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法的主體概念和范圍是什麼
國家法的定義:國際法指的是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那麼國際法的特徵也是很多的。一.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二,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法律;三,國家法採取與國內不同的強制方式。國際法主要依靠的是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和國內法不一樣,國內法的強制方式是以國家本身的行動為准。所以說國際法的范圍更大。
這就是國際法的主體概念和范圍了,希望能幫到你。
㈡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什麼
關於國際法的淵源的權威論述見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之規定。
一、法院對於陳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1、不論普遍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59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國際法的淵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條約;
2、國際習慣法;
3、一般法律原則;
4、司法判例及學說。
(2)國際法效力的范圍涉及哪些方面擴展閱讀:
《國際法》的效力的作用:
1、它規范國家行為,並在國家之間因經濟、政治等利益發生沖突時進行糾紛解決。
2、明確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肯定國家依國際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求其善意履行相應國際義務。在一國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國際法也為其提供應有的法律救濟。
3、在國家間建立平等關系,要求國家不分大小強弱,相互尊重,不容許以任何方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國,為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和發展國家間的正常關系提供強大武器。
4、建立起相對有效的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並針對國際法破壞者的不法行為,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維護國際秩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