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應對復雜的國際商法體系
具體如下: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在國際貿易與商事交往中,由於交易的極端復雜性和交易各方的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所處的文化傳統、法律傳統、交易習慣、利益訴。求以及各國的經濟、政治背景等都有所不同,難免發生各種糾紛和爭議,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首先採取協商的方式,希望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的氣氛下協商一致達成爭議解決的方法; 其次,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採用調解調停的方式解決爭議;在協商、調解不成。時,採取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仲裁的優點在於:仲裁不但具有終局性,程序靈活,簡便迅速,收費較低,保密性高,而且仲裁裁決具有必要的強制性。
由於仲裁裁決的結果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國際貿易中的爭端解決大部分採用仲裁裁決的。在國際商事發生爭議後,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且又不存在有效地仲裁協議,則任何-方當事人都可以向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因為當事人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為了避開不同國內法體系之間的差異和難以預測的變化,將國際法、國際商事慣例及國內法三者結合起來,以一種統一的法律體系的形式,即創立一個可適用的三者並存的法律體系來調整國際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個國家呈發展趨勢。
國際商法提供給國際貿易合理公平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保證國際貿易順利正常的開展。國際貿易的作用在於:擴大相互作用,促進相互的經濟合作,改善國際環境,為各國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而國際商法提供國際貿易順利正常的開展的基礎,國際商法的形成是為服務於國際貿易。
形式分析:
從形式上講,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既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涉及的商事關系領域,又要考慮國際商法淵源本身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於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
國際商事關系發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等內容。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
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
『貳』 國際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麼區別 他們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 分別都是什麼
一、適用情況不同
1、國際法: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2、國際商法: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
二、內容不同
1、國際法: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等。
2、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涉及公司法、合夥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據法、國際貿易法、外商投資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學科目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知識的運用。
三、分類不同
1、國際法:國際法按其適用范圍,有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之分。
2、國際商法: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代理、商業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與國際結演算法、國際資金融通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
『叄』 國際法的地位作用
1、國際法使國家主權原則得以強化主權原則是國際法在確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規定國家有決定本國對內、對外一切事務的權利,並禁止其它國家對其進行侵略和干涉,防止其它國家破壞其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主權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這是因為國際法來源於主權國家相互交往的實踐,如果沒有獨立的主權國家,國際法的原則、制度便無法產生,所以說主權原則是其它國際法原則的產生的基礎。
國際法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強化不僅表現在國際法使國家的主權概念得以強化,還表現國際法使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得以維護。國際法使國家的主權概念得以強化,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尊重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他國內政,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同時,國際法使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得以維護。與傳統國際法相比,現代國際法不僅承認和維護傳統國際法所確認的國家的政治主權或政治獨立,而且確認和維護國家的經濟和文化主權。
2、國際法維護了世界的和平與安全國際法的一系列規則對違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遏製作用。二戰後各國在解決各種地區沖突時,都不同程度地運用了這些規則。其次,國際法上所確立的一些制度也對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某些情況下,各國還利用國際法避免國際爭端的發生。
