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情況如何
指示提單(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載明「憑某人指示」(to Order)或「憑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樣的提單。前者稱為不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按記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後者叫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按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 提單背面內容主要有:法律訴訟條款;承運人責任條款;免責條款;有關改航、換裝、改卸目的港、甲板貨物、危險貨物、冷藏貨物、裝貨、卸貨、交貨、共同海損等條款;賠償條款;運費條款;留置權條款等。國際上規定提單背面條款的公約:海牙規則(最為重要)、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 記名提單(Named (nominate) bill of lading ),指規定將貨物運給記名人而不載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單。指定的收貨人在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單正本時則取得交付的貨物。盡管記名提單是一種權利憑證,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國,記名提單不得轉讓。參見《海商法》第79條。 不記名提單(BLANK B/L 或 OPEN B/L)是指向無論是誰只要是提單持有人的人交付貨物的提單。若提單1、明確指出它是不記名提單;2、它將收貨人指為不記名;3、它作為指示提單但未能表明根據誰的指示;或4、它是空白背書的指示提單。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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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單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港交付的單證。
2) 貨運提單 HOUSE B/L
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貨運提單往往是貨物從內陸運出並運至內陸時簽發的。國際貨代通常都使用此種提單。一般貨代為滿足客戶的倒簽或其他船東無法滿足的要求時也使用這種提單。
3) 船東提單 MASTER B/L
是指由船東簽發的提單。
4) 已裝船提單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
5) 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6) 直達提單 DIRECT 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8) 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 THROUGH 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9)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
10) 班輪提單 LINER B/L
班輪是在一定的航線上按照公布的時間表,在規定的港口間連續從事貨運的船舶。班輪可分定線定期和定線不定期兩種。
11) 租船合同提單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簽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並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12)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單上指名的收貨人可以提貨的提單,一般不具備流通性。
13) 指示提單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僅寫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種提單通過指示人背書後可以轉讓。
14) 不記名提單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 ORDER 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15) 清潔提單 CLEAN B/L
貨物交運時,表面情況良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的
批註。
16) 不清潔提單 FOUL B/L
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
17) 包裹提單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適用於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18) 最低運費提單或稱起碼提單 MINIMUM B/L
運費未到運價本規定的最低額,而按規定的最低運費計收。
19) 並提單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數的貨物合並在一份提單上,或不同批數的相同的液體貨裝在一個油艙內,簽發
幾份提單時,前者叫並提單,後者叫拼裝提單。
20) 分提單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貨物,即同一裝貨單的貨物,可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單。
21) 過期提單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距離過久,以致無法於船到目的地以前送達目的港收貨人的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
22) 交換提單 SWITCH B/L
是指起運港簽發提單後,在中途港另行換發的一套提單,作為該批貨物由中途或中轉站出運
23) 倒簽提單 ANTI-DATED B/L
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提單簽發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
24) 預借提單 ADVANCED B/L
因信用證規定裝運期和結匯期到期而貨物因故未能及時裝船,但已在承運人掌握之下或已開始裝船,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預借的提單。
25) 艙面提單或稱甲板貨提單 ON DECK B/L
指貨物裝載於船舶露天甲板,並註明「甲板上」字樣的提單。
國際商會的統計數字表明,在所有有關UCP500條款的爭議中,針對第23條關於海運提單規定的爭議佔10.5%。近年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關於該條款的咨詢意見也達近50個之多。由此可見,如何正確理解及應用第23條的規定,一直是擺在各方當事人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如何對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務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針對海運提單的部分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及規范。
一、UCP第23條的適用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海運」或「海洋」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只要運輸單據是港至港運輸單據,單據不一定要使用「海運」或「海洋」等措詞,才符合UCP第23條的規定。 例如,在第R342號意見中,信用證允許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聯運提單(僅使用了海運一種運輸方式,沒有轉運),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會認為仍應適用第23條。
二、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則提單不得在收貨人一欄中具名人的名稱前出現「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樣,不論該字樣是列印還是預先印就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憑指示提單,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形式。
(二)如果提單做成指示式或憑托運人指示式抬頭,則該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證未規定通知人,則提單中的相關欄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不過,實務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裝運港和卸貨港
(一)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是由船隻從收貨地運輸,且有裝船批註表明貨物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話,也可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若信用證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註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收貨地的提單。
