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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國際法獲得領土的形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06 11:44:41

『壹』 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是什麼

問:試論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方式。

校解析答案: 在國際法上,領土的取得方式有:

(1)先佔(亦稱「佔領」,但不是指戰時的佔領)。「先佔」有兩個要件:一是「佔領」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二是佔領的方式必須是「有效佔領」。無主地只能是尚未為任何國家佔領,或無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為部落的地方。這樣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島之外是不存在的。有效佔領由於歷史條件不同,有效的表現也各異。

(2)時效。時效是指佔有他國的某塊土地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佔有而取得該土地的 *** 。這個原則來自羅馬法中「物權取得時效」,但國際法學者對時效概念的解釋卻與羅馬法不一樣。

(3)割讓。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 *** 轉移給另一個國家。l9世紀以前,割讓有贈與或出賣等形式,20世紀以後,大部分割讓是由於戰爭後的和約和不平等條約造成的。從現代國際法的觀點看來,由戰爭或不平等條約造成的割讓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4)征服。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並其領土的行為。征服不能與戰時佔領或兼並混為一談。侵略戰爭本來就是非法的,以征服和滅亡去取得他國的領土,這本來就是侵犯國家 *** 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因此,以征服而取得被征服者的領土 *** ,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

(5)添附。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兩種情況:自然添附;人工添附。

上述五種方式,除添附是自然現象之外,都反映了資本主義國家領土擴張的掠奪性質。從現代國際法觀點來看,這五種方式的合法性應具體對待。

第一次參加自學會計專科的考試,剛查了成績,《政治經濟學(財經類)》96分,《 *** 與事業單位會計》77分,《經濟法概論(財經類)》65分,報了三門課程,全部通過了,好開心哦,謝謝網校老師。

10月份考了兩門,《財務管理學》65分,《國民經濟統計概論》62分。已經在為1月份高數做准備,希望繼續好運,在路上的同志們共同加油!

『貳』 1,國際法上傳統領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2

在國際法上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有:
1、先佔。是指一個國家有意識地佔據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所有的土地,將其作為自己領土 的一部分的國家法律行為。先佔的客體必須是無主土地,即指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管轄之 下的土地。先佔必須是實行有效的佔領,即必須對佔有地進行實際控制和實施行政管理。
2、時效。是指佔有他國的某塊土地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佔有而取得該土地的 主權。
3、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從現代國際法看,由戰 爭或不平等條約造成的割讓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4、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並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島、廢河床、 人工島嶼等。

『叄』 傳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和變更的方式有哪些是否還有現實意義

轉筒國際法上的領土變更方式有:1,先佔(occupation) 2,時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讓(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現實意義而言,先佔和征服已經沒有現實意義了,因為先佔的對象是無主地,而現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無主地了。戰爭導致的征服已經被國際法所禁止。當然,實際中時效這種方式也基本上沒有可能了。

這樣回答您滿意嗎?

『肆』 國際法中的「先佔」和「時效取得」

「先佔」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
先佔是指國家佔有無主地並取得對它的領土主權.首先,先佔的主體是國家,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方能通過先佔取得領土主權,私人並不能因為先佔某一無主地而成為該地之主.第二,先佔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是指,未被佔有,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國家拋棄的土地,或雖有土著存在,但還未形成「文明」的土地.(這些說法的理論幾乎都是為各西方國家殖民時期所取得的領土進行辯護,但是我認為由於歷史的發展與時間的推移,這些理論就算站不住腳,但是在實踐中的不停延續,理論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不能再進行顛覆了.)第三,先佔國必須明確作出對無主地佔領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國宣告自己的主權.(由於時代的限制,例如通訊等等科技並不夠發達的現象,國家的這種意思表示,並不以全世界都能夠輕易發現的條件為限制,而是只要以國家的形象,對該領域進行了一些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宣告,例如,樹立界碑,掛上國旗等等方式,便視作意思表示.)
時效作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其含義是指,國家佔有他國的部分領土,而佔有者已相當長時間地繼續並安穩的佔有(即沒有其他國家繼續不斷地提出抗議和主張),該國就取得該土地的領土主權.
這里主要用有效控制原則來確定主權的歸屬.
時效取得,本身是大多數國家關於物權的規定.是一種維護某種穩定狀態的相關規定.相同的道理,在國際法上,一國佔有控制他國的部分領土,其開始本身可能是有合法的事由的,也有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的.然而,由於其長期穩定的佔有當中,領土主權國並沒有對其佔有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力,對於該部分領土被他國佔有的事實不予理睬,那麼,佔有國對於該部分土地,便已經在國際社會上,以及該領土本身取得了一種穩定的管理狀態,那麼,國際法便賦予這樣的國家該土地的領土主權.(時效取得是從國內法關系當中所移植出來的一種原則,本身的邏輯性已經得到很多法學家的論證.這既是一種對穩定狀態的保護,也是對物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的要求.這才沒有閑置的物,方能做到物盡其用.這個概念本身並無問題,只是,在國際社會中,領土是一個國家的血肉組成,並不像私人不要的物品那麼輕易地便可放棄,然而,在國際法廢止戰爭權之前,有很多國家甚至弱小到無法向強國提出主張,最後被強國佔有土地,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因而,我認為這個概念的移植本身便有問題,例如,這個長期的時間到底應該有多長?要知道,國際社會並無最高權力者,如何讓國家都統一的相信,XXX年便是一個足夠長的時間?另外,要求國家主張自己的權力,但是國際社會中,國家的行為都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代表的,而殖民時期,政府被挾持的事實,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是政府放棄了權力,還是國家放棄了權力,民間的聲音到底能不能算作國家的聲音?所以,我認為,時效取得在國家法上仍然是西方社會為自己的行為尋找托點的一個概念,更多的是為他們服務,而非建立秩序)
(這兩種領土取得方式,是國家取得領土的最常見的方法.都得到了廣泛的認同,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這兩種方式,還是太過概括,外延模糊.而且實踐中,這兩種方式的融合也非常常見,
所以如果真要以這兩個概念的理論來解決糾紛,仍然會帶來很多問題.)
(括弧裡面的部分是我自己添加的一些背景和理解,括弧之外的東西是摘抄自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的紅色的《國際法》的教材.希望給你一些靠的住的理論的同時,也可以拋磚引玉,為你的思考提供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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