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案例三則: 北海大陸架案、美國參議院通過「西藏問題」修正案及荷花號案
1答:大陸架劃界自然延伸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圍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到大陸邊緣外界不到200海里,陸架寬度可擴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陸邊緣超過200海里,則最多可擴展到350海里。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主權,歸屬沿海國所有,但在相鄰和相對沿海國間,存有具體劃界問題。
2答:大陸架劃界公平原則:1945年,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的《關於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政策的第3667號總統公告》指出:"在大陸架延伸至他國海岸或與鄰國共處於同一大陸架的情況下,邊界應由美國與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予以確定。"自此,公平原則被引入大陸架劃界制度。
3答:能同時適用。但在具體適用時自然延伸原則應受到公平原則的調整和制約。
❷ 國際法案例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和.諾特鮑姆案
1、實際國籍原則指的是:國籍要符合個人與國籍國之間有最密切實際聯系的事實.最密切聯系的事實根據慣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系地等.如果以一國的國籍來反對別國時,該國籍必須符合實際情況.這也是危國抗辯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諾特鮑姆具有兩種國籍,即危國——出生取得,列國——歸化取得.從諾特鮑姆的一生活動來看,他雖然取得了列國國籍,但他與列國的聯系並不密切,而長期僑居在外從事商業活動,那麼在實踐中個人與他國國籍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本案來看,諾特鮑姆雖然取得列國國籍,但與列國並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國為他的實際國籍。
2、瓜地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諾特鮑姆採取的措施符合國際法。
根據國際法,國籍的取得是由國內法規定的,國家有權給予或取消某人該國國籍。而根據國籍行使外交保護才是國際法的問題。行使外交保護有三個先決條件:第一、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的損害是由該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所致;第二、請求國能證明受害者為其要國國民,即籍持續原則;第三、用盡當地救濟。受害人必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並且與國其國籍國之間還應具有實際的或真正的聯系。
❸ 國際法案例分析
這個問題我在搜搜上給了1000分都沒人回答。。。
❹ 國際法案例問題:英伊石油公司案 和卓長仁劫機案
英伊石油公司案
1、根據條約法公約,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議,非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不能構成條約.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與英國的一個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簽訂的協議,而不是和英國政府簽訂的協議,故該特許協定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條約.事實上,該特許協定不過是一國政府與一個外國法人之間的一個租讓合同,英國政府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它不能構成英,伊兩國政府的聯系.
2、一國政府與一外國公司簽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的法律性質是合同(租讓合同).因為本案中締約雙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過談判及交換對價,根據國家締約方立法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並經國家締約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國內法上合同的性質,應屬國內法調整。 3、對與一外國公司鑒定的合作開采其自然資源的協定,一國政府無權變更或
廢除。對其為公共目的的單方廢除這種協定行為,該國政府應當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二、卓長仁劫機案
1、韓國將中國被劫持的96好民航機及機組人員和乘客及時潛還給中國政府,符合《海牙公約》的規定。
2、韓國拒絕引渡卓長仁等罪犯不違反國際法。因為中韓兩國並無外交關系,更無引渡條約可言。根據《海牙公約》的規定,對卓長仁等劫持民航機的犯罪行為,作為被劫持飛機降落國的韓國也有管轄權,當兩國無引渡條約時,被請求國有權「自行選擇」是否以公約作為引渡的依據。且韓國方面已根據「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對卓長仁等罪犯予以起訴並依其國內法作出相應判決。應該說韓國當局的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約》的規定和國際法的引渡規則的。但韓國法院在法院判決書中強調所謂「動機」、「自衛」,且判刑太輕,與《海牙公約》規定的「以本國法任何嚴重性質普通罪同樣方式作出處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國和韓國都是《海牙公約》的成員國,根據概公約有關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為管轄權的規定,作為96號民航機的登記國,對該犯罪行為享有管轄權,且該犯罪行為屬於可引渡的罪行。據此,中國可以請求引渡卓長仁等罪犯。
4、所謂「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境內發現被指稱的犯罪嫌疑人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無例外的將此案件提交主管機關以便起訴,該機關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這一原則的確立,意味著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論處,應以嚴厲的刑罰予以懲處。這對於打擊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❺ 國際法的幾道案例分析題
1可以管轄,涉私行為不享有豁免
2不承認。只有2種情況下 佔領是合法:1自衛2聯合國授權
3財產:不動產 隨地走,bcd各自繼承領土內的不動產
動產 採用實際聯系原則,看和哪國關系最大就是誰的,比如c國政府的輪船在分立後停在d國港口,船還是c國的,不會變成d國的。
債務:債務正常繼承吧,a國已經消失了,之前和d國的債務只是這題的干擾項。
4a國政府有責任啦,雖然a國政府沒有直接參與大使館的焚毀活動,但是其對這種行為採取漠視,縱容的態度,對行為本身負國家間接責任,同時也違反了國際義務。已經構成了承擔國際法律責任的要件。
5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有關邊界制度,邊界周邊的領土利用 以不損害到鄰國利益為前提。
❻ 國際法案例 荷花號案
不違反國家法原則。法國和土耳其的主張都沒有問題,土耳其以其屬人保護原則主張,法國其實也在遵循屬人原則。
❼ 請分析國際法經典案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1945年《關於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犯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協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衣索比亞、希臘、海地、宏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並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1名檢察官,組成偵查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6個犯罪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犯.6個犯罪組織是:
(1)納粹黨的領導團.是以元首希特勒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其目的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被控使被吞並的地區同化於德國,迫害猶太人,虐待戰俘等罪行。
(2)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前者是元首的警衛隊,後者自1936年與前者結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猶太人,殘暴殺人,推行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