若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是某一地理范圍,且信用證允許轉運,根據第R227號意見,如海運提單註明了不同的收貨地和裝運港(均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須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上船隻的裝運港、船隻名稱及日期;若海運提單僅註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及相應船名,裝船批註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貨地和裝運港相同,則不需批註港口、船名,條件是「前程運輸」欄為空白;若「前程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須批註起運港及相應船名。
(二)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將由船隻運送至該最終目的地,且有批註表明卸貨港就是「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同上,若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顯示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目的地的提單。
(三)如果收貨地為一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且與規定的裝運港相同,例如,收貨地為香港集裝箱堆場,裝運港為香港,這些地點將被視為同一地點,因此,無需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運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如「任一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須標明實際的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而且該港口必須位於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范圍之內。
四、轉運和分批裝運
(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至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貨和再裝船不是發生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則不視為轉運。
(二)雖然信用證可能禁止轉運,但UCP500第23條d款仍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轉運。但是,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且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表面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23條d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註明將發生轉運的提單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單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並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轉運,信用證還須註明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
(三)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而提交的正本提單不止一套,裝運港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港口(信用證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特定地理范圍內),只要單據表明貨物是用同一艘船並經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此種單據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而提單表明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遲的裝運日期將被用來計算交單期限,且該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或之前。貨裝多艘船即構成分批裝運,即是這些船在同日出發並駛向同一目的地。
五、裝船批註
(一)如果提交的是預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單,提單的出具日期視為裝運日,除非提單帶有加註日期的單獨的裝船批註,此時,該裝船批註的日期視為裝運日,而不論該批註日期是在提單出具日期之前還是之後。
上述規定明確了何為提單日期(B/L date),以及裝運日期能否早於或晚於提單出具日期。根據第R284號意見,對於已裝船提單,其簽發日即為裝運日期,不需另加「已裝船」批註;對於收妥待運提單,必須加具含有裝船日期的「已裝船」批註,該日期可以早於、遲於或等於簽發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類用語的措詞與「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樣效力。
六、清潔提單
(一)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提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如「包裝狀況可能無法滿足海運航程」),不構成不符點。說明包裝「是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的聲明則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證可能要求「清潔已裝船提單」或註明「清潔已裝船」的提單,提單也無需顯示「清潔」字樣。
(三)如果提單上出現「清潔」字樣,但又被刪除,並不視為有不清潔批註或不清潔,除非提單載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
七、提單的簽署
(一)正本提單必須以UCP500第20條b款規定的方式進行簽署,且承運人的名稱必須出現在提單的表面,並表明承運人身份。
1.如果提單由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時表明其所代理的承運人,除非提單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經標明了承運人。
2.如果由船長簽署提單,則其簽字必須表明「船長」身份。在此情況下,不必標明船長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須註明被代理的船長姓名。
(二)如果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運輸行提單(freight forwarder』s B/L)」或使用了類似用語,則提單可以由運輸行以運輸行的身份簽署而不必表明其為承運人或具名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單也不必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但是,上述運輸行提單仍應滿足除第23條a款i項以外的第23條的其它規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證實
(一)對提單的更正必須加以證實。證實從表面看來必須是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可以與出具或簽署提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為承運人或船長的代理人身份。
提單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對提單的更正予以確認。根據第R344號意見,對提單更正的確認可以由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該簽署人是否簽發了該提單和/或證實過提單的任何其他更正。
裝船批註並非對提單的更正,無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單獨的簽名或小簽,即,無需證實。
(二)不可轉讓的副本提單無需任何簽字或證實。
九、全套正本
適用UCP第23條的運輸單據必須註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數。標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類似表述的運輸單據都是正本。提單並非一定要註明「正本」字樣才能接受為正本。參見國際商會的《關於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據的確定》。
