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賣衣服的都說.原單外貿.這個是什麼意思
原單外貿,指的是國外大品牌提供面料、版型,到國內尋找廠家生產的產品。也叫余單、尾單。
它的特點是價格便宜,性價比較高,使用的是和正品差不多的原材料,只不過是生產廠家從計劃報廢物資中偷偷加工的成衣。
質量合格的,就是專賣店裡的「正品」。 「原單貨」就是生產廠家從計劃報廢物資中偷偷加工的成衣。
和真貨的惟一區別就在於它不在原計劃內,數量較少。還有一種「原單貨」,是因為種種問題,被品牌商拒收的「外轉內銷」,有時數量頗多。最常見的是顏色差異,即與外商要求的不一致,但是質量仍然能夠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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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貨分類:
1、跟單貨
原版面料,搭配一批國內輔料,湊合出原來的款式,就是「跟單貨」。雖然跟單貨細節差點,但畢竟與原版有一樣的版型和面料,關鍵是材料相同,穿上身大體樣子和質量都差不多。
2、追單貨
當廠家的原版面料全部用完,按照原版的版型,在國內采購一批類似的面料加工,這就叫「追單貨」。 因為不是用工廠好的機器和熟練工人,質量做工都要差些。
2、仿單貨
質量最差的一種,仿單只要瞄一眼巴黎時裝發布會上的成衣照片,就能仿出來,找小廠仿單,質量做工不能保證。
❷ 原單和正品有什麼區別
一、生產方式不同
1、原單:利用剩餘的原料偷偷製作版型的產品。
2、正品:品牌廠家自己生產的(不是其他廠家組裝的)正規產品。
二、來源不同
1、原單:考慮到原料製成成品過程中各方面的損耗,提供原料時會多給3%,即"計劃報廢物資",以防萬一。廠家在完成訂單後,利用剩餘的原料,偷偷製作版型一模一樣的產品。
2、正品:這種產品有可能是通過正規外貿渠道進口到中國大陸的,也有可能是賣給其他國家或地區的。
三、特點不同
1、原單:顏色差異,即與外商要求的不一致,但是質量仍然能夠保證。有時數量頗多,質量卻比不上前一種。
2、正品:這種產品廠家是給予保修的。
❸ 外貿原單與專櫃正品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專櫃正品就是按正常軌道上市和在專賣店買的是一樣的。外貿原單是國外大品牌提供面料、版型,到國內尋找廠家生產,也叫余單、尾單質量合格。
2、質量不同:專櫃正品由品牌商自行設計後按照他們提供或認可的主料(包括主體面料)和輔料加工出來的貨品,衣服選料上乘,做工精良。原單貨就是生產廠家從計劃報廢物資中偷偷加工的成衣,因為種種問題,最常見的是顏色差異,或則質量不合格。
3、面料不同:外貿原單是原版面料,搭配一批國內輔料,湊合出原來的款式。專櫃正品是只用原版面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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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確認找的品牌產品產地為中國。如果產地不在中國,那麼可能出原單的地方也肯定不是中國。
2、看圖片,原單的衣服基本不用模特來拍照,直接砸細節圖。
3、多是心級鑽級店,開店時間久,銷量少的,2皇冠以上很少。
4、買家級別高,大都是黃鑽以上買家。
5、看服裝做工,注意看拉鏈、走線和洗標等細節處 針腳:真正的外貿服裝對於針腳要求很高,每英寸有多少針腳都是有嚴格要求的,所以直觀上看真正的外貿服裝的針腳均勻細密。輔料:真正的外貿服裝的輔料大多都是客供,做工精緻,帶有品牌的特徵,比如拉鏈、紐扣、衣服上的小標識等,有的還帶有品牌的標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專櫃正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貿原單
❹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包括多少種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C&F: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FCA: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CPT: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並及時通知買方。
CIP: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貨義務。
EXW:即 「EX Works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工廠交貨(指定的地點)」。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其所在處所(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FAS: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近船邊,即完成交貨。eliv
DAT: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DAP: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港)。使用該術語,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的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的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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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說明
1、兩種新的術語——DAT和DAP
通則已經將13種不同的術語減為11種。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點交貨),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實現的。所謂DAT和DAP術語,是「實質性交貨」術語,在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
此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於各種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過的情形。
2、11種貿易術語的分類
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按術語縮寫首字母分成四組,即,E組(EXW),F組,C組以及D組。這種分類反映了賣方對於買方的責任程度。FCA,或者適用國內貿易的EXW,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早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少的責任。
相反地,D組術語,或者說「實質性交貨」術語,利用交貨的完成以及在盡可能晚的時間把風險轉移給買方從而賦予賣方最多的責任。這種分類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當事人對2010通則中的中11種貿易術語作出選擇時。
然而,2010通則將這11種術語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於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於船隻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的4種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於本類術語。
3、國內和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在傳統上被運用於表明貨物跨越國界傳遞的國際銷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麼有意義。
因此,2010通則的編撰委員會認識到這些術語對國內和國際銷售合同都是適用的;所以,2010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確說明,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手續。
兩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作一個改動是適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事實上很多交易者將通則普遍運用於純粹的內貿合同。另一個原因就是在美國人們更願意選擇通則而不是統一商法典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於國內貿易。
4、使用指南
每一種2010通則中的術語在其條款前面都有一個使用指南。指南解釋了每種術語的基本原理:何種情況應使用次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麼;費用在買賣是如何分配的。這些指南並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是用來幫助和引導使用者准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5、電子通訊
通則的早期版本已經對需要的單據作出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不過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於新的電子程序的演變發展。
6、保險
2010通則是自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改以來的第一個版本,這個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內容中充分考慮了這些保險同款的變動。
2010通則在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的A3/A4條款中羅列了有關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它們屬於內容比較泛化而且有著比較泛化標題「其他義務」的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4款中涉及保險的內容作出修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貿易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