3、國際法促進了國際合作與發展發展是當今國際社會的重大主題。隨著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的加強及國際合作的深入,國際法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幾乎所有領域的國際合作,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來實現的,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同樣也採取國際條約的形式。4、國際法使國際新秩序得以建立現代國際法不僅調整了世界上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同時也在推動了國際新秩序的建立。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其中明確規定了各國要在遵守國際法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政治、經濟關系的發展。在1974年通過的《建立本文由論文聯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也明確確立了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15項法律原則,也使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更加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國際法在國際新秩序建立方面的重要作用。
『肆』 急!!答得好加分!結合目前中法關系,說說國際政治法律環境對國際營銷活動的影響
政府對環境的影響,是通過政府政策、法令規定,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而起作用的。政府對外商的政策和態度,反映出其改善國家利益的根本想法。因此,企業在進入一個國家之前必須盡可能評估該國的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
一國的政治環境主要包括:政府與政黨體制,政府政策,民族主義以及政治風險等。�
1.政府和政黨體制 �
(1)政府類型。政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可分 為兩類:議會制政府和專制政府.在議會制度下,政府經常與公民協商,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在專制制度下,政府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帶有獨裁者的意願。�
國際營銷人員要注意了解現政府的構成及其對經營和外商的主要政策。政府是保守的、中立的還是極左的?目前的商業政策是鼓勵自由經營體制還是鼓勵國家所有制?要回答這些問題, 還必須考慮執政黨的主張。�
(2)政黨、政府內部的政黨體制可以分為四種:兩黨制、多黨制、一黨制和一黨專制。兩黨制是由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組成。兩黨各有主張,營銷人員要重點研究執政黨的主要政策傾向 。
在多黨制國家,沒有一個政黨具有獨立控制政府的能力,政府由各黨聯合組成。與兩黨制相比,多黨制的黨派聯合變化更為頻繁,因為聯合執政時間取決於各黨的協作。�
一黨制是某一政黨占絕對支配地位,其他政黨沒有機會在選舉中獲勝。這種情況在剛開始實行議會制的國家比較普遍。這種體制隨著進一步演化,可能轉成多黨制。墨西哥是一黨制的很好例子。
一黨專制與一黨制不同,它壓制或鎮壓其他的黨派,它的執政不是通過自由競爭,而是通過軍事或政變的手段獲取的。一黨專制不會發展成為兩黨制或多黨制,而可能成為獨裁製。 �
(3)對政黨主張的認識。國際市場營銷人員對政黨主張的認識,要特別注意他們對外商和外國政府的態度。因為企業常被看成是一個國家的代表,它是一個國籍的象徵。我們不僅要研究具有代表性政黨的基本主張,還要研究整個國家的政黨體制,因為每一政黨的主張都會對政府政策起到影響作用。即使是在一黨制國家,如墨西哥,其他政黨的態度和主張仍很重要。總之,一個企業要想掌握外國政府的政治氣候,就必須研究現政府的主張,並且盡 可能考慮其政治發展的長遠方向
2.政府政策的長期性 �
政府政策的穩定性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戰略的長期性。盡管政府政策始終處於某種漸變狀態, 但企業首要關注的是一國對外政策的根本性變化。這種根本變化可以定義為不穩定性。國際營銷中政治環境的不穩定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分析。�
(1)政權的頻繁更替。
(2)東道國政局不穩還表現在頻繁發生暴力事件、治安混亂和示威遊行等方面。�
(3)文化分裂是政治不穩定的又一因素。
(4)宗教對立經常是政治動盪的根源。�
3.民族主義 �
盡管政黨和政府的更替可能會引起政府—企業關系的不穩定變化,但當今世界影響國際營銷最關鍵的政治因素應數強烈的經濟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認為,一國的經濟發展要更多地依靠本國自己的經濟力量,要特別維護本國民族工業的發展。有人把這種主義稱為忠誠的民族主義,或愛國主義。�
人們要認 清一個基本事實:無論哪一個民族國家,不管它作過什麼保證,也不會容忍外國公司對其市場和經濟的無限滲透,特別是在東道國認為外商的決策沒有顧及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時。即使在外國企業較少的美國,國會也頒布一些條款,限制外商的侵入。
民族主義對外國企業的影響,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一樣的,只是激烈程度不同而已。但是,所有的東道國都會在其國內控制利潤和借貸;控制外商對本國公司的沖擊(如削減進口,推動本國產品出口);控制外資對本國企業的投資規模等。�
4.政治風險 �
政治風險來自於東道國未來政治變化的不確定性,和東道國政府對外國 企業未來利益損害的不確定性。它一般包括四類:總體政局風險,所有權/控制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
總體政局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治制度前景認識的不確定性。例如1998年印度尼西亞5月騷亂,導致許多華人企業嚴重損失。總政局不穩定不一定會迫使企業放棄投資項目,但肯定會干撓企業經營決策和獲利水平。�
所有權/控制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注銷或限制外商企業行為認識的不確定性。這類風險包括政府的沒收和國有化行為。�
經營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控制性懲罰認識的不確定性。它主要表現在對生產、銷售 、財務等經營職能方面的限制。�
轉移風險主要產生於對東道國政府限制經營所得和資本的匯出認識的不確定性。轉移風險還包括貨幣貶值的風險.
