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施工人員必須購買什麼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監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意外傷害險在保險期內可以保障被保險人遭遇非本意、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時,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疾或死亡的,保險公司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
建築工人一般購買以下保險:
1、建築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工程團體意外保險是建築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全稱。年滿16周歲到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保。
被保險人所在施工企業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該保險。
這種保險主要保障范圍是工地、宿舍及兩地之間所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這類意外保險一般費用相對較低。
有三種計費方式:按人數計算、按工程面積計算和按工程造價計算。
2、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築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設備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保險人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的經濟損失。
3、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企業,是為企業轉嫁應承擔的員工意外以及職業病費用的風險。
僱主責任險保障的是雇員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或由於工作導致的職業疾病,同時可擴展非工作期間內(24小時)的意外保障。
※ 僱主責任險一般不記名,但發生賠償時手續較麻煩,以約定的工資為計費依據。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有關事故證明書、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醫療費等費用的原始單據及保險公司認為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保險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當在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賠款結案。
4、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與建築工程一切險基本一樣,只是增加了對安裝工程常碰到的電氣事故(如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走電、短路、大氣放電等)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❷ 工地上給工人買什麼保險
一般推薦建工團體意外險,這個險種比較便宜,產品性價比高。
建工團體意外險是年滿16周歲到65 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公民,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或作業並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合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保。
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建築、裝修施工現場,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給付身故保險金和意外傷殘保險金。
【拓展資料】
一、建築工程保險簡介
建築工程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0年正式開辦,主要承保對外工程。承保對象為各類工業、民用以及公共事業的土木建築項目。承保范圍包括:1.某些自然災害如洪水、雷電、風暴等引起的損失。
2.某些人為原因,如盜竊、工人技術人員的過失、惡意行為等引起的損失
3.某些不可預料的突然事故等。開辦建築工程保險的目的主要在於保證工程的各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計劃實施期間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能及時、合理地獲得補償,使工程計劃得以持續順利地進行。
二、保險責任
1.自然事件
建築工程保險所承保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保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爆炸、飛機墜毀或物體墜落等。
3.人為風險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人為風險有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4.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期間因建築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
❸ 工地一般給工人買什麼保險
工地一般給工人買什麼保險,要依據包工頭的性質劃分,來進行選擇:
1、掛靠建築公司包工頭,有營業執照:可以給工人買團體意外險,一般是5-20個人為投保團體,每家保險公司對於團體意外險的人數限制不一,具體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洽談;
商業保險到底有沒有必要買
2、帶班或專項包工頭,無營業執照:這種沒有營業執照農村包工頭給工人買什麼保險都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簡單點來說,一般沒有營業執照之類的買不了團體意外,只能以工人個人名義買高風險職業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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