㈢ 《國際經濟法》中提單的概念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提單的性質1.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一般說來,貨物裝船後才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表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但是火車托運了解到在實際業務中,貨物裝船後,根據負有監督裝貨責任的船上大副簽發的大副收據;而海上集裝箱運輸是由港站簽發的場站收據正本,作為承運人接管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提單是根據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而來,記載了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的內容,所以提單也具有了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的作用。火車托運認為雖然大副收據或場站收據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原始收據,但它們僅作為船務單證或稱為運輸單證;而托運人最終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務單證,而是能夠用於結匯、收貨人憑以提取貨物和商業流通的提單。因此,提單既屬船務(或運輸)單證,又屬商務(業)單證。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火車托運了解到由於國際貿易中習慣地將貨物裝船象徵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於是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時間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實際操作中,托運人取得已裝船提單,即可到銀行結匯而獲得貨款。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必要的。2.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班輪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運人持托運單或訂艙委託書(單)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處訂艙,可稱謂「要約」。zp091027zd如果承運人可以滿足托運人的要求,接受訂艙,確定船名、航次、提單號,並在裝貨單上簽章,可謂「承諾」,即認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火車托運的承、托雙方就是根據此約定來安排貨物運輸的,如果發生爭議,當然也應以這種約定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㈣ 外貿中的出現的「提單」是什麼意思
提單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提單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㈤ 誰能講解一下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相關知識
什麼叫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簡稱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單,提單上註明有「Original」字樣,有承運人正式簽字蓋章並註明簽發日期。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貨運代理根據發貨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提單也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提單還是發貨人向銀行結匯貨款的主要單證之—。
正本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海運代理手寫簽署或用簽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簽發。為防止流通過程中遺失或延誤而使銀行或收貨人無法及時收到提單,正本提單通常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貨港憑其中一份辦理提貨手續後,其他各份自動失效。
提單分類,按不同的分類標准,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劃分: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將貨物裝在指定的船舶上後簽發的提單;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貨待運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貨物,等待裝運貨物期間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有無不良批註劃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Clean B/L)是在提單上未批註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單上註明貨物表面狀況受損或包裝不良等的提單。國際貿易結算中,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即承運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外表狀況有任何不良情況。
3.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據提單「收貨人」欄內的書寫內容劃分:「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在提單的抬頭上註明指定的收貨人,這種提單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提單上註明的收貨人提貨;
指示提單(Order B/L)又分不記名指示和記名指示:
不記名指示提單僅填寫「To order「(憑指定),必須由托運人背書後才能轉讓,又稱「空白抬頭」。
記名指示提單填寫「To the order of...」(憑某某指定),該某某即為具體的指示人,提單由其背書後可以轉讓,通常為受託銀行;
背書又分兩種形式:一種由有權背書人單純簽署,稱為空白背書;另一種除背書人簽署外,還寫明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稱為記名背書。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憑指示空白背書提單」習慣上稱「空白抬頭、空白背書」 。
4.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直運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
直運提單(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運達指定港口的提單;
轉運提單(Transhipment B/L)是在貨運過程中至少經過兩艘輪船運輸的貨運提單。即裝運港船舶不抵達指定交貨港,在中途卸貨交另一艘船舶繼續運輸的提單;
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由第一程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並能在目地港提貨的運單。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劃分:「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
全式提單(Long Form B/L)又稱繁式提單,是在提單的背面詳細註明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的提單;
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註明承運的貨物的基本情況和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收貨人等基本情況的提單。
6.根據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過期提單。
倒簽提單(Anti-dated B/L)在貨物裝船完畢後,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
順簽提單(Post-date B/L)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
預借提單(Advanced B/L)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提單的作用提單具有以下三項首要作用
1、提單是證實承運人已接收產品和產品已裝船的產品收條,關於將產品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產品收條的作用。
不只關於已裝船產品,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並且依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便產品尚未裝船,只要產品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產品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產品收條,不只證明收到產品的品種、數量、標記、外表情況,並且還證明收到產品的時間,即產品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產品和產品的情況即可,並非一定要求已將產品裝船。
