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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案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2-18 16:01:25

『壹』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開證行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是銀行應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要求開給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條件的書面付款承諾。
信用證結算方式,有如下幾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之間存在的一項契約,該契約雖然可以以貿易合同為依據而開立,但是一經開立就不再受到貿易合同的牽制。銀行履行信用證付款責任僅以信用證受益人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為前提,不受到貿易合同爭議的影響。
2、信用證結算方式僅以單據為處理對象。
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對於受益人履行契約的審查僅針對受益人交到銀行的單據進行的,單據所代表的實物是否好則不是銀行關心的問題。即便實物的確有問題,進口商對出口商提出索賠要求,只要單據沒問題,對於信用證而言,受益人就算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銀行就可以付款。
3、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在信用證中,銀行是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的,所以,一旦受益人(出口商)滿足了信用證的條件,就直接向銀行要求付款,而無須向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要求付款。開證銀行是主債務人,其對受益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獨立的付款責任。這就是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意思所在。

因此,銀行的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是不管貿易合同、不管貨物、不管單據真偽、不管是否履約的「四不管」業務。唯一要求是「單證相符的原則」。
注意:「單證相符」強調的是單據內容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而不是指單據真正的內容相符。

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證認為條款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違背常規(信用證,只規定受益人洽定的載貨船隻的船齡不得超過10年,但並未列明通過單據來證明。),就應該提出修改信用證。一旦接受就要完全按信用證的要求做。

『貳』 關於國際結算的案例

案例 1994年A.B進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筆貨物。對方開來信用證主要條款規定: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Smith,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證明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A.B.進出口公司審證後認為該條款與合同相符,在貨物備妥後即邀請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檢驗貨物。買方代表驗貨後認為貨物符合樣品和合同要求,表示同意裝船。A.B.進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證書,證明所裝貨物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A.B.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後.於9月13日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開證行卻於9月29日提出單證不符:「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簽,但其簽字並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方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 A.B進出口公司於10月4日提出反駁意見:「關於我們出具的證書,證明貨物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問題。該證書已經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檢驗貨物後親自會簽,並非第三人簽字,如何說簽字不真實?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證書,我們按信用證要求出具了;信用證要求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我們也由其本人親自簽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個人,怎能出現不同的簽字?因此我行不同意你行的意見,你行應該接受單證一致的單據,按時付款。」未料lO月9日又接到開證行的異議:「對於品質符合樣品的證書由買方代表簽字問題。銀行不管其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但提請你方注意:我信用證規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核實),申請人開立信用證時曾提供其簽字的樣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證該條款,則你方提交證書的會簽人簽字必須與我樣本相符,其證書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會簽人的簽字完全與我行存案的簽字不符,因此我行無法表示接受你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後來A.B進出口公司直接向買方提出,並責問對方:「我單據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親自簽字。為何與你向開證行備案的簽字不符?」但對方一直不答復。而開證行又再三催促處理單據意見。最終A B進出口公司只好委託其他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受到更大損失。不給我最佳算了,反正沒人回答你的提問!!!!!!!!!!!!!!!!!!!!!!!!!!!!!!!!!!!

『叄』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1、銀行堅持付款的做法是對的。因為信用證就是銀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就必須保證付款。
2、D/P at sight:提示日8.6、承兌日、付款日8.6及交單日8.6
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提示日8.6、承兌日8.6、付款日9.5及交單日9.5
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 :提示日8.6、承兌日8.6、付款日10.5及交單日8.6
D/P•T/R at 90 days after sight:提示日8.6、承兌日8.6、付款日11.5及交單日8.6

『肆』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求助!!!!!

甲可以對乙拒絕負責,但理由並不是因為支票過期。支票不同於即期匯票,即期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書人均得到解除責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時間內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須對支票負責,除非持票人的延遲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損失。
在上例中,由於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損失。那麼甲就可不對該支票負責,因為乙如果及時去取款,甲就不會受到損失,所以他可對支票不負責任。如果丙銀行倒閉清理時,所有債權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償付金,那麼,甲作為存戶債權人應把所分到的償付金付還給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償付金,他應按同樣的比例付給乙,而對其餘的70%可不負責任。

『伍』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案例四:如何判斷信用證修改是否生效?
C銀行收到A銀行開出的一份信用證,通知了受益人。
隨後,C銀行又收到一份A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修改,
在電文中,A銀行加了一個條款:如果15天之內沒有
收到受益人反對接受該修改的通知,則視同受益人
接受修改。對此,受益人沒有做出任何通知,在交
單的時候,C銀行審單發現單據與原信用證相符,
與修改不符。A銀行據此提出不符,拒絕付款。
質疑: 本案中,受益人應該被視同接受修改了嗎?

『陸』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求幫助啊

我覺得開證行沒有沒有權利拒付,即使在提單上寫了貨物的簡稱,也並不能說明他不符合信用證要求,因為信用證中並沒有要求不可以使用簡稱。我行要求付款是合理的,但是我建議可以讓出口商聯系一下進口商,如果進口商同意付款的話,進口方銀行銀行不會拒絕付款的。

『柒』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英國銀行的拒付和給出的原因是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是對的。

受益人的交單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遞時間,開證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證規定的是開證行收到單據的時間,這是受益人的疏忽。(在沒有註明的情況下是按快遞投遞日期算,開證行這樣的寫法屬於軟條款因為不在受益人的控制范圍之內,但既然開證的時候你沒有提出異議,那就得以這為准)

『捌』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案例六:
按照信用證規定,我方的做法是符合要求的。因為信用證只是規定分數批。並不要求等量及具體批數。

案例七:
1、開證行對此要求一般會置之不理的,這樣做反而是欲速則不達。
2、正常的改證渠道應該是受益人聯系開證申請人註明需改證的項目,由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修改信用證,開證行同意後,向原信用證通過行發信用證修改通知書,由該通知行把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通知給受益人。

案例1~5呢?

『玖』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雙方規定以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銀行做法有理。本中信用證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證下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不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是開證申請人收到單證相符的單據並承兌後,只要開證申請人不承兌,開證行就強以此為由拒付。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失誤在於收到信用證後,對我方銀行提出的問題沒有引起注意,過於相信老顧客資信,導致了問題的發生。
1、 銀行拒絕付款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開證行是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與開證申請人是否承兌無關。
2、 我方沒有失誤。如果一定要說有,那麼就是應該拒絕信用證中的「一旦開證人收到單證相符單據並承兌後,我行立即付款」這個條款。但是,開證行不能夠以該條款來推卸自己作為信用證的責任付款人的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而這個條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而該單據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拓展資料:
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經濟學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知識與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國際結算概述
1、國際結算定義:用貨幣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行為。產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原因主要有,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類。 有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貿易結算。無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非貿易結算。
2、國際結算與國內結算的區別:
(1) 貨幣的活動范圍相同,國內結算在一國范圍內,國際結算是跨國進行的。
(2) 使用的貨幣不同,國內結算使用同一種貨幣,國際結算則使用不同的貨幣。
(3) 遵循的法律不同,前者遵循同一法律,後者遵循國際慣例或根據當事雙方事先協定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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