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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有什麼好處

發布時間:2023-01-02 04:09:34

『壹』 評價國際稅務司作用

一)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非居民、境外所得及其他國際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以及與執行稅收協定有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
(三)參與擬訂中國居民境外投資和勞務稅收服務制度、辦法。
(四)研究、擬訂並完善國際稅收協定工作文本,承辦稅收協議、協定的談判、草簽、解釋和執行工作;協商解決締約雙方居民(國民)的有關稅務問題;參與稅收國際規則的制定;組織協調各類國際條約、經貿協定(世貿組織協議和議定書除外)中的涉稅事項,處理國際稅務爭端。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程,承辦與國家(地區)間特別納稅調整有關的協議談判和草簽工作,開展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的雙邊或多邊磋商。
(六)承辦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和國際稅收徵收協助協議的談簽、解釋和執行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稅收情報交換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承擔與國際稅收征管協作有關的工作。
(七)組織協調與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稅收組織的合作交流;承辦國際技術援助項目的計劃、磋商、執行、管理和評估工作;組織總局機關和稅務系統境外培訓和實習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總局機關、國稅系統外事計劃、外事管理制度;承辦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的出訪、來訪接待等外事及台港澳事務管理工作;管理總局外事經費。
(九)承擔國際稅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對外宣傳,編制國際稅收宣傳資料。
(十)承辦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翻譯和審校工作。
(十一)承辦涉及台港澳稅收問題的協調工作。
(十二)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外資現在在中國有什麼政策上的優惠比合資有什麼好處。請回答的詳細點

中國外資政策向何處去?今年以來,在圍繞企業所得稅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的激烈爭議中,這個問題再次呈現在人們面前。一種意見是延續對外資的優惠政策以便繼續吸引外資,畢竟外資對我國的就業、資本形成、財政收入、國際收支平衡等都發揮了不可忽視的積極影響,而
周邊國家的招商引資競爭力度正在加大,美國又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鼓勵其企業海外投資利潤迴流,如果不維持甚至加大對外資的優惠力度,恐怕外資會減少,對我國經濟產生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6月13日,商務部發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有下降之勢,可能會被視為這種意見的佐證:1-5月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6437家,同比下降4.75%;合同外資金額649.71億美元,同比增長14.88%;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23.66億美元,同比下降0.79%。近兩個月,外商直接投資下降趨勢尤其明顯,5月份外商直接投資金額為48.93億美元,同比下降22%;4月份為40.8億美元,同比下降27%。

然而,國際直接投資流向的決定性因素究竟是什麼?是財稅優惠嗎?在6月23日發布的《外國直接投資與近期發展》(Trends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報告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對於所有國家而言,決定跨境直接投資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觀經濟形勢,國際之間如此,一國之內同樣如此。2004年東亞經濟體宏觀經濟欣欣向榮,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屢創佳績;西歐大陸國家宏觀經濟疲軟,國際直接投資流入也萎靡不振,原因就在於此。

匯率是決定跨境直接投資流向的第二項重要因素。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某些結構性因素也有利於他們吸收國際直接投資。

首先是市場導向型的國際直接投資越來越多,國際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地點時不僅是在選擇低成本的生產地點,而且越來越多地是在選擇接近龐大的消費市場。這意味著人口眾多且國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國家更能夠得到外資的青睞。

其次,放鬆管制、監管體制改革激勵了投資者。

第三,國際貿易領域的重大變革對國際投資者產生了強烈的激勵,其中尤以中國入世和國際紡織品貿易進入「後配額時代」影響最為重大。

在上述決定因素之中,並無財稅優惠措施的地位,單純依靠財稅優惠維持外資流入未必能夠奏效。

相反,「逆向歧視」的外資優惠政策負面作用卻日益超過了我們的承受能力,它損害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這種損害又以妨礙其更新設備、提升產業結構和吸引人才等問題最為嚴重,在某些產品市場上,我國「逆向歧視」的外資政策實際上甚至已經淪為某些西方跨國公司扼殺內資企業的幫凶。這些西方跨國公司一方面在中國投資設廠,利用中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中國國內市場上排擠中國本土企業;另一方面在母國和其它國家/地區針對中國產品發起反傾銷訴訟,荷蘭飛利浦集團、奧地利鎂集團都採取過這樣的策略。

它還扭曲了企業行為,激勵內資外流然後以「外資」身份迴流,通常估計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帳面統計數字中有1/3左右實際上是這種迴流的「假外資」,而在高度不透明的內資「外流―迴流」過程中,又有太多的漏洞可供意欲侵吞國有資產的心懷不軌者上下其手。