但是,將產品裝船意味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單來證實產品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產品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關於正當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提單的正當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交換來提取產品,而承運人只需出於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並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贊同而讓轉讓給其他人,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正當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錄產品的正當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益和義務也跟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便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蒙受損壞或滅掉,也因產品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產品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提單上印就的條目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產品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
然而依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有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兩邊意思表現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兩邊的提單條目是承運人單獨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承受託運人托運產品和將產品裝船的有關產品運輸的各項任務。
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兩邊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目有何規定,兩邊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因為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究竟不同於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目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海運提單特別提示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後,可通過銀行(跟單L/C或托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通過郵遞,或者通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後,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 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後,銀行審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
㈥ 國際貿易中提單是什麼意思
國際貿易中 提單 是什麼意思 提單,是指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托運人或其 代理 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托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 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 1、貨物收據 對於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承運人不僅 對於已裝船貨物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並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徵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物權憑證 承運人只要出於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3、 合同成立 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 運輸合同 。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託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於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於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條以 匯票 、 本票 、 支票 、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提單的定義是來源於西方,所以有關的規定會較多的涉及國外的法律體系,所以自己要咨詢有關的外貿公司,從而有利於自己的權益維護,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有關的部門會提供處理,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進而確保程序的合理的進行。
㈦ 國際貿易中關於提單的問題
elroy85810不懂不要亂說。
樓主問題里,付款方式是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那麼大致的流程是:
1. 賣方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後發貨
2. 發貨後賣方備好全套單據,開具遠期匯票,連同正本提單交銀行
3. 銀行把單據轉往國外開證行
4. 開證行通知買方前來承兌遠期匯票,並把單據交買方
5. 買方憑正本提單提貨
6. 遠期匯票到期後,買方到銀行付款
7. 開證行收到貨款後轉往賣方銀行
8. 賣方銀行把貨款劃入賣方賬戶
㈧ 國際貿易中的提單及如何交貨
具體要看你使用什麼貿易術語結算了。
FOB:提單有兩份,一份隨船走,一份在賣方那裡, 一般情況下賣方需要拿著下列文件到議付行結算:海運提單、原產地證明、形式發票(其他看合同時怎麼簽的,如果要求賣方提供質量證明、重量證明、保險單等,則提供)。
㈨ 提單的種類和使用
提單從不同角度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分類 已裝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ing B/L),是指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隻後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的特點是提單上面有載貨船舶名稱和裝貨日期。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運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待裝船其間,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這種提單上面沒有裝船日期,也無載貨的具體船名。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都必須是已裝船提單。《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信用證無特殊規定的情況下,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備運提單。
(2)根據貨物表面狀況有無不良批註分類 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入在簽發提單時末加上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批註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運人收到貨物之後,在提單上加註了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或貨物存在缺陷或包裝破損的提單。例如在提單上批註:「鐵條松失」「包裝不固」「×件損壞」等。但須說明的是,並不是所有經批註的提單即為不清潔提單。國際航運公會於1951年規定下列三種內容的批註不能視為不清潔:第一,沒有說明貨物或包裝不能令人滿意,只是批註「舊包裝」「舊箱」「舊捅」等等;第二,強調承運人對於貨物或包裝性質所引起的風險不負責任;第三,否認承運人知悉貨物內容、重量、容積、質量或技術規格。這三項內容已被大多數國家和船運組織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時,銀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潔提單。當裝船發生貨損或包裝不良時,托運人經常要求承運人不在提單上加批註,而由托運人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也稱「賠償保證書」(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運人保證如因貨物破殘短損以及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托運人負責。承運人則給予簽發提單,以便賣方在信用證下順利結匯。對於這種保函,有些國家法律和判例並未承認,如美國法律認為這是一種欺騙行為,所以使用保函時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根據收貨入抬頭分類 記名提單(Straight B/L),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它是指在提單的收貨人欄內,具體寫明了收貨人的名稱。由於這種提單只能由提單內指定的收貨入提貨,不能轉讓,記名提單雖避免了提單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使貨物始終控制在貨主手中,但也失去其代表貨物轉讓流通的便利。同時,銀行也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作為議付的證件。由於這些原因,記名提單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很少使用,一般只有在運送價值較高的貨物、展覽品及援外物資時方才使用。 不記名提單(Open B/L),又稱空白提單,是指在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填明具體的收貨人或指示人的名稱而留空的提單。不記名提單的轉讓不須經任何背書手續,提單持有人僅憑提單交付即可提貨。這種提單的轉讓或提貨手續比較簡便,但一旦遺失或被盜,貨物也容易被人提走,即使貨物末被提走,提單被轉讓到了第三者手裡,也會引起糾紛。因此,這種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很少應用。 指示提單(Order B/L),是在提單收貨人欄中填「憑指示」(To order )。有的信用證要求填「憑某某人的指示」或憑發貨人指示,也屬於指示提單。