(二)國際營銷法律環境
法律代表一個國家書面的或正式的政治意願。在這種意義上,一個國家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國際市場營銷的法律環境是由企業本國法律(國內法律)、國際法律和東道國法律組合而成的。�
1.國內法律 �
許多國家為了保護國內市場,增加國內就業機會,以及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都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內容大體包括四個方面:出口控制,進口控制,外匯管制。�
2.國際經濟法律 �
國際法是調整交往中國家間相互關系,並規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和制度。國際法的主體, 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其主要依據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組織的決議,以及有關國際問題的判例等等。這些條約或慣例可能適用於兩國間的雙邊關系,也可能適用於許多國家間的多邊關系。盡管國際上沒有一個相當於各國立法機構的國際法 制定機構,也沒有一個國際性執行機構實施國際法,也沒實際的法官去裁判國際法,國際法依然在國際商業事務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對其成員國規定了若干經濟實踐准則。盡管這些規定並不直接對各個公司發生作用,但是它們提供了一個較為穩定的國際市場環境,從而間接地促進了公司的國際營銷活動。
目前世界上對於國際市場營銷活動影響較大的國際經濟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保護生產製造者和銷售者的立法,保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和調整國際間經濟貿易行為的立法。
3.東道國法律 �
影響國際市場營銷活動最經常、最直接的因素是目標市場國即東道國有關外國企業在該國活動的法律規范。�
(1)法律制度的兩大體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現行的法律制度,大致可分為兩大體系: 成文法系和習慣法系。�
成文法又稱大陸法,法國、德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大陸國家,以及南美洲各國、日本、土耳其、中國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屬於成文法體系。成文法系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在實行成文法的國家,明確的法律條文非常重要。成文法系國家的司法不是依據法院以前的裁決,同樣的條文,可能產生解釋上的偏差。這樣就使國際營銷人員面臨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
習慣法系又稱不成文法或普通法。習慣法系最重要的特點是以傳統導向為主,重視習慣和案例,過去案例的判決理由,對以後的案件有約束力,即所謂的先例原則。近年來英國、美國等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但是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仍為習慣法。�
不同的法律制度對同一事物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國際市場營銷者在進行國際市場營銷時,必須對國外市場的法律環境進行慎重而明確的分析。�
(2)東道國法律對營銷的影響。由於各國法律體系極其復雜,這里只討論它們直接對國際營銷組合的影響。�
① 產品、由於產品的物 理和化學特性事關消費者的安全問題,所以各國都對產品的純度、 安全性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各國法律對包裝也有不同規定。例如,比利時規定只能用八邊型的褐黃色玻璃瓶盛裝葯劑, 以其它容器盛裝的葯劑不得進入該國市場。�
有關標簽的法律要求更嚴格。一般來說,標簽上須註明的項目包括:產品的名字;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名字;產品的成分或使用說明;重量(凈重或毛重);產地。
各國對保修單的要求比較寬松,不過,不成文法系國家一般對此要求較嚴格,而成文法系國家對此要求又相對寬松。�
品牌名稱和商標的法律要求也不一致。世界許多主要大國都是「巴黎同盟」或其它國際商標公約的成員國。因此,這方面的要求比較統一。可是,成文法系國家與習慣法系國家關於品牌或商標所有權的法律處理截然不同。前者實行「注冊在先」,而後者則實行「使用在先」。 因此,必須了解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情況下會發生侵權問題。�
②定價、如何控制定價是世界各國普遍遇到的問題。許多國家對「維持再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都有法律規定。但是,「維持再售價格」的范圍和方式因國而異。 �
許多國家通過政府價格控制部門來制定法律規定。它們中有的對所有產品都實行價格控制, 而有的只對極個別產品實行價格控制。例如,法國政府凍結若干個產品的價格。而日本只對一種消費品——大米實行價格控制。�
③分銷、各國法律關於分銷的規定比較少,所以企業在選擇東道國分銷渠道時自由度比較大。當然,有些東道國某些分銷渠道也並不一定適用。例如,法國法律特別禁止挨門挨戶推銷。事實上各國最強硬的法律限制也不會根本影響國際企業在東道國的分銷,但是通過分銷商或代理商銷售的出口企業卻不能不受到東道國有關法律的限制。出口企業必須知曉東道國關於分銷商合同的法律條文,以避免造成損失。 �
④促銷、在國際營銷中,關於廣告的爭議最多,而且廣告也最易受到控制。世界上大多數 國家都制定有關於廣告的法律規定,許多國家的廣告組織也有自己的約束准則。例如,新西 蘭關於廣告的法律條令不少於33個。世界各國的廣告規則有如下幾種形式:�
一是關於「廣告詞」的可信度。例如,德國不允許使用比較性廣告和「較好」或「最好」的 廣告詞。
二是限制為某些產品做廣告。例如,英國不許在電視上做煙草或酒類廣告。
三是限制促銷技巧。例如,傭金的規模、價值和種類也被許多國家明確限定:傭金只能占產品銷售額的有限部 分和傭金的使用只能與該項產品有關,也就是說,手錶的廣告傭金不能用來做肥皂的廣告等 。
4.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途徑 �
在國際商務中,難免要發生爭議。一般發生法律糾紛的雙方有三種情況:一是政府間;二是公司與政府間;三是兩家公司間。政府間的爭議可訴諸國際法庭,而後兩種爭議則必須由有關雙方中的一方所屬的國家法庭進行審理或仲裁。這里有幾個重要的問題需要考慮。�
(1)法庭和法律的選擇問題。國內法律只適用於一國之內的營銷。當兩個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商務爭端時,最重要的問題是要明確訴諸哪種法津。如果交易雙方沒有對裁決事項有共同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國際營銷人員就將面臨兩種選擇:
①以簽訂合同所在地的法律作為依據;
②以合同履行所在地的法律作為依據。一般來說,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以何地法律為准,多以簽訂合同所在地的法律為准。但是為了降低不確定性,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國際營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寫明裁決方式。�
(2)訴訟問題。有很多原因使企業不願在法院打官司。除了花費大、拖延時間長和使事情更加惡化外,還有以下一些原因:�
①害怕產生不好的名聲,以至影響公共關系。�
②害怕外國法院的不公正待遇。�
③害怕泄密。�
企業在發生國際商業爭端時往往願意通過較為和平的方式(協調、調解和仲裁)解決問題。
(3)仲裁問題。仲裁一般可以避免訴訟的缺點:裁決快、費用省。而且由於仲裁過程秘密並且不存在敵意行為,所以對商譽沒有破壞性影響。正是由於仲裁具有調節特點,所以國際商務中大約有1/3的案件在裁決之前就通過當事人直接對話解決了。由於仲裁者不以法官面目出現並且經驗豐富,所以仲裁結果比較公正,也易於被當事人接受。仲裁期間,允許當事雙方一面爭議一面繼續做生意,所以避免了更大的損失。仲裁的依據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基於對事實的公道處理,爭執雙方也因此而不必訴諸對方的國家法庭,所以感到滿意。正因如此 ,仲裁在解決國際商務爭端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甚至,在斯德哥爾摩還成立了解決東西方貿易爭端的仲裁機關。�
仲裁的程序簡單、直接。如果國際企業希望對未來爭端通過仲裁解決,那麼只須在合同中註明仲裁條款即可。�
仲裁的優點及其地位越來越重要。它已成為解決商業爭端中廣受歡迎的措施。不過,仲裁不是包治百病的萬靈葯,在個別情況下,一項仲裁耗時數年、費資數萬也時有所聞。但是,不管怎麼說,仲裁仍是解決商業爭端的最佳選擇,據國際商會稱,其裁決只有8%受到異議或得不到執行
『伍』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學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國法學,以至西方法學在這一領域的認識和學科劃分的不同階段和成果。
1、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2、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5)國際法如何作用於國際商業交易擴展閱讀:
特點
1、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