「逆向歧視」的第三個後果是抑制了企業提高效率的內在動力。作為逐利的市場主體,企業內部不同人員群體的地位取決於其給企業創造收益的能力。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和改善管理增加收益增進了社會整體利益,但對於企業自身而言,這條道路相對漫長、艱難;企業通過轉換身份獲取稅收優惠,對全社會而言只不過是利益轉移,但對於企業自身而言,走這條道路能夠立竿見影地受益。這樣,在一個存在「逆向歧視」的市場上,企業顯然更加傾向於通過轉換身份獲取稅收優惠,而不是勞心勞力地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進生產管理。相應地,在這樣的企業內部,更吃香的是善於「政府公關」獲得財稅優惠的人,技術和管理人才則受到冷落,而這種結局顯然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近年我國汽車企業紛紛走上合資道路,同時紛紛縮減乃至撤銷研發部門,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逆向歧視」的第四個後果也許是最為嚴重的後果,那就是對我國國民的民族自信心形成了潛移默化的損害。民族文化關繫到一個民族的生死存亡,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必須高度重視維護和發揚光大本民族文化傳統,弘揚民族自信。但假如對內資企業「逆向歧視」的財稅體制導致國民普遍形成「外資企業=高薪」而「內資企業=低薪」的意識,弘揚民族文化的希望就註定只能是夢花水月而已。我國利用外資的成就確實非常令人矚目,迄今已連續10年居發展中國家之首,2002年更高居世界第一,但我國國民的實際財富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也在利用外資的喜訊聲中悄然流失了。

進一步考察,外商直接投資下降可能不過是一個偽命題,因為近兩個月外資同比略有下降未必等於全年外資流入下降,我們沒有必要過分關注幾個月的數字,因為貨物貿易、實質經濟部門與虛擬經濟部門不同,不是幾個月甚至幾個小時就能決定最終盈虧命運的。即使今年利用外資總額下降,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也是因為從2002年開始上行的中國經濟面臨轉折,宏觀經濟的波動我們無法徹底消除,只能依靠擴大內需、特別是國內消費來緩解,而「逆向歧視」的外資優惠政策對內需的作用恰恰是緊縮。

我們應當明了,正如一個國家的投資不可能永遠高漲一樣,一個國家的外資流入也不可能逐年甚至逐月遞增,有所起伏是正常現象。如果我們不顧經濟基本面和利弊得失,在任何時候都強求外資持續增長,結果只會招致我們無法承受的代價。歸根結底,一個大國可持續發展的希望只能寄託在本國國民和本國資本積累上。

