多式聯運』Intematio~xalmultimodal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單一運輸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運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在楊長春編著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逐條解釋》一書第350頁中,對該條的解釋如是:從以上「國際多式聯運」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國際多式聯運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 (1)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合同,來明確多式聯運經營人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多式聯運的性質。由於貨物的全程運輸要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完成,並由他一次性收取全程運費,所以多式聯運合同是決定多式聯運性質的根本依據。 (2)必須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聯運單據,即證明多式聯運合同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已接受貨物並負責按合同條款交付貨物所簽發的單據。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多式聯運全程使用一份多式聯運提單。 (3)必須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的結合。 (4)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區別於國內運輸。 (5)必須有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