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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國際仲裁需要多久

發布時間:2022-02-06 07:10:58

⑴ 國際仲裁時效是多久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國際仲裁時效是指國際仲裁中的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⑵ 【仲裁期限】仲裁期限應該是多長時間

仲裁期限由仲裁規則規定。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3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裁決作出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因此,要看你們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該仲裁委員會採取的仲裁規則來確定仲裁期限。

⑶ 仲裁的審理時限怎麼規定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列下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烏克蘭國際仲裁需要多久擴展閱讀:

【仲裁審理】仲裁開庭審理程序

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隨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鑒定結論。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⑷ 商事仲裁從立案到出裁決書需要多長時間

商事仲裁從立案到出裁決書需要的時間取決於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庭應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有關規定的裁決期限。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庭應在組庭後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裁決期限。
國內仲裁的,仲裁庭應在組庭後4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裁決期限。而該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根據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如認為確有必要和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仲裁從立案到開庭最多需要二十五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有十日答辯期,被申請人答辯後,仲裁委在五日內送達申請人。開庭前五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以上流程最多需要二十五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⑸ 國際仲裁如何執行

關於仲裁裁決國家間的承認和執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和1927年的《日內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但由於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上條件過嚴,手續復雜,不能適應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形勢。因此,1958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了有45個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國際商事仲裁大會,於6月10日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並於1959年6月7日生效。《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證明有第5條規定的五項情形之一的,被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個國家加入丁《紐約公約》,這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提供了保證和便利,為進一步開展國際商事仲裁活動起到了推動作用。
我國自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後,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⑹ 國際仲裁執行時效是多久

您好:
一、國際仲裁執行的法律依據
1.《紐約公約》
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或稱《紐約公約》)是目前國際上關於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最重要的公約,其規定了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以及當事人和被申請地國家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目前,《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已達150多個,G20成員中除歐盟外均為締約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為了促進《紐約公約》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1987年4月10日發布了《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法(經)發(1987)5號]。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紐約公約》的適用規則,包括管轄、申請期限、承認和執行的審查標准等。
3.《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民事訴訟法》公布施行,其正式將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納入了中國民事訴訟體系。該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對地方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工作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於1995年8月28日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5)18號]。該通知規定,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則的,在裁定不予執行或拒絕承認和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作出同意的答復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從該通知可以看出,事涉互惠,中國對於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是較為謹慎的,實踐中中國法院也以裁定承認為主流或佔多數,不承認為例外或少數。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28號]。該規定明確了中國法院依照《紐約公約》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具體相關內容可參見本文第三和第六部分。
二、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應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需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六條,只有已得到中國法院裁定承認的仲裁裁決才可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承認與執行既可同時申請也可分開申請,但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僅對應否承認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三、執行時效與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決定予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如無特殊情況,應在裁定後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決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⑺ 仲裁時間是多久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下列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作出裁決的期限為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⑻ 仲裁一般需要多久

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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