容提要: ●「兩法合並」後,我國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會取消,但會改進和調整,使其進一步合理化。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稅收優惠過多,普惠性傾向突出而實際規則紊亂;二是政策目標不明確,區域優惠和照顧困難企業過多沖淡了產業性目標;三是部分優惠政策有失公平,妨害內資企業競爭力;四是稅收優惠方式以直接減免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優惠政策調整的出發點是以 「特惠制」取代 「普惠制」,提高規范性與透明度。
●對外資優惠政策的調整總體上將有助於提高外資利用水平。其依據,一是稅收優惠並非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沒有稅收饒讓,外資並沒有真正享受到我們給予的政策優惠;三是「兩法合並」後的新所得稅制對外資仍有吸引力;四是流轉稅的平穩並軌實踐證明政策調整得當不會影響外資進入。
●目前是推出「兩法合並」改革的最好時機,應與增值稅改革聯動,盡快推出「兩法合並」改革,既可以節約改革成本,又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下一步我國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內容,其中,「統一各類企業的稅收制度」是重要任務之一。為此,有關方面擬定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並方案(以下簡稱「兩法合並」),並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來看,多數人都對「兩法合並」給予積極的肯定,並希望能盡快實施,但也有人持不同的看法,認為對外資優惠政策的調整會影響吸引外資。本文就此提出我們的一些看法。
一、「兩法合並」後,我國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會取消,但將合理化
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我國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也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各國為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而紛紛採取的策略。為了吸引其他國家(地區)的經濟資源流入本國(地區),近20年來,各國先後調整法律制度,實施特別政策,而給予稅收優惠即是各國普遍採取的一種應對措施。從1986年到2000年,26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降了9個百分點,由41%下降到32%,而美國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由46%降到35%。如果將地方稅率也考慮進去的話,那麼從1996年到2002年,3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平均下調了6個百分點,由37.6%下降到31.4%,而同期美國的最高公司所得稅率一直維持在40%沒有變化。我國周邊的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韓國等國家也將其公司所得稅率降到了28%-35%之間(OECD,2001)。
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稅收競爭,我國不會也不可能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中國對外資的吸引力。因此,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吸引外資政策的經驗及教訓的基礎上,「兩法合並」改革方案繼續肯定了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的做法,並積極考慮其合理化,作了相應的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那種認為「兩法合並」改革將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
二、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必要進行改進和調整
繼續對外資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並不意味著對現行的優惠政策原封不動地全部保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既要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資水平,更好地發揮外資的作用。」我國的改革開放已實行了25年,社會經濟形勢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經濟發展因保持持續而快速的增長而受到世界的矚目,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中國在國際經濟、政治中的話語權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根據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目標和國際經濟政治發展的新動向,對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既包括對外資優惠政策的調整,也包括對內資優惠政策的調整),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還是履行入世承諾的必要舉動。
調整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的是現行優惠政策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缺陷。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在改革開放的20多年中陸續制定實施的,主要的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主要的優惠對象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第三產業、利用「三廢」生產加工的企業、農林牧漁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企業及社會福利企業等;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各類開發區、各類開放城市、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老少邊窮地區等。其中對外資的優惠幅度大,期限長,在整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具有特殊地位。上述優惠政策在調節經濟總量和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經濟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不容忽視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1.稅收優惠過多,普惠性傾向突出而實際規則紊亂
為了支持企業發展,解決企業在改革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國家不斷出台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以至優惠政策的范圍越來越寬,數量越來越多。時至今日,誰也說不清企業所得稅到底有多少優惠政策,僅中央出台的優惠政策就高達100多項。據有關方面的不完全統計,2002年我國全國稅收(不含關稅和農業稅)的減免額為901億元,其中涉外企業的減免額為357億元(周華偉等,2003)。當多數企業都能享受或多或少的優惠時,優惠政策便成為一種「普惠制」,而在「普惠制」下,企業名義上處在了同一起跑線上,等於大家都沒有優惠,實際上則運用不規范形式爭取五花八門的「吃偏飯」的優惠,「潛規則」盛行。結果,國家支付了高昂的財政代價,卻未收到稅收優惠預期的政策效應。而且優惠政策過多、過濫,不僅肢解了稅法,對稅製造成了嚴重的侵蝕,而且還會扭曲人們的思想認識,形成「要改革和發展,首先要靠爭稅收優惠」的傾向。
2. 政策目標不明確,區域優惠和照顧困難企業過多沖淡了產業性目標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分別根據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吸引外資政策、進出口政策和社會政策等來制定的。由於政策目標之間缺乏系統籌劃,決策的多元化往往導致政策目標的多重化,造成過渡性、臨時性和特定性的優惠大量存在,很難保證制度性政策目標的實現,甚至會引發政策目標間的相互沖突,造成優惠政策效率的降低。正如世界銀行專家韋特•P•甘地等人所指出的:「稅收優惠在實現所有目標時,並非同等有效」,「一般說來,當稅收優惠所包含的目標非常廣泛時,稅收優惠政策將不會有效」(許建國等,1993),我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區域性優惠和照顧困難企業的優惠政策過多,不但沖淡了產業性政策目標,甚至可能與產業性政策目標相背離。例如,當產業調整目標與就業目標交織在一起時,一些限制性產業就很難關停並轉。
3.部分優惠政策有失公平,安排不當,妨害內資企業競爭力
從企業所得稅優惠來看,存在著內外資企業、行業、地區、規模類型等多種差別。其中,以內外資優惠政策的差別最大。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採取全面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的國家之一,優惠之多,范圍之廣,鮮有國家能比。對外資給予「超國民待遇」,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是必要的,到如今也不違反WTO的有關規定,但其負面影響卻日漸顯現:一是嚴重削弱了內資企業的競爭力,特別是在競爭性生產領域,內資企業從一開始就處於下風。而我國的經濟建設從根本上說還是依靠眾多的內資企業,如果作為主力軍的內資企業的發展受阻,絕對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發展和經濟發展的戰略安全。二是外資享受的優惠政策是通過在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特殊區域設立而取得的,而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又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從而形成東部地區對外資的「超捕撈」或「超吸收」現象(徐菁,2000),加大了中西部地區引進外資的難度,擴大了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三是「兩免三減」的優惠方式更多吸引的是中短期外資項目,雖然在當期實現了外資流入,但從長遠看卻潛伏著未來外資流出的問題,未必有利於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四是優惠政策設計不當導致外資的結構不盡合理。不同性質的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反應是不同的,有的偏好降低成本的激勵措施,有的喜歡資產處理的激勵辦法,有的則更關注利潤分配的相關政策。而現行的優惠政策更多的是刺激引資的規模,而對外資的結構缺乏引導力,造成引進的外資中,中小型企業較多、國際大財團、跨國公司較少;亞洲國家及港澳台的投資居多,歐美發達國家的投資相對偏少;一般加工工業的投資較多,基礎產業、高科技產業、農業、交通業等投入較少,甚至有些外國公司把環境污染重、影響員工身體安全、資源高消耗的產業轉移到我國(郭永芳,2000)。五是稅收優惠的政策效益不甚理想。我國以犧牲租金和稅收為代價給予外資「超國民待遇」,但外資的財務效益不如內資企業,比如2001年外資工業企業每百元銷售收入所交增值稅為3.37元,而同期國內工業企業則為4.64元。而且,外商投資企業關聯交易多,常使用內部轉讓定價手段避稅。據專家估計,跨國公司每年在我國的避稅高達300億元以上(於保平,2003)。六是全面優惠政策導致了外資的魚目混珠。外資並非鐵板一塊,也是良莠不齊的。我們引進的目標是具有高科技和先進技術的外資,但在全面優惠的政策下,不僅技術平平的外資大量湧入,而且「假外資」成為中國特有的現象,它們不但消耗了我國有限的資源,而且對內資產生「擠出效應」,加劇了內資企業的人才流失和下崗失業。
4.稅收優惠方式以直接減免為主,容易受限和扭曲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是採取直接優惠方式,基本上局限於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這樣一種事後利益的減免,較少採取國外普遍通行的間接優惠方式,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加大費用列支等減少稅基的事前利益上的優惠。稅收優惠方式的單一,一方面使得優惠的規模往往受制於政府財力的多少,使需要優惠的企業不能及時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削弱了稅收優惠的系統性和協調性,另一方面許多直接優惠措施還易於被納稅人利用來進行偷逃避稅,這樣就扭曲了稅收優惠的引導作用。
