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貿詞彙 背書 什麼意思
背書一般指提單背書
海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在外貿各單據中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性,提單的種類及背書事宜也就尤需理解了。
出口業務中:
提單的背書是僅對於指示提單ORDER B/L來說的,其它提單,像記名提單STRAIGHT B/L、不記名提單BEARER B/L都不用背書。
記名提單在收貨人CONSIGNEE一欄內列明收貨人名稱,貨物只能交與列明的收貨人,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又稱來人抬頭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容易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惡意的第三著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要了解提單背書,就必須了解指示提單。指示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憑背書進行轉讓,有利於資金的周轉,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普遍。指示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而分為以下三種:
1.托運人指示提單: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TO ORDER」字樣,由托運人背書後轉讓,又稱空白抬頭提單。這種提單在托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與記名指示提單(見2)不同,這種提單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轉讓時只憑托運人的空白背書即可,所以其流通性更大;
2.記名指示人提單: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TO ORDER OF ...」,根據指示方不同分為憑托運人SHIPPER的指示、憑收貨人指示或憑進口方銀行指示等,分別需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背書後方可轉讓或提貨,又稱指示抬頭提單;
3.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中「某某」相當於記名指示提單,「或指示」相當於托運人指示提單。
指示提單一經背書即可轉讓,意味著背書人確認該提單的所有權轉讓。指示提單背書有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和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兩種:空白背書是由提單轉讓人在提單背面簽上背書人單位名稱及負責人簽章,但不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此種流通性強,採用較普遍。記名背書除同空白背書需由背書人簽章外,還要註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如被背書人再進行轉讓,必須再加背書(如信用證出口業務中,出口商以發貨人的身份作成開證行的記名背書,信用證規定提單收貨人是議付行,在寄單前,議付行作成記名背書給開證行,進口商付款贖單時,若提單抬頭人或被背書人是開證行,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綜合以上分析得出背書提單分為以下三種:
1.空白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不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書的不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不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不定的其他人;
3.記名背書的記名指示提單(TO ORDER OF …,註明被背書人):托運人、收貨人或進口方銀行作為第一背書人將提單所有權轉讓給特定的其他人;
補充:在進口業務中,記名提單應有與提單收貨人一致的公章真跡背書方可提貨,指示提單應有提單持有人的公章真跡背書方可提貨。
B. 外貿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背書
在支票轉賬過程中,轉賬人必須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錄相關事項並簽名,以便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
背書人民將在某種程度上負責償還這張支票,類似於擔保,這種擔保將在以後擴大到擔保和保證,為你的東西或你所說的保證。
背書的形式: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須做成背書並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2)什麼是國際貨運背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節 背書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C.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的各種背書有什麼區別
國際貿易實務中合同沒有背書之說。
所謂背書是指國際貿易實務中的票據(包括提單)在轉讓時的行為之一,即當票據需要轉讓時,轉讓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並做批註的行為。
空白背書是指轉讓人只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而不做任何文字批註的行為。
限制性背書則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加限制性文字的批註的行為。
指示性背書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的背面寫上:TO ORDER OF THE XXX的批註的行為。
如果還有什麼附條件背書的話,那麼是指轉讓人除了在票據的背面簽字蓋章外,還在票據背面附加相關的條件批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