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建國需要其它國家承認
兩個國家相互承認,雙方才能建立外交關系。才能進行文化、科技、軍事、技術、經貿上的往來。
『貳』 建國需要聯合國承認嗎
不需要。
不需要任何國際組織的承認 要建立一個主權國家必須有領土、人口、主權、政權這四要素。也就是說有了這四要素就可以稱之為一個主權國家。
『叄』 中國新中國成立為什麼需要別的國家承認
1949年新中國剛剛成立,此時國際上有兩大陣營,一個是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社會,一個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社會。大家都知道我國是社會主義社會,也就屬於社會主義陣營,蘇聯作為社會主義的老大哥,自然很是高興,中國加入社會主義陣營無疑是極大增強了社會主義陣營的影響力。所以蘇聯就是第一個承認新中國的國家。
蘇聯承認新中國也是充滿波折的,1946年到1949年中國在進行內戰,蘇聯作為社會主義肯定支持我們共產黨,但是他們要基於本國利益考慮,不可能在戰爭還沒結束,勝負還未定的情況下就完全一邊倒,支持共產黨。他採取了兩邊都不得罪的政策,一邊與國民黨正常交往,另一邊他派出人來支持共產黨在北方的建設,與共產黨保持密切聯系。當時的情況是,美國支持國民黨,對共產黨進行打壓,共產黨採取一邊倒政策完全導向蘇聯,蘇聯也樂於有中國共產黨的支持,也在暗中幫助共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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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的內戰基本要結束了,共產黨占據極大優勢,取得勝利只是時間問題,馬上就要考慮建國了,於是中共領導人就開始與蘇聯方面討論建國事宜。當時的新中國很弱小,剛剛把國民黨趕到台灣,還有部分地方沒有得到解放,國民黨有美國的支持還沒有死心,時刻准備反攻大陸。中國共產黨的政權不是很穩,當務之急就是得在國際上站穩腳跟,此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是不可能支持新中國的,我們得一邊倒向社會主義陣營。而此時蘇聯作為社會主義的老大哥,正在崛起,雖然綜合實力比不上美國,但是足以與之抗衡。如果新中國加入社會主義陣營,無疑是給社會主義注入一股強大的力量。
1949年10月1日建立了新中國,10月3日我國和蘇聯宣布正式建交,並且互派大使,當天還有兩個小的社會主義國家隨後也宣布承認新中國,並與新中國建立外交關系。這就是大國效應,有了老大哥的支持,那些社會主義國家陸陸續續與新中國建立了外交關系。與此同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美國的干預下並沒有承認新中國,反倒是支持台灣國民黨政府,直到後期國際社會發生很大變化後才改變這一狀況。
『肆』 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到底有多難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成立一個新的國家首先是需要有強大的軍事實力,其次是需要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再者是國家內部的民族爭端得提前解決,另外是需要有眾多的國民支持者,還有就是國家需要具備一定的工業體系,同時國家還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底蘊。需要從以下六方面來闡述分析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到底有多難以及具體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需要有強大的軍事實力
首先是需要有強大的軍事實力,因為如果沒有足夠的軍事實力就會導致外界隨意阻礙國家成立,甚至是在國家成立前會引發一系列的戰爭。
國家成立前群眾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應該核實國家成立後是否對人民群眾有利,如果有利就應該全力支持。
『伍』 國家承認的條件
既存國家承認新國家必須遵循以下兩個條件:
新產生的政治實體具備國家的要素。此條件要求被承認的對象必須是一個國家實體,而不是其他實體。因為既存國家承認新國家,是認為它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願意與之進行全面國際交往。所以要就被承認的政治實體必須具有國家構成的四個要素,不具備這四個要素的實體,即使是國際法的主體也不能進行全面的國際交往。
新國家符合國際法原則而產生。這個條件是要求被承認的新國家建立的政治基礎必須符合國際法的原則,既存國家才能承認它。對違反國際法原則而建立的國家,既存國家非但不應給予承認,反而應該反對其存在的事實。這是國際法加諸各國的不承認義務。
『陸』 國際法中一個地方或島嶼多長時間不回歸就可以獨立,國際法中這樣類似的明文規定嗎
沒有類似的明文規定。
一個國家或新政府的成立需要國際承認,承認後才能算一個真正的國家或新政府,可以享受到一個國家在國際上的權益。
國際法上的承認是以一定形式,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等的出現加以確認,以表明自己願意與它們在一定范圍內建立相互關系的一種政治行為兼法律行為。
國際法上的承認,按承認對象的不同,主要有對國家的承認和對政府的承認兩種。此外,還有對民族、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
(6)新國家為什麼需要國際承認擴展閱讀
國際法上的承認可分為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明示承認是一種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認。從國際承認的實踐來看,明示承認的方式有:承認國以照會(或函電)正式通知被承認者,表示予以承認。
數個國家(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條約,表示對新國家承認。數個國家(不包括新國家在內)簽訂條約,其中載有宣布承認新國家的條款。
承認一經作出,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承認會產生以下後果:兩國關系正常化,雙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
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約或協定;承認被承認國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轄權;承認被承認國的國家及其財產的司法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