上述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不僅不利於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也不利於我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調整稅收優惠政策,不僅是稅制本身完善的需要,也是進一步貫徹改革開放政策、提高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吸引高端資本進入的需要。
三、優惠政策調整的出發點是以合理的「特惠制」取代紊亂的「普惠制」,提高規范性與透明度
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就在於以政策的差別來「人為」地改善受惠者的條件,增強它的競爭能力,從而起到鼓勵扶持的作用。顯然,受惠面越窄,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就越大,反之,受惠面越寬,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就越弱。此番「兩法合並」改革對優惠政策的調整,其基本出發點就是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即稅收優惠政策不再泛泛地給予各類企業,而是集中在國家戰略發展和產業政策明確傾斜的產業或企業(既包括外資企業,也包括內資企業),並且優惠的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大。很明顯,特惠制更有利於吸引新興產業和高端技術的外資進入我國,減少引進外資的盲目性,有利於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
稅收優惠政策之所以要進行這種調整,是基於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資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質企業之間相互參股、控股情況非常普遍。同時,國有企業、「三資」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共同發展,使我國經濟成份趨於多元化和企業資本「混合化」, 客觀上要求制訂統一、規范的市場規則,對不同的經濟成份應一視同仁。在此情況下,必須打破現行以經濟類型為基礎建立的稅收優惠制度,制定規范、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否則其執行效果會大打折扣並將難以繼續實施。
其次,從國際上看,各國稅收優惠的政策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普遍強調刺激投資、擴大出口、鼓勵科技開發、支持農業和基礎產業,以及促進區域開發和擴大社會就業等。在稅收優惠方式上則具有不同特點,發展中國家一般採用定期減免、優惠稅率等簡單的直接優惠方法,發達國家一般採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增加稅前扣除項目、提高扣除標准等間接優惠辦法。上述兩種稅收優惠方式各有利弊,直接減免稅短期效果較好,政策優惠易於計算,適合區域經濟開發的要求;間接減免稅長期效果好,有利於增強企業發展後勁,可以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適合全國性推開。鑒於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城市化進程加快,經濟已從重點區域率先發展向不同地區全面發展推進,因此,我國稅收優惠也應從直接方式為主轉到以間接方式為主上來。
第三,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驗區,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都被賦予實施一些特殊政策。但是,不論是初期還是現在,這些特殊區域都不僅僅只是特在稅收優惠上,在外資的准入、管理機構的設置、政府管理的方式、人才的引入和流動等等政策方面,特區都享有一定的特殊許可權,以便率先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因此,與其說特區是特在稅收優惠上,不如說是特在其靈活的機制、高效率的管理上,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體制趨於比較完善、市場機制已經發揮基礎作用的現階段,特區稅收優惠的作用已經大為減弱,在這種情況下,逐步取消特區在稅收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相信沒有了特殊的稅收優惠,特區依然可以保持其繁榮發展的局面,在新時期成為另一種意義上的經濟特區。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得出幾點結論:一是僅靠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的工作思路,已經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後的新形勢,我們應當在完善市場機制、提高服務質量上下功夫,著力創造一個公平透明的投資環境;二是當前國際資本流動出現了新的特點,跨國並購投資已成為全球外商投資的主要方式,吸引外資工作必須適應這種變化,更多地鼓勵外商投資參與現有企業技術改造;三是國外大公司到中國投資,更多的是一種發展戰略上的考慮,吸引他們投資的主要因素是國內廣闊的市場前景、高素質及低成本的人力資源等,而不僅僅是稅收優惠政策;四是當前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了部分外商投資投向一般加工工業,既造成了重復建設,加劇了國內市場競爭,又影響到外商投資的經濟效益;五是經濟特區的市場機制已經建立並開始運轉,稅收優惠不應成為特區的主要政策手段;六是對重組改造成功的國有企業應該「斷奶」,不應再通過稅收優惠對其補貼。
四、對外資優惠政策的調整總體上將有助於提高外資利用水平
有些人擔心,外資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十分敏感,搞不好會引起很大的震動和沖擊,影響外商投資的積極性。我們認為,這種擔心有些過慮,考慮的比較窄。
1.稅收優惠並非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
一般來說,對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將得不到有效保護,可以說上述因素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兩個基本條件。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從發展規律來看,這些因素對吸引外資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四是成本和激勵因素,包括地理優勢節約運輸成本,或是當地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目前來看,政府的優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斷弱化的趨勢。五是一國區域內部的集群因素。東道國特定區域內的產業集群對FDI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它使東道國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續的競爭優勢。世界銀行經濟學家威勒和莫迪進行的研究也表明,跨國公司在實現一體化擴張的過程中,最關心的因素為基礎設施、現有外資狀況、工業化程度和市場容量等,而不是優惠政策。有兩個例子可以證實這一點:烏拉圭曾是世界上對外資征稅最低的國家,但並沒有對外資產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國盡管對外資企業不實行稅收優惠,但美國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國直接投資最最多的國家。因此,優惠政策在提升東道國吸引外資的競爭優勢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過是一個輔助性政策,而不是決定因素。
有學者對保加利亞、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5個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外國直接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研究發現,稅收優惠並不是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有效方法。除了極高的稅收水平以及資本自由流動等兩種特殊情況外,通常情況下稅收優惠在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中並不起決定性作用,而且國家之間較小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差異不可能對跨國公司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Jack M.Mintz、Thomas Tsiopoulos,1992)。
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投資環境已大有改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後,進口關稅水平大幅降低,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國外資本和產品將大量湧入。在此背景下,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佔有中國市場上來,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大公司總部的遷入,我國的產業集群優勢日益增強,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向大的外國資本進一步傾斜)總體而言不會改變外資進入中國的決策,但會發生引進外資結構的優化,提高我國的外資利用水平。
2.外資能否切實享受到政策優惠取決於國家間的稅收協定
給予外資稅收優惠並不等於外資能夠實際得到這部分優惠。跨國投資者能否真正得到資本輸入國給予的稅收優惠,取決於資本輸出國能否實行稅收饒讓,如果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投資者手中,如果不實行稅收饒讓,稅收優惠的好處將落入資本輸出國家的政府手中。在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80多個國家中,大多數都未實行稅收饒讓,這意味著我國因給予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而放棄的經濟利益,絕大多數並未使跨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給了外國政府。有鑒於此,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又怎麼談得上影響外國投資者的進入呢?
3.「兩法合並」後的新所得稅制對外資仍有吸引力
「兩法合並」最終通過的具體方案我們尚不得而知,但有幾點是明確的:一是稅率至少降低至25-28%,這個稅率低於OECD國家目前的平均稅率,也低於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因而對外資仍有吸引力;二是對現有的外資企業給予過渡期的照顧,在過渡期內外資仍享受中國政府承諾的優惠政策,這樣就保證了外資的應有利益;三是外資若進入我國鼓勵發展的產業或區域,將享受到力度更大的政策優惠。
4.流轉稅平穩並軌的啟示
1994年,我國對流轉稅進行內外稅制的並軌,取消對外資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改徵與內資企業同樣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並規定了5年的過渡期。外資企業繳納的流轉稅要比所得稅多得多,但實踐證明,流轉稅的並軌非常平穩,並未影響外資進入我國的基本態勢。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此次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同樣不會影響外資的進入。
5.國際稅收競爭的局面將催生國際協調機制的建立
當前存在的國際稅收競爭是一個事實,特別是近20年來,由於全球經濟融合度不斷提高,國際稅收競爭日趨激烈。競爭的結果是各國都為此付出了利益的犧牲,加劇了稅收管轄權的摩擦。現實表明,稅收競爭不符合全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利於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1998年,聯合國貿發會議在《世界投資報告》中指出:「優惠稅收制度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導致在沒有發生實際活動相應轉移的情況下利潤轉移的可能性。一旦有一個國家引入這種制度,其他國家就會發現必須也採取類似的措施,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認為這種形式的稅收競爭是有害的,因為它扭曲了資本的流動,減少了稅基。」 為了應對國際稅收的無序競爭,人們開始尋求國際稅收政策合作的形式與途徑,以解決有害的稅收競爭問題。可以預料,如同貿易爭端引發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那樣,稅收競爭也終將