(4)按運輸過程中是否轉船分類 直達提單(Direct B/L),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後,中途不經換船而直接駛達目的港卸貨,按照這種條件所簽發的提單,稱為直達提單或直運提單。直達提單內僅列有裝運港和目的港之名,而無中途「轉船」、「在某港轉船」等批語。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如規定貨物不準轉船,賣方就必須取得承運人簽發的直達提單,銀行才接受辦理議付貨款。 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船舶從裝運港裝貨後,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換船把貨物轉往目的港。凡按此條件簽發的包括運輸全程的提單,稱為「轉船提單」。轉船提單內一般注有「在××港轉船」字樣。 由於貨物在中途港轉船,對進口人來講,不僅會增加貨物受損或其他風險,而且還因為等候換裝船延誤到貨時間。所以買方通常爭取直達運輸,並在信用證內明確規定不許轉船。但礙於運輸的條件所限,有時轉船也許會使貨物更快駛達目的港。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約定也可以使用「轉船提單」。 聯運提單,須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如海陸、海河、海空等)聯合運輸的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手續並交納全程運費之後,由第一程承運人所簽發的,包括運輸全程並能憑以在目的港提取貨物的提單,稱為聯運提單。採用這種提單時,如同採用轉船提單一樣,貨物在運輸途中的轉換交通工具和交換工作,均由第一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負責向下段航程承運人辦理,托運人不須自己辦理。 聯運提單和轉船提單雖然包括全程運輸,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在提單條款中規定:只擔負貨物在他負責運輸的一段航程內所發生的損失責任,貨物從他所有的運輸工具卸下後,他的責任即告終止。
(5)按提單內容的繁簡分類 全式提單,亦稱繁式提單,它是指通常應用的,既有正面內容又在提單背面列有承運人和托運入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 略式提單,亦稱簡式提單,它是僅保留全式提單正面的必要項目,如船名、貨名、標志、件數、重量或體積、裝運港、目的港、托運人名稱等記載,而略去提單背面全部條款的提單。 略式提單又可分為租船項下的略式提單及班輪項下的略式提單。 租船項下的略式提單,應用於租船項下的貨物運輸,提單內注有「根據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開立」等字樣。由於這種提 單受到租船合同的約束,它本身不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文件,因此銀行一般都不願意憑這種提單辦理議付。 班輪項下的略式提單,一般是為了簡化提單的制各工作,而採用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都印有「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的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本公司、分支機構或代理人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等內容。根據國際銀行業務的慣例,這種略式提單可憑以向銀行辦理議付。
(6)多式聯運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是近年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中為了適應成組化運輸,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廣泛發展的需要,而採用的一種新的運輸單據。根據聯合國1980年《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這種聯運單據是在使用多種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的情況下。由一種叫做「多式聯運經營人」所簽發的證明貨物已由他接管,他將對貨物運輸全程負責的一種單據。 「多式聯運單據」與海運中「聯運提單」雖然都是使用多種運輸方式運送貨物,但是兩種單據卻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面,「多式聯運單據」既可適用於海運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多式聯運(如海陸、海空等),也可適用於不僅包括海運,而由其他不同運輸方式所組成的多式聯運(如陸空);而「聯運提單」則不同,它只適用於海運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其次,這兩種單據的簽發人所承擔的責任方面也有不同,簽發「多式聯運單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聯運中的各程運輸,都是以承運人的身份對托運人負責,亦即在整個聯合運輸過程中,貨物無論在任何地方發生屬於承運人責任范圍內的滅失和損失,「多式聯運經營人」均須直接負責。而「聯運提單」則不同,「聯運提單」的簽發人一般都在提單內表明,他僅對第一程運輸負承運人的責任,當貨物從第一程運輸工具轉裝到第二程運輸工具後,他即處於發貨人的代理人的地位,並不代表第二程承運人向發貨人負責。 在國外,有的國家法律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必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並領得營業執照後,才能開展業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自己承擔聯運中的一部分運輸,也可以自己不承擔任何運輸,全程運輸均安排他人承擔。 在目前國際航運業務中有經營集裝箱船的壟斷組織,也制定有一種稱為「聯合運輸提單」的單據,這些單據有的同前面的「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性質相同。
(7)其他分類 過期提單,是指賣方向當地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銀行按正常郵程寄單預計收貨人不能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單。此外,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提單簽發日期後21天才向銀行提交的提單也屆過期提單。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提單,以符合信用證對裝船日期的規定,便於在該信用證下結匯。裝船日期的確定,主要是通過提單的簽發日期證明的。提單日期不僅對買賣雙方都有著重要作用,而且銀行向收貨人提供墊款和向發貨人轉賬、對海關辦理延長進口許可證、對海上貨物保險契約的生效等都有密切關系。因此,提單的簽發日期必須依據接受貨物記錄和已裝船的大副收據來簽發。在出口業務中,有時在信用證即將到期或不能按期裝船時,為了不影響結匯,托運人只好採用倒簽提單。當然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實踐,錯填提單,是一種欺騙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應盡量避免使用倒簽提單。 預借提單,又稱無貨提單,是指因信用證規定裝運日期和議付日期已到,貨物因故而未能及時裝船,但已被承運人接管,或已經開裝而未裝畢,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同屬一種性質,一般都是出口公司出於無奈和應急時而採用的辦法,為了防止意外,最好避免使用這兩種提單。
提單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
(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s of Title)。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貨款。
(3)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運人與托運人處理雙方在運輸中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 另外,提單還可作為收取運費的證明,以及在運輸過程中起到辦理貨物的裝卸、發運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㈩ 進出口中的提單是怎麼回事
進出口中的提單是一種重要的單據,既是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同時也是貨物已經安排裝運的證明,正本海運提單更是貨權憑證(記名提單除外),即正本海運提單的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提貨。且提單還是進口報關的主要單據或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