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聯合國三大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三個公約的總稱。三個公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B. 中國加入了那些國際公約
截止2020年,中國加入的公約有:
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第260A號決議通過,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後公約對未聲明退約的締約國繼續有效,以5年為一期。
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經爭端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它作為一項國際公約開始生效。到1989年公約誕生十周年之後,已有將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至今,中國已提交6次國家報告。
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
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中國於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1月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5、《就業政策公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
C. 國際環境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環保公約由一系列國際公約組成,包括: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 國際法律有哪些
國際法,又稱為國際公法,是指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進行交往的行為規
范:是在平等基礎上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的法律形式:是確立國家及其他國際法律主體的權
利義務基礎。
國際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宗旨和原則。
②關於國家或國際法主體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國際法上的國家和政府、領土、居民、
國家的基本權力義務、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
③國際法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領
事關系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等。
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關系,故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某種
范用或條件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也可作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國內法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和支配下的個人間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關系,故國內法律關
系的主體主要是個人。
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拓展資料: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E. 世界國際公約名稱有哪些
世界國際公約有如下:
1、《世界版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准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2、《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在印尼的巴厘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簽訂。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4、《日內瓦公約》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1978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200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已簽訂60周年。
5、《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6、《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公約的標志,象徵著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類創造的形狀,圓圈代表大自然,兩者密切相連。這個標志呈圓形,既象徵全世界,也象徵著保護。
F. 國際法有哪些
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系的規則:領土法、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條約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刑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一、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均包括下列等項: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4、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二、各國應責成懸掛本國國旗船舶之船長在不甚危害船舶、船員或乘客之范圍內:
1、對於在海上發現有淹沒危險之人,予以救助;
2、於據告有人遇難亞需救助理當施救時盡速前往援救;
3、於碰撞後,對於他方船舶、船員及乘客予以救助,並於可能時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及開往之最近港口告知他方船舶。
法律依據:《公海公約》 第一條 稱「公海」者謂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G. 國際法公約有哪些內容求教
組織的國際社會里的國際法:在有組織的國際社會里,象國際聯盟和聯合國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全球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表現在三方面:1.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2.通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聯合國大會雖然不是行使造法職能的機構。但是它的許多決議具有間接的修改,因為這些決議確定了國際法的新規則,如果聯合國的大多數成員國和聯合國的絕大多數主要機構都接受這些國際法規則,認為它們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那末,這些國際法規則遲早終究會過渡成為新的法律。3.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國際法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下屬機構,擔負著編纂國際法的任務,但它同時也在開拓許多新的國際法領域。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並未將下述兩項任務即編纂國際法(重申現行的國際法)和發展國際法(通過起草新的國際法規則——包括變更現行的國際習慣法),加以嚴格區分。除此之外,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和海牙私法會議也曾分別就海洋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私法等專題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國際法在一些區域性集團的相互關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H. 公約的國際公約
公約(convention)是條約的一種,通常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重大國際問題而舉行國際會議,最後締結的多方面的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通常國際上由若干國家共同締結的多邊條約,也叫公約,如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是一種用來維護國際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國與國之間的正常關系的國際性文書。
國際組織所制定的國際公約(convention),自其被採納(adoption)至生效(entry into force)之間隔時間,端視接受(accept)的國家數目而定。一般約需要5年的時間。在此期間內,涉及有關該國際公約的事務,容有必需予以改變或增加,或以技術的問題難以獲得若干國家對該國際公約之批准(ratify),而採取以議定書方式來補充或修正國際公約。
羅馬公約
目前的國際公約有:
1、國際法
2、生物多樣性公約
3、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4、中立條約
5、渥太華禁雷公約
6、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7、羅馬公約
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9、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10、反導條約
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2、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13、南極條約
14、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1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6、濕地公約
17、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8、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上海公約
20、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21、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2、巴塞爾公約
2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24、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25、日內瓦公約
26、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27、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28、聯合國憲章
29、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30、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31、國際法院規約
32、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33、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
34、世界版權公約
35、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36、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37、兒童權利公約
38、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39、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
40、京都議定書
4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42、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43、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44、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45、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46、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4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4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49、殘疾人權利公約
50、里斯本條約
51、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52、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
I. 《國際法全文公約》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系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J. 國際法條約有哪些
國際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南極條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濕地公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上海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聯合國憲章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法院規約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里斯本條約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
的任擇議定書
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
中美聯合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