『叄』 稅收主要影響經濟的哪些方面其經濟效應如何

指稅收必須促進經濟的發展。如在經濟擴張時期,稅收要使經濟擴展趨於平衡,以利於防止經濟過熱;在經濟收縮時期,稅收要阻止經濟收縮以利於緩和經濟的衰退。又如在產業結構比較合理的時候,稅收應減少對產業的干預;在產業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下,稅收就應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
應答時間:2021-11-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肆』 如何認識稅收管轄權在國際稅收的重要性

管轄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就是稅收管轄權。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稅收領域的主權,即一國政府在行使主權課稅方面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它是國際稅收關系中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由此產生一系列其他的國際稅收問題。通常,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管轄權和地域(來源地)管轄權兩種基本形式。一個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在不違背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前提下,並沒有統一的國際標准。各國政府都可以自由選擇稅收管轄權。因此,要理順國際稅收中的各種關系,最終的出路在於協調各國的稅收管轄權,其理想的模式是在世界范圍內統一稅收管轄權。但實際上做不到這一點。一方面政治上沒有超越國家的權力機構,另一方面經濟上各國的發展水平相差甚大,發達國家傾向於實行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傾向於實行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所以,要使稅收管轄權完全統一起來,是辦不到的,只有通過協調,才能逐步縮小其差別,以促進國際上稅收利益分配格局的合理化,並促進肚界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在一國的管轄權中,對稅收管轄權起決定性作用的,是領土原則和屬人原則。它們在稅收上分別體現為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是國際稅收中二種基本的稅收管轄權。

所謂地域管轄權就是按照主權國家按領土原則(亦稱屬地原則)所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主權國家以收益、所得來源地或財產存在地為征稅標志。具體而言,地域管轄權實際上可以分解為二種情況:一是對本國居民而言,只須對本國范圍內的收益、所得和財產納稅。即使在國外有收益、所得和財產,也沒有納稅義務。二是對本國非居民(即外國居民)而言,其在該國領土范圍內的收益、所得和財產必須承擔納稅義務。