(3)黨衛軍.是元首的警衛隊,被控積極參加導致侵略戰爭的行動,迫害和消滅猶太人,濫施暴行和殺害,實施奴隸性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俘等罪行。
(4)突擊隊.是個政治性的組織,是德國國社黨的堅強臂膀.對宣傳國家社會主義,反猶太人,建立納粹恐怖統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參與對猶太人的暴行,野蠻虐待集中營的被囚者。
(5)德國內閣.包括1933年1月30日以後的普通內閣成員、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以及秘密內閣會議成員.被控犯有侵略戰爭陰謀,犯有被《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罪行。
(6)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是以希特勒為統帥的最高軍事權力機關,居於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組織成員130人,罪行是積極參與和進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國際罪行活動)。
被控告的德國首要戰犯者:赫門??威廉??戈林,魯道爾夫??赫斯,喬西姆??馮??里賓特洛普,威廉??凱特爾,恩斯特??卡登勃倫納,阿爾弗來特??羅森堡,漢斯??佛蘭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萊徹,瓦爾特??馮克,卡爾??杜尼茲,艾利區??萊德爾,巴爾多???馮??舒拉赫,弗立茲??索克爾,阿爾弗來特??約德爾,阿都爾??賽斯——殷奎特,阿爾伯特??確比爾,康士坦丁??馮??牛賴特,馬丁??鮑爾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並參與制定或執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法庭依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據《歐洲圉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規定:「依本憲章第1條所稱的協定,為審訊並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犯而設立的法庭對於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於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1)破壞和平罪:指策劃、准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2)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殺害或虐待屬於佔領區或在任何佔領區的平民,或為從事奴隸性勞動或為其他圍的而將平民劫持、殺害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市鄉鎮,或非為軍事需要而進行毀壞.(3)反人類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期間對於任何平民的殺害、滅種、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為,或基於政治、人種,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於進行屬於本法庭管轄之任何犯罪活動或與此有關的迫害行為,至於其是否違反罪犯所在地圄的法律在所不問.參與制定或實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同謀者,對於任何人為實現這種計劃而作出的一切行為都要負責.」第9條規定:「在審判任何團體或組織的任何個別成員時,法庭可以宣告該個人的所屬的團體或組織(在和該個人得被判處罪行的任何行為有關的情形下)為犯罪組織……」另外,憲章第1o條還規定:「在團體或組織經法庭宣告為犯罪組織的情形下,任何憲章簽字國的國內主管機關均有權參加該組織的個人交付其國內的、軍事的或佔領當局的法庭審判.在這種情形下,團體或組織的犯罪性質應認為己經確定,而不應有所疑問。」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並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809份宣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000萬份宣誓證書,為黨衛軍提出的136230宣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0000份宣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70000份宣誓證書,為參謀本部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證書,為秘密警察隊提出的2000份宣誓證書.還聽取了22名證人為各個組織提供的證言.法庭的審訊活動於1946年8月31日結束,於9月作出判決,並於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1)納粹黨的領導團是犯罪組織.因為它是以元首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動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為此而使吞並的跑區同化於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奴隸性勞動計劃的實施和對戰俘的虐待等.依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均屬犯罪的.(2)秘密警察隊和保安勤務處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實行殘暴和殺人行為;管理在佔領區實行不法行為:實行奴隸勞動計納,虐待和殺害戰俘等.依《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3)黨衛軍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進行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里濫施暴行和殺害,在管理佔領區中進行非法活動,實行奴隸性勞動計劃,以及虐待和殺害戰俘.憲章規定這種行為為犯罪行為。
判決書另稱:突擊隊、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不是犯罪組織。
判決書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處罰:戈林、赫斯、里賓特洛普、凱特爾、卡登勃倫納、羅森堡、佛蘭克、佛利克、斯特萊徹戈馮克、杜尼茲、萊德爾、舒拉赫、索克爾、約德爾、賽斯——殷奎特、鮑爾曼等人有罪並處以絞刑.馮克、萊德爾有罪並處以無期徒刑.判處舒拉赫和斯比爾有罪並處以20年徒刑.判處牛賴特有罪並處以15年徒刑.判處柱尼茲有罪並處以10年徒刑.因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有《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或犯有這三種罪刑之一兩種罪行。
判決書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無罪並予以釋放。
❽ 國際法案例 湖廣鐵路債券案
這事兒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擔任法律顧問時經手辦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鐵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韓德培教授也去世了,問誰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當時以主權國家司法豁免為由要求美國政府幹預,人家說司法獨立,行政不能幹預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權國家不受外國司法審判為由,不答辯,不出庭。人家缺席審判,並揚言強制執行我在美國因原無外交關系被長期凍結現正要解凍的資產,我政府才讓司法部派人去特別出庭。當時報道沒說美國政府配合了,也沒說請了美國律師。我方除說主權國家司法豁免外,還說是惡債。好像說惡債的證據有二:一是李鴻章還是張之洞向皇上和太後的奏摺,說廣東有孫逸仙的革命黨造反,四川民眾也在蠢蠢欲動,如不趕緊修鐵路,一旦出事,派兵來不及,此乃惡意舉債。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繼承鎮壓革命的惡債。二是美國國會的辯論記錄,有的議員反對向清國放債,有的贊成放債,贊成派對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國修湖廣鐵路,美國貨才能更多更快的運到清國腹地,那裡的礦產才能運出來,這是以侵略、掠奪為目的是惡意放債。被侵略、掠奪國家政府不能償還這個債。人家法院既要顧及自己國家的宏觀利益,不宜過分得罪中國,又要給政府面子,還要給債權人和法院自己留臉面,於是說借錢修鐵路是商業活動,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說是惡意行為,但過訴訟時效啦,裁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