『伍』 稅收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一、稅收與經濟發展有什麼關系
稅收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越發展,稅收越重要。稅收與經濟的密切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經濟決定稅收和稅收對經濟的反作用。
經濟決定稅收,這是前提。經濟是稅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經濟發展的廣度和深度決定了稅收分配的范圍和程度,並從根本上決定新稅種的產生、發展和更替。商品生產、貿易的發展和繁榮,使商品課稅成為可能,而跨國經濟的發展又促使稅收分配范圍的國際延伸,國際稅收也隨之產生和發展。不僅如此,不同稅種的構成、不同稅制模式的選擇,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如今,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日益加快,知識經濟發展迅速,這些無疑都預示著稅制將隨經濟的發展而面臨新的創新和發展。
稅收依賴於經濟,只是一個方面。從稅收研究角度講,更重要的還在於另一方面,即稅收對經濟具有反作用。隨著稅收分配的廣度和深度的增加,稅收職能也隨之拓展,稅收對經濟的影響和作用也不斷擴大。這主要表現在稅收的財政地位的不斷提高和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的日益加強。正因為如此,稅收也隨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重視。
由此可見,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於經濟,二者之間存在互相依存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的辨證關系。但這種關系並不是在什麼條件、什麼社會經濟制度和什麼經濟運行模式之下都自動生效,只有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下,特別是在一定的經濟運行模式之下,才可以使二者具有良性互動關系。
二、稅收的職能作用有什麼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內在功能,稅收作用則是稅收職能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體現。稅收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籌集財政收入穩定可靠。稅收的這種特點,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從總體來說,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范的形式,能夠規范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不同的稅種,在分配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如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具有高收入者適用高稅率、低收入者適用低稅率或不征稅的特點,有助於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征稅,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消費的目的。
稅收還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稅收涉及社會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能夠綜合反映國家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率。既可以通過稅收收入的增減及稅源的變化,及時掌握宏觀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也可以在稅收征管活動中了解微觀經濟狀況,發現並糾正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此外,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權益的重要體現,所以在對外交往中,稅收還具有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陸』 如何理解稅收饒讓抵免與實現國際稅收公平合理之初是的關系

稅收饒讓抵免(Tax Spring Credit),又稱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府(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來源於國外的所得由收入來源地國減免的那部分稅款,視同已經繳納,同樣給予稅收抵免待遇的一種制度
(一)稅收饒讓產生的背景。在國際經濟領域,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資,往往採取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如給予外國投資者在所得稅方面一定的免稅、減稅,甚至再投資退稅優惠等。但在居住國採用一般抵免法的情況下,即只根據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給予限額抵免,而並不將納稅人享受的減免稅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的話,納稅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國給予稅收優惠的實際利益,而非居住國鼓勵和吸引外資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實現。

為保證稅收優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於跨國納稅人,許多發展中國家強烈呼籲,居住國在稅收抵免過程中,必須做出某些讓步,即對其居民在國外所獲減免的稅款,應視同已經繳納而允許抵免。由於稅收饒讓涉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因此必須通過在雙邊協定中規定稅收饒讓的條款方能實現。經過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爭取,在與發達國家簽訂的許多稅收協定中,基本上都有稅收饒讓的規定。例如,英國是率先採用稅收饒讓抵免的發達國家之一,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對稅收饒讓採取了積極靈活的態度,在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稅收饒讓條款。

(二)稅收饒讓抵免的范圍。各國出於各自利益的考慮,在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時,對稅收饒讓的范圍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看,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對預提稅的減免稅優惠予以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法稅收協定中,對我國給予合資企業中、法方合營者的股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免徵收的預提稅,法國政府予以饒讓抵免。實踐中,據以計算饒讓的預提稅稅率主要有以下三種:(l)以非居住國稅法規定的預提稅稅率為准。我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新加坡對其居民來源於我國的利息應按我國稅法規定的20%的預提稅稅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稅收協定中規定的非居住國徵收預提稅的限制稅率為准。在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中,法國、日本、挪威、加拿大、芬蘭、瑞典等國對其居民來源於我國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國對我國中外合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協定稅率計算抵免。(3)以締約國雙方商定的稅率為准。例如在中、德稅收協定中,德國對其居民來源於我國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收人總額的15%計算抵免〕。

2.對營業利潤所得稅的減免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日、英兩國對我國政府按照合營企業和從事農林牧的外國企業的營業利潤,所享受的減免稅優惠,予以饒讓抵免。

3.對雙邊稅收協定簽訂後,非居住國政府所做川的新的減免稅優惠措施,若經締約國各方一致同意,可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稅收協定中,都曾有過這方面的規定。

(一)稅收饒讓的積極意義。首先,對於跨國納稅人,稅收饒讓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其稅收負擔。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從非居住國政府得到優惠減免的那部分所得稅稅款,視同已經繳納,允許抵免,使得跨國納稅人真正得到了非居住國政府稅後優惠的實惠,減少了其應納稅款,增加了公司凈利潤。若跨國納稅人將這一部分資金投入再生產,其產品相對成本降低,這將進一步提高產品競爭力,擴大利潤空間。其次,對於來源國,稅收饒讓有利於發展本國經濟。若來源國與居住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包含稅收饒讓抵免條款,就使得來源國給予跨國納稅人的減免稅優惠有意義,跨國納稅人更願意投資於該國,從而鼓勵投資,這有利於來源國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及管理方式,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再次,對於居住國,一方面稅收饒讓沒有影響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正常權益,不會損失其稅收利益,因為這部分饒讓抵免的稅款,本來就屬於來源國政府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范圍應徵收的稅款,只是為某種需要,部分或全部放棄給跨國納稅人的特殊優惠;另一方面若居住國存在較多的過剩資本,實行稅收饒讓抵免可以為其跨國公司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使其跨國公司與來源國當地的投資者進行公平競爭,從而增加外匯收入,有利於其資本向全世界擴張,進而佔領國際市場。另外,居住國也有實行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因為一國的對外經濟角色是本國跨國納稅人的同時也是外國跨國納稅人的來源國,同樣面臨著他國給予本國稅收饒讓的問題,出於權利和義務的對應,居住國給予他國稅收饒讓抵免也有利於本國經濟發展。對於國際經濟,國家間的稅收饒讓利益是互惠的。從國際經濟發展趨勢來看,經濟全球化將成為未來的主題,稅收饒讓可以保障各國給予跨國納稅人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有利於國家間經濟的公平與效率,促進國際經濟發展,加快經濟全球化進程。

(二)稅收饒讓的消極作用。首先,對於跨國納稅人,一方面稅收饒讓抵免增大了跨國納稅人逃避稅的可能性,居住國的公司可能利用饒讓條款通過各種手段增加其在非居住國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利潤。現在使用最多的國際避稅手法是轉移避稅,即利用居住國對股息、利息等給予稅收饒讓的待遇避稅。例如,居住國的某家銀行欲給外國投資者貸款,可以通過與本國已簽訂稅收饒讓的國家的一家金融機構劃撥這筆款項,則該銀行就可以享受稅後饒讓抵免,減少其應納稅款;另一方面稅收饒讓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資本輸出中性,使得國外投資的稅負相對輕於國內投資的稅負,對本國投資者形成一種稅收歧視,從而容易造成資本的不正當外流。其次,對於來源國,一方面稅收饒讓鼓勵子公司向本國母公司匯寄股息等,使來源國的利潤過多的匯回到居住國,反而使來源國得不到好處;另一方面從稅收饒讓的效果上看,增加投資的好處不一定能彌補減少財政收入的損失,這是因為稅收饒讓會促使設立在發展中國家的外國公司都要求減免稅收,這可能影響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收入;另外,稅收饒讓條款容易被濫用,稅收饒讓條款本身為稅收籌劃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不僅本國居民可能適當地利用稅收饒讓條款,而且第三國居民也可能利用其進行逃稅,這將侵蝕來源國的稅基。再次,對於居住國,其一,由於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方法較復雜,因此,饒讓國在稅收饒讓的具體操作較復雜,增加管理成本;其二,若饒讓國實行屬人主義原則,即對其公民和居民納稅人全球所得征稅,把減免稅視同已納稅給予抵免,將使居住國承受過重的損失和犧牲,去補助外國的經濟;其三,若饒讓國實行綜合限額抵免法,稅收饒讓會使其國庫收入受損。發展中國家大多作為收入來源國,其減免稅直接或間接增加了跨國投資者在本國的稅收抵免余額(即不足限額部分),並用於彌補在其他高稅國家所繳納的不能得到全部抵免的稅款(即超限額部分),或是結轉至其他年度抵充其當年度抵免不足的稅款(即超限額部分),從而使跨國投資者從外國的減免稅中受益,而減少居住國的國庫收入;其四,稅收饒讓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經濟發展,過多鼓勵對國外投資,會使就業機會向外國轉移,從而影響國內經濟的發展。另外,稅收協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而稅收饒讓的理論意義和實踐作用均已超出此范圍。稅收饒讓是來源國政府通過保證其稅收優惠措施真正使納稅人受益從而起到引進資金和技術的作用,其實質是一種變向的稅收優惠,這與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目的相違背.

根據國際實踐的經驗,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則或條件:第一,只有稅才能抵免,費不抵免。關於稅和費的區別,很多國家都有明文規定,美國規定得此較嚴格和詳盡。第二,只有所得稅才能抵免,非所得稅不能抵免。並且須是雙重徵收的所得稅才能抵免,非雙重徵收的所得稅也無所謂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稅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將要支付的所得稅不能抵免。第四,必須是相互給予抵免,單方面給予抵免的情形極少。達就是說要貫徹對等的原則。第五,實行限額抵免。即對國外所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按本國稅法規定的稅率所應交納的稅款額。如果超過本國國內所得稅率時,本國實行限額抵免。美國稅法規定的關於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是:

在實際抵免中往往產生三種情況:一是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的稅率相同出現「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來源國的稅率低於居住國的稅率,出現其差額補征。三是收入來源國的稅率高於居住國的稅率,那麼居住國政府只能允許按照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繳外國所得稅作為可能抵免的限額,而不能允許將本國自己國庫的一部分收入去貼補納稅人承擔外國政府較高的稅收負擔。

實行稅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於稅收抵免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關系,因此在實施方面,除各國政府在自己的稅法(國內法)中明確規定稅收抵免的原則和政策及其具體規定之外,一般都要通過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之間進行談判,締結關於避免雙重征稅的雙邊協定或多邊協定(國際法)。征稅時,按照稅法規定或協定辦理。稅收抵免,大量的是企業、公司所得稅的抵免。由於企業、公司的隸屬關系不同,它們在外國所繳納的稅款進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為直接抵免、間接抵免、多層抵免等。

(三)國際稅收抵免的結果和作用

雙重征稅是涉及納稅人與兩個以上國家政府之間的一種征納關系,涉及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實行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征稅之後,原來的稅收關系就主要成為國家之間的財政關系了,涉及到國家之間對國際收益的分配。因此採取稅收抵免的結果是:①承認了按收入來源國行使稅收管轄權優先於居住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也不是承認收入來源國享有稅收獨占權。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原則的。②對收入來源國和居住國之間的財政收入產生直接影響,如果一個國家稅收抵免數量過大,特別是如果只實行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勢必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導致財政外流。因此,現代有些國家(如美國)實行稅收抵免比過去嚴格了,很多國家的稅法對稅收抵免作了一些比較復雜的規定。盡管如此,實行稅收抵免的積極作用是很明顯的。首先,避免了雙重征稅,有利於掃除國際投資和經濟貿易上的一大障礙,解除外商、國際投資者向外投資、資本輸出怕承擔雙重納稅的顧慮,從而有利於各國對外經濟關系的發展。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筆所得的雙重征稅,又防止了國際逃稅,保證了一筆所得必征一次稅。第三,有利於維護各國的稅收管轄權和財政經濟利益,使稅收達個經濟杠桿在國際經濟方面更好地成為參與權益分配的工具。正因為上述積極作用,現在世界上實行稅收抵免的國家越來越多。除美國是實行抵免此較典型的國家之外,還有英國、聯邦德國、瑞典、日本等。我國也是採取抵免法的國家之一。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營企業及共分支機構,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如何進行抵免?該法施行細則中又規定:「已在國外交納的所得稅,可以持納稅憑證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當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按照國家主權原則,一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可以按照屬地和屬人兩種不同的原則來確立。按照屬地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地域管轄權,也叫收入來源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有權對在本國發生的收入實行征稅。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稱作居民管轄權,也叫居住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有權對本國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實行征稅。一個國家究竟是按屬地或是按屬人或是既按屬地又按屬人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以及行使到何種程度,這純屬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國際法並無明文規定。目前,由於世界各國一般都按收入來源行使稅收管轄權,但有許多國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稅收管轄權,所以,就可能產生納稅人及其收入要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發生稅收關系的問題。這種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情況,便使得納稅人由於來自國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雙重納稅的負擔。

為了避免雙重征稅,各國都先後採取了一些不同的解決辦法。其中,有些國家對來源於國外的收入實行免稅。即絕對免稅法。這些國家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收入課稅,而對其居民或公民來自國外的收入不行使稅收管轄權,達就單方面地避免了雙重征稅問題的產生。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一直實行這種制度,但目前實行絕對免稅法的國家已經很少了。還有些國家在免除雙重征稅的實踐中常採用減免法,即對在國外已納稅的所得按照優惠稅率征稅。如此利時對已在國外納稅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稅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國家採取扣除法來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即居住國政府在向其本國居民或公民來自世界各地的收入進行征稅時,允許把已繳納的外國的所得稅額,作為匯總申報本國政府應稅所得的一個扣除項目來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以上這些辦法人們認為並不能徹底解決雙重征稅問題。實踐證明,在那些實行綜合或單一稅制的國家裡,採用稅收抵免法才是解決雙重征稅的主要方式。
國際稅收分配公平是指主權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互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使有關國家從對國際交易的所得等征稅對象的課稅中獲得合理的稅收份額。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國際稅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各國的涉外稅收立法及其所簽稅收協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於確保公平的稅收分配。經合組織1995年《多國企業與稅務當局轉讓定價指南》在序言中宣稱,各成員國均把各國獲得適當的稅基作為國際稅收的基本目標之一,也說明了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的重要性。其實,在國際范圍內,如果沒有各國之間公平的稅收分配,便沒有稅收的國際合作。

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稅法領域里的具體運用與體現。《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10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的經濟、財政金融以及貨幣等重要問題的國際決策過程,……並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將上述「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效益」運用到國際稅法領域,必然要求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公平。

實現國際稅收分配的公平最關鍵的因素在於合理地確定各國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在一項跨國所得中,一般至少要涉及兩個國家,即所得來源地國和所得納稅人居住國。該兩國可分別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同一跨國所得進行征稅。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的發生,就必須對他們的稅收管轄權進行劃分。但如何進行劃分,則涉及到兩國稅收利益的分配問題。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是確定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基礎。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所得來源地國或資本輸入國較為有利,而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對居住國或資本輸出國較為有利。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的資本相互輸出和輸入能保持平衡時,那麼無論實行怎樣的稅收管轄權,他們都可以實現稅收的分配公平;但當這種資本的相互輸出與輸入並不能保持平衡時,就要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進行合理的劃分,才能實現稅收分配的公平。

『柒』 個人所得稅的作用和意義

你好,收個人所得稅的意義:

(一)在國際經濟往來中維護我國的權益。

(二)便於按照平等互利原則處理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小的有關稅收問題。

我國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僅有利於維護我國的權益,而且有利於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研究和正確處理國際間雙重征稅和稅收抵免等問題。

(三)有利於合理地調節收入,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間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我國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比較低,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個人收入是會不斷增多的。

所以,對超越一輕收入木平較高的個人收入,本著內外一致,適當調節,合理負擔的原則,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不但有利於國家積累資金和平衡稅收負擔,也有利於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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